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财务审计法律法规(农村财务管理的法律规定,在线等,急)其他

江门在线 2023-02-27 14:49

1.农村财务管理的法律规定,在线等,急

1、“农村财务管理的法律规定”:目前的农村财务管理不是由法律规定的,而是政府的政策文件决定。

2、支部书记是党委系统的职务,是党委的书记、应当是主管村内党的事务;居主任是村民选举的、应是主持村里的“政务”,所以按规定应是居主任和居委会共同管理村里的具体事务。 但现实中是支部书记说了算的多。

3、“在这样的情况下,支部书记还有没管理居委财务公章和签字的权力?”:(1)据我所知,河北现在实行的村财镇管,村级财务应是由镇农经站管理的吧?支部书记或居主任有村财务的签字权?(2)按您所说,选举前您应是村支书和居主任一身兼,所以选举前您对村里开销的签字权吧?(3)如果按规定,应当是只在居主任才有村开支的签字权,可现实中各村一般都是支书说了算,上边也很少有人追究,至于您的村如何办,建议支书和主任协商,只要村里没意见、镇农经站可能不会管。

2.农村财务管理的法律规定,在线等,急

1、“农村财务管理的法律规定”:目前的农村财务管理不是由法律规定的,而是政府的政策文件决定。

2、支部书记是党委系统的职务,是党委的书记、应当是主管村内党的事务;居主任是村民选举的、应是主持村里的“政务”,所以按规定应是居主任和居委会共同管理村里的具体事务。

但现实中是支部书记说了算的多。

3、“在这样的情况下,支部书记还有没管理居委财务公章和签字的权力?”:

(1)据我所知,河北现在实行的村财镇管,村级财务应是由镇农经站管理的吧?支部书记或居主任有村财务的签字权?

(2)按您所说,选举前您应是村支书和居主任一身兼,所以选举前您对村里开销的签字权吧?

(3)如果按规定,应当是只在居主任才有村开支的签字权,可现实中各村一般都是支书说了算,上边也很少有人追究,至于您的村如何办,建议支书和主任协商,只要村里没意见、镇农经站可能不会管。

3.问:农村集体经济审计中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农村集体经济审计人员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开展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既赋予农村集体经济审计人员相应的权力,也赋予了农村集体经济审计人员相应的责任。如果因为农村集体经济审计人员的过失,未能发现和揭示被审计单位的重大错误,或者是农村集体经济审计人员故意错报,造成了经济损失,农村集体经济审计人员则要承担相应的民事甚至刑事责任,这就是农村集体经济审计人员的法律责任。

1.过失责任

所谓过失,是指专业人员在履行法定义务时未能克尽职守,未能保持职业上应有的谨慎,以致给他人造成损失。对于农村集体经济审计人员而言,过失主要是指未能遵循专业标准执行任务。

2.欺诈责任

欺诈是以欺骗坑害他人为目的的一种故意的错误行为。具有不良动机是欺诈的重要特征,也是欺诈与过失的主要区别之一。对于农村集体经济审计人员而言,就是为了达到欺骗他人的目的,明知被审单位有重大错误却加以虚假陈述,而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怎样对村级财务进行审计

一、把好四关,做好农村财务帐前审计工作

l、票据管理关。

票据是会计记帐的重要依据和凭证来源。加强票据管理,从源头上保证了会计资料的真实性、严肃性。近年来我镇狠抓了农村会计票据管理工作:一是对收、支出和转帐凭证,必须使用由市经管部门统一监制的票据,实行统一领取,做好登记备案。二是各村购买物品及办公用品必须向售货方索取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发票,既保证了票据的真实性,又堵住了国家税源流失。三是各级面向村级的收费必须使用由财政部门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和内部往来票据。四是村级面向农民的“一事一议”收费,必须使用由农民负担监督部门监制的”一事一议”收费票据。对票据使用不合理的单据,经管部门一律不予入帐,保证了票据使用的严肃 。

2、资料审计关。

对各村提供的会计资料要严格审查。一是看各村提供的帐簿是否齐全,二是审查会计凭证及会计资料。审查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开支是否合理,经办人、村书记、主任是否签字,村理财小组是否盖章。重大事项的开支是否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对不合理的开支和手续不全的凭证坚决不予审计入帐。

3、财产清查关。

将被审计的会计凭证、账簿等核算资料核实后,要认真做好帐目核实和财产清查。耍搞好固定资产、库存物资、往来银行存款及库存现金的清查核对盘点工作,做到帐实相符,确保审计工作的完整准确。

4、事后监督关。

为保证审计工作的严肃性,要认真做好审计结束后备项工作的落实。审计工作结束后,耍写出审计报告,做出审计处理意见,做好审计记录,并抓好审计处理结果的落实,针对做出处理的问题搞好跟踪调查,确保审计工作的严肃性。坚持业务培训,提高业务技能。

二、切实抓好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专项审计

l、明确审计对象和重点。

(1)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的主要对象是行使村集体及村民委员会财务审批权和参与村级经济活动决策的村委会成员。对当年即将进行村委会换届的村要进行离任审计,对已完成换届选举的村要开展年度经济责任审计。(2)审计重点是农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主要有集体资产处置;债权债务管理;土地发包、承包;专项资金管理;财务公开。同时,各地耍根据实际情况,对当地党委、政府和农民群众要求审计的其他热点问题进行审计。

2、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审计人员业务素质。

提高审计质量的关键是人,要对审计人员进行定期培训,不断拓宽审计人员的知识面,提高审计人员的综合业务技能。通过业务培训,使审计人员的业务知识得到及时更新,以适应不断发展的新形势。随着新农村建设步伐的加快,近年来村级集体资产越来越多,村干部在任期间掌管的经济权力也越来越大。土地征用与补偿、计划生育、退耕还林还草、良种补贴、救灾款物发放、社会事业发展等等不仅与村干部息息相关,而且也关系到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村干部的财务是否存在问题也就成了农民关注的热点。

3、对到届或调离的村干部经审计没有经济问题的,方可参加换届选举或调离他任;对有经济问题的,跟踪追究责任。

在不断深化村务公开工作的同时,及时对村干部进行审计,做到”财务家底盘清,各项收支结清”,不仅能加强对村干部的监督和管理,遏制腐败,促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也是大势所趋、民心所向。通过开展离任村干部审计,还可还清廉干部的清白,让村民心里明白,解除许多疑虑。更重要的是能使新上任的村干部解放思想、轻装上阵地接续工作,带领村民全力投入火热的新农村建设之中。

5.国家在农村集体财务有哪些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于2011年11月21日由农业部、监察部以农经发〔2011〕13号印发。

该《规定》共19条,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的管理和民主监督,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按村或村民小组设置的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称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撤村后代行原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农村社区(居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后成立的股份合作经济组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财务公开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其财务活动情况及其有关账目,以便于群众理解和接受的形式如实向全体成员公开,接受成员监督。

实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的,代理机构应当按规定及时提供相应的财务公开资料,并指导、帮助、督促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财务公开。 第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以群众代表为主组成的民主理财小组,对财务公开活动进行监督。

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从村务监督机构成员中推选产生,其成员数依村规模和理财工作量大小确定,一般为3至5人;村干部、财会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民主理财小组成员。 第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的内容包括: (一)财务计划 1.财务收支计划; 2.固定资产购建计划; 3.农业基本建设计划; 4.公益事业建设及“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计划; 5.集体资产经营与处置、资源开发利用、对外投资等计划; 6.收益分配计划; 7.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确定的其他财务计划。

(二)各项收入 1.产品销售收入、租赁收入、服务收入等集体经营收入; 2.发包及上交收入; 3.投资收入; 4.“一事一议”筹资及以资代劳款项; 5.村级组织运转经费财政补助款项; 6.上级专项补助款项; 7.征占土地补偿款项; 8.救济扶贫款项; 9.社会捐赠款项; 10.资产处置收入; 11.其他收入。 (三)各项支出 1.集体经营支出; 2.村组(社)干部报酬; 3.报刊费支出; 4.办公费、差旅费、会议费、卫生费、治安费等管理费支出; 5.集体公益福利支出; 6.固定资产购建支出; 7.征占土地补偿支出; 8.救济扶贫专项支出; 9.社会捐赠支出; 10.其他支出。

(四)各项资产 1.现金及银行存款; 2.产品物资; 3.固定资产; 4.农业资产; 5.对外投资; 6.其他资产。 (五)各类资源。

包括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园地、滩涂、水面、“四荒地”、集体建设用地等。 (六)债权债务 1.应收单位和个人欠款; 2.银行(信用社)贷款; 3.欠单位和个人款; 4.其他债权债务。

(七)收益分配 1.收益总额; 2.提取公积公益金数额; 3.提取福利费数额; 4.外来投资分利数额; 5.成员分配数额; 6.其他分配数额。 (八)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第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规定的公开内容进行逐项逐笔公开。

下列事项,应当专项公开: (一)集体土地征占补偿及分配情况; (二)集体资产资源发包、租赁、出让、投资及收益(亏损)情况; (三)集体工程招投标及预决算情况; (四)“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及使用情况; (五)其他需要进行专项公开的事项。 第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财务往来较多的,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开一次,具体公开时间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统一确定。

对于多数成员或民主理财小组要求公开的内容,应当及时单独进行公开。涉及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开。

第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设置固定的公开栏进行财务公开。同时,也可以通过广播、网络、“明白纸”、会议、电子触摸屏等形式进行辅助公开。

第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内容必须真实可靠。财务公开前,应当由民主理财小组对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财务公开资料经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民主理财小组负责人和主管会计签字后公开,并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后,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安排专门时间,解答群众提出的质疑和问题,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及时答复解决;一时难以答复解决的,要作出解释。不得对提出和反映问题的群众进行压制或打击报复。

第十一条 乡(镇)、村两级要建立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档案管理制度,及时搜集、整理财务公开档案,并妥善保存。财务公开档案应当包括财务公开内容及审查、审核资料,成员意见、建议及处理情况记录等。

第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下列监督权: (一)有权对公开的内容提出质疑; (二)有权委托民主理财小组查阅审核有关财务账目; (三)有权要求有关当事人对财务问题进行解释或解答; (四)有权逐级反映财务公开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理财小组行使下列监督权: (一)参与制定本村集体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 (二)审核原始凭证,查阅有关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

6.诸诸市村级财务记账的法规怎样

(1)报账。

村庄理财结束后,由村报帐员填制报账单,将审理合格的原始单据报结算大厅。 (2)会账。

每月定期分片将村报帐员集中到经管中心会账,由记账员负责指导村报帐员填制记账凭证,登记村庄相关登记簿。 (3)对账。

在会账日,由记账员将村庄上月的财务情况反馈到村,并与村报帐员相互核对上月各自的账、簿,核对正确后,相互盖章,做到账簿相符、账账相符,防止脱节。 (4)记账。

由记账员按照审核后的记账凭证进行微机录入、输出和备份。记账凭证、月报表等按月打印,会计账簿按年打印,并实行严格的保密和安全制度,操作口令不得随意泄露,每月进行一次备份,防止资料损坏或丢失。

(5)复核。由复核员对原始凭证、记帐凭证、月报表、会计帐簿等进行审核。

(6)公开。记账员每月对原始凭证审核无误后,由村报帐员逐笔填写财务公开牌,在公开栏张榜公布。

延伸阅读
  • 上海市国有企业改制财务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沪国资委统[2009]155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企业改制财务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出资企业、委托监管单位、市属国有企业,各委、办、局,各区县国资监管部门: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国有企业改制财务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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