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女同学居然只判缓刑其他

郑州工伤律师 2023-02-10 00:50
浙江某高校大学生强奸女同学的案件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赵某某是浙江某大学一名男生,在一次组织学校的音乐社团成员聚餐的时候,趁其女同学严某某醉酒熟睡之机,将其抱至隔壁的房间沙发上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案发后,赵某某赔偿了损失并且获得被害人的谅解。最终绍兴市越城区法院判决赵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一、 强奸罪的判定条件是什么?

(一)必须违背妇女意志。
在所有的严重暴力犯罪当中,强奸案的认定一直是比较复杂的。其中比较重要的一点是必须违背了妇女的意志,也就是妇女的真实意愿。在实践当中判断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是否违背妇女的意志,要结合性关系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妇女的性格、体质等多种因素综合考虑。不能将妇女的抗拒作为判断违背其意愿的唯一要件,因为在现实当中会存在被害妇女因为恐惧等一些原因而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的情形,就如同本案当中的一样被害人严某某处在醉酒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下是不具备反抗能力的。另外同无认知能力的妇女,比如呆傻和精神病患者发生性关系的情形,由于这些妇女无法正常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因此无论其是否有肢体上或者言语上的抗拒均属于强奸行为。

(二) 行为人必须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
1. 所谓暴力手段,是指不法对被害妇女的人身行使有形力的手段,即直接对被害妇女采取殴打、捆绑、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
2. 所谓胁迫手段,是指对被害妇女进行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胁迫的核心是足以引起被害妇女的恐惧心理,使之不敢反抗,从而实现强行奸淫的意图。既可以直接对妇女进行威胁,也可以通过第三者进行威胁,既可以是口头胁迫,也可以是书面胁迫,既可以以暴力进行威胁,如持刀胁迫,也可以以非暴力进行威胁,如以揭发隐私、毁坏名誉相胁迫。

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使用的能与暴力、胁迫能够达到相同作用的手段,并且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无法抗拒的手段。比如假冒为妇女治病而进行奸淫的,利用妇女患病、熟睡进行奸淫的,将妇女灌醉、麻醉后进行奸淫等等。


二、为什么法院适用缓刑?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符合如下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1、仅限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2、同时符合如下:①犯罪情节较轻;②有悔罪表现;③没有再犯罪的风险;④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

本案中,强奸罪的最低法定刑为三年。同时依据现有报道信息,本案中赵某某系初犯;在到案后,其通过积极赔偿已获得被害人谅解并取得刑事谅解书。前述因素在判决时均系法院考虑判决缓刑的考虑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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