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改银行汇票实际结算金额的纠纷,其汇票无效吗其他

阳信在线 2023-03-04 10:34

更改银行汇票实际结算金额的纠纷,其汇票无效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因更改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引起纠纷而提起诉讼,当事人请求认定汇票效力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银行汇票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因更改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引起纠纷而提起诉讼,当事人请求认定汇票效力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银行汇票无效。

任何票据债务人的对人抗辩权的行使条

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任何被请求的票据债务人均可对请求付款的票据债权人抗辩:

1、票据债权人丧失受偿能力。例如票据债权人受破产宣告,票据债务人即可以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终止而为抗辩。再如,自然人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持票请求付款的,被请求的票据债务人便得因其民事行为能力有欠缺而拒付,但其监护人请求的除外。还有,票据债权被依法冻结,票据债务人也可抗辩。

2、持票人取得票据欠缺合法形式,不具备受领资格。持票人以合法形式取得票据的,才有形式上的受领资格。票据法上规定,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也就是持票人必须以票据上的转让背书人与受让票据的被背书人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证明自己是依背书取得票据权利。能证明的,就有形式的受领资格,不能证明的,在取得票据的形式上就欠缺合法性,没有形式的受领资格,申言之,就不是合法持票人,没有票据权利,被请求的任何票据债务人均得对其抗辩。

3、持票人不是真正票据权利人,不具备实质的受领资格。持票人虽可在形式上证明自己有受领资格,但实质上不是真正票据权利人的,为欠缺实质受领资格。例如,拾得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空白授权票据,冒填收款人而骗取票面金额的,虽有形式合法的必要记载事项,但持票人并无实质受领资格。再如,持票人与票据上记载的持票人不是同一人者,持票人也无实质受领资格。对徒有形式上受领资格而无实质受领资格的持票人,任何被请求的票据债务人均可抗辩。

延伸阅读
  • 银行柜员与客户起争执大吼“滚”

    1月24日,萧山农商银行发布情况通报称,近日,网络上出现关于萧山农商银行某支行柜员与客户发生争执的相关视频,引发媒体和网民关注、讨论。我行高度重视,第一时间进行调查核实,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2023

  • 银行拒不配合执行被罚百万

    1月23日,陕西某银行因拒不协助法院冻结、扣划存款被陕西省安康铁路运输法院(以下简称安铁法院)开出百万罚单,银行负责人因阻碍法院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被法院依法拘留15日罚款10万元。图片来源:安康铁路运

  • 女员工举报被领导施压发生性关系

    近日,网传一银行女性员工在工作群里实名举报,称被一位领导施压多次发生性关系。网传信息是一张疑似社交平台群里的聊天记录截图。截图信息显示,从该群的名称看是一个有100多人的工作群,在12月2日晚9点多钟

您身边的法律专家 快速匹配专业律师,
一对一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已提供49958次咨询
0/500 发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