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现行消防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新修订的江苏省消防条例对单位基本消防安全责任具体是如何规定的)其他

南阳律师 2023-04-15 16:02

1.新修订的 江苏省消防条例 对单位基本消防安全责任具体是如何规定的

江苏省消防条例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明确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设置符合规定的临时消防给水设施,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设置消防车通道并保持畅通,规范用火用电,消除火灾隐患。

建筑施工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明确负责消防安全工作的机构,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消防安全人员,保障消防安全工作经费投入,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和人员疏散逃生的能力。

第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定期组织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验、检测、维修和保养,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单位自身不具备检验、检测、维修、保养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验、检测、维修和保养。

2.江苏省消防条例的第一章

第一条 为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防火、灭火和相关应急救援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组成消防安全委员会,具体负责研究、指导本地区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公安派出所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等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消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消防工作人员,保障消防工作经费,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站建设、消防装备建设、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监督管理、灭火、应急救援和执勤训练等消防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消防经费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在征收的建设工程项目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设备建设。

第六条 维护消防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学习消防知识,预防火灾,保护消防设施,及时报告火警,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第七条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公益活动,对消防公益事业进行捐赠。

鼓励公民参加消防志愿服务组织,开展消防志愿服务活动。

第八条 对在防火、灭火和应急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或者举报违反消防安全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 每年11月为本省消防安全月,11月9日为消防日。

3.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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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2016年7月29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必须同时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加大政府监管力度,强化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遵守本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措施,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研究部署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事项,及时解决安全生产

4.消防安全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十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消防档案;按照国家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并将检测结果报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组织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并设置重点防火标志; 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有针对性地组织消防演练;的消防安全职责。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车通道。

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三十五条 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

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第三十九条 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不得用于与消防和抢险救援工作无关的事项。 二、公安部61号令 第五条 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六条 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七条 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

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第二十五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

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其他消防安全情况。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二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

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防火巡查情况;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

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三、北京市商场市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商场库房应符合:库存物品应分垛码放,每垛占地面积不应大于100平方米。

保证垛与垛间距不应小于1米,垛与墙间距不应小于0.5米,垛与梁间距不应小于0.3米,垛与柱间距不应小于0.3米,垛与灯间距不应小于0.5米;库房内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应小。

5.消防安全法律法规有哪些

关于消防的法律法规有如下几种: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和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编写,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

2、《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由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93进行了修订。

3、《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由公安部四川消防科学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4、《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的防雷设计。不适用于天线塔、共用天线电视接收系统、油罐、化工户外装置的防雷设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扩展资料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三条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6.目前我国消防安全工作法律有哪些

1、消防法有一个体系,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

2、消防法律只有一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3、消防法规很多,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就是国务院出台的,地方法规是各省级人大出台的,包括各种消防条件、办法等。

4、消防规章,主要是指各部委和各省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出台的,比如公安部令,省政府令,这些里面涉及到消防的

5、技术规范,包括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几百部,对消防产品和建筑等各方面有自己的规定

7.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江苏 有限公司 管理文件 签发: [2010]035号字 火灾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规范和加强本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做到万一发生火灾时能沉着冷静的指挥,迅速报警,很好的扑灭初起火源或控制火势,同时安全的组织疏散员工,最大限度的减少火灾带来的危害,确保企业财产和职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消防部队执行条列》、《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江苏省消防条列》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江苏申特钢铁有限公司火灾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2.具体内容: 2.1事故报警: 2.1.1发现火情的人员应保持镇静,切勿惊慌。 2.1.2如火势初期较小,目击者应立即就近用规定类型的灭火器将其扑灭,先灭火后报警。

2.1.3如火势较大,难以扑灭,应采取最快方式用电话等向公司消防队报警并同时联系值班领导。 2.1.4引导火警现场附近的人员迅速撤离。

2.1.5在消防队员未到达火警现场前,报警者应采取相应的措施,使用火警现场附近的消防设施进行扑救。 2.1.6带电物品着火时,应立即设法切断电源,在电源切断以前,严禁用水扑救,以防引发触电事故。

2.2接到报警: 2.2.1一旦接到报警后,公司消防队应立即赶赴现场确认火情。 2.2.2火情确认后,消防队长应立即与该部门主要领导取得联系,并成立灭火指挥部,由现场部门领导任临时总指挥。

2.2.3临时灭火指挥部职责:根据火势情况及时制定相应对策,向各部门下达救灾指令;根据火势情况确定是否疏散人员;指挥消防队员参加灭火,并保证消防用水的供应;在火势难以控制时,应及时下达向“119”报警的指令;根据火势情况,组织疏散、警戒、救人、抢救和保管重要物资及档案,维持现场秩序;公安消防队到达后,及时向公安消防队领导准确地提供火灾情况和水源情况,引导公安消防队进入火灾现场,协助公安消防队灭火,并协助维持现场秩序,安顿疏散人员;火灾扑灭后,组织各部门员工进行善后工作。 2.2.4临时指挥部成立后立即安排相关人员进行警戒、维持秩序和组织疏散。

如火势较大,难以扑救,应及时向“119”报警,同时尽量控制火势扩大。并派人前往路口接应消防车。

2.3报警要求 2.3.1内部报警应讲清或问清:起火地点、起火部位、燃烧物品、燃烧范围、报警人姓名、报警人电话。 2.3.2向“119”报警应讲清:报警单位、火灾地址、燃烧物品、火势状况、接应人员等候地点及接应人、报警人姓名、报警人电话。

2.4人员疏散和救护 发生火情时,各部门组织员工扑救火灾、疏散人员、抢救重要物资和维持秩序,危急关头以疏散、救护人员为主。火灾发生后,各部门负责人都要牢记自己的首要职责是保护职工、自己的生命安全以及企业财产安全。

2.4.1火灾发生后,由负责疏散的人员,为职工指明疏散方向,并在疏散路线上设立岗位进行引导、护送职工向安全区域疏散。 2.4.2发现有人员被困在起火区域,应先营救被困人员,确保每一位职工安全撤离火场。

2.4.3及时清点人员,检查是否还有人没有撤出来。 2.4.4在火场上救下的受伤职工、扑救中受伤的人员,由抢救人员护送至安全区,对伤员进行初步处理,然后送医院救治。

2.5警戒: 2.5.1消防队接到火警通知后,应迅速通知保卫科布置好警戒。 2.5.2疏散周围无关车辆和人员,为消防队灭火创造良好的条件。

3.善后工作: 3.1火灾扑灭并经公安消防部门勘察后,消防队组织人员清理灭火器材,及时更换、补充灭火器材。 3.2组织员工对火灾现场进行清理,恢复整洁。

3.3灭火指挥部应及时召开会议,对火灾扑救行动进行总结。 4.灭火剂使用范围: 4.1泡沫灭火剂:扑救木、棉、草、纸等一般物质及油类火灾等,不可扑救带电设备的火灾 4.2干粉灭火剂:扑救油类、可燃气体、有机溶剂、电器设备等物品的初起火灾。

如扑救油类火灾时,不要使干粉气流直接冲击油渍,以免溅起油面使火势蔓延。 信息条形码:4642710738852771 4.3二氧化碳灭火剂:扑救电器、精密仪器、电子设备、内燃机、珍贵文件、大量油火等,不适用于扑救金属钾、钠镁粉等粉末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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