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供热安全法律法规(国家关于冬季取暖的标准的法律或法规在线等,全部正确加100分)其他

青岛律师网 2023-04-08 16:53

1.国家关于冬季取暖的标准的法律或法规(在线等,全部正确加100分)

冬季供暖室温国家标准

6.2 采 暖

6.2.1 严寒地区和寒冷地区的高层、中高层和多层住宅,宜设集中采暖系统。采暖热媒应采用热水。

6.2.2 设置集中采暖系统的普通住宅的室内采暖计算温度,不应低于表6.2.2的规定。

表6.2.2 室内采暖计算温度

用 房 温 度 (℃)

卧室、起居室(厅)和卫生间 18

厨 房 15

设采暖的楼梯间和走廊 14

注:有洗浴器并有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卫生间,宜按25℃设计。

6.2.3 集中采暖系统的设计,宜能实施分室温度调节,并宜为实施分户热量计量预留条件。散热器的调节阀门,应确保频繁调节的密封性能,并采用不易锈蚀的材质。

6.2.4 集中采暖系统中,用于总体调节和检修的设施,不应设置于套内。

6.2.5 住宅的散热器,应采用体型紧凑、便于清扫、使用寿命不低于钢管的型式,其位置应确保室内温度的均匀分布,并应与室内设施和家具协调布置。

6.2.6 以煤、薪柴、燃油和燃气等为燃料,设置分散式采暖的住宅应设烟囱;上下层或毗连房间合用一个烟囱时。必须采取防止串烟的措施。

国家标准《采暖通风及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50019-2003

■官方解释

16℃按国家标准确定

市政管委表示,不低于16℃的供暖服务标准,是按照上世纪80年代国家颁布的《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BJ26-86) 和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87)确定的。

一般居住建筑室内设计温度 16℃-20℃

卧室、起居室设计温度 18±2℃

厕所、门厅、走廊设计温度 14℃-16℃

起止日参考了气象资料

按“室外日平均温度小于等于5℃时开始采暖,室外日平均温度大于5℃停止采暖”的规定,综合本市20年的气象统计资料,目前本市采暖系统设计规范确定的冬季采暖小时数为2972小时,约为123天(四个月),冬季采暖时间为当年的11月15日至次年的3月15日为法定采暖日。

廊坊市热力总公司供热服务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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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家对集中供暖的法定温度是怎样规定的

集中供暖的温度标准是由当地政府推出的条例规定的,例:《河南省集中供热管理试行办法》、《西安市集中供热条例》、《徐州市集中供热条例》等。

1、以徐州市集中供热条例为例子。根据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供热期内,居民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18℃。

2、以西安市的集中供热条例为例,根据《西安市集中供热条例》第三十条规定:集中供热期内,正常天气状况下,且室外温度不低于供热系统最低设计温度、建筑围护结构符合当时供热设计规范标准和室内供热系统正常运行条件下,供热企业应当保证用户卧室、起居室的室温不低于18℃。

扩展资料

特许供热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可靠、稳定的热源和符合要求的供热设施;

2、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经培训具有相应资格的从业人员;

3、规范的经营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服务标准和应急保障措施;

4、供热能耗指标和污染物排放指标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连续停止供热超过二十四小时的,供热企业应当提前二日告知热用户;遇突发事故,供热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并及时告知热用户,报告供热、城管行政主管部门,事后补办相关手续。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徐州市集中供热条例

3.国家对集体供暖的规章制度有什么

1 关于集体供暖

政府以下发红头文件等形式支持供热企业向小区业主收取集中供热入网费(初装费、改造费)行为涉及违反的法律如下:

一、政府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它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在隆化县从事供热经营的龙霄热力公司是一个企业,其经营行为只是一个企业的行为,而在政府的有关错误行为的推动下它似乎成为了政府的一部分,似乎它的行为是政府的行为,是在给隆化人民供热这方面来代政府管理隆化人民来了。政府的此举对其它供热企业来说就是一种限制竞争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政府的此行为应由上级机关即由承德市政府责令其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二、政府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第一、二款规定:“消费者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的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供热公司提供的是一种商品即热能,而隆化有的小区的物业公司从事的经营中也有供热这一商品,做为小区业主,做为消费者,他们有权选择购买谁提供的商品。政府利用行政权力替热力公司向消费者强行推销其产品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小区物业公司如果向业主收取所谓的入网费有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如下:

一、如果物业公司擅自更换小区内的锅炉则其侵犯了小区业主的物权,违反了《物权法》第四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的规定。因为小区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锅炉等)是小区内的业主共有的,其所有权是业主,物业公司做为业主的“雇工”对业主所有的物无权处分。

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象更换锅炉这样的事项,小的区业主委员会都无权做出决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才可以决定的。

二、如果小区的物业公司更换了小区的锅炉,并要向业主收取因此而产生的费用(入网费、检测费、初装费等等),而业主不同意交纳时,如果物业公司与业主订立了包括供热的物业合同, 则物业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护。”物业公司更换小区的锅炉,并向业主收取因此而产生的费用的行为是单方面改变合同的履行方式的行为,对合同的另一方来说是无效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只能由物业公司承担,如果给业主造成损失了(比如因此而不能正常供热带来的损失)还应给予赔偿。

小区业主与热力公司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热力公司如不经小区的业主的合法权力机构同意就向业主强行推销它的供热,构成强迫交易的行为。如此更是无权向业主收取取暖费的。即便小区业主的权力机构同意热力公司给小区供暖了,取暖费也应由热力公司直接收取,如由物业公司代收,则不得加收额外的手续费。这在北京己有了地方性的法规。取暖费的价格则不得超过当地物价部门的规定。

4.我需要国家家庭暖气供暖相关条例(含费用)

各地区的供暖条例/办法 都只是对供暖公司、企业 用户使用提出规范

并不提及费用问题 (至少我没见过条例/办法中涉及具体价格的)

这个费用要看每年物价部门与当地政府新发的文件

如有需要 可以给你全文 百度审核厉害 有的在这里传不上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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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集中供热管理,保护环境,节约能源,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集中供热的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集中供热是指供热企业通过城市规划管网直接或者经过热交换站换热后有偿为用户供热的行为。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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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城市供热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热管理,规范供热采暖行为,维护热用户、供热单位和热源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生产、经营、管理的单位、个人和热用户,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热,是指由热源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为热用户提供生产采暖和生活采暖用热的行为。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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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城市供热管理工作,维护供用热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呼和浩特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市公用事业管理部门是本市供热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市供热管理工作。

第三条 建设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热工程,应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在按规定报请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批或核准前,应当报请供热监管部门批准,并提交下列材料:(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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