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防相关法律法规(2009关于北京普通地下室问题的处理的法律法规条文拜托了各位谢谢)其他

东莞法律咨询 2023-02-06 22:52

1.2009关于北京普通地下室问题的处理的法律法规条文拜托了各位 谢谢

乐市拉丁酒吧发生重大火灾,造成17人死亡,20人受伤;2月9日,中央电视台新址园区在建附属文化 中心工地发生重大火灾,造成了重大财产损失。

按照市领导的指示精神,为了深刻吸取火灾事故教训 ,举一反三,加强我区普通地下室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在深入贯彻落实 《关于印发北京市2008至2009年度冬春季火灾防控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防安字[2008]29号)、《 关于深刻吸取深圳特大火灾教训继续深入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防安字[2008]28号) 的基础上,区建委决定,从即日起利用一个月的时间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全区普通地下室人员密集 场所消防安全大检查,坚决消除各类火灾隐患。现将具体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巩固组织机构,落实安全责任 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利用已组建的组织机构深入细致的开展普通地下室检查活动,主管领导 要亲自带队,亲自抓,亲自过问,全面掌握任务落实情况,严格落实安全责任,一级抓一级,组织抓 个人,达到层层落实。

二、加强学习和宣传 要认真学习相关文件政策,落实安全管理标准。主要包括:《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 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52号);《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规范 》(试行)的通知(京民防发〔2006〕16号);《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人防工程和普 通地下室消防安全行政管理工作的通知》(消监字[2006]307号);《关于印发北京市2008至2009年 度冬春季火灾防控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防安字[2008]29号);北京市人民政府致全市人防工程、普通地下室产权单位(管理单位)、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公开信;《北京市房山区防火委员会关于 吸取福建长乐市酒吧重大火灾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房防安 字[2009]4号)等。

三、加强检查,务求实效 各单位要立即组织针对用于开设商市场、娱乐场所、旅馆以及居住使用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 全隐患大检查,对存在的安全出入口数量不符合要求、堵塞安全出口和消防通道、消防设施无法正常 使用、应急照明和疏散标志不符合要求、违章用火用电、各级岗位责任制不落实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要从严、从重处理。 已关闭及暂停使用的普通地下室,达不到相关使用要求的不能恢复居住使用,凡手续不全的普通 地下室人员聚集场所,应依法责令停止使用。

四、发挥地方政府作用,落实属地管理原则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152号令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市人防办关于 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6]2号)精 神,坚持属地管理原则,要将行政区域内普通地下室纳入管理范围;要与产权人、使用人、管理单位 签订《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责任书》,建立对本辖区内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巡视制度,定期清查 本辖区内地下空间的使用情况,发现违法使用地下空间或者地下空间存在事故隐患的,及时通知有关 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制度,落实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督的职责。 五、加强与消防等部门的联合执法,发现涉及其他部门执法权限的问题时,应填写《普通地下室 安全隐患协查单》送达相关部门查处。

深化消防宣传教育,提高普通地下室使用人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同时规范应急预案, 问题实施快速处置。

2.北京地下室禁止出租的法律条文或是相关管理条例是什么,具体说下

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 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第五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十五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3.我国第一部人防建设的法律

我国第一部人防建设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防护重点 第三章人民防空工程 第四章通信和警报 第五章疏散 第六章群众防空组织 第七章人民防空教育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防护重点 第三章人民防空工程 第四章通信和警报 第五章疏散 第六章群众防空组织 第七章人民防空教育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地组织人民防空,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 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国家根据国防需要,动员和组织群众采 取防护措施,防范和减轻空袭危害。

人民防空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 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人民防空经费由国家和社会共同负担。 中央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列入中央预算;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担的 人民防空经费,列入地方各级预算。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负担人民防空费用。 第五条国家对人民防空设施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 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第六条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的人民防空工作。

大军区根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授权领导本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七条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全国的人民防空工作。 大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中央国家机关的人民防空工作。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设置、职责和任务,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计划、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 关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八条一切组织和个人都有得到人民防空保护的权利,都必须依法履行人民 防空的义务。 第九条国家保护人民防空设施不受侵害。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侵占 人民防空设施。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对在人民防空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 织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防护重点 第十一条城市是人民防空的重点。国家对城市实行分类防护。

城市的防护类别、防护标准,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十二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防空袭方案及实施计划,必要时可以组织演 习。

第十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 划。 第十四条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 需要。

第十五条为战时储备粮食、医药、油料和其他必需物资的工程,应当建在地 下或者其他隐蔽地点。 第十六条对重要的经济目标,有关部门必须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制定应急 抢险抢修方案。

前款所称重要的经济目标,包括重要的工矿企业、科研基地、交通枢纽、通信 枢纽、桥梁、水库、仓库、电站等。 第十七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 进行监督检查。

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第三章人民防空工程 第十八条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 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 地下室。

第十九条国家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按照不同的防护要求,实行分类指导。 国家根据国防建设的需要,结合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水平,制定人民防空工程 建设规划。

第二十条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应当在保证战时使用效能的前提下,有利于平 时的经济建设、群众的生产生活和工程的开发利用。 第二十一条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 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建;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其他有关部门负责 组织修建。

有关单位负责修建本单位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 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 下室。

第二十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 标准和质量标准。 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备的定型、生产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所需的建设用地应当 依法予以保障;对人民防空工程连接城市的道路、供电、供热、供水、排水、通信 等系统的设施建设,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五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已经修建或者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护管理, 使其保持良好使用状态。

第二十六条国家鼓励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平 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响其防空效能。

第二十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影响人民防空工程使。

4.人防使用安全协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和《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座落、面积及用途 1、出租方将座落在 ,建筑面积 平方米,使用面积 平方米的人防工程租赁给承租方使用。 2、工程平时用途 。

二、租赁期限 租赁期共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三、租金及租金的交纳期限 租金:按使用面积计算,每平方米月租金 元,每年租金 元,总租金 元。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付款 ,付款日期应在前一次付款到期之日的前一个月支付,付款日期及金额分别为: 年 月 日,付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租金,计人民币 元; 年 月 日,付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租金,计人民币 元; 年 月 日,付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租金,计人民币 元。

四、履行保证金 签订合同时承租方应向出租方交纳履行保证金人民币 元。合同期满承租方未有违约行为,在双方办完交接手续后30日,则出租方如数退回履行保证金,承租方如有违约行为,保证金不予退还。

五、签订合同后,用于人员居住的工程,承租方应按规定向消防机构申报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审核、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审查和消防验收,在开业前取得《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同时按规定取得卫生主管部门的《卫生许可证》或检查认可。

并依法申请办理《人防工程使用证》。 六、租赁期间人防工程修缮及设备维护保养。

租赁期间的工程修缮及设备维护保养由承租人负责,相关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七、租赁期间的水、电、暖、通信、物业管理费等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八、人防工程的装修和改造。 在租赁期间,承租方经出租方同意,依照《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和《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安全管理规范》对工程进行装修、改造。

装修、改造方案和施工图纸必须经出租方同意,并报经丰台区人防工程管理所(其中工程改造须报丰台区民防局工程管理科审核),审定后方可组织施工。工程在装修改造期间禁止人员居住。

九、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因战备或其它涉及公共安全原因的需要,出租方有权收回出租的工程,并终止合同。承租方的装修改造损失及经营损失出租方不予赔偿。

十、承租人应按有关法规、规定要求的内容负责使用工程的消防、治安和防汛等安全工作,承担使用工程的消防安全责任、治安管理责任和防讯安全责任,并承担违反有关法规、规定而造成的全部损失和法律责任。 十一、承租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工程。

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装修改造的损失出租方不予补偿或赔偿。 1、《人防工程使用证》被依法撤销、吊销、注销的; 2、逾期60天不交付房租的; 3、擅自转租、转让、转包租赁工程的; 4、未经出租方同意,擅自对工程进行改造装修的;5、超过 月,未取得《人防工程使用证》;6、利用工程进行非法活动,或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单位或个人发生犯罪案件,给社会治安带来不良影响的; 7、承租方未按丰台区民防局和相关部门要求对工程进行管理,存在治安、消防、防汛等方面安全隐患不进行整改的; 8、有严重扰民问题、居民反映强烈,造成群体上访或在社会上造成影响的; 9、违反《人防工程安全使用责任书》的; 十二、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无故单方解除合同,违约方应向另一方支付3个月租金的违约金。

2、承租方逾期交付租金,每逾期一日,按应交租金总额的4‰支付违约金。3、承租方擅自转租、转让、转包的除解除合同外,一次性支付出租方违约金6万元,承租方因解除合同发生的一切损失出租方不予赔偿。

十三、营业执照 承租方在签约前,须出示合法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上述证件的复印件作为本租约的附件。

十四、租赁期满后,对工程内外自己装修的固定部分不得拆除,承租方对装修及改造的部分归出租方所有。 租赁期满承租方应及时腾空工程,交回《人防工程使用证》,逾期不腾房的,双倍支付租金。

十五、续租 承租方在不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和规定的前提下,承租方有优先承租权。承租方需要继续承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向出租方书面提出申请,逾期不提出续租申请,视为放弃续租,出租方有权将人防工程租赁他人。

续租需重新签定租赁合同。十六、签定本合同同时,应同时签订《人防工程安全使用责任书》及《使用人防工程维护设备设施协议》,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十七、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丰台区民防局协调解决,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八、其他约定事项1、2、十九、本合同一式三份,出租方二份,承租方一份。二十、本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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