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加盟法律法规(关于加盟的法律法规)其他

交通事故咨询 2023-03-17 09:20

1.关于加盟的法律法规

你好,你所经营的商品有可能侵犯了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要看具体是什么商品)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五十三条 有本法第五十二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最好的结果是你们协商点钱,不就是点加盟费么。付了加盟费你也放心大胆的做了。

最坏的结果他们到法院去告你,你还得付因此而得到的获利,或者到工商局去举报你,工商局也可以对你进行罚款。

2.关于特许经营的法律法规

在我国经济快速增长的趋势下,商业特许经营持续高速发展,在国民经济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对于特许人来说,商业特许经营具有不受资金限制,可以低成本地迅速扩张规模,塑造品牌等优势,越来越多的企业通过商业特许经营扩大规模,促进发展。但商业特许经营具备众多优势的同时,也面临多方面的法律风险,下面主要从信息披露方面分析商业特许经营的法律风险。

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方面的法律风险主要有四个方面:

一、特许人未进行信息披露的法律风险

信息披露是特许人的法定义务。由于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信息地位不对等,特许人真实、全面披露有关商业特许经营的信息,对保障被特许人的知情权,防止欺诈,维护双方交易安全公平尤为重要。我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之日前30日以书面形式对被特许人进行信息披露。

特许人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

1、行政法律责任: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定数额罚款;

2、民事法律责任:被特许人可以解除商业特许经营合同;

3、刑事法律责任:以商业特许经营名义骗取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特许人信息披露不适当的法律风险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否则,特许人将面临行政罚款、特许经营合同解除的法律风险。

三、特许人未保存信息披露证据的法律风险

特许人对是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具有举证责任,因此,若特许人只是口头披露,或者进行了书面披露但没有保存相关证据,特许人无法举证证明已经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将不得不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四、特许人信息披露中泄露商业秘密的法律风险

《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特许人应当披露的诸多信息中,很大部分属于特许人的商业秘密,这些商业秘密一旦泄露,很可能给特许人带来不可估量的经济损失。若特许人为保护商业秘密,不进行信息披露,将承担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法律风险。若特许人在信息披露中商业秘密保护不力,将严重影响特许体系的健康发展,给特许人带来极大的经济损失。因此,特许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注意防范商业秘密泄露的法律风险。

信息披露是特许人的法定义务,特许人应真实、准确、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并做好信息披露与保护商业秘密之间的平衡,防范法律风险的同时,完善商业特许经营体系,促进企业更好更快发展。

3.中国特许经营的有关法律法规有哪些

特许加盟作为一种重要的营销方式和连锁经营的主要形式之一,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正在成为国内企业实现低成本高速度扩张的重要手段,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和良好的发展前景。

为规范特许加盟活动的开展,我国商业服务业特许经营活动的行业主管部门先后颁布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已废止)?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一)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原国内贸易部于1997年11月14日发布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

这是一个启蒙性的法规,对于宣传?普及特许经营模式具有历史性意义。试行办法的显著特点是对商业特许经营进行了准确的定义,明确了特许经营合同主体资格?特许经营合同的基本内容以及合同当事人的基本权利义务。

该试行办法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包括餐饮业?服务业)特许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人或其他经济组织”,而不适用于境外投资人及外资企业在中国内地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中国商业特许经营领域对外国投资人或外资企业是封闭的。中国于2001.年12月11日加入WTO,承诺在三年内开放市场准入。

商务部于2004年12月31日发布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05年2月1日起实施。该办法具有如下特点:(1)明确了特许经营当事人的条件,不仅对特许人的资格有了明确的规定,而且要求被特许人必须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强调了参加特许经营活动的经营主体性。

(2)通过强化特许人的义务,明确中国商业特许经营的特点是经营方式提供型,而不是产品提供型。特许人在将特许经营权授予被特许人使用时,应“提供代表该特许经营体系营业象征的经营手册”,并“为被特许人提供开展特许经营所必需的销售?业务或技术上的指导,培训及其他服务”。

(3)除规定特许经营合同的主要条款外,还专门规定了特许经营合同终止后特许经营合同的“余后效力”,即竞业禁止内容。(4)拟制了信息披露制度,对特许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内容作了明确的规定。

(5)为了规范特许经营市场秩序,防止以特许经营虚假广告形式坑害加盟商的行为发生,要求特许人发布广告宣传的信息必须具有真实性。(6)根据中国政府加入WTO的承诺,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明确取消了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商业特许经营的市场准入限制,设立了外资企业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特别行政许可制度。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颁布其立法方向符合国际特许经营立法的趋势,是中国特许经营立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二)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于2007年2月6日发布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2007年5月1日起实施。

商务部于2004年颁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同时作废。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是中国特许经营立法走向成熟的标志,也是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行政法规。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主要确立了五个方面的制度。(1)明确了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

具体包括三个方面:第一,只有企业可以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第二,要求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第三,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第三方面的条件,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两店一年”要求,主要目的是防止一些企业利用特许经营进行欺诈。

同时,直营店具有一定的示范作用,便于其他经营者从直营店的经营中较为直观地了解特许人的品牌?经营模式?经营状况等。(2)规定了特许人的信息披露制度。

特许人的信息披露,对于保证被特许人及时?全面?准确地了解?掌握有关情况,在充分占有信息的基础上做出适当的投资决策,防止上当受骗,非常关键。因此,有特许经营立法的国家都把信息披露作为核心制度。

条例借鉴国际通行做法,专设“信息披露”一章,明确规定特许人应当建立并实行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有关信息和特许经营合同文本,并明确规定了特许人应当提供的信息内容。条例还对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完整?准确,不得遗漏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做出了明确规定。

(3)确立了特许人备案制度。由于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是当事人的民事权利,政府不宜对其实行行政许可,但又需要对其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以维护市场秩序。

为了便于商务主管部门及时了解?掌握特许人的数量等有关情况,有针对性地对特许经营活动进行规范?监督,也为了有助于潜在的投资者了解特许人的基本情况,做出恰当的投资决策,同时有利于形成对特许人的社会监督,条例确立了特许人备案制度。明确规定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并规定了备案的程序以及备案时应当提交的文件?资料。

商务主管部门收到特许人提交的符合规定的文件?资料后,应当予以备案,通知特许人,并将备案的特许人名单在政府网站上公布。

4.特许加盟的相关法规

没有具体问题啊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

《特许经营企业备案管理办法》

《文化部关于促进和规范音像制品连锁经营的通知》

《关于连锁店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连锁店经营专营商品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特许加盟活动的通知》

《企业连锁经营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

《连锁店经营管理规范意见》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有关规定》

你可以去中国特许经营法律网看看

5.特许加盟合同应具备哪些条例

签订特许经营加盟合同内容可分为以下各项,签约前一定要注意一下各项问题,最好请教律师、会计师、审慎阅读评估。

一、特许者提供的服务项目及其费用1. 合同应详细列明特许者提供服务的项目2. 有无隐藏不可预见的费用?二、合同期间1. 期限长短有无明确?2. 期限是否和租约配合?三、合同延续1. 期满后可否续约?2. 续约有无条件?若有,条件为何?是否详细明列?四、加盟金、权利金及其他款项1. 加盟金到底包含哪些项目?2. 其包括开张时的存货或新货吗?3. 多少自备款可开始营业?4. 是否须缴纳定期权利金?如何计算?如何给付?5. 特许者是否提供记帐、报税等服务?如有,是否须额外缴交费用?6. 是否必须加入合作广告计划?其费用的分摊如何计算?特许者提供哪些产品或促销服务?五、商圈保护1. 合同有无授予独占区域?2. 独占区域是否在有些目的或营业额达到某种标准即终止?六、采购生财器具1. 是否所有的生财器具都必须向特许者购买?其价格及条件是否合理?2. 特许者是否提供贷款?七、选择地点1. 特许者是否协助选择地点?2. 谁对地点的选择作最后决定?3. 装修蓝图是否由特许者提供?4. 有无定期重新装潢及翻新的要求?5. 如须申请更改建筑使用执照,谁负责提出申请及负担期费用?6. 租约条款约束?八、教育训练1. 特许者是否要求加盟者参加训练课程?2. 有无继续教育及协助?3. 是否持续性的提供加盟者员工训练的配合?4. 是否要付费用?费用多少?九、财务协助1. 特许者是否提供财务协助或协助寻找贷款?2. 如有提供财务协助或贷款,其条件是否合理?3. 特许者是否提供缓期付款的优惠?4. 有无抵押?十、采购对象限制1. 合同是否要加盟者只能向特许者购买所需的货品?或只能向特许者指定的厂商购买?2. 如有,其价格及条件是否合理?十一、限制营业范围及贩卖之物品1. 合同是否对所购卖物品的项目有所限制?2. 限制是否合理?如须卖其他物品,有无须特许者同意的申请步骤及程序?十二、竞业禁止1. 合同是否限制加盟者在约满或转让后,不得从事同类型的商业行为?2. 如有,其期限及区域是否合理?十三、会计作业要求1. 特许者是否提供薄记及会计的服务?2. 如有,是否需额外收费?其收费是否合理?十四、客户限制1. 有无限制客户对象?2. 如售出超越授权的地区,有无惩罚条款?十五、广告促销计划的配合1. 广告是地区性或全国性?其费用支付方法?2. 如地区性促销是加盟者自理,特许者是否提供过去经验与协助规划的服务?3. 特许者是否提供各种推广促销的材料、室内展示海报及文宣品等?有无另外收费?4. 加盟者是否可自行策划区域的促销?如何取得特许者的同意?十六、违约条款1. 何种状况视为违约?2. 违约项目是否属加盟者能力范围所能控制的?3. 其订定项目与核实标准是否合理?十七、通知条款1. 若违约,特许者是否有义务以书面通知加盟者延期并更正?2. 其期间有多长?是否足够?十八、违约后果1. 违约时,特许者采取何种方式因应?2. 特许者是否可以直接取消该连锁加盟契约?3. 有无违约金条款?金额多少?十九、合同终止的处理1. 特许者是否有义务购买加盟者的生财器具、门店租约及其资产?2. 处理费用如何归属?3. 处理期间多少?是否足够?二十、加盟者转让的权利 1. 加盟者是否可于契约转卖门店资产?2. 加盟者是否可于转卖时,同时转让加盟合同?或特许者有义务与承买者签订新合同?3. 特许者是否有权核准或拒绝转卖,其权利是否合理?4. 租约可否转让?5. 特许者是否有权核定承买者的资格?其资格如何认定?6. 是否须付给特许者部分转让费?二十一、特许者的优先承购权1. 合同中有无明示何种情况下特许者可承购?2. 其承购价格由谁评估?商誉及净值是否列入考虑?3. 加盟者求售时是否有义务先向特许者求售?二十二、加盟者生病或死亡1. 合同是否直接由继承人承接?2. 合同是否由遗产管理人承接?3. 合同者如长期失能,是否必须转让?二十三、促裁诉讼处理1. 是否由总部促裁解决所有争议纠纷?2. 促裁是否比诉讼省时、省钱?二十四、诉讼管辖地1. 特许者指定的诉讼管辖地是否为其总部所在地?2. 是否考虑改为加盟店的所在地对加盟者较为有利?二十五、加盟者亲自经营的要求1. 合同是否要求加盟者每日亲自经营?2. 合同是否禁止加盟者维持其他职业。

6.国家对连锁加盟的有哪些规定

商务部令2004年第25号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特许经营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通过签订合同,特许人将有权授予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授予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经营体系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特许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将特许经营权直接授予被特许人,被特许人投资设立特许经营网点,开展经营活动,但不得再次转授特许经营权;或者将一定区域内的独家特许经营权授予被特许人,该被特许人可以将特许经营权再授予其他申请人,也可以在该区域内设立自己的特许经营网点。 第五条 开展特许经营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特许人不得假借特许经营的名义,非法从事传销活动。 特许人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不得导致市场垄断、妨碍公平竞争。

第六条 商务部对全国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特许经营当事人 第七条 特许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二)拥有有权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和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 (三)具备向被特许人提供长期经营指导和培训服务的能力; (四)在中国境内拥有至少两家经营一年以上的直营店或者由其子公司、控股公司建立的直营店; (五)需特许人提供货物供应的特许经营,特许人应当具有稳定的、能够保证品质的货物供应系统,并能提供相关的服务。

(六)具有良好信誉,无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欺诈活动的记录。 第八条 被特许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二)拥有与特许经营相适应的资金、固定场所、人员等。

第九条 特许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为确保特许经营体系的统一性和产品、服务质量的一致性,按照合同约定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二)对违反特许经营合同规定,侵犯特许人合法权益,破坏特许经营体系的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终止其特许经营资格; (三)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特许经营费和保证金; (四)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特许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及时披露信息; (二)将特许经营权授予被特许人使用并提供代表该特许经营体系的营业象征及经营手册; (三)为被特许人提供开展特许经营所必需的销售、业务或者技术上的指导、培训及其他服务; (四)按照合同约定为被特许人提供货物供应。

除专卖商品及为保证特许经营品质必须由特许人或者特许人指定的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外,特许人不得强行要求被特许人接受其货物供应,但可以规定货物应当达到的质量标准,或提出若干供应商供被特许人选择; (五)特许人对其指定供应商的产品质量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六)合同约定的促销及广告宣传; (七)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被特许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特许人授权使用的商标、商号和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二)获得特许人提供的培训和指导;(三)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及时获得由特许人提供或安排的货物供应;(四)获得特许人统一开展的促销支持;(五)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被特许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合同的约定开展营业活动;(二)支付特许经营费、保证金;(三)维护特许经营体系的统一性,未经特许人许可不得转让特许经营权;(四)向特许人及时提供真实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合同约定的信息;(五)接受特许人的指导和监督;(六)保守特许人的商业秘密;(七)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特许经营合同 第十三条 特许经营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称、住所; (二)授权许可使用特许经营权的内容、期限、地点及是否具有独占性; (三)特许经营费的种类、金额、支付方式以及保证金的收取和返还方式; (四)保密条款; (五)特许经营的产品或服务质量控制及责任; (六)培训和指导; (七)商号的使用; (八)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使用; (九)消费者投诉; (十)宣传与广告; (十一)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争议解决条款 (十四)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四条 特许经营费是指被特许人为获得特许经营权所支付的费用,包括下列几种: (一)加盟费:是指被特许人为获得特许经营权而向特许人支付的一次性费用; (二)使用费:是指被特许人在使用特许经营权过程中按一定的标准或比例向特许人定期支付的费用; (三)其他约定的费用:是指被特许人根据合同约定,获得特许人提供的相关货物供应或服务而向特许人支付的其他费用。 保证金是指为确保被特许者履行特许经营合同,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收取的一定费用。

合同到期后,保证金应退还被特许人。 特许经营双方当。

7.特许加盟有哪些规定

特许经营,也称加盟经营,是指特许者将自己所拥有的商标(包括服务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等以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许者使用,被特许者按合同规定,在特许者统一的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者支付相应的费用。

特许经营作为一种现代商业投资与运作的形式,在西方世界早已流行,而在我国国内则刚刚兴起,但是发展的势头很快。 在本行业内已建立起自己的品牌,产品较成熟,生产技术和经营模式有自己特色的企业,都在寻求资本的扩张和市场占有率的提高。

特许经营可以帮助这些企业引入其他合作者的资金等各种经营资源,节省特许者本身的投入,以实现上述目的。对于那些初始创业的生意人或者是名气尚不响亮的中小企业,通过特许经营,获得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经营经验,生产经营名牌产品,可以很快地积累资本和获取利润。

正是在这种双向利益互动的驱使下,特许经营才有广阔的发展空间。 特许经营的形式从许可的性质可分为直接特许和分特许(或者称区域特许)。

前者是指特许者将特许经营权直接授予特许经营申请者,被特许者按照特许经营合同设立特许网点,开展经营活动,但是被特许者不得再行许可他人经营特许产品;后者是指由特许者将在指定区域内的独家特许经营权授予被特许者,被特许者可将特许经营权再授予其他申请者,也可自己在该地区开设特许网点,从事经营活动。 特许经营这一形式往往又和连锁相联系。

连锁从形式上可以分为: (1)直营连锁,即由总店全资或控股开设各门店,统一所有,统一经营,分散销售,集中管理;(2)自由连锁,即各门店均为独立法人,由不同的经营者所有,但是各自愿意联合起来共同合作,统一经营和销售策略; (3)特许连锁,各门店通过与总店签订合同,取得使用总店商标、商号、经营技术及销售总店开发的产品。 实践中上述三种形式可以交叉使用。

值得指出,在商业领域,目前暂不允许外商独资设立商业企业。而且,在中外合营商业企业的分店中,只允许中外双方直接投资、直接经营的直营连锁形式,暂不允许发展自由连锁和特许连锁等连锁形式。

这意味着外商介入中国的商业领域不能只是许可、转让技术或商标,必须有资金的投入,并参与经营管理。 同时,我国有关法律对中外合营商业公司中的股权比例也作了限制。

采取3家以上分店连锁方式经营的,中国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应达到51;开设3家分店以下的,中国合营者的出资比例应不低于35。上述对外商在商业领域投资的限制,估计在中国加入WTO以后会逐步放开。

在明确了什么是特许经营以后,有意从事特许经营的企业或个人还须进一步了解如何用法律的手段来构建特许经营的框架,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特许者与被特许者的顺利合作奠定法律基础。 我国目前关于特许经营的专门立法主要体现为国内贸易部发布的若干行政规章。

这些规章主要是对商业、餐饮业和服务业等领域内的特许经营活动进行规范,具体规定了特许者和被特许者所须具备的条件、双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登记备案的手续等等。 根据上述规章,实践中合作双方应先审查对方是否具备从事特许经营的资格与能力。

特许者一般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注册商标、商号和独特的、可传授的经营管理技术或诀窍,并有一年以上的良好经营业绩; (3)具有一定的经营资源; (4)具备向被特许者提供长期经营指导和服。

8.加盟店有关法律知识

我觉得相关的主要是以下两个商务部的规章: 另外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和的知识也很重要.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市场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第四条 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商务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特许经营活动 第七条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第八条 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企业登记(注册)证书复印件; (二)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三)特许经营操作手册; (四)市场计划书; (五)表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书面承诺及相关证明材料; (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经批准方可经营的,特许人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九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特许人提交的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10日内予以备案,并通知特许人。特许人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完备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以要求其在7日内补充提交文件、资料。

第十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的特许人名单在政府网站上公布,并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 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特许经营合同。

特许经营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特许人、被特许人的基本情况; (二)特许经营的内容、期限; (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及其支付方式; (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以及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提供方式; (五)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要求和保证措施; (六)产品或者服务的促销与广告宣传; (七)特许经营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赔偿责任的承担; (八)特许经营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九)违约责任; (十)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一)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第十三条 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应当不少于3年。但是,被特许人同意的除外。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续签特许经营合同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四条 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特许经营操作手册,并按照约定的内容和方式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

第十五条 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十六条 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

第十七条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收取的推广、宣传费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推广、宣传费用的使用情况应当及时向被特许人披露。

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不得有欺骗、误导的行为,其发布的广告中不得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 第十八条 未经特许人同意,被特许人不得向他人转让特许经营权。

被特许人不得向他人泄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特许人的商业秘密。 第十九条 特许人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将其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特许人应当依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实行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 第二十一条 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

第二十二条 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以下信息: (一)特许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额、经营范围以及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

9.连锁经营模式的法律法规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在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通过签订合同,特许人将有权授予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授予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经营体系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根据这一条的规定,特许经营作为特殊经营模式的特征是特许人通过合同转让使用自己的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在内的特许经营权,取得特许经营权的被特许人按照合同在统一经营体系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双方的合作基础分别是特许人的知识产权和经营模式,以及被特许人的投入资本;特许人一般会通过合同掌握特许加盟店的最终管理权,而被特许人对自己的投资拥有所有权,双方通过合作各自取得收益。

值得注意的是:特许经营中特许人和被特许人之间并没有隶属关系,双方并非母子公司,也不是合伙人,亦不属于代理,确切的说是特许人把自己的商标标志和管理技术等知识产权授权被特许人有偿使用,由此以整体统一的商业形象和管理模式对外营业,而对于所有的被特许人来说,彼此之间是没有直接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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