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有关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内容)其他

戴建国 2023-03-10 08:16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内容

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发挥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以下称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第三条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第四条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国务院确定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家出资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他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五条本法所称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第六条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七条国家采取措施,推动国有资本向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推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第八条国家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体制,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第九条国家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制定。

第十条国有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第十一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以下统称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第十二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国家出资企业的章程。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须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大事项,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三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召开的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应当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提出提案、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机构。

第十四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履行出资人职责,保障出资人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损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维护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除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外,不得干预企业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接受本级人民政府的监督和考核,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有关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等汇总分析的情况。

国家出资企业第十六条 国家出资企业对其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的经营自主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七条 国家出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接受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构依法实施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对出资人负责。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

第十八条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向出资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信息。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向出资人分配利润。

第十九条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监事会。国有独资企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委派监事组成监事会。

国家出资企业的监事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企业财务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条 国家出资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国家出资企业对其所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国家出资企业对其所出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制定或者参与制定所出资企业的章程,建立权责明确、有效制衡的。

2.求法律专业的大神提供点关于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法律法规 注意是法律

律师解答: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法律,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2.《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办法》,法规,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3.《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法规,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4.《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法规,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5.《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法规,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3.主要涉及国有产权管理的法律都有哪些

国有产权管理法规

(一)国有资产评估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国有资产登记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三)国有资产转让监管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浙江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

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江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招标投标管理试行办法

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实施办法

(四)清产核资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工作规则

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一)

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二)

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三)

(五)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与损失认定

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

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378 号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已经2003年5月13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二○○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进一步搞好国有企业,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金融机构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 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实行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五条 国务院代表国家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由国务院确定、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对由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其他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 第六条 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分别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企业国有资产较少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单独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坚持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坚持政企分开,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政府其他机构、部门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第八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严格执行法律、行政法规。 第九条 发生战争、严重自然灾害或者其他重大、紧急情况时,国家可以依法统一调用、处置企业国有资产。

第十条 所出资企业及其投资设立的企业,享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经营自主权。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支持企业依法自主经营,除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不得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对其经营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所出资企业应当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不得损害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的直属特设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代表本级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的直属特设机构。

上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下级政府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 (二)指导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改革和重组; (三)依照规定向所出资企业派出监事会; (四)依照法定程序对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 (五)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 (六)履行出资人的其他职责和承办本级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除前款规定职责外,可以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义务是: (一)推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调整; (二)保持和提高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领域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竞争力,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 (三)探索有效的企业国有资产经营体制和方式,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促进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 (四)指导和促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

5.关于资产管理公司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不同国家对于本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都有明确的法律法规约束,截止2009年12月31日,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遵循的日常法律法规如下:1.《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7号),2000年11月1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当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该条例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营活动依照的核心依据。详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词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1〕12号)(2001年4月11日) 。 内容如下:金融资为深化金融改革,规范金融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现对人民法院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通知义务。

在案件审理中,债务人以原债权银行转让债权未履行通知义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原债权银行传唤到庭调查债权转让事实,并责令原债权银行告知债务人债权转让的事实。 本规定仅适用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有关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案件交纳诉讼费用的通知【法[2001]156号】(2001年10月25日)具体内容如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各级人民法院陆续依法受理了一批华融、长城、信达、东方等四家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国有商业银行剥离的不良资产的案件,据国务院有关部门反映,涉及四家国有资产管理公司的此类案件数量多、标的大、所需交纳的诉讼费用数额也很大,要求适当给予减免。为了支持国家金融体制改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减轻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置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过程中的费用负担,使这部分不良资产得以尽快依法处置,现对审理此类案件交纳的诉讼费用等问题通知如下:一、凡属上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处置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提起诉讼(包括上诉和申请执行)的案件,其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和申请保全费,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计算,减半交纳。

二、上述案件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1]12号)第五条的规定执行。三、对于诉讼过程中所实际支出的诉讼费用,以及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的规定应向当事人收取的差旅费等费用,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按照实际发生的项目和金额收取。

四、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改变计费方式以及违反规定加收诉讼活动费、执行活动费等其他费用。五、本通知规定的事项自下发之日起实行,至2006年2月28日废止。

本通知下发之前已经受理的案件,所收取的诉讼费用不予退回。人民法院过去处理这类案件,已决定同意当事人缓交的,超出本通知规定限额的部分不再追收。

4、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函》的答复【法函(2002)3号】(2002年1月7日)具体内容如下:信达、华融、长城、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你们于2001年10月15日发出的“信总报[2001]64号”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就函中所提问及解题答复如下:依据我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条规定,为了最大限度的保全国有资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全国或升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的有催收内容的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所构成的诉讼时效中断,可以溯及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原债权银行债权之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已承接的债权,可以在上述报纸上以发布催收公告的方式去的诉讼时效中断(主张权利)的证据。

关于涉及资产管理公司清收不良资产的诉讼案件,其 “管辖问题”应按《规定》执行。、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法【[2005]62号】(2005年5月30日)具体内容如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了深化金融改革.规范金融秩序,本院先后下发了《关于审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函的答复》和《关于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案件交纳诉讼费用的通知》。

最近,根据国务院关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的总体部署,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了中国银行。

6.国有企业改制有哪些法律法规

一、总体1、《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通知》2、《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指导意见的通知》3、《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4、《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二、产权管理登记1、《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2、《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3、《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三、清产核资与财务管理1、《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2、《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3、《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4、《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四、资产评估1、《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2、《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3、《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4、《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5、《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6、《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办法》7、《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五、国有资产处置与产权转让1、《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2、《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管理的通知》3、《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4、《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5、《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6、《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7、《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8、《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9、《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10、《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11、《关于加强对国有企业改制及国有产权转让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12、《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13、《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14、《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15、《关于做好贯彻落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六、劳动关系处理与职工补偿安置1、《失业保险条例》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3、《工伤保险条例》4、《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5、《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6、《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7、《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8、《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9、《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的复函》10、《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1、《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12、《关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七、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1、《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2、《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3、《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4、《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5、《关于做好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有关工作的通知》6、《关于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复函》扩展资料:国有企业改革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搞好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壮大国有经济,是当前面临的一项艰巨任务。

本书收集整理国有企业改制方面的中共中央决定2项、法律20项、行政法规18项、部门规章10项、规范性文件76项以及司法解释8项,共计134项。国有企业改制的方案制订:1、国有企业改制采取重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合资、转让国有产权和股份制等多种形式进行,包括转让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或者通过增资扩股来提高非国有股的比例等,必须制订改制方案。

2、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可由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或主管部门制订,也可由其委托改制企业或者中介机构制订,但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的改制方案不得委托该改制企业制订。3、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企业概况及近三年资产和财务状况,改制的基本原则、目标和程序,资产处置和职工安置方案,改制后企业股权设置方案和企业发展规划等。

4、国有企业改制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并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国资企改〔2004〕10号文件的规定报经批准。改制方案未经批准不得实施。

综上所述,国有企业改制是最近一段期间政府主抓的工作之一,地方政府在制定国企改制政策的时候,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国有企业改制法律依据包括很多,有国有资产管理法、公司法、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及关于国企改制工作的意见等。

国企改制的目的是通过股份制改革,帮助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有企业改制法律法规新编。

延伸阅读
  • 企业间借款合同无效该怎么办

    企业间借款合同无效该怎么处理《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

  • 企业逃债有哪些方面的危害

    第一,企业逃债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和其他权利一样都受到法肇保护,而逃债的结果将使债权人不能行使其请求权并实现其债权利益。尤其债务人恶意逃债的情况下,债权人的利益报难得到保障。第

  • 企业债务重组改制的方案有哪些

    企业债务重组改制的方案有哪些一是债权改股权。二是在实践中往往会出现以“包装债转股”的合法形式来达到逃废债务的非法目的。当企业深陷债务困境时,债权人通过诉讼、仲裁、强制执行、拍卖等手段来解决债务争端,多

您身边的法律专家 快速匹配专业律师,
一对一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已提供49958次咨询
0/500 发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