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体育相关法律法规亟待完善(我国有关体育的法律法规)其他

赣州在线 2023-04-13 00:09

1.我国有关体育的法律法规

我国有关体育的相关法律法规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2、《国家体委体育科学技术保密规定》;

3、《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施行办法》;

4、《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5、《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扩展资料: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的介绍:

1995年8月29日,经过8年反复酝酿,8年艰苦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下简称《体育法》终于在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全体会议上获得全票通过。《体育法》的颁布,不仅填补了国家立法的一项空白,而且标志着中国体育工作开始进入依法行政、以法治体的新阶段,这是新中国体育事业发展的一座里程碑。

1、为了发展体育事业,增强人民体质,提高体育运动水平,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2、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提高全民族身体素质。体育工作坚持以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为基础,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促进各类体育协调发展;

3、国家坚持体育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体育事业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推进体育管理体制改革。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兴办和支持体育事业;

4、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体育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管理体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D 授权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工作;

5、国家对青年、少年、儿童的体育活动给予特别保障,增进青年、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

6、国家扶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体育事业,培养少数民族体育人才;

7、国家发展体育教育和体育科学研究,推广先进、实用的体育科学技术成果,依靠科学技术发展体育事业;

8、国家对在体育事业中做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9、国家鼓励开展对外体育交往。对外体育交往坚持独立自主、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则,维护国家主权和尊严,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百度百科-《国家体委体育科学技术保密规定》

百度百科-《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施行办法》

百度百科-《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百度百科-《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2.有关体育方面的法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体育事业,增强人民体质,提高体育运动技术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下简称《体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体育工作坚持以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为基础,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促进群众体育与竞技体育协调发展的方针。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体育工作的领导,将体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体育事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挥公共财政的主导作用,将体育事业经费、体育基本建设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逐步增加对体育事业的投入。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个人兴办和支持体育事业。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以下统称体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管理体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本辖区的体育工作。 体育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组织和开展体育活动,并接受体育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公民享有参加体育活动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青年、少年、儿童的体育活动给予特别保障,为老年人、残疾人参加体育活动提供方便。

第二章 社会体育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推行国家全民健身计划和本省实施方案,并纳入目标管理,引导、鼓励公民积极参加体育活动,增强体质。 第七条 省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有关标准,制定本省公民体质标准和体质监测方案,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从事体质测试工作的机构、人员,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体质测试的场地、器材应当符合规定的标准。 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本单位人员参加体质测试。

提倡公民定期接受体质测试。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扶持城市社区体育活动的开展,充分发挥单项运动协会、行业体协、老年人体协等体育社会团体的作用,逐步建立、健全以社区为中心的城市社会体育组织网络。

第九条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体育工作人员,在体育行政部门指导下,组织开展居(村)民体育活动。 鼓励具有体育特长或者热心体育事业的人员,参与辅导居(村)民体育健身活动。

第十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为本单位人员开展体育健身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积极组织和开展广播操、工间操或者其他形式的体育健身活动。 工会、共青团、妇联应当根据各自的特点,组织职工、青少年、妇女开展体育健身活动和体育竞赛活动。

第十一条 体育健身活动应当科学、文明、健康。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宣传科学、文明、健康的体育健身项目和方法,并刊登、播放公益性体育健身内容。

禁止利用体育活动从事邪教、迷信、帮会、赌博、色情以及其他违法或者危害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对城市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的规定,将城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布局,统一安排。

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指标和标准。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审批公共体育设施的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体育行政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 新建小区、居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要求,将体育设施建设纳入建设规划,做到同步规划,同步建设。规划设计方案未达到规定指标的,规划行政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已建小区、居住区应当逐步增添小型、多样的体育设施。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地规划和建设适合农村特点的体育设施,为农村开展体育活动创造条件。

第十四条 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可按规定免交或者减交城建配套费和其他有关规费,用地实行行政划拨。 第十五条 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向社会开放,并公布日常开放时间,为群众开展体育活动提供方便。

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免费开放;免费开放确有困难的,报经同级物价部门批准后,可以收取一定的费用,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有偿开放的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对儿童、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实行免费或者优惠。

第十六条 鼓励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提高体育设施的利用率。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公共体育设施的使用性质。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的活动场地开展非体育性活动的,应当报同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占用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期满后应当及时恢复活动场地的原有功能。所获收入专项用于公共体育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因实施城市规划确需改变公共体育设施使用性质或者拆除公共体育设施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不低于原有规模和标准,先行择地新建偿还,原则上应当在同类地段安置。 第十八条 公共体育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定期对体育设施进行维修和保养,保证体育设。

3.从政府和人大角度为促进我国体育产业的发展提出几条合理的建议

一、政府措施 (一)大力吸引社会投资。

鼓励社会资本进入体育产业领域,建设体育设施,开发体育产品,提供体育服务。进一步拓宽体育产业投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体育产品、服务等企业上市,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和中小企业私募债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基础上积极开发新产品,开拓新业务,增加适合中小微体育企业的信贷品种。支持扩大对外开放,鼓励境外资本投资体育产业。

推广和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多种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体育产业发展。政府引导,设立由社会资本筹资的体育产业投资基金。

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体育发展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社会组织给予项目补助、贷款贴息和奖励。鼓励保险公司围绕健身休闲、竞赛表演、场馆服务、户外运动等需求推出多样化保险产品。

(二)完善健身消费政策。 各级政府要将全民健身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保持与国民经济增长相适应。

要加大投入,安排投资支持体育设施建设。要安排一定比例体育彩票公益金等财政资金,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积极支持群众健身消费,鼓励公共体育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开放,引导经营主体提供公益性群众体育健身服务。

鼓励引导企事业单位、学校、个人购买运动伤害类保险。进一步研究鼓励群众健身消费的优惠政策。

(三)完善税费价格政策。 充分考虑体育产业特点,将体育服务、用品制造等内容及其支撑技术纳入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对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体育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提供体育服务的社会组织,经认定取得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优惠资格的,依法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体育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支出,符合税法规定的可在税前扣除。

落实符合条件的体育企业创意和设计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落实企业从事文化体育业按3%的税率计征营业税。

鼓励企业捐赠体育服装、器材装备,支持贫困和农村地区体育事业发展,对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条件向体育事业的捐赠,按照相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体育场馆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可享受有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体育场馆等健身场所的水、电、气、热价格按不高于一般工业标准执行。 (四)完善规划布局与土地政策。

各地要将体育设施用地纳入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合理安排用地需求。新建居住区和社区要按相关标准规范配套群众健身相关设施,按室内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0.1平方米或室外人均用地不低于0.3平方米执行,并与住宅区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凡老城区与已建成居住区无群众健身设施的,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建设指标要求的,要通过改造等多种方式予以完善。充分利用郊野公园、城市公园、公共绿地及城市空置场所等建设群众体育设施。

鼓励基层社区文化体育设施共建共享。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中支持企业、单位利用原划拨方式取得的存量房产和建设用地兴办体育设施,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非营利性体育设施项目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经营性体育设施项目,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五)完善人才培养和就业政策。 鼓励有条件的高等院校设立体育产业专业,重点培养体育经营管理、创意设计、科研、中介等专业人才。

鼓励多方投入,开展各类职业教育和培训,加强校企合作,多渠道培养复合型体育产业人才,支持退役运动员接受再就业培训。加强体育产业人才培养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体育产业理论研究,建立体育产业研究智库。

完善政府、用人单位和社会互为补充的多层次人才奖励体系,对创意设计、自主研发、经营管理等人才进行奖励和资助。加强创业孵化,研究对创新创业人才的扶持政策。

鼓励退役运动员从事体育产业工作。鼓励街道、社区聘用体育专业人才从事群众健身指导工作。

(六)完善无形资产开发保护和创新驱动政策。 通过冠名、合作、赞助、广告、特许经营等形式,加强对体育组织、体育场馆、体育赛事和活动名称、标志等无形资产的开发,提升无形资产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

加强体育品牌建设,推动体育企业实施商标战略,开发科技含量高、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体育产品,提高产品附加值,提升市场竞争力。促进体育衍生品创意和设计开发,推进相关产业发展。

充分利用现有科技资源,健全体育产业领域科研平台体系,加强企业研发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建设。支持企业联合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建立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建设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支持符合条件的体育企业牵头承担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科研项目。完善体育技术成果转化机制,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

(七)优化市场环境。 研究建立体育产业资源交易平台,创新市场运行机制,推进赛事举办权、赛事转播权、运动员转会权、无形资产开发等具备交易条件的资源公平、公正、公开流转。

按市场原则确立体育赛事。

4.07年我国所新颁布的体育法律法规有哪些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的决定 附:修正本 发布单位:安徽省人大常委会 文 号: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3号 发布日期:2004年06月26日 生效日期:2004年07月0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社会体育 第三章 学校体育 第四章 竞技体育 第五章 体育经营 第六章 保障条件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根据行政许可清理要求,决定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作如下修改:第三十五条修改为:“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体育经营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体育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从事涉及人身安全或公共安全的体育经营项目,应当经体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修正) (2002年9月29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体育事业,增强公民体质,提高体育运动水平,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体育工作坚持以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为基础,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促进各类体育协调发展。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体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体育组织管理、经费投入、设施建设和发展体育产业等方面给予保障和支持。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工作,组织实施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体育事业发展规划、计划,指导、监督各部门、行业、社会团体开展体育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财政、教育、建设、公安、工商、劳动保障、卫生、农业、民政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体育相关工作。

体育社会团体依照其章程组织开展体育活动。第五条 推进体育体制改革,逐步形成体育行政部门管理,体育社会团体运作,社会各方面支持体育事业发展的机制,促进体育社会化和体育产业发展。

依靠科学技术进步,促进各类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为体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 社会体育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地区全民健身计划和实施方案,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省、市、县每四年举办一次综合性体育运动会。

省适时举办民族传统运动会。第八条 建立以体育社会团体、社会体育指导员为主体的全民健身组织网络,组织、指导公民开展体育健身活动,编创、推广科学文明、简便易行的体育健身方法。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社区体育作为社区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社区体育设施建设,发展城市社区体育。街道办事处应当利用区内自然环境和体育设施,引导、组织居民开展体育健身、竞赛、表演等体育活动。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体育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内容,采取措施推进农村体育事业的发展。村民委员会和基层文化体育组织应当引导、组织农民开展适合农村特点、科学文明的体育活动。

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根据本单位工作、生产特点,制订体育健身计划,为职工参加体育健身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组织开展工前操、工间操、群众体育竞赛或者其他形式的体育健身活动。第十二条 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工作机构应当组织职工、青少年、妇女、残疾人、老年人开展适合各自特点的体育健身和体育竞赛活动。

第十三条 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实施公民体质监测,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指导公民科学健身。第十四条 实行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体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从事群众性体育运动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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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竞赛法律纠纷与对策 作者:胡建淼 来源: 政法司理论处 发布时间:2006-11-02 字体:【大】 【中】 【小】 随着中国足协两次被其会员俱乐部作为被告诉诸法庭,国内层出不穷的体育纠纷开始体现出对现代体育法治发展的不可忽视的推动意义??外部纠纷解决手段能否介入体育内部的自治行为,已经成为目前我国体育界、法学界共同关注的焦点,尤其是司法能否对体育争议的处理过程进行监督和审查,在我国行政法学领域引发了极为有益的讨论。

如同任何一项人类活动,体育竞赛受到各种不同类型、不同形态的准则和标准的规范。首先是合法,用法律标准来调整体育竞赛主体间的法律关系;其次是符合竞技体育特定的体育规则;第三是符合特定的体育职业道德和伦理规范的约束。

一旦这些规则或约束被打破,体育竞赛的法律纠纷就应运而生,因此,从这种意义上说,体育竞赛纠纷是竞赛活动的“副产品”,它具有不可避免性。也正因为如此,对体育竞赛纠纷的事后解决会显得特别重要。

本课题正是以此为切入点,通过对我国体育竞赛的法律纠纷典型案例的评述,分析现有体育竞赛的法律纠纷基本形态及救济方式;通过对现行我国法律的分析,揭示制约合理有效解决纠纷的瓶颈,从而提出从仲裁和司法两个角度综合解决我国体育竞赛的法律纠纷解决机制,尤其是对司法解决方式提出了深入而详细的论证和分析,通过对司法介入的利弊分析,提出司法介入适度的建议,并就司法如何介入问题,从司法介入的时机与纠纷类型选择、司法介入后的审查范围以及司法介入的裁判适用角度对司法介入的模式进行了设计,为我国解决有关体育竞赛的法律纠纷提供理论指导和实践应用范式。1 我国现行法律对体育竞赛法律纠纷案的调控1.1 我国体育竞赛法制现状 目前我国体育自治领域的立法呈现出的特点是,法律和法规的数量较少,内容缺乏具体操作性,不能够直接被司法机关作为对体育纠纷介入或审查的依据;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虽然数量相对较多,但内容缺乏针对性,又由于其仅具“参照”效力,因此也不能作为司法介入体育纠纷的有力支持;体育行业组织章程对于本行业领域内的不同类型纠纷的解决和处理方式规定不统一、不完善,有些甚至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违背,虽然不具有司法适用力,但实际上却在其内部发生着不可否认的作用;而对于行业组织章程在行业内部的适用司法又因无据可依或法律依据明显缺乏实质性、可操作性和可发展性而无法介入。

1.2 中国现行法律解决体育竞赛的法律纠纷的法制缺陷1.2.1 所立法律规范不充裕 从体育立法的形式和具体内容来看,其缺陷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仅有一部《体育法》,并且其条文以原则性内容为主,缺乏实用性和操作性;第二,行政规章虽然数量相对较多,其中不少也涉及体育行政机关或行业组织行使公权力的情况,但对外部解决手段诸如司法介入体育纠纷解决的问题几乎毫无规定;第三,各体育单项协会中的纠纷处理机关设置参差不齐,多数单项协会的章程中对该项目纠纷的处理未作规定,而少数对纠纷处理做出规定的单项协会规章中,所规定的内容并不统一且仅限于协会内部处分;从外部效力上来看,此类行业协会章程并无司法适用力。1.2.2 处理纠纷主体性质交融 体育行政管理和协会管理的“两块牌子、一班人马”管理模式使得体育竞赛主体关系趋于混乱,从而使得许多法律关系难以归类,导致既定的纠纷解决机制在具体运作的过程中难以实施,或错用纠纷解决机制或某些主体利用关系的混乱,逃脱责任,规避外部解决如司法审查。

1.2.3 体育仲裁体系不健全,地位不独立 法理表明,仲裁制度之所以被称为准司法,并且一裁终局、排除法院管辖,是因为其中立的法律地位和丰富的专业知识作为支撑,然在我国,从《体育法》颁布至今,却迟迟没有相应的体育法规出台来具体规范体育仲裁制度。1.2.4 司法介入的强度不够 就专业化而言,虽然法官对于很多体育竞赛中的技术性问题是外行,没有足够的发言权,但是他至少可以从正当程序的角度出发,对纠纷进行司法性质的审查。

就行业自治而言,其实质性含义是指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可以自行制定规范来实现自我的管理,并没有说纠纷的最终解决也必须在内部自行处理。所谓的 “自治”是自我管理,而不是自我裁决。

因此,法院可以对于体育中产生的纠纷进行审查,而并非是对体育自治的干涉和侵权。而且按照意思自治的原理,至少也应当给予当事人选择仲裁还是法院管辖的权利,否则司法介入力度偏弱的情况长期存在的话,将危害到整个体育领域内部的公正体系。

2 综合解决体育竞赛的法律纠纷方案 纵观国内外体育竞赛纠纷解决机制,无论是何种解决机制,其最终结果都是保证纠纷解决的合理、公正,因此,不存在着何种纠纷解决机制是最完善的、最优的,只存在着最合适、最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本课题通过对体育竞赛纠纷的外部解决方式??体育仲裁方式和司法解决方式来综合考察我国体育竞赛纠纷的最合适和最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

2.1 体育仲裁体制体育竞赛纠纷在国内外都并非新生事。

6.体育教学中如何渗透法制教育

根据不同室外实践活动和教学题材渗透不同的法制教育。内容概括范围广,涉及的知识是多样性的,如:走、跑、跳、投等能力都是我们的教学范围,而这些内容里面潜藏了丰富的法制法规知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全民健身条例》、《反兴奋剂条例》、《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

因此,在实践教学中我们要充分利用这些教学资源,合理的将法制教育渗透到其中,让运动员和学生知法、懂法、用法来保护自己。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增强学生的法制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是我们每个教育工作者应尽的义务。这就要求我们体育教育工作者要找准方法,掌握时机灵活的把法制教育渗透到学校体育教育教学和社会体育教育教学中。

扩展资料

遵守体育规则的同时遵守法律法规。任何体育运动都有规则,如果没有了规则,比赛将无法进行,而比赛规则就是比赛的法律法规。然而,在体育竞赛中,有很多学生规则意识淡薄,无视规则的存在而导致不必要的伤害事故。

法律和规则一样,我们享有权利,也有应尽的义务,对于减少或避免体育竞赛伤害事故的产生起很大意义。比如利用学生上学、放学和骑自行车,过马路时走斑马线这一生活细节,体育课中也可以渗透《道路交通安全法》让学生懂得遵守交通安全的重要性,不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是违法行为,是对他人和自己的生命不负责任的一种行为品质。

参考资料来源:凤凰网-找准中小学法治教育创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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