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展览有关的法律法规(会展政策与法规的介绍)其他

鄂尔多斯在线 2023-03-11 12:36

1.会展政策与法规的介绍

重庆大学出版社出版《会展政策与法规》介绍了与会展业相关的通用性法律法规,又联系实际着重分析了会展业的专门性法律法规。其内容从会展业的发展、立法进程和法律体系人手,从3个层面具体剖析会展主体、会展客体以及会展市场运行与管理的法律制度。本书有理论性、实用性和操作性,可作为高职高专会展策划与管理专业和旅游管理类专业的学生教材,也可作为各类会展从业人员的学习培训用书。

2.请教 有关展销活动的工商法规

第六条 举办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具有与展销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场地和设施; (三)具有相应的管理机构、人员、措施和制度。

第七条 参展经营者必须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其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八条举办单位应当向举办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

若干个单位联合举办的,应当由其中一个具体承担商品展销会组织活动的单位向举办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县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商品展销会,应当向举办地地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地、省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商品展销会,应当向举办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

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委托举办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商品展销会进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 异地举办商品展销会的,经申请举办单位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转,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

第十条 申请办理商品展销会登记手续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证明举办单位具备法人资格的有效证件; (二)举办商品展销会的申请书,内容包括:商品展销会名称,起止日期、地点,参展商品类别,举办单位银行帐号,举办单位会务负责人员名单,商品展销会筹备办公室地址、联系电话等; (三)商品展销会场地使用证明; (四)商品展销会组织实施方案;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经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批准方可举办的商品展销会,应当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

两个以上单位联合举办商品展销会的,还应当提交联合举办的协议书。 第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准予登记的决定。

准予登记的,发给《商品展销会登记证》。不准予登记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商品展销会登记证》应当载明商品展销会名称、举办单位名称、商品展销会负责人、参展商品类别、商品展销会地点及起止日期等内容。 第十二条 举办单位领取《商品展销会登记证》后,方可发布广告,进行招商。

第十三条 举办单位负责商品展销会的内部组织管理工作,对参展经营者的参展资格,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情况报告该商品展销会的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 举办单位应当与参展经营者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参展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向参展经营者或者举办单位要求赔偿。举办单位为两个以上的,消费者可以向具体承担商品展销会组织活动的举办单位要求赔偿,其他举办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六条 未经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商品展销会名称不得使用"中国"、"全国"等字词。 第十七条 举办单位、参展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处罚: (一)举办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未经登记擅自举办商品展销会,或者在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举办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领取《商品展销会登记证》,擅自发布广告,进行招商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广告经营者违反本规定,为举办单位刊播广告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举办单位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商品展销会登记证》的,视情节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四)举办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视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参展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商品展销会登记证》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格式。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举办单位、参展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处罚: (一)举办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未经登记擅自举办商品展销会,或者在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举办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领取《商品展销会登记证》,擅自发布广告,进行招商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广告经营者违反本规定,为举办单位刊播广告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举办单位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商品展销会登记证》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举办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视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参展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3.博物馆条例第30条规定

第三十条 博物馆举办陈列展览,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主题和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和维护国家安全与民族团结、弘扬爱国主义、倡导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优秀文化、培养良好风尚、促进社会和谐、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要求;

(二)与办馆宗旨相适应,突出藏品特色;

(三)运用适当的技术、材料、工艺和表现手法,达到形式与内容的和谐统一;

(四)展品以原件为主,使用复制品、仿制品应当明示;

(五)采用多种形式提供科学、准确、生动的文字说明和讲解服务;

(六)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

陈列展览的主题和内容不适宜未成年人的,博物馆不得接纳未成年人。

4.

所谓非国有博物馆准入制度就是国家博物馆行政主管部门对于申请举办非国有博物馆的组织和个人制定的限制性标准和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举办非国有博物馆的组织和个人只有符合这一限制性标准并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申请程序并获得行政许可批件并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向法人登记机关办理法人登记后方可举办非国有博物馆。非国有博物馆与国有博物馆一样,都关系着国家文物安全,也都需要履行公共文化机构的社会职能。

为了确保非国有博物馆能够象国有博物馆一样发挥好公共文化教育机构应有的作用,并保证某一地区乃至整个国家博物馆的布局、结构合理,通过立法设置适当的博物馆准入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1、我国现行的博物馆准入制度 我国的包括非国有博物馆在内的博物馆准入制度先后经历了20世纪80年代以前的停滞阶段,20世纪80年代的特许设立阶段,20世纪90年代的特许设立与核准设立并存阶段和2000年以来的普遍规范核准阶段四个时期。

我国现行的非国有博物馆准入制度是由2005年12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35号发布的《博物馆管理办法》中与博物馆设立有关的法规规定和《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的有关规定为核心确立的。根据以上两部法规设立非国有物馆应当先经省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依《博物馆管理办法》审核,获得同意的审核意见后再向民政部门办理非企业法人登记。

由于民政部门的非企业法人登记是以文物部门的非国有博物馆设立审核为前置条件的,所以在这里我们着重讨论文物行政部门的非国有博物馆设立审核内容。根据《博物馆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九至十四条,以六条的篇幅对包括非国有博物馆在内的各类博物馆的设立条件、登记程序、申报材料内容做出了规定。

依据上述规定,设立非国有博物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固定的馆址,设置专用的展厅(室)、库房和文物保护技术场所,展厅(室)面积与展览规模相适应,展览环境适宜对公众开放; (2)具有必要的办馆资金和保障博物馆运行的经费; (3)具有与办馆宗旨相符合、一定数量和成系统的藏品及必要的研究资料; (4)具有与办馆宗旨相符合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5)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和消防设施; (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作为博物馆设立申请的审核部门,负责根据上述条件审核申办人提交的博物馆设立申请书、馆舍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资金来源证明或验资报告、藏品目录及合法来源说明、陈列展览大纲、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证明材料和博物馆章程草案(仅非国有博物馆提供)等材料,出具审核意见。

除了该办法规定的材料和程序外,在北京等部分地区设立博物馆还需要经过根据当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进行的专家考评。 2、世界各国的博物馆准入制度 根据国际博协的定义:博物馆是一个不追求营利,为社会和社会发展服务的公开的永久机构。

它把收集、保存、研究有关人类及其环境见证物当做自己的基本责任,以便展出,公之于众,提供学习、教育、欣赏的机会。依照这样的定义世界各国都对于博物馆的准入制度做出了相对严格的规定。

下面我们仅以英、法、日三国为例展开讨论。 在上述三国中英国的管理最为宽松,英国的博物馆工作由政府主管部门文化、传媒和体育部(DCMS)和非政府公共机构博物馆、图书馆和档案馆委员会(MLA)共同负责,具体的博物馆登记工作由MLA独立负责。

英国的博物馆登记制度是非强制性的,即一座博物馆不经过MLA登记也可以设立。但博物馆登记与否和登记等级如何直接关系着博物馆接受政府拔款的资格和接受社会捐赠的信誉,所以英国绝大多数的博物馆与美术馆都要参加MLA组织的博物馆登记。

也正是由于上述原因,博物馆登记的标准与规则显得十分严格。根据MLA的规定任何一个申请登记的博物馆都必须满足六个基本条件,它们是: A一个可以接受的结构; B在管理方面有一个明确的目标和一套行之有效的方法; C可接受的藏品保护条件; D能提供与博物馆的性质、规模和地点相符合的公共服务; E定期得到专业性的专家建议; F一个可接受的财务基础和遵守一切法律、计划和安全的条件; 满足以上条件的博物馆经过自我评估和MLA登记委员会的审议批准后将获得全面登记。

而不满足上述条件的博物馆将根据具体情况获得有条件登记或不合格的结果。 法国的博物馆准入制度较之英国要更为严格,法国博物馆事业的主管机构是法国文化和通讯部,该部下设博物馆管理局具体负责博物馆的准入与管理。

法国的博物馆准入制度是强制性的,根据法国《博物馆法》的规定,法国所有的博物馆在人员的专业从业资格、对公众开放、藏品的不可让渡性及藏品的获得、保护、修复和管理等方面都必须达到法定的最低标准。特别是在藏品的管理方面法律对于保证藏品的所有权(法国博物馆的藏品不可转让);保证藏品的管理模式(藏品必须登记造册,且必须定期核查);检查新获藏品的质量及修复工作的质量等方面都做出了严格的要求。

在实行上述准入政策的同时法国政府还对具有“公益性”且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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