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压配电房法律法规要求(有没有法律规定)其他

南阳律师 2023-02-14 04:16

1.有没有法律规定

按规定,10千伏高压线的安全距离是垂直距离3米、水平距离1.5米,500千伏的高压线安全距离是8.5米、保护距离要达到20米

根据国家环保局18号令的要求和我国环境保护的法规,输变电工程等电力建设项目在建设之前都要请有专门资质的环评单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要经过专家评审,环保主管部门批准,方能动工建设,建成后还要经过国家环保行政管理部门的环保验收。我国输变电设施的频率为50赫兹(通称为工频)它很不容易产生辐射。国际“电磁兼容”标准中规定,9000赫兹以上的频率才称为“射频”。也就是说9000赫兹以下频率的电源因辐射量太小,可以认为它们基本不会发射电磁波。50赫兹工频比9000赫兹还小180倍,它的辐射功率就更小,对人身不会产生影响。根据实际测量,即使对于500KV的超高压输电线,它的辐射强度小于53dB,其单位面积的辐射功率相当于一般城市家庭中所接收到的无线电广播电磁波辐射功率强度 的千分之一,当然它对人身也不会产生任何影响

一、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的规定,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的计算,应按相邻建筑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因此,你这个建筑的间距计算应以主体墙为基准;

二、消防车道的净宽和净高各不小于4米;普通的居民楼,规范并未强制形成环形车道啊

三、不知道你这个配电房的变压器是油浸的还是箱变,如果是油浸式,则应不小于6米,如果为箱变,则不应小于3米。详见《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2.2和第5.2.1条及其条文说明。容量超过1000千伏安的,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按该规范第3.4.1条的规定执行。

2.10KV变配电室值班电工人员配置有哪些法规规定

人员配备:

(一)35KV及以上企业变(配)电所,应按四值三班轮值制配备专职运行值班电工,每班至少二人,由技术较熟练者担任正值。

(二)10KV容量在630KVA及以上或有高压配电装置的变(配)电所应有专职运行值班电工二十四小时值班,每班二人 。

(三)10KV容量在630KVA以下变(配)电所,按本单位生产情况确定值班班次和配备运行值班电工,每班至少一人。操作时至少二人。

扩展资料:

安全规程

1、值班电工必须具备必要的电工知识,熟悉安全操作规程,熟悉供电系统和配电室各种设备的性能和操作方法。并具备在异常情况下采取措施的能力 。

2、值班电工要有高度的工作责任心,严格执行值班巡视制度,倒闸操作制度工作票制度、安全用具及消防设备管理制度和出入制度等各项制度规定。

3、允许单独巡视高压设备及担任监护人的人员,应经动力部门领导批准。

4、不论高压设备带电与否,值班人员不得单人移开或越过遮栏直行工作。若有必移制栏时,必须有监护人在场,并符合设备不停电时的安全距离。

5、雷雨天气需要巡视室外高压设备时,应穿绝缘鞋,并不得靠近避雷器与避雷针。

6、巡视配电装置,进出高压室,必须随手将门锁好。

7、与供电单位或用户《调度员》联系,进行停、送电倒闸操作时,值班负责人必须复核对无误,并且将联系内容和联系人姓名作好记录。

参考资料来源:法律法规数据库--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5年修正本)

3.有没有什么法律法规 明确配电房内不能住人

根据《消防法》规定,禁止在消防通道堆放杂物,严禁将消防安全出口封闭,正确设立疏散指示标志,保证应急照明正常工作,确保达到安全疏散要求。

配电房管理制度

一、配电房由专人负责,其它人员不得进入电房重地。

二、配电房内除正常的电工工具外,不得堆放其它杂物,使配电房内保持清洁、干净。

三、安装、维修或拆除用电工程,必须由电工专人完成,其它人员不得入房擅自动用配电设备。

四、用电负责人员,要严格按施工规范、规定操作。 五、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操作,建立安全用电技术档案。 六、用电工程要定期检查、检修,检查工作应按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对不安全因素,必须及时采取措施,并履行检查、复查验收手续。

七、配电房专人作好当天的施工用电情况记录。

八、配电房闲人免进,注意用电安全,作好消防保障工作,以防不测。

4.劳动法规定高压配电室值班人员岁数限制

高压配电室值班人员是需要取得高压电工证的,而高压电工是属于特殊岗位人员,退休年龄为55周岁,女性为45周岁。

但是岗位上并没有岁数限制。特殊工种:1.电工作业。

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3.起重机械作业。

含起重机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5.登高架设作业。

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7.压力容器作业。

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8.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9.爆破作业。

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10.矿山通风作业。含主扇机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11.矿山排水作业。

含矿井主排水泵工,尾矿坝作业工;12.矿山安全检查作业。含安全检查工,瓦斯检验工,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工;13.矿山提升运输作业。

含主提升机操作工,(上、下山)绞车操作工,固定胶带输送机操作工,信号工,拥罐(把勾)工;14.采掘(剥)作业。含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耙岩机司机,凿岩机司机;15.矿山救护作业;16.危险物品作业。

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17.经国家局批准的其它作业。根据1978年6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下列几种情况可以办理退休:(1)男性干部、工人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的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4)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5.高低压配电室管理要求

高低压配电室安全运行管理制度一、变配电室安全操作制度1、操作人员必须熟悉所管的电气设备规格、型号、工作性能和用途。

操作时精神要集中,态度要认真,必须由两人执行,一人操作,一人监护。操作者必须穿好绝缘鞋,戴好绝缘手套,脚踩绝缘胶垫。

2、操作时必须做好如下检查:a、供电操作前的检查:(1)检查接地线是否拆除;(2)检查设备上有无遗漏工具材料等物品;(3)检查开关设备是否处于断开位置b、供电操作后的检查:(1)检查所用的开关是否接触良好,位置指示是否正确;(2)检查各仪表信号是否指示正常;(3)检查运行的设备是否有异常现象;3、电容补偿器进行停电检修必须首先断开电源,电容器放电并进行验电,证明确无电压后,立即挂好短路接地线,悬挂标示牌等安全措施,严禁在没有断开电源的情况下进行一切工作(断开电源必须要有明显的断开点)。4、配电室进行全部停电检修时的操作顺序:(1)拉掉低压线全部空气开关;(2)分闸各变压器低压侧断路器并摇至断开位置;(3)分闸高压配电室各变压器出线柜断路器并摇至断开位置;(4)分闸10kv总进线断路器并摇至断开位置;(5)分闸低压配电室变压器进线中置柜断路器并摇出断路器;(6)对各变压器高压进线接线柱验电,经验电确认无电后,立即装好短路接地线,才准许进行工作;(7)设备检修完毕需要恢复供电时,首先拆除短路接地线,经检查无其它问题后,再按送电操作步骤恢复供电。

二、配电室安全值班制度1、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离职守。因故不能上班者,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待班长安排好顶替人员后方可离去。

配电室不准发生无人值班现象。2、值班人员必须思想集中,认真负责,熟悉高低压设备的技术数据和工作性能,确保输配电安全运行,努力配合各车间安全生产工作的运行。

3、值班人员不得将食物带入值班配电室内用餐,不准在变电所值班室内干私活,聚众游戏,下棋打牌,不准把无关人员带入变电所值班室聊天。4、值班员每小时正确无误地对仪表的指示值抄表一次。

每周打扫一次室内外清洁卫生,保持室内外环境卫生。5、值班人员必须随时注意变电所门窗关闭,以防小动物进入配电室内。

6、配电室发生电网网路停电,高低压设备线路出现事故时,值班人员首先进行应急处理,并立即报告设备动力部经理及电工班长,事后将详细情况记入工作日志。三、配电室设备安全检修制度1、为了保证安全供用电,输配电设备应定期进行检修和预防性试验,坚决保证安全运行;2、高低压配电柜、变压器、电缆等每半年度清扫检修一次,检修时间定为每年度初节假日回厂周进行,事故检修随时进行;3、高压配电设备(高压柜、变压器、电缆)每年进行一次预防性试验,避雷器每两年一次,发现异常情况随时更换或修复;4、高低压安全工具每年试验一次。

高压绝缘鞋、高压绝缘手套、高压试电器、接地线每六个月试验一次,如有损坏立即停止使用,并进行更新补充;5、配电室专用高低压安全工具(绝缘鞋、绝缘手套、验电器、接地线、脚板、安全带、合梯、单梯、应急灯、手电筒、仪器仪表)只供配电室内部人员操作使用,并严加保管,不准外借或挪作他用。四、配电室巡回检查制度1、为确保配电设备的安全、可靠运行,参照《变电所运行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2、值班人员必须认真地按时巡视设备,对设备异常状态要做到及时发现,认真分析,正确处理,做好记录,并向有关上级汇报。3、巡视应在规定的时间、路线进行,一般包括交接班时、用电高峰负荷时、晚间配电室开灯时。

4、值班人员进行巡视后,应将巡视情况、巡视时间及时记入配电室运行记录表。5、遇有以下情况时,要增加巡视次数:a、设备过负荷,或负荷有明显增加时;b、设备经过检修、改造或长期停用后重新投入运行和新安装的设备加入系统运行时;c、设备缺陷近期使用有发生时;d、恶劣天气、事故跳闸和设备运行中有异常现象时;6、单人进行设备巡视时,要遵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保持与带电设备足够的安全距离,防止触电事故的发生。

7、巡视过程中,应仔细、认真。8、对变电室的高压配电装置,每班巡视两次。

五、配电室交接班制度1、为确保配电设备的安全、可靠运行,参照《变电所运行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制度。2、值班人员应按照现场交接班制度的规定进行交接。

在未到交接班时间、未办完全部交接手续前,不得擅离职守。3、在以下情况下,不得进行交接班:a.当班期间发生配电线路或设备事故;b.交接时发生配电线路或设备事故;c.正进行配电线路或设备的处理;d.正在进行停送电操作;e.交接时发生影响设备安全运行的其它异常情况,需要原当班人员协助处理;4、交接班内容:a、本配电室设备运行方式;b、设备运行情况、缺陷处理情况;c、事故处理情况;d、交接时,要严肃认真,不得轻率;e、交接内容要全面,不得遗漏;f、交接双方对现场设备状况进行检查,核对交接内容与现场实际是否相符;g、交接完毕后,交班人员应尽早离开值班现场。

6.高压配电室的设计要求及规范

设计规范和建筑要求: 1、高压配电室宜设不能开启的自然采光窗,窗台距室外地坪不宜低于1.8m;低压配电室可设能开启的自然采光窗。

配电室临街的一面不宜开窗。 2、变压器室、配电室、电容器室的门应向外开启。

相邻配电室之间有门时,此门应能双向开启。 3、配电所各房间经常开启的门、窗,不宜直通相邻的酸、碱、蒸汽、粉尘和噪声严重的场所。

4、变压器室、配电室、电容器室等应设置防止雨、雪和蛇、鼠类小动物从采光窗、通风窗、门、电缆沟等进入室内的设施。 5、长度大于7m的配电室应设两个出口,并宜布置在配电室的两端。

长度大于60m时,宜增加一个出口。当变电所采用双层布置时,位于楼上的配电室应至少设一个通向室外的平台或通道的出口。

6、控制墙体的裂缝,配电室外墙本身存在大量的窗洞、门洞、脚手架洞、预留管线洞、窗楞洞等薄弱部位,外墙防渗特别注意这些薄弱点。 7、加强墙面排水,常见的做法是对外墙面采取憎水处理措施。

例如采用有机硅乳液对外墙面进行处理,使外墙不能被水湿润,以防止由于毛细作用引起的渗漏。 扩展资料:安全规程: 1、值班电工必须具备必要的电工知识,熟悉安全操作规程,熟悉供电系统和配电室各种设备的性能和操作方法。

并具备在异常情况下采取措施的能力。 2、值班电工要有高度的工作责任心,严格执行值班巡视制度,倒闸操作制度工作票制度、安全用具及消防设备管理制度和出入制度等各项制度规定。

3、允许单独巡视高压设备及担任监护人的人员,应经动力部门领导批准。 4、不论高压设备带电与否,值班人员不得单人移开或越过遮栏直行工作。

若有必移制栏时,必须有监护人在场,并符合设备不停电时的安全距离。 5.雷雨天气需要巡视室外高压设备时,应穿绝缘鞋,并不得靠近避雷器与避雷针。

6.巡视配电装置,进出高压室,必须随手将门锁好。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配电室。

7.高压配电室的设计要求及规范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50053-94 第二节 对建筑的要求 第6.2.1条 高压配电室宜设不能开启的自然采光窗,窗台距室外地坪不宜低于1.8m;低压配电室可设能开启的自然采光窗。

配电室临街的一面不宜开窗。第6.2.2条 变压器室、配电室、电容器室的门应向外开启。

相邻配电室之间有门时,此门应能双向开启。第6.2.3条 配电所各房间经常开启的门、窗,不宜直通相邻的酸、碱、蒸汽、粉尘和噪声严重的场所。

第6.2.4条 变压器室、配电室、电容器室等应设置防止雨、雪和蛇、鼠类小动物从采光窗、通风窗、门、电缆沟等进入室内的设施。第6.2.5条 配电室、电容器室和各辅助房间的内墙表面应抹灰刷白。

地(楼)面宜采用高标号水泥抹面压光。配电室、变压器室、电容器室的顶棚以及变压器室的内墙面应刷白。

第6.2.6条 长度大于7m的配电室应设两个出口,并宜布置在配电室的两端。长度大于60m时,宜增加一个出口。

当变电所采用双层布置时,位于楼上的配电室应至少设一个通向室外的平台或通道的出口。第6.2.7条 配电所,变电所的电缆夹层、电缆沟和电缆室,应采取防水、排水措施。

4.10 对有关专业的要求4.10.1 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非燃(或难燃)介质的电力变压器室、高压配电装置室和高压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低压配电装置和低压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4.10.2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变压器室的门应为防火门:(1)变压器室位于高层主体建筑物内。

(2)变压器室附近堆有易燃物品或通向汽车库。 (3)变压器位于建筑物的二层或更高层。

(4)变压器位于地下室或下面有地下室。 (5)变压器室通向配电装置室的门。

(6)变压器室之间的门。4.10.3 变压器室的通风窗,应采用非燃烧材料。

4.10.4 配电装置室及变压器室门的宽度宜按最大不可拆卸部件宽度加0.30m,高度宜按不可拆卸部件最大高度加0.30m。4.10.5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油浸变压器室应设置容量为100%变压器油量的挡油设施或设置能将油排到安全处所的设施:(1)变压器室附近有易燃物品堆积的场所。

(2)变压器室下面有地下室。 (3)变压器室位于民用主体建筑物内。

4.10.6 配变电所中消防设施的设置:一类建筑的配变电所宜设火灾自动报警及固定式灭火装置;二类建筑的配变电所可设火灾自动报警及手提式灭火装置。4.10.7 当配电装置室设在楼上时,应设吊装设备的吊装孔或吊装平台。

吊装平台、门或吊装孔的尺寸,应能满足吊装最大设备的需要,吊钩与吊装孔的垂直距离应满足吊装最高设备的需要。4.10.8 高压配电室和电容器室,宜设不能开启的自然采光窗,窗户下沿距室外地面高度不宜小于1.80m。

临街的一面不宜开窗。4.10.9 变压器室、配电装置室、电容器室的门应向外开,并装有弹簧锁。

装有电气设备的相邻房间之间有门时,此门应能双向开启或向低压方向开启。4.10.10 配变电所各房间经常开启的门窗,不应直通相邻的酸、碱、蒸汽、粉尘和噪声严重的建筑。

4.10.11 当变压器室、电容器室采用机械通风且周围环境污秽时,宜加空气过滤器。4.10.12 变压器室、配电装置室、电容器室等应有防止雨、雪和小动物从采光窗、通风窗、门、电缆沟等进入屋内的措施。

4.10.13 配电装置室、电容器室和各辅助房间的内墙表面均应抹灰刷白。配电装置室、变压器室、电容器室的顶棚及变压器室的内墙面应刷白。

地(楼)面宜采用高标号水泥抹面压光或用水磨石地面。4.10.14 长度大于8m的配电装置室应设两个出口,并宜布置在配电室的两端。

若两个出口之间的距离超过60m时,尚应增加出口。 楼上、楼下均为配电装置室时,位于楼上的配电装置室至少应设一个出口通向室外的平台或通道。

4.10.15 配变电所的电缆沟和电缆室,应采取防水、排水措施。当配变电所设置在地下室时,其进出地下室的电缆口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水措施。

4.10.16 变压器室宜采用自然通风,夏季的排风温度不宜高于45℃,进风和排风的温差不宜大于15℃。4.10.17 电容器室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通风量应根据电容器温度类别按夏季排风温度不超过电容器所允许的最高环境空气温度计算。

当自然通风不满足排热要求时,可采用自然进风和机械排风方式。电容器室内应有反映室内温度的指示装置。

4.10.18 变压器室、电容器室当采用机械通风或配变电所位于地下室时,其通风管道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如周围环境污秽时,宜加空气过滤器(进风口处)。

4.10.19 有条件时配电装置室宜采用自然通风。高压配电装置室装有较多油断路器时,宜装设事故排烟装置。

4.10.20 在采暖地区,控制室(值班室)应采暖,采暖计算温度为18℃。在特别严寒地区的配电装置室装有电度表时应设采暖。

采暖计算温度为5℃。控制室和配电装置室内的采暖装置,宜采用钢管焊接,且不应有法兰、螺纹接头和阀门等。

4.10.21 位于炎热地区的配变电所,屋面应有隔热措施。控制室(值班室)宜考虑通风,有条件时可接人空调系统。

4.10.22 位于地下室的配变电所,其控制室(值班室)应保证运行和卫生条件,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宜装设通风系统或空调装置。4.10.23 变压器室、电容器室、配电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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