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基因法律法规条例(转基因食品法律法规)其他

南平在线 2023-03-23 11:50

1.转基因食品法律法规

管理机构 :

我国的转基因管理机构由科技部、环保总局、农业部、卫生部和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组:成,分工协作,各司其职。

主要立法 :

1992年,卫生部颁布了《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已废止),规定了转基因食品生产的审批和标识方法;1993年原国家科委颁布了《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已废止),要求进行安全性评价,并制定了安全控制方法和措施;1996年农业部颁布了《农业生物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实施办法》,该办法对不问的遗传工程及其产品的安全性评价都作了明确的说明,同时对国外研制的农业生物遗传工程及其产品在我国境内进行中间试验、环境释放或商品化生产作出了具体规定,这是一部比较完整的法规,可操作性较强,使我国的农业生物基因工程管理逐步走上规范化轨道。

2001年,国务院颁布实施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对转基因食品的科学试验、生产经营、进出口贸易作出了规定,这是我国转基因安全管理的核心法规。2002年1月,农业部公布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和《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三个配套文件,规定我国对转基因作物实行安全评价审批和标识申报制度;随后,国家又颁布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程序》、《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程序》和《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程序》三个文件。

2002年4月,卫生部颁布了《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已废止):2002年7月,卫生部颁布了《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条例》,对转基因食品和以转基因产物为原料的食品的标识问题进行了规定。

2007年12月1日,卫生部颁布《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并从当日起开始施行,该办法将替代《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把转基因食品归类为新资源食品,并进行管理。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的风险检测与评估、许可、记录、标签以及跟踪、召回制度和法律责任等都作了详细规定,为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的监管和保障提供了宏观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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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转基因食品法律法规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动植物、微生物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研究,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口、出口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农业转基因生物,是指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改变基因组构成,用于农业生产或者农产品加工的动植物、微生物及其产品,主要包括:(一)转基因动植物(含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微生物;(二)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三)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四)含有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产品成份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产品。

本条例所称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是指防范农业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构成的危险或者潜在风险。第四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负责转基因食品卫生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务院建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部际联席会议由农业、科技、环境保护、卫生、外经贸、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负责研究、协调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国家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实行分级管理评价制度。农业转基因生物按照其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的危险程度,分为I、Ⅱ、Ⅲ、Ⅳ四个等级。

具体划分标准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七条 国家建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制度。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的标准和技术规范,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八条 国家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实行标识制度。

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第二章 研究与试验第九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安全评价管理工作,并设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评价工作。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由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生产、加工、检验检疫以及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第十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工作的需要,可以委托具备检测条件和能力的技术检测机构对农业转基因生物进行检测。

第十一条 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单位,应当具备与安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设施和措施,确保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安全,并成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小组,负责本单位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安全工作。第十二条 从事Ⅲ、Ⅳ级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的,应当在研究开始前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一般应当经过中间试验、环境释放和生产性试验三个阶段。中间试验,是指在控制系统内或者控制条件下进行的小规模试验。

环境释放,是指在自然条件下采取相应安全措施所进行的中规模的试验。生产性试验,是指在生产和应用前进行的较大规模的试验。

第十四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在实验室研究结束后,需要转入中间试验的,试验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五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需要从上一试验阶段转入下一试验阶段的,试验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进行安全评价合格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入下一试验阶段。

试验单位提出前款申请,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等级和确定安全等级的依据;(二)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三)相应的安全管理、防范措施;(四)上一试验阶段的试验报告。第十六条 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的单位在生产性试验结束后,可以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试验单位提出前款申请,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等级和确定安全等级的依据;(二)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三)生产性试验的总结报告;(四)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组织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合格的,方可颁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第十七条 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利用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的或者含有农业转基因生物成份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定、登记或者评价、审批前,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第十八条 中外合作、合资或者外方独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应当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章 生产与加工第十九条 生产转基因植物种子、种。

3.我国或其他国家在对待转基因生物及转基因食品有哪些法律规定,并解

基于转基因食品潜在安全的不确定性,世界各国政府都加强对转基因食品进行管理。主要原则是:一、执行严格的安全评价制度;二、标识制度,即在转基因食品包装上加贴标识。目前我国转基因食品法规主要有:《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1年5月9日实施。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估管理办法》,2002年3月20日起实施,第一次将转基因从低到高分为4个等级。

《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2002年3月20日起实施。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2002年3月20日起实施,规定对转基因产品实施标识制度。第一批标识管理的转基因生物目录是:大豆种子、大豆、大豆粉、大豆油、豆粕、玉米种子、玉米、玉米油、玉米粉、油菜种子、油菜籽、油菜籽油、油菜籽粕、棉花种子、番茄种子、鲜番茄、番茄酱。

《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2002年4月8日颁布,7月1日起实施。

《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004年6月12日颁布。

4.我国或其他国家在对待转基因生物及转基因食品上有哪些法律规定,

最大区别在于 中国政府是尚未确定转基因食品有害 ,可以给人食用

许多外国政府是尚未确定转基因食品有害,坚决不能给人食用。

所以说只有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才能科学发展

详情可搜索观看《法国 政府严禁种植转基因作物》《德国政府严禁种植转基因作物》《俄罗斯政府严禁商业化种植转基因作物》《埃及政府严禁进出口转基因食品》《泰国政府严禁转基因水稻等》

世界各国种植转基因作物三大用途1 作工业原料 2 喂猪等商业饲料 3 出口给中国人吃

希望 我们 的 领导 不要被 转基因利益集团所绑架。

5.转基因食品有什么法规政

截至2013年,从事转基因动、植物研究开发的国家制定了相应的政策与法规以保障转基因食品的安全。

例如美国已建立了健全的从事食品安全与环境检测的管理机构和严格的安全标准,对转基因动、植物的研究、开发、试验、生产进行严格的管理和有效的控制,每一种转基因生物在进行释放环境试验和转入商品生产之前,都要对其生物本身以及生产过程的安全性、风险性进行评估审查,通过其相关标淮后才予以批准。为了统一评价转基因食品安全性的标准,联合国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所属的国际食品规定委员会也已决定制定转基因食品的国际安全标准。

中国先由原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制定了《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随后农业部在此基础上制定了《农业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实施办法》,并同时成立了农业生物工程安全委员会,以负责全国农业生物遗传工程体的安全性审批。

6.我国了制定了哪些和实施关于转基因生物的法律法规

我国是世界上较早制定和实施转基因生物管理法规的国家之一,现已经形成了一整套适合我国国情并与国际惯例衔接的法律法规、技术规程和管理体系,依 法实施安全管理取得显著成效。

国家科委于1993年颁布了《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 法》,用于指导全国的基因工程研究和开发工作。 2000年由国家环保总局牵头,8个相关部门参与,共同制定了《中国国家生物安全框架》。

200度年5月23日,我国政府以国务院304号令,发布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我国农业 部于2002年1月5日发布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2002年第8号 令)、《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2002年第9号令)和《农业转基 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2002年第10号令)三个配套规章。

我国依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转基因植物安全评价指南》,参考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世界卫生组织、世界粮农组织和经济合作与 发展组织等制定的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指南,制定了科学规范全面的评价指标体 系,主要包括营养学评价、毒理学评价和致敏性评价等内容。

7.我国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有哪些法规

我国政府十分重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工作,坚持立法先行、有法可依、执法保障,已经形成了一整套适合我国国情并与国际惯例相奸接 的法律法规、技术规程和管理体系,依法实施安全管理取得显著成效。

一是建立健全法律法规。1996年,农业部发布了《农业生物基因工i安 全管理实施办法》。

2001年,国务院颁布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存例》 (以下简称《条例》),对在中国境内从事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 产、加工、经营和进出口等活动进行全过程安全管理。

《条例》颁布实1后, 农业部和国家质检总局先后制定了 5个配套规章,发布了转基因生物标只目 录,建立了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进口许可审批和标识管理帝度。 二是加强技术体系建设。

农业部组建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全 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建设了一批安全监督检佥测 试机构,其中35个已通过国家计量认证和农业部审查认可。截至2009手年 底,农业部已发布了 62项转基因生物安全技术标准,保障了依法行政监管的 技术需求。

三是强化行政监督管理。《条例》实施以来,各级农业行政管理部1不 断健全管理规章,切实加强田间试验、品种审定、种子生产经营和产品标识 等环节的行政执法监管,确保各项活动有序进行。

大力开展法规培训和斗普 宣传,努力提高研发者、经营者和管理者的安全意识和管理水平。

8.我国食品安全法对转基因食品有什么规

你好,新《食品安全法》对进出口食品的规定主要是在第六章这一内容,详见下文: 第六章 食品进出口 第九十一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出口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十二条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 第九十三条 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由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或者其委托的进口商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所执行的相关国家(地区)标准或者国际标准。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相关标准进行审查,认为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决定暂予适用,并及时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对前款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应当公开。

9.我国或其他国家对待转基因食品有哪些法律观点

我国是转基因作物研究的大国,国家一直非常重视转基因作物和转基因产品的管理。1993年12月24日,国家科委颁布实施了《基因工程 安全管理办法》。办法按照潜在的危险程度将基因工程分为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尚不存在危险、具有低度危险、具有中度危险、具有高度 危险四个等级。规定从事基因工程实验研究的同时,还应当进行安全性评价,其重点是目的基因、载体、宿主和遗传工程体的致病性、致癌 性、抗药性、转移性和生态环境效应以及确定生物控制和物理控制等级

1996年7月10日,国家农业部颁布实施了《农业生物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实施办法》。该实施办法就农业生物基因工程的安全等级和安全性 评价、申报和审批、安全控制措施以及法律责任等都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2001年6月6日国务院颁布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条例明确规定不得销售未标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其标识应当载明产品 中含有转基因成分的主要原料名称;有特殊销售范围要求的,还应当载明,并在指定范围内销售。出口农产品,外方要求提供非转基因农产 品证明的,由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检测并出具非转基因农产品证明。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必须取得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 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和相关批准文件,否则作退货或销毁处理。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不按照规定标识的,重新标识后方可入境。对于 罚款方面也作了明文规定。

2002年4月8日国家卫生部颁布了《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2002年的7月1日开始实施。本办法共分六章二十六条。第一章第二 条规定转基因食品,系指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改变基因组构成的动物、植物和微生物生产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包括:①转基因动植物、微生 物产品;②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直接加工品;③以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直接加工品为原料生产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第一章第三 、四、五、六条规定转基因食品作为一类新资源食品,须经卫生部审查批准后方可生产或者进口。未经卫生部审查批准的转基因食品不得生 产或者进口,也不得用作食品或食品原料;转基因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卫生法》及其有关法规、规章、标准的规定,不得对人体造成急性、慢性或其他潜在性健康危害;转基因食品的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不得低于对应的原有食品;转基因食品的生产企业须达到国家有关食品生 产企业卫生规范的要求;转基因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所生产经营的转基因食品的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并应保留转基因食品进(出 )货记录,包括进(出)货单位、地址、数量等,相关记录至少保留二年备查。同时在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中明确规定了转基因食品的 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评价、申报与审批以及标识等具体内容,并在第五章规定了转基因食品的监督管理。

我国实施的上述管理办法,引起世界各国的普遍关注 ,各方基于不同立场和角度,对我国实施的生物安全条例褒贬不一。转基因产品的出 口大国如美国、加拿大及其粮食产业集团,认为我国不应以生物安全为由设置贸易壁垒;而国际的环保团体和消费者组织则支持我国在生物 安全问题上的谨慎态度和立法。我国是最大的进口转基因大豆的国家,可以预见生物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必将对世界经济、社会和环境 保护产生巨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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