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供血法律法规模拟题(采供血相关法律法规是什么)其他

昭通在线 2023-03-09 14:01

1.采供血相关法律法规是什么

您好,1、医疗机构临床采血必须符合哪些条件?医疗救治时常需要输血,为保证有充足的血液应急,有关部门指出医疗机构可以根据需要随时随地征集血浆用品,但具体实施步骤应当以献血法的规定为依据,确保血液采集对象和供给对象的生命安全以及采血供血过程的科学规范安全。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相关单位因急用血必须符合以下情况:(一)病人生命处于紧急危险状况,不对其进行输血无法挽救其生命,而其他医疗措施无法替代;(二)偏僻、边远地区的相关单位和所在地没有血站(或中心血库);(三)可能出现交叉配血或诊断时检验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体、艾滋病病毒抗体等情况。临时采集血液后,医疗机构应在十日内将情况向当地县级以上相关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汇报。

在患者实行输血治疗前,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应当向患者或其家属告知输血目的、输血时可能出现的不适状况或不良反应,以及可能会因血液途径感染疾病等情况,并由患者或其家属配合医疗方共同在用血志愿书或输血治疗同意书上签字。2、血站在采血过程中应如何进行管理?血站必须按照注册登记的项目、内容、范围进行采供血业务,且严格遵守各项技术操作规定和制度,与此同时,血站须为献血者提供各种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

另外,血站负责采血的技术人员必须经过输血业务知识技术考试,并取得考试合格证书,否则不得上岗。血站必须按照《献血者健康检查标准》,在采血前对献血者免费进行严格的健康检查,健康检查结果不合格的,血站不得采集其血液。

血站严禁对献血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每次采血量一般为200毫升,最多不超过400毫升,两次采集间隔期不得少于6个月。血站不得采集冒名顶替者的血液。

血站采集血液后,发给献血者《无偿献血证》,并建立献血档案。血站对所采集的血液必须进行检验,确保血液的质量。

在对采集来的检验标本、血液以及成分血进行分离时,必须选用有生产单位名称、生产批准文号和在有效期内的一次性注射器及采血器材,避免交叉感染。对于使用后的一次性注射器或采血器材,血站必须在血液管理监督员监督下按规定及时销毁并作记录。

根据医疗机构的用血计划,血站应当积极开展成分血的制备工作,并指导临床成分血的应用。血站不得单采原料血浆,原料血浆要由专门指定的单位血浆站进行采集。

在临床应用实践中,需要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调配特殊血型的血液时,应由供需双方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协商后实施,实施过程中由需方血站对血液进行再次检验,以确保血液的质量。3、血站在供血过程中应如何进行管理?血站应保证向医疗机构提供的血液的质量、品种、规格、数量准确无误。

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血液。血站发出血液的包装、储存、运输等也都必须符合《血站基本标准》的要求,如果血液包装袋上没有明确地标明血站的名称以及许可证号、献血者姓名、血型、血液品种、采血日期及时间、有效期及时间、血袋编号、储存条件等,也不得供出。

为保证血液及时提供,血站应制定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采供血预案,预案需从血源、管理制度、技术能力和设备条件上做出明确规定,满足应急用血的需要。同时,血站应注意传染病的传播,严格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疫情报告制度。

我国《血站管理办法》规定,血站管理要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区域,实施三个统一的原则,即统一规划设置血站、统一管理采供血和统一管理临床用血。4、国家对处罚违反献血法的行为有哪些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规定,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如非法采集血液;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者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其行为构成犯罪,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血站采集血液时违反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如果对献血者健康造成损害,有关部门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血站为临床提供的用血包装、储存、运输等,如有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血站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规定,向医疗机构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因血站因素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限期整顿,情节严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如果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相关规定,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给患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患者健康造成损害的,依法赔偿,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2.血站法律法规指的是哪一些

指的是:《血站质量管理规范》、《血站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比如《血站质量管理规范》的具体内容为:一、总则1、为确保医疗和应急用血的质量,保证供血者的身体健康和受血者的安全,供血者每次采血前须进行体格检查。

2、供血者体检及化验应以采供血单位的结果为准,有效期为两周。3、供血者与供血浆者应严格区分。

二、供血者体检标准1、年龄:18~55周岁。2、体重:男≥50kg,女≥45kg.3、血压:12~20/8~12KPa,脉压差:4~5KPa(千帕)。

或:90~140/60~90mmHg,脉压差:30~40mmHg.4、脉搏: 60~100次/分,高度耐力的运动员≥50次/分。5、体温正常。

6、发育正常,营养中等以上。7、皮肤无黄染,无创面感染,无大面积皮肤病,浅表淋巴结无明显肿大。

8、五官无严重疾病,巩膜无黄染,甲状腺不肿大(轻度单纯性甲状腺肿大者可合格)。9、四肢无严重残疾,关节无红肿及功能障碍。

10、胸部:心肺正常(包括心脏生理性杂音和肺结核钙化二年以上),必要时作胸部透视。11、腹部:正常,无肿块,无压痛,肝脾不肿大。

三、供血者化验标准:1、血比重筛选:硫酸铜法 男≥1.052, 女≥1.050.2、血型:ABO血型(正反定型法)。Rho(D)血型,在有条件的地区以及Rh阴性率高的地区应作测定。

3、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初 筛 酮体粉法阴性血液 检测 赖式法:≤25单位。4、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HBsAg):阴性(试剂灵敏度≤lug/ml)。

5、丙型肝炎病毒(HCV抗体):阴性。6、艾滋病病毒(HIV抗体):阴性(高危人群)。

7、梅毒试验(RPR法或TRUST法):阴性。8、采出的血液要进行化验全项检查。

四、供血者接受免疫后供血的规定1、接受麻疹、腮腺炎、黄热病、脊髓灰质炎活疫苗免疫者最后一次免疫后二周,或风疹活疫苗,狂犬病疫苗最后一次免疫后四周,或被狂犬咬伤后经狂犬病疫苗免疫者应于最后一次免疫后一年方可供血。2、接受动物血清者于最后一次注射后4周方可供血。

3、健康者接受乙型肝炎疫苗免疫不需推迟供血。五、有下列情况者暂不能供血 具体:1、半月内拔牙或其他小手术者。

2、妇女月经前后三天及月经失调、妊娠期、流产后未满六个月,分娩及哺乳期未满一年者。3、感冒、急性胃肠病愈未满一周者,急性泌尿道感染病愈未满一月者,肺炎病愈未满三个月者。

4、某些传染病:如痢疾病愈未满半年者,伤寒病愈未满一年者,布氏杆菌病愈未满二年者,疟疾病愈未满三年者。5、与传染病有密切接触史,自接触日起延长到该病最长潜伏期。

6、输注全血及血液成分一年内者。7、较大手术后未满半年者,阑尾切除、疝修补术、扁桃体手术未满三个月者。

8、皮肤局限性炎症愈合后未满一周者;广泛性炎症愈合后未满两周者。六、有下列情况及病史者不能供血1、有美尼尔氏综合症者。

2、有性病、麻风病和艾滋病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3、有肝炎病史者,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者,丙型肝炎抗体阳性者。

但甲型肝炎(转氨酶连续三次化验正常)一年后可参加供血。4、有过敏性疾病及反复发作过敏史者,如经常性荨麻疹、支气管哮喘、药物过敏者(单纯性荨麻疹不在急性发作期间可供血)。

5、有各种结核病患者,如肾结核,淋巴腺结核及骨结核。6、有心血管疾病患者及其病史:如各种心脏病、高血压、低血压、高血脂、心肌炎以及血栓性静脉炎等。

7、有呼吸系统疾病患者:如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以及支气管扩张肺功能不全者。8、有消化系统和泌尿系统疾病患者:如较重的胃及十二指肠溃疡、慢性胃肠炎、急慢性肾炎以及慢性泌尿道感染、肾病综合症、慢性胰腺炎等患者。

9、有各种血液病患者:如贫血、白血病、真性红细胞增多症及各种出、凝血性疾病者。10、有内分泌疾病或代谢障碍性疾病患者:如脑垂体及肾上腺疾病、甲亢、肢端肥大症、尿崩症及糖尿病等。

11、有器质性神经系统疾病或精神病患者:如脑炎、脑外伤后遗症、颠痫、精神分裂症、癔病、严重神经衰弱等。12、有寄生虫病及地方病患者:如黑热病、血吸虫病、丝虫病、钩虫病、囊虫病及肺吸虫病、克山病和大骨节病等。

13、有各种恶性肿瘤及影响健康的良性肿瘤患者。14、有做过切除胃、肾、胆囊、脾、肺等重要内脏器官手术者。

15、有慢性皮肤病患者,特别是传染性、过敏性及炎症性全身皮肤疾病 如黄癣、广泛性湿疹及全身性牛皮癣等。16、有眼科疾病患者,如角膜炎、虹膜炎、视神经炎和眼底有变化的高度近视。

17、有不能供血的其它疾病患者。七、供血量及供血间隔1、凡符合体检标准的供血者,一次可供血200~400毫升。

2、供全血间隔时间在三个月以上。

3.血站采血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44号 《血站管理办法》已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 高强 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血站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事业单位,设立血站必须依法取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 血站采血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为献血者免费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检查前,应当核对献血者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

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200毫升,最多不得超过400毫升,两次采集间隔期不少于六个月。 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

4.有关于献血的法律条文有哪些

献血法律法规问答 为了保障输血的安全,我国颁布了有关的法律、法规。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以下简称《献血法》)、《血站管理办法》、《四川省公民献血条例》等,以法律法规的形式确定了我国现行的无偿献血制度。 1、我国为什么要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献血法》第二条: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1998年实施《献血法》前,我国医疗用血靠少数人卖血获取,血液质量得不到保证,造成了一些地方输血相关疾病的传播。无偿献血是健康人出于高尚目的捐献出来的,不但质量高,传染病也大大降低。

所以无偿献血可解除他人的病痛甚至挽救生命,其价值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 2、无偿献血有哪些规定? 《献血法》第二条:国家提倡18周岁至55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献血法》第九条:血站对献血者必须免费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每次采血量不超过400毫升,二次采集间隔时间不得少于六个月。严禁血站违反规定对献血者超量、频繁采血。

3、为什么说无偿献血是全社会的工作? 《献血法》第三条至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组织、规划本地区的献血工作,各单位要组织、宣传、动员适龄公民参加献血。新闻媒介应当开展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

无偿献血工作需要在各级政府统一规划、组织协调下,加强宣传和教育,号召全社会的公民积极参与,所以,单靠卫生部门是不能完成的。 它要靠政府的支持,各部门的配合,全社会的参与。

4、无偿献血的血液及采血器材有哪些规定? 《献血法》第十、十一条:一次性采血器材用后必须销毁,确保献血者的身体健康。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

因此,敬请广大市民放心,血站所用的采血器材都是一次性,都是从国家指定的正规厂家购买的,献血不可能传染任何疾病。 5、血站是什么性质的单位? 《献血法》、《血站管理办法》均规定: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卫生机构。

《血站管理办法》第二条:血站管理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区域,实行统一规划设置血站、统一管理采供血和统一管理临床用血的原则。 国家规定一个地区只能成立一家采供血机构,一家医院不能使用二家或二家以上采供血机构的血液。

这是为了对采供血机构的监督,保证献血者的身体健康和临床用血的安全。 6、无偿献血者及其家属时可享有哪些权利? ⑴无偿用血的权利 《献血法》第十四条规定:公民临床用血时只交付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

无偿献血者临床用血时,免交前款规定的费用;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用血时,可以免交或少交前款规定的费用。 ⑵无偿献血者受表彰的权利 《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规定:无偿献血奖项分为“无偿献血奉献奖“、“无偿献血促进奖“、“无偿献血先进省(市)奖“。

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分为金、银、铜奖,分别奖励自愿无偿献血达40次、30次、20次者。 国家“无偿献血促进奖“:用以奖励为无偿献血事业捐赠款项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捐赠采血车、采血设备价值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单位;捐款或捐采血设备价值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个人;长年为无偿献血事业提供公益性服务和宣传的单位及个人。

7、对非法采供血者的处罚有哪些? 《献血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①非法采集血液的;②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③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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