供应商调查表法律法规(关于采购方面有什么法律法规吗)其他

城阳区律师 2023-04-15 18:26

1.关于采购方面有什么法律法规吗

1. 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及收费管理暂行规定【2004-09-29】

2.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4-08-11】

3.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2004-08-11】

4.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2004-08-11】

5. 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出口采购中心管理办法【2003-11-17】

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无偿援助“非典”防治紧急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的通知【2003-05-30】

7. 国家经贸委关于选报生产企业参加第二届跨国零售集团国际采购会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01-29】

8.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2002-12-25】

9.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关于规范举办跨国零售集团采购活动的通知【2002-11-28】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2-06-29】

1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2001-12-21】

1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1999-09-20】

13.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严禁保险公司采取违规手段参与政府采购保险竞标的紧急通知【1999-03-21】

14. 利用国外贷款港口项目设备采购实施管理办法【1995-11-30】

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吉林市供销社经销公司土产品采购供应站诉牡丹江市铁岭物资供应站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指定管辖问题的通知【1995-06-14】

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哈尔滨百货采购供应站申请破产一案的复函【1995-05-04】

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江苏省张家港市味精厂与湖北省汉川县分水土产副食采购供应站购销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管辖的通知【1993-08-11】

1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河北省定州市药材站与沈阳市北方医药采购供应站购销合同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管辖问题的复函【1991-11-02】

1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山西省榆次市敬老商店诉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劳动服务公司采购供应处购销胶合板合同纠纷一案管辖权争议问题的复函【1990-06-16】

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广东省博罗县港博公司与铁道部工程指挥部直属机关物资采购供应站购销进口太阳能计算器合同纠纷案应由哪个法院管辖问题的复函【1987-06-26】

2.采购与供应商管理:如何对供应商的询问进行调查和回复

在日常工作中,采购组织要拜访合作单位,对供应商的询问、申辩及上诉给予调整、调查和答复。

供应商的调查是为了获得采购组织的信息;申辩是供应商对采购组织的行为或决定的抗议;上诉是供应商为了改变或修正采购方的反应及抗议的一种措施。 一、处理询问和申辩的程序 采购方会连续地接到供应商书面的或口头的询问,这些询问大部分是供应商为了获得采购方信息,并没有太多其他的含义。

例如,供应商可能会寻求关于商品发展的计划方面的信息,或者是对于为了确定尚未确定的采购合同在标价和建议方面的信息。另一方面,供应商也会调查有关采购方行为或决定方面的信息,这样供应商可以确定是否同意采购组织的行为或是决定。

除了了解询问的原因,采购方还会调查并反馈信息,采购组织也会有严格的规定,有些信息是可以提供给供应商的,而有些信息则必须保密。 通常,采购组织在回复供应商的询问之前会对其他的部门(例如,从客户部门了解技术信息,或是从法律部门咨询法律条例)进行调查,如果客户的询问是关于尚未确定的采购指标的,则采购部门必须确保所有潜在的供应商都能得到同样的信息,使它们处于平等的地位,因此,这种询问通常会增加尚未确定的标价文件内容。

许多组织会有一个申辩的过程,供应商可以对采购方的行为或决定提出反对。在企业中,这种过程是建立在公司的规章制度基础上的,对于政府组织而言,则是建立在法规或行政法令基础上的。

这一过程在政府组织中比在企业组织中更为常见。 特别地,当组织中有申辩程序时,就要求供应商在特定的时间范围内对采购方的行为或决定提出书面反对,并且提供之所以反对的证据。

例如,供应商可以对它们的采购方决定把合同让给竞争者提出质疑,以及其他的文件来说服采购方改变它们的决定。通常,这种反对意见会直接传达给采购方的主管,并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调查并向供应商提供反馈信息。

有些组织,通常是在政府组织中,会有一个上诉的过程,对供应商组织中的申辩过程的决定进行上诉。在这一过程中,供应商被允许在一个特定的时间范围内,向高层管理部门或是仲裁组织以书面形式“上诉”他们的决定,并提供反对的“证据”。

高层管理部门或是仲裁组织将调查所有来自于供应商和采购方的“证据”,并且在一个规定的时间内发布书面决定。这将是最终决定,是不可更改的。

在公司组织中,如果发生这种状况通常会通过辩论的方式来解决问题。 由于这种申辩或上诉过程使得采购过程延迟,如果需求或者计划是时间敏感型的,则这种延迟会对计划的完成及所花费的成本带来不良影响。

因此,关键是要求这些程序中的每一个步骤都能尽可能被迅速执行。 二、合理要求 ●信息自由法 信息行为的自由度指联邦的、国家的以及地方政府都有规定要求信息的传播是自由的。

通常,这些行为指的是对所有公开事务的信息在所有范围内要求被公开,这就是指所有的公民(个体的和商业的)都能够获得关于政府行为及决定的综合信息(包括价格标定)。通常,公民所要求得到的信息应该是书面的,政府则需要对所有的信息都给出答复。

有时在很多地区,要支付复印费用及管理费用,不过通常是名义支付。 信息行为的自由度使得所有采购过程中的信息被公开(因为安全原因不能公开的除外),这样被公开的采 购方就要向未获得标书的采购方提供有关采购过程及决策制定过程的更为详细的信息。

因此,对采购方来说,不断地对采购过程及制定决策过程进行记录是很有必要的。

3.广东省政府采购网供应商法律法规入口在哪里找到的

广东省政府采购网供应商法律法规入口可以通过以下三种途径找到:1、政府采购网会有子链接,通过子链接里面可以找到,中央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财政部指定的媒体上公开。

2、直接到广东省政府采购网里面找,地方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开。3、咨询广东省政府采购机关,或者致电政府服务热线,会有相应的解答。

扩展资料:怎样加入政府定点采购供应商?方法如下: 1、自己无论是公司还是个人要有健全的经营资质;2、要多关注政府采购的相关信息;3、搞好政府采购工作人员的关系;4、持续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5、让政府采购的人员放心和舒心。参考资料来源:中央政府采购网站。

4.BSCI验厂的法律法规

BSCI以所有供应商发挥他们的最佳能力来遵守国家和地区的劳工和社会法律、法规以及如下所列国际公约和宣言为基本起点。相关细节参阅BSCI审核问卷调查表。该问卷调查表会不停的更新;因此使用最新版本这一点很重要。 国际法规 在BSCI中的社会标准是以国际劳工组织中的主要劳工标准为基础。适用于以下工作标准: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 第1号 (工作时间)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 第29号 和第105号 (强迫性劳动和债务工)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 第79号 (儿童的夜间工作)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 第87号 (结社自由)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 第98号 (集体谈判权利)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 第100号 和第 111 号(男女同工同酬;歧视)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 第135号 (工人代表)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 第138号 和第 142号 (最低工作年龄限制)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 第155号 和建议 第164号 (职业安全与卫生)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 第159号 (职业康复与就业/残疾人员)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 第177号 (家庭工作)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 第181号 (私营雇佣中介)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182 (最恶劣童工)

《联合国人权宣言》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

《联合国消除一切形式歧视妇女行为公约》 国家法规要求 遵守所在国的合法要,特别是关于以下几方面:

商业运作

工时

薪资和其它报酬

社会保险

员工的最低年龄限制

禁止强迫劳工

惩戒性措施

结社、集体谈判自由

禁止歧视

工作条件

职业安全与卫

员工住宿方面的法规要求(集体宿舍、住房等等),如涉及;

基本的环境要求 保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 BSCI鼓励其成员在各自供应商工厂中遵守所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指导方针。它包括ILO内国际上主要劳工国家的劳工及社会标准和法律。

审核公司确认供应商工厂符合国家劳工和社会标准以及ILO主要劳工标准,BSCI保留随时对审核员的表现抽样检查和监督的权利。这包括向审核公司和该公司的审核员进行询问,检查审核过程中所引用的指引和其它适用的法规文件。 其它标准 ISO/IEC 指南 62

适用于ISO/IEC 指南 62的IAF 指导方针

SAI 文件 (当前最新版本)

SA8000 (社会责任 8000)

社会责任 8000 的指导文件

SAI 指导方针 I (150.1 ? 150.8)

SA8000 认证结构中审核公司的内部质量指导方针

5.请教供应商管理制度

1.0目的/Purpose 明确客户ROHs产品要求,有计划地废除和消减相关有害化学物质,达到防止在客户产品中混入相关有害化学物质,并以遵守法令,保护地球环境以及削减对生态系统的影响为目的。

2.0范围/Scope2.1相关产品中所包含的部件、材料;2.2包装材料:PE袋、扎带、纸箱、胶带等;2.3生产工序所使用的辅助材料:助焊剂、脱模剂、环己酮等。3.0定义/Definition 均质材料:均质材料(Homogenous Material)就是用机械方法拆分到不能再拆分的最小单元。

4.0职责/Responsibility4.1技术中心:负责制定产品的环保标准及样品认定;供应商评估。4.2采购部:要求供应商提供环保资料并签订环保协议;供应商评估;作为联络供应商的窗口。

4.3质量部:进料检验,监控材料环保符合性状况;定期委外测试;供应商评估。4.4物流部:对于环保的产品做好标识,区分放置。

4.5生产部:保证产品制造过程中不能受污染,做好隔离标识。5.0 程序内容/ Procedure Contents5.1新产品设计(参照《设计和开发控制程序》) 技术部在设计新品时,必须充分考虑本国环保方面的法律法规要求、客户对环保的要求,并将这些要求作为设计输入的一部分,产品承认书必须涵盖环保方面的要求,相应《BOM表》中的各原材料须有环保方面的说明,原材料的图面中也需要有相应的环保说明。

5.2索样(参照《设计和开发控制程序》) 在索样时,技术将所要索取材料样品之规格及环保要求提交采购,采购将协同各规格要求传于供应商,要求供应商在送样至我司确认时,的内容填写完整,作为的一个组成部分一并提交。供应商将原材料分解成均质物质,将各均质物质所含的有害物质百分比填入相应的数据,并且附上相应的:SGS测试报告或其它测试机构的测试报告。

5.3样品认定(参照《物料认定管理规定》)5.3.1供应商在提交承认书时,必须将及作为承认书的一部分一并提交给我司,技术部在进行材料认定时,必须将材料环保的符合性作为认定的一个项目。5.3.2对于认定OK的材料,标准化室发放的承认书或承认票,都必须带有该材料的及。

5.4供应商评估(参照《供应商管理规定》) 若需要时,供应商评估小组必须按照《供应商管理规定》到供应商的现场进行实地评估。供应商内部必须有相应的ROHs管理机制,对环保的材料、半成品、成品作相应的管理,并且具有可追溯性。

5.4采购(参照《采购控制程序》)5.4.1材料经过认定合格后,采购才可以正式下单采购。5.4.2对于环保的材料,在中须要求供应商来料时,外包装要贴有环保标识。

5.4.3要求供应商与我司签订四大协议,若客户要求我司签订的环保协议高于ROHs要求,采购将把客户的协议转化成对原材料的协议后,与供应商签订。采购收到供应商签订的协议后,交质量部归档。

5.5进料检验(参照《进料检验规定》)5.5.1对于环保是否符合要求,必须作为IQC进料检验的项目之一,核对原材料是否具备相关的环保资料:、、。的有效期为1年,超过1年的,品管必须及时提出,由采购通知供应商重新测试并提交最新版的,交质量部归档。

5.5.2对于重要部件(线材、胶芯、铁壳、PVC、DC头),公司定期(每1次/半年)送样委外测试,对于一些材质异常部件或IQC怀疑其环保性质的部件,质量部随机抽样委外测试。通过以上方法监控供应商原材料的环保稳定性,进而对原材料进行监控。

5.5.3若发现不合格,查出不合格出现的部件,按照追究供应商的责任,对于不合格品,依照《不合格管理程序》处理。5.6仓库管理(参照《仓储管理程序》)5.6.1环保与非环保、合格与不合格的材料及产品应分区域摆放,并且明确标识。

5.6.2发料时,严格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上应标识清楚所领用材料的批次号。5.6.3半成品、成品入库时,包装外箱上必须贴有的标签,标签上应体现此批产品相应的制令单号,作为追溯用。

5.6.4成品出货时,必须贴有,并体现制令号以作追踪。5.7制造管理(参照《生产计划管理控制程序》、《生产过程控制程序》)5.7.1生产过程中应在表格《制令单》上注明ROHS产品。

5.7.2领料员领取物料时重点注意区分环保物料与非环保物料的领取,并在《领料单》上注名ROHS产品加以区别。5.7.3环保产品所使用之辅助材料必须已经认定符合ROHS规定之辅料,制造过程中禁止环保产品使用非环保溶剂或未经认定不知其化学物质的溶剂渗入作业,以免环保产品受到污染。

5.7.4现场规划的环保机台以及工作台面应加以标识,以区别于其他非环保机台和工作台,非环保产品禁止在环保机台和工作台进行生产;特殊情况下需使用占用环保机台或工作台,作业完毕后应对机台、台面和工治具进行整理清洁。5.7.5对于现场存放的环保半成品及成品应用周转箱放置,并清楚标识其状态,放置于指定的环保区域,防止环保产品与非环保产品发生混杂状况。

5.7.6若客户有要求必须在外箱上贴环保标识,生产包装时,必须在相应的外箱上贴好ROHS标签。5.7.7锡炉锡液每使用半年进行一次ROHS符合性测试。

5.8变更5.8.1当变更供应商时,采购须按照以上5.2~5.4的内容执行。5.8.2若供应商的材料来源或制程发生变更时,必须及时通知我。

6.1、供应商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是什么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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