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整改法律法规(审计工作涉及到的法律法规有哪些)其他

南阳律师 2023-04-07 07:44

1.审计工作涉及到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6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 第三章 审计机关职责 第四章 审计机关权限 第五章 审计程序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的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

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依照本法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对前款所列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条 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依据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审计评价,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第四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应当重点报告对预算执行的审计情况。

必要时,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的问题的纠正情况和处理结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五条 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二章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 第七条 国务院设立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审计长是审计署的行政首长。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 第九条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

第十条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其审计管辖范围内设立派出机构。 派出机构根据审计机关的授权,依法进行审计工作。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对其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审计机关负责人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审计机关负责人没有违法失职或者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的情况的,不得随意撤换。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 第三章 审计机关职责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七条 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第十八条 审计署对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一条 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六条 除本法规定的审计事项外,审计机关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

2.如何加强审计整改

(一)提高审计质量。打铁必须本身硬。提高审计质量是做好审计整改工作的基础。审计机关必须坚持严谨细致,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实施审计,进一步加强全过程审计质量控制,保证审计程序合法、事实清楚、取证充分、法律法规引用准确,定性和处理处罚恰当。把每一项审计都办成“铁案”,让审计质量经得起检验,让被审计单位无话可说。要加强审计风险防控,严格遵守审计纪律,恪守审计职业道德,不因利益、关系、人情而损害审计的独立性和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性。

(二)优化审计服务。做好审计整改工作,还要求审计机关树立“民本意识”,努力提升审计服务理念,消除就审计论审计的理念,为被审计单位提供优质服务。首先,要加强财经法纪的宣传,增强财经法纪意识,消除抵触情绪;二是要把整改贯穿于审计过程始终,边审计边整改,对审计中发现的正在发生的违法违规问题,及时提醒和制止;三是要加强审计结果的综合分析,多从制度、机制、体制的角度分析问题、提出对策,提高审计建议的操作性、可行性,便于被审计单位采纳。还可协助被审计单位建章立制,规范账目、财产财务管理等;四是采取反复上门协调、审计回访等方式,多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以诚恳的态度推动整改。

(三)完善管理机制。一是要完善法律机制。对审计机关、有关主管部门应承担的整改责任、时效及标准在法律法规上明确界定;赋予审计机关在督促审计整改上简便适用的强制性手段;二是完善整改目标管理机制。把审计整改纳入审计质量管理和目标考核,设定审计决定落实率、审计建议采纳率等一些硬性指标,促使审计人员抓整改。三是完善整改问责机制。由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联合制发审计整改问责办法,明确审计整改问责启动的临界点,启动程序,问责方式,如对拒不整改的实行戒免、停职、停岗等。

(四)借助部门力量。审计机关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与沟通。重点要建立健全与本级党政督办部门、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政、国资部门和一些大系统主管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如可以争取党政督办部门将审计整改纳入督办事项,列出清单,限期整改。定期召开审计整改会议,督促整改进度,对整改不到位的进行通报批评,并对涉及单位的领导班子进行问责,对长期审计整改不力的单位和责任人,追究相关责任

3.我国现行的审计法律法规主要有哪些

1.审计法; 2.审计法实施条例 3.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 4.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5.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 6.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7.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开展审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9.国务院关于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的通知 10.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审计机关是否有权要求国有商业银行提供存款电子数据的意见 11.国家审计准则等。

4.中国现行的审计法律法规依据主要有哪些

我国现行的审计法律法规主要有: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3.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4.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5.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6.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7.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开展审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1〕88号);9.国务院关于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的通知(国发〔2000〕39号);10.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审计机关是否有权要求国有商业银行提供存款电子数据的意见(国法函〔2003〕42号);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

5.审计人员法制意识淡薄表现在哪些方面

内部审计是在现代企业下自我监督、自我约束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现代企业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内在需要。

长期以来,我国内部审计受管理体制、职能定位、人员素质、法律法规等诸多因素的影响,缺乏必要的独立性和足够的权威性,难以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从内部审计职业自身分析,普遍存在审计风险意识淡薄的问题。

许多人误认为内部审计在工作目标上没有特定要求,所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不具有法律效力,内部审计无所谓 “风险”可言;或者认为内部审计在本单位负责人领导下开展工作,只是“奉命行事”,即使出现工作上的误差或疏漏,也无须承担“风险”。在这种思想指导下,内部审计必然陷入一种被动和无所作为的困境,内部审计工作质量难以得到保证。

一、内部审计风险的产生及其特点现代审计是以“风险导向审计”为特征的。审计风险既是决定审计质量的关键因素,也是分配审计资源的先决条件。

一般认为,广义的内部审计风险包括审计职业风险和审计工作风险。前者是指对内部审计职业界的发展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与环境总和;后者是内部审计主体对企业经营管理活动实施审计时,由于不确定因素影响或者由于审计人员能力所限,作出不恰当的审计判断或是对存在的错弊未予揭示,从而造成企业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现代企业制度的显著特征是权责明确。这不仅体现在企业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而且更多地体现在企业内部各职能部门和员工的多层次、多环节之间,从而形成分权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和受托经济责任关系。

内部审计以相对独立的第三者身份界乎其间,起着对受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监督与评价作用。这样,企业所有者对聘任经理,以及经理对所属各职能管理部门的经营行为监督和业绩评价,就由各级内部审计机构来完成。

如果内部审计人员对接受的审计项目所采用的审计程序和方法不当,未能发现重大错弊或出具的审计结论失误,从而产生不良后果,这就是内部审计风险。因而,企业内部受托经济责任的存在,内部审计风险也就成为必然。

与外部审计相比,内部审计风险具有自身的特点。首先是内部审计的目的在于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益,具有与企业相一致的目标。

作为企业组织的构成之一,内部审计的利益与企业整体利益紧密相联,可谓同舟共济、荣辱与共。因而,内部审计风险与企业为达到经营目标所面临的风险具有一致性。

其次是内部审计风险范围的扩大化。社会审计接受委托,其风险仅限于约定审计项目涉及的内容,而内部审计作为企业职能部门,根据管理的需要,其监督与评价的范围就不仅限于财务方面的问题。

凡属企业经营行为,都可以成为审计对象。因而,从违反财经法规到经营活动失误,如果内部审计部门未能予以揭示或判断不当,都会产生审计风险。

但是,如果内部审计人员在提交的审计报告或管理建议书中已充分、客观地揭示了所存在的问题,而企业管理当局未能予以足够重视和采取相应解决方案,由此而造成的损失不是内部审计的责任。其三是内部审计环境的局限性增加了审计风险的系数。

内部审计在性质上属于企业自我约束的管理控制行为,当审计事项涉及外单位时,往往难以进行调查取证,而且内部审计人员与本单位员工长期共事,相互之间有一定的利益关系和感情联系。当审计中涉及具体人和事时,难以遵循审计回避制度,影响审计的客观公正性,最终使内部审计人员承担较大的审计风险。

其四是内部审计对审计事项不具有选择性。社会审计在接受审计委托之前,可以通过对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的了解,实施符合性测试程序,对审计风险作出评估,当预计审计风险水平高于可接受的风险水平时,可以拒绝接受审计委托。

但内部审计作为企业管理控制的一种职能,必须围绕实现企业整体目标,在审计委员会的统筹安排之下展开日常工作,不可能对风险水平不同的审计项目作出选择,只能通过不断提高审计质量,努力降低审计风险。二、内部审计风险管理与防范机制内部审计的产生与发展有其内在动因和自身规律。

内部审计风险的防范,应当重视对内部审计自身特点与规律的分析,不仅要对具体审计项目实施风险管理,更要对内部审计的各种环境因素进行综合风险管理,形成内部审计风险防范机制,力求将审计风险降到最低水平,以实现企业经营目标。1.组织、保障机制。

建立在董事会领导下的审计委员会是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避内部审计风险的合理选择。按照我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设置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由具有会计专业知识的独立董事担任审计委员会主席,审计委员会制定内部审计方针,决定内部审计项目,审核批准内部审计报告,协调企业各部门关系,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拥有在董事会发表意见(包括保留意见、不发表意见和反对意见)的权力,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我们认为,不仅只是上市公司,在现代企业制度下的所有企业,都应当逐步建立审计委员会,使内部审计风险的防范具有可靠的组织保障机制。 2.行业自律机制。

我国自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以来,由内部审计协会负责各行业内部审计的协调与指导工作。内部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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