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案例分析关于法律法规(幼儿园的法律法规)其他

赣州律师 2023-03-14 06:53

1.幼儿园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五号);

2、《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2010年6月6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号);

4、《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教基[2001]20号);

5、《幼儿园工作规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5号);

6、《幼儿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2011-12-12);

7、《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

8、《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第23号);

9、《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3〕13号);

10、《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国家教育部2012年10月15日发布);

11、《教育部关于规范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防止和纠正“小学化”现象的通知》(教基二[2011]8号);

12、《幼儿园教师管理条例》(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令第188号发布)》;

13、《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11〕3207号) ;

14、《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1994年12月1日卫生部、国家教委发布);

15、《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

16、《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妇字〔2010〕6号) ;

17、《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2号);

18、《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0号,2000年9月23日发布实施)

19、《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2007年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的意见》(教基厅[2007]3号)

20、《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试行)》([88]教基字108号];

21、《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试行)》(劳人编[1987]32号);

22、《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国办发[2003]13号)。

2.举例说明幼儿园教师在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的五种情况

1、幼师虐待幼儿违法。

2、2015年11月1日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了教师虐待儿童将受到刑法的惩处。

3、《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将原刑法中界定虐待罪的主体是家庭成员扩展为“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

修正案还强化了幼儿园、学校等教育的职责,“针对单位犯罪的,不仅要判处罚金,而且要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4、此外,《治安管理处罚法》中适合虐童案的是第四十三条所规定的:“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另《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3.关于老师烫伤幼儿园学生脸的案例相关法律法规

过错责任原则??一般侵权行为 未满10岁的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伤害发生于幼儿在园期间,幼儿园履行对幼儿的委托监护责任,由于幼儿园工作人员对幼儿活动管理不周,使得幼儿之间嬉闹发生事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伤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3)在幼儿园户外活动时间,许多幼儿都在各种游戏设施上玩耍。带班教师几次告知 玩转椅的孩子,不要把腿伸到转椅下面,以免发生危险。

但幼儿王某处于好奇,趁教师照顾其他小朋友时,把腿伸到转椅下面,知识一条腿骨折。出事后,幼儿园园长和有关教师很快将王某送到医院治疗,并垫付了费用。

在幼儿住院期间,幼儿园每日都派教师在医院值班,照顾孩子,还买了许多营养品。王某伤愈出院后,其家长拿来许多票据让幼儿园报销,其中包括幼儿住院期间家长开的营养药品、保健品等,还提出让幼儿园再支出其误工费、营养费、陪床费以及精神损失赔偿金等。

幼儿园为满足家长的要求,王某的家长多次纠集一些亲属到幼儿园大吵大闹,不但严重干扰了幼儿园的工作秩序,而且使得一些在园的幼儿受到惊吓,造成了很坏的影响。

4.幼儿园园长依法治园案例

“幼儿园管理现代化,必须依靠依法治园,这样才能使管理制度化、法制化,使制度和法律贯穿于园所管理的整个过程。”

作为园长,在管理的过程中,我们总会遇到这样和那样的问题和突发事件。因此,学法、懂法、知法、遵法、依法、执法;规范自己的管理行为、选择合法正当的方式解决问题,是我们必须努力做到的事情。

作为一名新园长,自己更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和研究,清楚哪些是合法的,哪些是不合法的;哪些是能做的,哪些是不能做的等等。只有这样,我们才能运用法律的武器保护好园所、保护好孩子、保护好教师、保护好自己。也只有这样,我们才能运用合法正当的方式去达到管理的最佳境界,才能在应对突发事件中做到泰然面对,正确处理。

“园长在依法治园中最重要的作为是建立健全幼儿园的规章制度,并保证其在管理中得以实施”。 各个部分、各个环节、各个阶段和各种管理行为都要在法律的规范下进行,整个园所的管理过程表现为制度和法律的运行过程。只有将园所管理的全过程纳入到制度和法制的运行过程中,园所管理才能从无序走向有序,从随意走向标准,从经验走向科学,这是我们追求的目标。

依法办园,依法治园,做个有法制观念的园长。

5.100条幼儿园案例及解决方法

1.案例:小女孩小月在幼儿园趁老师没注意时,闯进老师休息室。休息室未锁门,里面刚好有清洁工放置的大半桶热水,孩子在玩耍时跌进桶里被烫伤。请问,该情况下幼儿园是否要承担全部责任,或者是要求清洁工、老师承担责任?

分析:幼儿园依法负有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各种安全隐患的责任。幼儿园清洁工将大半桶热水放置老师的休息室,热水无人看管,房门又不上锁,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幼儿园的老师未将孩子看住,也有一定的过错。清洁工和幼儿园的老师作为幼儿园员工,其职务过错行为应先由幼儿园承担。同时,幼儿园管理上存在明显的不安全因素,导致孩子的身体烫伤,幼儿园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幼儿园孩子不睡觉,老师打他手 他却伸手让老师打更疼一些

案例分析:

老师作为监护人有责任和权利对幼儿园的小孩子管教;

孩子叫老师打更疼些,老师不应该这样做,因为孩子是无行为能力人,不能对事情的法律后果做正确辨别和认识,而老师则是完全行为能力人,故而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法律责任??

若是老师因此将小孩打伤,小孩的话不可以作为他不负责任的抗辩事由。

老师若是将小孩致轻伤以上,则须负刑事责任。

老师应该本着公序良俗等的原则积极对小孩进行教育。

自己观点,仅供参考。

6.有关幼儿教师的法律法规

为进一步加强幼儿园依法治园教育工作,切实提高全体教职工的法律意识、增强自我保护和保护幼儿的能力,5月7日下午,当代之星幼儿园对全体教师进行了题为“幼师法律法规及师德”的培训培训一共分为三部分: 一、解读《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有关幼儿教师的法律法规条例、了解幼儿教师的合法权益与相关法律责任及幼儿教师应当履行的义务; 二、师德的培养; 三、日常工作中如何培养基础法律素养。

培训中,易园长运用了一些一线教师较为容易遇见的典型案例,深入浅出地对幼儿园劳动合同的争议、幼儿园人身伤害的处理与预防、与家长沟通的技巧等几个方面内容进行重点阐述。 通过这样结合实际的案例培训,让我园的每一位老师在轻松的氛围中熟悉了法律法规,增强了自律意识。

同时也学习了一些突发事件的处理方式和技巧。相信我们的老师在以后日常工作、生活中,如遇到类似情况,必定能采取积极有效的解决途径,既能保护自己,规避风险,也能保障孩子们的安全。

7.幼儿园法律法规有哪些

《幼儿园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管理,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招收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幼儿园。

第三条 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应当促进幼儿在体、智、德、美诸方面和谐发展。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制订幼儿园的发展规划。

幼儿园的设置应当与当地居民人口相适应。

乡、镇、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的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应当包括幼儿园设置的布局方案。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条例举办幼儿园,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公民举办幼儿园或捐资助园。

第六条 幼儿园的管理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

国家教育委员会主管全国的幼儿园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辖区内的幼儿园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七条 举办幼儿园必须将幼儿园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设置幼儿园。

第八条 举办幼儿园必须具有与保育、教育的要求相适应的园舍和设施。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

第九条 举办幼儿园应当具有符合下列条件的保育、幼儿教育、医务和其他工作人员:

(一)幼儿园园长、教师应当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程度,或者经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合格。

(二)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应当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

(三)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健培训。

(四)保育员应当具有初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慢性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第十条 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具有进行保育、教育以及维修或扩建、改建幼儿园的园舍与设施的经费来源。

第十一条 国家实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

8.教育法规案例分析

:在此案例中,陈老师面对课堂突发事件应冷静处理,调查了解情况,以正面教育为主,讲清道理,使学生知错改错,而不能凭一时冲动体罚学生。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陈老师打了何某两个耳光致使其左耳失聪的行为,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学生的身体健康权,属于体罚学生的行为。所以,陈老师的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并可以对陈老师的过错进行求偿(或叫追偿)。同时,陈老师的行为违反了《教师法》的相关规定,按照《教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对陈老师作出行政处分,用以教育陈老师本人或全体教师。

呼吁全社会,特别教职员工应当对未成年人人格尊严的尊重:(一)对未成年人人格尊严的尊重。对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全社会都负有尊重、不侵犯的义务。作为一种职业道德,教职员应当主动地保护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对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的尊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关心爱护、平等对待未成年学生;2.尊重未成年人学生的名誉权、肖像权、荣誉权等人格权利;3.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名誉权;4.尊重品行有缺陷的未成年学生的人格。(二)禁止体罚、变相体罚未成年人或者侮辱人格的行为。未成年人儿童、学生正处于成长阶段,对他们应给予爱护,保证未成年学生健康成长。对未成年人进行体罚,会使他们的身心健康受到损害,有时甚至严重伤害。

第一,未成年人保护法是肯定违反的。

第二,教育法和教师法也是违反的。体罚学生吧。

第三,如果构成轻伤的话,违反刑法。不构成轻伤的话,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

责任的话,应该从三方面考虑。

1刑事责任。

2行政责任。行政处罚有警告,罚款,等。行政处分有降级,开除等。

3民事责任。赔偿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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