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相关法律法规宣传简报(宣讲法律法规简报)其他

扶风在线 2023-02-08 19:32

1.宣讲法律法规简报

全国县(市)、乡(镇)、村级干部国土资源法律知识宣传教育培训活动

简 报

第 25 期

全国培训活动办公室 二○○八年三月七日

中央宣讲团首场宣讲在石家庄举行

2008年3月3日至4日,国土资源法律知识中央宣讲团在河北石家庄进行首场宣讲。河北省副省长孙瑞彬同志,国土资源部党组成员、全国培训活动办公室主任王瑞生同志出席并讲话。中央宣讲团全体成员,河北省国土资源厅、省直有关部门领导,各县(市)负责人,国土资源、组织部门机关干部和有关工作人员近400人参加了宣讲活动。

王瑞生同志在讲话中指出,国土资源法律知识的宣讲是整个宣传教育培训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取得实效的关键,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探索保障科学发展新机制的实践创新。他希望参加培训的同志充分利用这次机会学习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知识,增强改革创新、依法行政、促进科学发展与社会和谐的能力。

首场宣讲的五位同志都是在国土资源部门工作多年,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较高理论水平的领导或专家。宣讲内容紧扣十七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土资源管理的大政方针,涉及土地管理法律政策、国土资源形势与任务、矿产资源管理、基层土地管理实务、地质灾害防治等,既有理论深度,又有现实针对性。

宣讲结束后,中央宣讲团的全体成员与部分县(市)负责人进行了座谈。座谈中,大家对宣讲活动给予了较高评价。大家认为,宣讲内容丰富、重点突出、形式生动活泼,对基层领导干部提高认识、把握政策,在实际工作中切实落实科学发展观,具有积极的作用。

2.民政有哪些法律法规

优抚安置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正) 2、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3、革命烈士褒扬条例 4、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革命烈士褒扬 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 5、湖南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 6、民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卫生部 总后勤部关于重新印发《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7、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 8、民政部关于颁发《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的通知13、9、军队评定伤残等级工作管理办法 10、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11、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12、湖南省实施《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细则 13、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暂行规定 民间组织管理类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3、基金会管理办法 4、关于印发《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5、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 6、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 7、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 8、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 9、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社会事务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3、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 4、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婚姻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5、出国人员婚姻登记管理办法 6、民政部关于发布《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的通知 7、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8、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9、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 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 10、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11、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12、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基层政权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2、湖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4、湖南省《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 行政区划类 1、地名管理条例 2、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湖南省地名管理办法 4、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 5、国务院关于地名命名、更名的暂行规定 6、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 社会救助类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2、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3、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社会福利类 1、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 2、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3、救灾捐赠管理暂行办法 4、关于印发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5、有奖募捐社会福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6、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7、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 8、民政部关于批准发布《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行业标准的通知 殡葬管理类 1、殡葬管理条例 2、殡葬事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 3、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4、湖南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 救灾减灾类 1、国家自然灾害应急救助预案 2、湖南省自然灾害应急救助预案 3、民政部关于做好救灾捐赠款物接收、发放、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4、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 5、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加强特大自然灾害救助补助费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参考。

3.和民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新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法规汇编 》这本书,作者:民政部法规办公室 编者:民政部法规办公室

目录

一、综合

中华人民工和国立法法

(2000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0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公布 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信访条例

(1995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5号发布 自2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行班法规制定程序条例

(2001年11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1号发布 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2001年11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322号发布 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行政法规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的通知

国办发[1999]43号 1999年5月10日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

国发[1999]25号 1999年10月31日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

国发[1999]23号 1999年11月8日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国发[2000]23号 2000年8月24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的通知

国发[2000]30号 2000年10月8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涉及的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国办函[2001]1号 2001年1月1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文处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办发[2001]5号2001年1月15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中发[2001]8号 2001年4月26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办发[2001]38号 2001年5月14日

国务院批转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发[2001]33号 2001年10月18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

国发[2002]17号 2002年8月22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2]56号 2002年10月11日

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发[2002]24号 2002年11月1日

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

国发[2003]5号 2003年2月27日

民政信访工作办法

(1999年12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17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部印章管理规定》的通知

厅办发[1999]3号 1999年4月13日

民政部关于印发《发政部立法工作程序规定》的通知

民发[1999]52号 1999年9月20日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的通知

民发[1999]123号 1999年12月23日

民政部、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发政工作中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的通知

民发[2001]71号 2000年2月29日

民政部关于废止部分民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民发[2000]238号 2000年11月10日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民发[2001]144号 2001年5月30日

4.谈谈如何做好本单位普法依法治理工作

(一)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认真学习宣传xx大和xx届五中全会关于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思想和省委九届七次全会精神,大力宣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注重法制教育与公民意识教育相结合,弘扬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培育社会主义法律文化,在民政系统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氛围,不断提高民政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质。

(二)组织开展“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促进社会矛盾化解”主题宣传活动。针对民政系统存在的涉军维稳、殡葬管理等矛盾纠纷集中的热点问题,开展有针对性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把矛盾纠纷化解和普法教育相结合,打牢预防化解矛盾的法制基础,按照“处理一件纠纷,上好一堂法制课,教育一片群众,稳定一方民心”的目标,促进社会矛盾纠纷的有效化解。

(三)抓好重点对象法制宣传教育。结合“法律六进”活动,切实加强民政系统领导干部和干部职工学法用法工作,推进重点对象法制宣传教育,深入开展“法律六进”创先进活动。

(四)深入学习宣传民政法律法规。做好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保障民生的法律法规和新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帮助各类民政管理和服务对象学习了解相关法规政策,增强其依法办事、依法维权的法律意识,促进民政事业健康发展。今年重点开展农村低保、农村五保等新颁布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活动;结合全省第八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开展村(居)民委员会选举、村务公开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

5.民政有哪些法律法规

优抚安置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正) 2、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3、革命烈士褒扬条例 4、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革命烈士褒扬 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 5、湖南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 6、民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卫生部 总后勤部关于重新印发《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7、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 8、民政部关于颁发《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的通知9、军队评定伤残等级工作管理办法 10、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11、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12、湖南省实施《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细则 13、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暂行规定 民间组织管理类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3、基金会管理办法 4、关于印发《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5、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 6、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 7、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 8、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 9、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社会事务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3、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 4、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婚姻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5、出国人员婚姻登记管理办法 6、民政部关于发布《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的通知 7、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8、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9、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 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 10、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11、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12、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基层政权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2、湖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4、湖南省《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 行政区划类 1、地名管理条例 2、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湖南省地名管理办法 4、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 5、国务院关于地名命名、更名的暂行规定 6、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 社会救助类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2、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3、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社会福利类 1、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 2、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3、救灾捐赠管理暂行办法 4、关于印发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5、有奖募捐社会福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6、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7、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 8、民政部关于批准发布《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行业标准的通知 殡葬管理类 1、殡葬管理条例 2、殡葬事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 3、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4、湖南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 救灾减灾类 1、国家自然灾害应急救助预案 2、湖南省自然灾害应急救助预案 3、民政部关于做好救灾捐赠款物接收、发放、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4、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 5、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加强特大自然灾害救助补助费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华人民工和国立法法(2000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0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公布 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信访条例(1995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5号发布 自21996年1月1日起施行)行班法规制定程序条例(2001年11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1号发布 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2001年11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322号发布 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行政法规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43号 1999年5月10日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 1999年10月31日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1999]23号 1999年11月8日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 2000年8月24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的通知国发[2000]30号 2000年10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涉及的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国办函[2001]1号 2001年1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文处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发[2001]5号2001年1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的通知中发[2001]8号 2001年4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1]38号 2001年5月14日国务院批转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33号 2001年10月18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 2002年8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关于清理。

6.村级社会民生法制宣传信息

1、村级社会民生法制宣传主要普法知识宣传;

2、宣传的重点是民法,如《婚姻法》,《教育法》,《物权法》《选举法》,计划生育条例,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条例,信访条例,《土地管理法》《环境保护法》等等,刑法类的主要学习治安处罚条例,等;

3、宣传的难点是组织群众,发动群众,教育群众;

4、宣传的重要手段是用事实说法,用身边的人和事来举一反三地组织群众学法守法;

5、宣传法制的法宝是实现村级社会生态的综合治理,把宣传与村规民约结合起来,群防群治;

6、宣传的目标一定要与村级社会、经济发展结合起来,围绕发展、围绕经济建设学法普法。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建设村级民主法治的生态环境。

7.如何增强民政低保法律意思

民政部门是代表政府依法管理社会事务的部门,其工作性质是社会工作,本质是促进社会稳定,目标是依法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民政干部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水平如何,不仅会影响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而且会影响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因此,加强民政法制建设,增强各级民政干部依法行政意识,提高执法水平,是一项刻不容缓的重要任务。

一是“五五”普法推进民政法制建设的启示。加强民政法制建设不仅巩固和提升民政部门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客观要求,也是新时期推进民政系统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民政的重要举措,在具体的实践中给我们留下了许多的思考与启示。

启示一:立足责任落实,完善领导机制,是推进民政法制建设的前提。这次调研中感到“五五”普法一个明显的特点是各级领导重视,普法机构健全,工作到位,措施得力。

在明确党政领导负总责的基础上,班子成员“一岗双责”,即按业务分工,对分管科(股)室及直属单位普法工作相应负责,做到普法与业务责任一体,纳入年度工作责任目标。制定了普法工作规则和年度计划,完善了工作职责和工作制度,建立了“领导、督查、激励、保障”四大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了责任范围、责任内容和责任要求,保证了普法工件的顺利开展。

启示二:立足宣传教育,形成有效网络,是提升干部依法行政水平的基础。“五五” 普法期间,南平市民政局把民政法规和法律知识学习作为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政治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党委中心组学习计划,充分发挥领导干部在法制宣传教育中的示范和表率作用。

同时,认真实施规范的干部学法制度,坚持集中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专题讲座与学习交流相结合,自行办班培训与组织参加市培训相结合,法律知识竞赛与参加执法资格考试相结合,形成了有效的推进干部民政法规和法律知识学习培训的网络,有力的促进了领导及干部的学法用法。为加大民政法律法规的宣传,各级民政部门大力开展公益性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利用“5.12”防灾减灾日、“110”联动宣传日、“11.9”消防宣传日、“12.4”法制宣传日,将防灾减灾、社会救助、殡葬管理等有关民政法规制成宣传版面、印成宣传单组织干部上街宣传。

还充分利用服务窗口、民政网络、新闻媒体等宣传民政法规,不仅提升了干部的法律意识,促进了依法行政水平提高,而且使各类民政对象进一步了解了民政相关法规政策,依法维护了群众合法权益。启示三:立足为民宗旨,健全管理体系,是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的关键。

从这次调研看,各级民政部门针对新时期民政工作的内涵和外延的变化和拓展,进一步明确民政工作的重点,仍然在社会保障上,切实做好事关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各项民政工作,依法行使行政权力,从根本上保证执行人民的意志,必须遵循全民全意为民服务的宗旨。进一进明确“民政事业系千家、民政工作解民忧、民政为民连全局”,只有坚持依法行政,才能真正在工作中把党的宗旨落实到实处。

鉴于此,“五五”普法期间,各级民政部门,对机关已执行多年的制度进行了全面完善修改,从党员干部教育、队伍管理、民主建设、廉洁自律、服务群众、党建责任等六方面建立了相应完善了党建工作制度,对机关行政管理上建立和完善了各类机关管理制度,从制度上规范了干部行为和管理。完善了党组织工作规则,完善了局务会工作规则,建立了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了行政执法行为,全面推行了岗位责任目标和绩效考评机制,促进了各项民政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从根本上提高了工作效能。

启示四:立足依法行政,规范行政行为,是提高民政工作效率的途径。在“五五”普法期间,各级民政部门认真分析现状,针对民政工作是我们党代表广大群众利益最直接、最具体的体现,面对新时期人民群众的民主法治意识日益提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要求日益增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行政的决定,从加强依法行政建设,转变政府职能入手,在完善行政效能监察、行政过错追究、首问责任等八项效能建设制度的同时,全面推行规范机关行政行为,按照权限法定化、职责明晰化(实行岗位责任目标)、程序合法化(制定工作流程)、行为规范化(制定和完善机关工作制度)的执法工作要求,把依法行政的重点放在抓机关工作制度建设、抓行政执法行为规范上,形成了按章办事。

全面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对涉及民政行政执法责任进行了梳理,确定了实施机构、执法岗位和执法时限,明确执法主体、范围、权限、程序、标准和责任,使各项工作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全面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采取本级政府公开栏,本局对外公开栏、局内部公开栏、本级民政网页公开及服务窗口公开五个渠道,及时公布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民政信息,提高了公共信息化水平,保障了人民群众对民政工作的知情权。

同时在各服务窗口设置了政策法规、办事指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服务承诺以及工作人员照片、工作牌号、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有效的做法规范了服务行为,提高了工作透明度,促进了干部的。

8.急求一篇县委办“法律六进”活动的工作简报,一篇县委办专项法制

本网讯 近日,鹤岗市依法治市办协调鹤岗电视台、鹤岗日报社等新闻媒体对全市"法律六进"活动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进行宣传报道,用典型推动"法律六进"工作。

目前,鹤岗电视台法制部组织专人对南山煤矿、二十一中学、鹤岗市烟草专卖局三家单位进行集中采访,制作了法制专题节目,已在鹤岗电视台新闻综合频道播出,周三7:50分播出,次日6:50分重播,每片播出15分钟,连续播放两周。依法治市办刻录了三个专题节目光碟,免费发放各机关、企业、学校,要求组织观看。

鹤岗日报社派出记者随同采访,在报上登出2篇先进事迹。通过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收到了履盖面广、针对性、时效性强的效果,受到社会普遍欢迎。

下一步,还要录制法律进乡村、进社区、进单位先进典型专题节目,大力宣传"法律六进"活动先进典型经验,不断地探索法制宣传教育新形式、新方法,使法制教育更加贴近基层、贴近群众,不断总结经验,使"五五"普法工作向纵深发展。

9.云南省跨境婚姻群体怎样加入中国国籍

一、中缅边境地区跨境婚姻概况 中缅两国是山水相连的友好邻邦,边民自古便有着十分密切的交往联系,尤其是世代生息在中缅边境沿线两侧跨境而居的众多兄弟民族,更是同源共祖、语言相通、亲如手足,两国边民互婚有着长久的历史。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以及中国——东盟区域合作的发展,中缅边境商贸往来日益增多,边境地区跨境婚姻也随之增加,并有不断增加的趋势。以云南省临沧市为例,临沧与缅甸掸邦北部的果敢、佤邦和滚弄地区相邻,边界之间无天然屏障,可谓村寨相望,鸡犬之声相闻,双方长期互市往来,友好相处,历史上边民跨境通婚情况从未间断。

近几年,随着临沧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对外开放的扩大,中缅跨境婚姻人数不断增多,不仅是边境一线边民通婚,连内地县(区)与缅甸边民通婚的人数也日益增多。特别是2009年缅甸果敢“8.08”事件后,缅方局势不稳定,大量缅甸边民涌入临沧市,跨境婚姻人数大幅增加。

据临沧市民政局统计,截止2010年7月10日,全市有边民通婚总数4232对(到中国定居的数据),其中: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1388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844对,生育子女总数5320人,已办理落户手续2637人,未办理落户手续2683人。在临沧市南伞镇调研走访时,所到边境村寨,随时可见边民与缅甸姑娘组成的“跨境婚姻家庭”。

在中缅边境沿线其他地区的调查数据也充分说明了跨境婚姻群体数量不容忽视。例如,从德宏州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情况看:2005年至2010年4月,全州登记涉外婚姻为2085对,而中缅边民跨境婚姻就有2038对。

仅2009年,登记中缅跨境婚姻1158对,2010 年1月至4月,就登记了136 对。显然,在中缅边界沿线,还有大量未经登记的庞大的通婚群体,让人难以估计出具体人数。

由此可见,中缅边境地区跨境婚姻大量存在。 二、中缅边境地区跨境婚姻管理现行法律 中缅边境地区跨境婚姻的主体主要是边民,因此它的的登记与管理主要依照《中国与毗邻国边民婚姻登记管理试行办法》(1995年2月17日民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来进行。

《办法》第五条规定:边民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国边境县(市、区)民政部门。又根据《办法》第六条规定,结合中缅边境地区跨境婚姻实际,中缅边民申请跨境结婚登记的,缅甸边民必须持有下列证件和证明: (1)缅甸护照或代替护照使用的经双方通过外交途径确认的边境地区出入境证件。

(2)缅甸有效居民身份证件。 (3)缅甸边境县(市、区)政府机关出具的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婚姻状况证明和同意与中国边民结婚的证明。

(4)中国边境县(市、区)指定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中缅边境跨境婚姻中的缅方婚姻当事人一般是持中方婚姻当事人所在地的村级证明,向其所在地的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相应的证明材料,再向上逐级更换证明材料,最后,由缅特区政府或警察局向我方边境县民政局出具证明材料,边境县民政局据此予以办理结婚登记。

相对于《婚姻法》中的外国人婚姻政策来说,《办法》中规定的边民婚姻政策要简便易行得多,但是,在中缅跨境婚姻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中缅双方对待边民跨境婚姻的相关政策不一致,加之跨境婚姻办理程序复杂,且缺乏可操作性强的具体法律法规的引导。因此,在边民通婚现象越来越普遍的同时,边民事实非法婚姻的比例也在不断攀升。

三、跨境婚姻现行法律存在的问题 跨境婚姻立法滞后。在跨境婚姻群体日益增多、跨境婚姻问题逐步显现的今天,我国还尚未建立起一部针对跨境婚姻的专门法律。

现行《中国与毗邻国边民婚姻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只是部门规章,并制定于1995年,到现在已近20年。随着边境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边民的婚姻家庭观有了较大改变,边民的生活理念、价值取向、道德评价等方面也出现了很大变化,跨境婚姻立法明显滞后。

法律法规可操作性不强。我国婚姻登记立法虽完备,但分散,执行手续复杂,可操作性不强。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国与毗邻国边民婚姻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对边境地区的跨境婚姻规定的最详细,但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由于中缅双方对待边民跨境婚姻的相关政策不一致,所以在办理具体跨境婚姻手续时会出现一些问题,致使当事人无法拿到相应的证件和证明。很多时候,边民跨境结婚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不是婚姻当事人有意规避法律,而是缺乏可操作性强的具体法律法规的引导。

相关政策的脱节与不配套。取得国籍必须先取得户籍,而缺乏婚姻登记手续即无法取得户籍更不用说国籍,“按照现有法律,落户手续非常麻烦,即使符合规定,也要逐级上报到公安部,经过批准才能办理。”

瑞丽市公安局副局长刘绍宾介绍。在现实中,大多数涉外婚姻并没有依法办结婚证,因此落户也变得可望不可及。

由于跨境婚姻相关政策的脱节及其制度不配套、措施不到位,就连地方部门的相关工作人员都不知道办理国籍、户籍的具体程序,更不说边民了。这样,当边民面对办理各种手续的实际困难时就会变得束手无策。

政策法规发展不平衡。由于地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差异性,。

10.有关法制宣传日

200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将我国现行宪法实施日12月4日,作为每年的全国法制宣传日。

15年来,按照党中央关于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决议的要求,宪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得到比较广泛的普及;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普遍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和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不断增强;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明显增强,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逐步提高;随着普法教育的深入,依法治理工作全面展开,为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都发挥了积极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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