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管理法律法规百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内容)其他

长春律师网 2023-02-25 16:43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内容

你好: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内容:

《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行政法规、

安全生产部门规章、

《矿产资源法》和《煤炭法》、

《矿山安全法》应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职业病防治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工伤保险条例》、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希望意见能够得到采纳,谢谢!

2.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原发布者:qshe168

第二个问题安全生产法律法规1、关于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是一个包含多种法律形式和法律层次的综合性系统,从法律规范的形式和特点来讲,既包括作为整个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基础的宪法规范,也包括行政法律规范、技术性法律规范、程序性法律规范。按法律地位及效力同等原则,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分为以下五个门类:(一)宪法《宪法》在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框架中具有最高的法律位阶。宪法中关于“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是安全生产方面最高法律效力的规定。(二)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1.基础法我国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包括《安全生产法》和与它平行的专门法律和相关法律。《安全生产法》是综合规范安全生产法律制度的一部普通法律,处于第三法律位阶,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创制,适用于所有生产经营单位,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核心。2.专门法律专门安全生产法律是规范某一专业领域安全生产法律制度的法律。我国在专业领域的法律有《矿山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3.相关法律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是指安全生产专门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中涵盖有安全生产内容的法律,如《劳动法》、《建筑法》、《铁路法》、《民用航空法》、《工会法》、《矿产资源法》等。还有一些与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工作有关的法律,如《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和《标准化法》等。

3.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律法规都有哪些

法律

序号

名称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3-1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1-3-2

《关于修改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6-1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1-6-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决定》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法规

序号

名称

2-1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2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2-3-1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3-2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4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2-5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2-6-1

《工伤保险条例》

2-6-2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

2-7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2-8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2-9

《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

2-10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

2-11-1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2-11-2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2-12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2-1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2-1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的通知

2-15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16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4.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进行了介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重要法律法规知识以及相关部门规章知识进行了介绍,还对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这两个重要文件进行了介绍。

通过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可以更好地建立稳定持久的长效工作机制,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实现安全生产的长治久安,使安全生产有可靠的法律保障。

5.安全生产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一共有一百一十四条。以下举例前五条:

1、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2、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3、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4、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5、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中华人名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详情,点击此链接查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而制定。

6.安监法律法规

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管理规定

(2004年11月1日国家安监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令第14号公布 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监督罚款管理暂行办法

(2004年11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安监局令第30号 2010年5月24日公布 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

(安监总局令第43号 2012年1月17日公布 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

(安监总局令第57号 2012年11月16日公布 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7.生产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哪些

1我国安全生产法律基本体系 安全生产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建立在各种支持基础之上,而安全生产的法规体系尤为重要。

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法规。据统计,建国50年来,颁布并在用的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主要法律法规约280余项,内容包括综合类、安全卫生类、三同时类、伤亡事故类、女工和未成年工保护类、职业培训考核类、特种设备类、防护用品类和检测检验类。

其中以法的形式出现,对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具有十分重要作用的是《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2002年5月1实施),与此同时,国家还制订和颁布了数百余项安全卫生方面的国家标准。根据我国立法体系的特点,以及安全生产法规调整的范围不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由若干层次构成(如图8.1所示)。

2安全技术法规 安全技术法规是指国家为搞好安全生产,防止和消除生产中的灾害事故,保障职工人身安全而制定的法律规范。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法规,是对一些比较突出或有普遍意义的安全技术问题规定其基本要求,一些比较特殊的安全技术问题,国家有关部门也制定并颁布了专门的安全技术法规。

1.设计、建设工程安全方面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1996年10月,原劳动部颁发的《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监督规定》中明确要求,“在组织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应有职业安全卫生的论证内容,并将论证内容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专门章节编入可行性报告”;“在编制(或审批)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时,应编制(或审批)职业安全卫生设施所需投资,并纳入投资控制数额内”。《矿山安全法》专门设立一章,对矿山的设计、施工中的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提出了具体要求,并规定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按照国家规定经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批准。

2.机器设备安全装置方面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劳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对于机器设备的安全装置,国家职业安全卫生设施标准中有明确要求,如传动带、明齿轮、砂轮、电锯、联轴节、转轴、皮带轮等危险部位和压力机旋转部位有安全防护装置。机器转动部分设自动加油装置。

起重机应标明吨位,使用时不准超速、超负荷,不准斜吊、禁止任何人在吊运物品上或者在下面停留或行走等。3.特种设备安全措施方面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电气设备、锅炉和压力容器等都属于使用普遍且安全问题突出的特种设备。《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对电气设备安全使用作了详细、具体的规定。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暂行条例》规定:“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原材料制度、工艺管理制度和产品质量检验制度,保证产品质量,不合格产品不准出厂”。2003年国务院发布并实施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将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七大类设施规定为特种设备,并明确了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的国家监察范畴。

4.防火防爆安全规则方面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煤矿和其他有瓦斯爆炸可能性的矿井,应当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任何人不得携带烟草和点火用具下并”。《消防法》中规定:“生产、使用、储存、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必须执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关于易燃易爆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定。”

“不了解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性能和安全操作雄的人员,不得从事操作和保管工作”。2002年1月9日国务院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和使用、储存、经营以及运输等过程应采取的安全措施提出了具体要求。

5.工作环境安全条件方面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

8.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发布单位】辽宁省 【发布文号】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1号 【发布日期】2007-10-09 【生效日期】2007-12-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2007年9月28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7年10月9日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1号公布 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产业政策引导,增加支持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

第六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其他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依照管理职权负责本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八条 工会依法履行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第二章 安全生产的保障措施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专款专用。

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项: (一)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二)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应用; (三)涉及公共安全的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的监控; (四)涉及公共安全的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五)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奖励;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保护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

不得违章指挥和强迫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不得强令从业人员超规定工作时间、超规定劳动强度作业;不得安排从业人员从事禁止工种作业。对拒绝实施上述行为的从业人员不得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防范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解决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安全生产投入等问题,落实保障安全生产的各项措施。第十二条 矿山、冶金、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资质、资格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或者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 (二)检查本单位生产、作业的安全条件,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及整改效果;制止和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行为; (三)监督本单位职业卫生以及劳动防护措施、保健措施的执行; (四)检查本单位全员培训、持证上岗的落实; (五)检查本单位应急预案的落实;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力。

第十四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以及矿山、冶金、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并经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后,由安全培训机构发给相应培训合格证书。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全员培训制度,组织从业人员的岗前、在岗、转(返)岗等全程培训,并确保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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