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婴师法律法规ppt(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护法的法规内容)其他

长春律师在线 2023-04-11 22:13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护法的法规内容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第二条 国家发展母婴保健事业,提供必要条件和物质帮助,使母亲和婴儿获得医疗保健服务。

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的母婴保健事业给予扶持。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母婴保健工作。

母婴保健事业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母婴保健工作,根据不同地区情况提出分级分类指导原则,并对全国母婴保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第五条 国家鼓励、支持母婴保健领域的教育和科学研究,推广先进、实用的母婴保健技术,普及母婴保健科学知识。

第六条 对在母婴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在母婴保健科学研究中取得显著成果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第二章 婚前保健第七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务。

婚前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一)婚前卫生指导:关于性卫生知识、生育知识和遗传病知识的教育;(二)婚前卫生咨询:对有关婚配、生育保健等问题提供医学意见;(三)婚前医学检查: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医学检查。第八条 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一)严重遗传性疾病;(二)指定传染病;(三)有关精神病。

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第九条 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第十条 经婚前医学检查,对诊断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除外。

第十一条 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人员对检查结果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医学技术鉴定,取得医学鉴定证明。第十二条 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婚前医学检查制度实施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婚前医学检查应当规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对边远贫困地区或者交费确有困难的人员应当给予减免。

第三章 孕产期保健第十四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孕产期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一)母婴保健指导:对孕育健康后代以及严重遗传性疾病和碘缺乏病等地方病的发病原因、治疗和预防方法提供医学意见;(二)孕妇、产妇保健:为孕妇、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咨询和指导以及产前定期检查等医疗保健服务;(三)胎儿保健:为胎儿生长发育进行监护,提供咨询和医学指导;(四)新生儿保健:为新生儿生长发育、哺乳和护理提供医疗保健服务。

第十五条 对患严重疾病或者接触致畸物质,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可能严重影响孕妇健康和胎儿正常发育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予以医学指导。第十六条 医师发现或者怀疑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育龄夫妻,应当提出医学意见。

育龄夫妻应当根据医师的医学意见采取相应的措施。第十七条 经产前检查,医师发现或者怀疑胎儿异常的,应当对孕妇进行产前诊断。

第十八条 经产前诊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向夫妻双方说明情况,并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一)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二)胎儿有严重缺陷的;(三)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第十九条 依照本法规定施行终止妊娠或者结扎手术,应当经本人同意,并签署意见。

本人无行为能力的,应当经其监护人同意,并签署意见。依照本法规定施行终止妊娠或者结扎手术的,接受免费服务。

第二十条 生育过严重缺陷患儿的妇女再次妊娠前,夫妻双方应当到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接受医学检查。第二十一条 医师和助产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提高助产技术和服务质量,预防和减少产伤。

第二十二条 不能住院分娩的孕妇应当由经过培训合格的接生人员实行消毒接生。第二十三条 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 医疗保健机构为产妇提供科学育儿、合理营养和母乳喂养的指导。医疗保健机构对婴儿进行体格检查和预防接种,逐步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婴儿多发病和常见病防治等医疗保健服务。

第四章 技术鉴定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医学技术鉴定组织,负责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的进行医学技术鉴定。第二十六条 从事医学技术鉴定的人员,必须具有临床经验和医学遗传学知识,并具有主治医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

医学技术鉴定组织的组成人员,由卫生行政部门提名,同级人民政府聘任。第二十七条 医学技术鉴定实行回避制度。

凡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人员,应当回避。第五章 行政管理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母。

2.育婴师课程包括哪些培训内容

育婴师需要以下基础知识:

1、0?3岁婴儿解剖及生理发育特点:呼吸系统、心血管系统、消化系统、泌尿系统、内分泌系统、运动系统、神经系统、感觉系统。

2、0?3岁婴儿心理发展特点:感知觉能力、记忆能力、思维能力、想象能力、注意特性、人际交往能力、自我意识、情绪与情感、意志力、气质特征、言语能力。

3、0?3岁婴儿营养:热能、营养素的基本知识、营养需要、膳食评价与营养行为。

4、0?3岁婴儿教育:教育意义、教育特点与内容、教育原则与方法。

5、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宪法的相关知识、母婴保健法的相关知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知识、儿童权利公约的相关知识、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的相关知识、食品卫生法的相关知识、劳动法的相关知识。

育婴师主要掌握婴幼儿的养、护、教,包括饮食、饮水、睡眠、二便、三浴、卫生、生长检测、动作技能训练、智力开发、社会行为及人格培养、个性化教学等。

3.育婴师所掌握的培训知识分为哪些内容

主要分为生活照料、日常生活保健与护理和早期教育三个部分。

我知道在长沙妈妈帮这边有培训,这样的培训内容就是:0~3岁婴儿生理发育特点,心理发展 特点、婴儿营养、婴儿教育、相关法律法规等。掌握不同年龄阶段婴儿的言行、思维和情感方式,懂得如何与婴儿相处和沟通的技巧,能够适时地开发婴儿的自身潜能。

实际操作在考试时只考4项,但是,在学习中要掌握的内容却非常丰富。如指导母乳喂养,会正确冲调奶粉,正确地给居室和孩子进行清洁,能识别铅中毒,能进行各种早期潜能开发训练,能实施个性化教学计划等等。

想了解详细的可以去妈妈帮咨询下。

4.月嫂的相关法规有哪些

答: 行业规范: 某省劳动保障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人称,劳动保障部门从未专门进行月嫂以及高级月嫂的职业资格认定,而是将其划入家政服务员行列。

因此,从职业资格认定来讲,不存在有证的月嫂和高级月嫂的说法。(上海除外) 这位负责人提醒,国家劳动部门职业资格认定共分5等,分别是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

一些单位自封的“级别”,其权威性、可信性不高,消费者要注意识别。 由于国家制证中心文件规定,目前的育婴方面证书只颁发了3级(高级育婴师)、4级(育婴师)和5级(育婴员) 培训项目: “高级月嫂”培训由资深的专家、主任医师及职业技能培训基地的专业早教老师授课,培训结束考试合格颁发全国通用的劳动部职业资格证书。

(3级、4级)相当于婴幼儿教育专业的大专以上学历。月嫂较为重要的是必须持3证上岗。

5.有法律法规对月嫂公司的月嫂无证上岗做出处罚吗

目前我国尚没有法律法规对月嫂公司的月嫂无证上岗做出处罚的规定,但是对于家政服务员的职业概述、基本要求、工作内容和鉴定等制定了《家政服务员国家职业标准》。

劳动保障部制定了《家政服务员国家职业标准》。此标准将家政服务员分为初、中、高三个等级,并从职业概述、基本要求、工作内容和鉴定比重四个方面对每个等级都提出了要求。

据专家介绍,《家政服务员国家职业标准》是按国家职业标准新模式,采用功能分析法制定的,比较客观地反映了现阶段国家对家政服务员的从业要求。该标准的制定和颁布,将为今后开展家政服务员培训、考核以及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活动提供重要的依据。

6.请月嫂在法律上应该注意些什么

请月嫂应该怎样签合同避免纠纷? 首先要选择正规的家政服务公司,验看公司营业执照、月嫂的健康证明等材料;其次要明确权利义务关系,要在合同中写清月嫂的工作职责、收费标准、违约责任,确保纠纷发生时能准确界定法律责任,一旦发生纠纷要注意收集证据。

一定要与家政公司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责、利。同时,还应该尽可能地将家政公司人员口头承诺的内容落实到书面合同中,避免产生纠纷后无依据遵循。

此外,如向家政公司交纳费用,应当索要发票或收据作为凭证。 也有不少雇主为了少交或者不交管理费,私下与月嫂达成协议。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自然人不属于用人单位,雇主与月嫂之间的法律关系不适用劳动合同法进行调整。月嫂如在提供家政服务过程中与雇主发生纠纷,只能适用民法对于侵权损害赔偿或者合同违约赔偿的一般规定。

由于私签行为在事实认定上存在一定难度,一旦发生纠纷造成损失,月嫂往往不辞而别,雇主投诉无门,只好自吞苦果。 与月嫂发生纠纷,雇主应该怎样保留证据? 雇主与月嫂之间发生的纠纷主要有两种,一是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它属于侵权类纠纷。

本着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雇主遇到纠纷时应当依据合同中的约定来保留证据,比如在月嫂护理期间母婴不能生病、且生病就由月嫂公司负责的条款;合同中约定,婴儿在一定时期内全托给月嫂护理、照看,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月嫂没有按合同约定进行体温测量,或者月嫂把婴儿忘在了一边被冻生病,雇主就可以保留证据,追究月嫂公司的护理责任。 总之,要想追究月嫂的责任,雇主要有确切的证据证明月嫂存在过错,才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若遭遇虐童,如何追究月嫂法律责任? 其一,如果给婴儿造成了伤害后果,触犯刑法,可以追究月嫂故意伤害罪。雇主可以报案,然后申请法医进行司法鉴定。

其二,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可根据情节处以拘留或者并处罚款。 月嫂殴打、伤害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可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其三,雇主可向法院起诉月嫂侵犯孩子的人身权利,申请民事赔偿,因为依照法律规定,月嫂抛孩子,让孩子吃自己的脚指头,这些做法都侵害了孩子作为独立个体的人身权利;如果构成故意伤害罪,也可申请附带民事赔偿。

7.育婴师五到八个月的游泳课程内容是什么

育婴师需要以下基础知识:1、0?3岁婴儿解剖及生理发育特点:呼吸系统、心血管系统、消化系统、泌尿系统、内分泌系统、运动系统、神经系统、感觉系统。

2、0?3岁婴儿心理发展特点:感知觉能力、记忆能力、思维能力、想象能力、注意特性、人际交往能力、自我意识、情绪与情感、意志力、气质特征、言语能力。3、0?3岁婴儿营养:热能、营养素的基本知识、营养需要、膳食评价与营养行为。

4、0?3岁婴儿教育:教育意义、教育特点与内容、教育原则与方法。5、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宪法的相关知识、母婴保健法的相关知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知识、儿童权利公约的相关知识、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的相关知识、食品卫生法的相关知识、劳动法的相关知识。

育婴师主要掌握婴幼儿的养、护、教,包括饮食、饮水、睡眠、二便、三浴、卫生、生长检测、动作技能训练、智力开发、社会行为及人格培养、个性化教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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