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法律法规(什么是准独立第三人)其他

江门在线 2023-04-02 11:59

1.什么是准独立第三人

民事诉讼中第三人的追加问题浅析 我国《民事诉讼法》设立了第三人参加诉讼制度,规定法院可以将第三人与原告、被告之间的诉讼合并审理,一并做出判决。

第三人参加诉讼制度是当事人诉讼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审判实践中如何追加第三人的问题非常重要,必须准确把握。否则,就可能会发生遗漏、错列、混淆第三人等程序性错误,导致错审误判。

对此,笔者结合审判实践,就第三人如何追回等问题浅谈一下自己的看法,偏颇之处请多指正。一、第三人的定义及分类 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所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正在进行的诉讼中去的人。

按照法律特征的不同,可将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法律特征是:第一,对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请求权。

至于是否确实有独立请求权,只有在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后才能确定。第二,在诉讼中,第三人相当于“原告” 提起诉讼并参加诉讼,而本诉的原、被告则相当于“被告”。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正在进行诉讼的原、被告双方对立,既不同意原告的主张,也不同意被告的主张。第三,在诉讼中处于原告的诉讼地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成为当事人。”他是以提起诉讼的方式参加诉讼的,实际上是提起了一个新诉。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处于原告的诉讼地位,其与本诉的原告和被告的权利义务是平等的,但他又不是本诉中的原告或者共同原告,与原、被告任何一方都没有共同权利义务关系。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法律特征:第一,参加诉讼的根据是案件的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第二,参加到当事人一方进行诉讼。在诉讼中,第三人总是支持一方的主张,反对另一方的主张,为他所支持的一方提供证据。

第三,在诉讼中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既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而是具有独立诉讼地位的诉讼参加人,他在诉讼中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其诉讼地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可以自己名义参加诉讼,有权选择辅助的一方;(2)可以独立地行使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不受他人制约;(3)在一审判决中,如果被判决承担实体义务,享有上诉权,否则便没有上诉权;(4)本诉的原告和被告之间的调解涉及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承担实体义务时,应有该第三人参加。

但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一审中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二、准确把握追加第三人 依照法律规定,是否追加第三人,申请权在原告、被告和第三人,而审查权和决定权在法院。

为此就存在两种情况,即什么情况下应当追加第三人,什么情况下不应当追加第三人。笔者认为,追加第三人的情况应当包括以下三点:一是原告和被告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重大,且所涉及的合法权益全部或部分是第三人的,或者第三人是主要的过错方,并应直接向权利人承担法律责任或履行相应义务的,如不将其追加为第三人,有可能损害第三人或原告、被告权益时。

二是第三人不参加诉讼,原告案件事实就难以或无法查清时。三是第三人不参加诉讼,原告和被告的责任就难以或无法分清,尤其是案件中有原告、被告和第三人混合过错或交叉过错的情形时。

而不应当追加第三人的情况则包括:一是法律和司法解释明文规定不得追加的;二是原被告争议的事实和理由已经清楚,当事人的责任已能确定的;三是第三人参加的诉若加入本诉,易使案情变得疑难复杂的。对于如何追加第三人的问题,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未做出明确规定。

结合审判实践,笔者认为,追加第三人的方式上应当把握合法、合理的规则。第一,第三人申请。

应以书面方式申请,说明申请理由。法院审查后,如果决定追加,应用书面通知或笔录告知的形式通知申请人,并通知本诉的当事人;如果认为其申请不符合条件的,应通知不予追加。

坚持申请的,应当以书面通知的方式驳回。第二,本诉的当事人申请。

本诉的原告和被告申请追加第三人的,应由其以书面形式提出追加的事实和理由,法院经审查确定其申请合理,以书面通知或笔录告知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并将追加决定以书面方式通知第三人。在通知时,应将理由说明,并将原告诉状、被告答辩状及应诉手续一并送达给追加的第三人。

第三,法院依职权追加。法院依职权追加第三人的情况,只适用于追加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而且在若不追加,案件事实便无法查清、责任便无法分清的情况下才适用。

从现在的法律规定来看,关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只规定了申请的方式,这表明法律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权利人愿不愿参加诉讼主张权利,是公民和法人的自由,即使是法院也无权干预,因此,不能依职权追加有独立请求权的人参加诉讼。对于无独。

2.成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必须具备什么条件

成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㈠认为对原诉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

㈡独立请求权只能针对争议中的诉讼标的提出。也就是说,第三人提出的诉讼标的,同本诉原、被告的诉讼标的必须是同一个,该第三人才有可能成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如果第三人提出的诉讼标的,同本诉的诉讼标的不同,该第三人不能成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㈢独立请求权必须同时向本诉的原、被告提出。

㈣独立请求权必须在他人的诉讼已开始之后提出,即有了本诉,才可能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3.什么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的请求权,因而起诉参加到已开始的诉讼中来的人。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他人之间的诉讼正在进行。如他人之间对民事权益、经济权益有争议没有形成诉讼的,属于诉讼外的争议,诉讼外的争议如果侵害了第三人的利益,第三人有权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但不是要求参加诉讼。因为诉讼尚未开始,谈不到参加诉讼的问题,只有在他人之间的民事权益、经济权益的争议已经形成诉讼,而诉讼程序又在进行中,第三人才能参加诉讼。

(二)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全部或部分享有独立的实体权利。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又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有全部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一种是有部分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至于第三人对于原诉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不否真正具有全部或者部分的独立请求权,则需在审理终结后才能确定。

(三)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以本诉的双方当事人为共同被告。不以双方当事人共同被告,只以一方当事人为被告,而与另一方当事人利益一致的,则非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为第三人既然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享有独立请求权,那么本诉当事人之间的诉讼,实质上也就是和第三人的权益发生矛盾,不论原告一方胜诉或被告一方胜诉,都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因此,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针对双方当事人。以他们为共同被告,自己则处于原告的地位,享有原告的一切诉讼权利,承担原告的一切诉讼义务。

4.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否可以提起反诉

(民诉法)第一节 起诉和受理 第一百零八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零九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一十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第一百一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必须受理;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民诉法解释)139、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不予受理的裁定书由负责审查立案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驳回起诉的裁定书由负责审理该案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

140、当事人在诉状中有谩骂和人身攻击之词,送达副本可能引起矛盾激化,不利于案件解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服其实事求是地修改。坚持不改的,可以送达起诉状副本。

141、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142、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的,如果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43、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144、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可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145、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在发生纠纷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但仲裁条款、仲裁协议无效、失效或者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 146、当事人在仲裁条款或协议中选择的仲裁机构不存在,或者选择裁决的事项超越仲裁机构权限的,人民法院有权依法受理当事人一方的起诉。

147、因仲裁条款或协议无效、失效或者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而受理的民事诉讼,如果被告一方对人民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就管辖权作出裁定。 148、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对方当事人又应诉答辩的,视为该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149、病员及其亲属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医疗事故结论没有意见,仅要求医疗单位就医疗事故赔偿经济损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予受理。 150、判决不准离婚、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以及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的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受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规定的条件的限制。

151、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152、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新案受理。

153、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154、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第一百二十条所指的商业秘密,主要是指技术秘密、商业情报及信息等,如生产工艺、配方、贸易联系、购销渠道等当事人不愿公开的工。

5.什么是第三人

依据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可将诉讼第三人分为两种: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一)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在他人的诉讼开始后,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提出独立请求权的诉讼参加人。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这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在诉讼中,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享有原告的权利,承担原告的诉讼义务。

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行使请求权时可以独立行使,而不以原告、被告的意志为转移,即使本诉的原告撤回起诉,也不能撤销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之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另行进行。如果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对该第三人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

(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正在进行的诉讼的诉讼标的不能主张独立的请求权,但其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而参加到诉讼中去的诉讼参加人。所谓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指第三人与诉讼当事人中的某一方之间存在着一个实体上的法律关系,该法律关系与本诉讼的诉讼标的有牵连关系,法院对本诉讼的诉讼标的的处理有可能涉及到该法律关系。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的地位既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

由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能对本案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请求权,因此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依据最高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6条的规定,在一审中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申请撤诉。但是有权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提供证据、出庭、参加法庭辩论等,如果法院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还有权提出上诉。

6.有独第三人有哪些权利

关于第三人能否对管辖权提出异议问题的批复

(法(经)复〔1990〕9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苏法(经)〔1989〕第9号《关于第三人能否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主动参加他人已开始的诉讼,应视为承认和接受了受诉法院的管辖,因而不发生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问题;如果是受诉法院依职权通知他参加诉讼,则他有权选择是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还是以原告身份向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另行起诉。

二、无独立请求的第三人参加他人已开始的诉讼,是通过支持一方当事人的主张,维护自己的利益。由于他在诉讼中始终辅助一方当事人,并以一方当事人的主张为转移。所以,他无权对受诉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

1990年7月28日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90年07月28日 实施日期:1990年07月28日 (中央法规)

根据该批复,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完全有权利提出管辖权异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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