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未领结婚证,是否偿还彩礼钱其他

济宁律师 2023-03-04 08:39
胡某与刘某经人介绍认识,在父母催促下,19年初两人订婚,订婚仪式上胡某给了彩礼7.6万元以及见面礼6千,而后又于5月20日给付刘某彩礼8.8万,八月双方按照当地习俗举办婚礼,胡某给刘某上车礼1万元,刘某陪送压箱礼钱2万。

婚礼后双方一同生活但一直未领证,没多久刘某怀孕,次月被诊断出乳腺肿瘤并选择人工流产,父母拿出了4万元为其治病。后双方感情破裂,胡某要求刘某返还婚礼前合计约14.7万的各项礼金,刘某不同意该数额,遭胡某起诉至商水县人民法院,胡某请求法院判令婚约无效,刘某返还其14.7万余元礼金。

一审法院认为,婚礼前,胡某给予被告彩礼共18万,双方未登记结婚但举办了婚礼并且共同生活,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案件,如果是未办理结婚手续的、办理但未共同生活的、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几种情况,应当予以支持;如果是未登记但同居生活给付了彩礼的,则视共同生活时间和子女生育状况而定。

本案中原被告举办婚礼共同生活两月有余,双方不愿存续婚约关系,即赠与彩礼订立婚约的目的没有实现,被告刘某应酌情返还相关款项。 对于原告主张中的酒钱、礼品钱、给刘某弟弟的压岁钱等,法院认定为赠与性质,这部分的返还请求不予支持;刘某父母在婚礼后给予其治疗费4万元,属于两人共同生活期间的花费,抵扣彩礼4万、另外婚礼时刘某父母拿出压箱礼钱2万,也应抵扣。 结合两人的同居时间,及刘某怀孕流产的情况,法院酌定其返还剩余12万彩礼的35%,即4.2万元。 被告刘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要求改判返还彩礼款为18800元,理由是胡某说的上车礼10000元不存在,见面礼6000元也不存在,第一次给付的彩礼款76000元实际为66000元;且双方实际同居了六个月,根据《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约彩礼纠纷案件的意见》第7款第2条,共同生活一年以内三个月以上的,返还的数额不超过彩礼总额的50%;同时,因男方有过错致女方流产,返还的数额可再减少30%,故按20%计算,返还彩礼款最多为为18800元。刘某对此请出证人孙某作证,法院二审认为,上诉人提交的孙某的证人证言,被上诉人胡某不予认可,且系上诉人近亲属和孤立证言,而上诉人关于其主张又无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本院认为仅凭孙某的证人证言,达不到上诉人的证明目的。 关于上诉人提交的检查报告单,对于其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但仅凭该检查报告单,无法认定刘某2所患乳腺肿瘤系因胡某过错所导致,且无法证明该症系刘某2与胡某同居期间所患。综上,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相一致。一审法院综合本案事实判决返还被上诉人胡某彩礼款42000元并不失当。另,如上诉人刘某2认为,其所患乳腺肿瘤系因胡某导致,可依法定程序另行向对胡某主张权利。因此刘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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