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作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高速公路施工安全管理制度)其他

遵义在线 2023-01-22 18:30

1.高速公路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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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发布者:孙国廷

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1、安全管理 (1)建立、健全各级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责任落实到人。各项经济承包有明确的安全指标和包括奖惩办法在内的保证措施。有劳务使用和机械租用安全生产协议书。 (2)工人应掌握本工种操作技能,熟悉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3)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组织设计应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经技术负责人审查批准。 (4)进行全面的针对性的安全技术交底,受交底者履行签字手续。 (5)安全检查 建立定期安全检查制度。有时间、有要求,明确重点部位、危险岗位。 安全检查有记录。对查出的隐患应及时整改,做到定人、定时间、定措施。 (6)班组”三上岗、一讲评”活动 班组在班前须进行上岗交底、上岗检查、上岗记录的”三上岗和每周一次的”一讲评”安全活动。对班组的安全活动,要有考核措施。 (7)遵章守纪、佩戴标记。 2、施工用电 (1)支线架设 A、配电箱的电缆线应有套管,电线进出不混乱,不容量电箱上进线加滴水弯。 B、支线绝缘好,无老化、破损和漏电。 C、支线应沿墙或电杆架空敷设,并用绝缘子固定。 D、过道电线可采用硬质护套管理地并作标记。 E、室外支线应用橡皮线架空,接头不受拉力并符合绝缘要求。 (2)现场照明 A、一般现场所采用220V电压。危险、潮湿场所和手持照明灯具应采用符合要求的安全电压。 B、照明导线应有绝缘子固定。严禁使用花线或塑料胶质线。

2.高速公路安全生产制度

XX高速公路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承朝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施工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把承朝高速公路建设成优质工程、廉政工程和安全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技术规程》等国家和部门的法律法规,以及河北省有关政策规定和省交通厅文件要求,结合承朝高速公路建设的实际,制定本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二条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参与承朝高速公路建设的各监理、施工单位要积极运用安全系统工程技术,正确处理安全与工期、质量、效益等方面的关系,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要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在安全与生产发生矛盾时,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安全。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搞好施工。

第三条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增强法制观念。 第四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有权进行检举、控告。

第五条本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适用于承朝高速公路工程在建项目。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第六条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建设,是安全生产管理制度thldl.org.cn的组织落实体系。

从建管处、总监办、驻地办、各施工单位、到各施工队和班组,都要层层建立安全生产组织,把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各单位一把手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驻地监理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建管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安全生产办公室设在建管处办公室。 第八条各监理单位成立安全生产监督领导小组,负责对所辖合同段安全生产的监督和安全技术的指导,由总监理工程师或驻地监理工程师任组长,为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并指定一名专业工程师为专(兼)职安全监理,负责日常安全技术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各项目经理部相应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下设安质科(或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项目经理部经理、副经理、党支部书记、总工和安质科的科长组成。

安质科按照安全生产合同规定数量设置专(兼)职安全员。项目经理和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为第一和主要负责人。

第十条施工现场应设置安全管理人员和安全技术人员。施工单位所辖工区(队)应有兼职安全员。

现场施工员要分管安全。工区(队)负责人是本工区(队)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分管安全的副职领导是主要负责人。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建立保卫组织机构,设专人负责保卫工作,负责施工驻地和施工现场的治安工作,保证施工的正常进行。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二条参建单位要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人,做到安全职责明确。

第十三条安全领导小组职责 1、在建管处处长的直接领导下,负责分析全线的安全生产存在的薄弱环节,提出搞好安全生产的措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组织实施各项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办法。 2、组织做好安全生产检查活动并下发安全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单),对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人和事给予纠正或处罚。

3、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 4、总结、推广安全生产经验。

5、负责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和统计上报。 第十四条各岗位人员安全责任制 (一)建管处处长职责 1、对建管处安全生产负主要领导责任。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面的方针、政策。在制定、实施生产计划的同时,制定、实施安全生产计划和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建管处、各项目经理部要为安全检查使用车辆提供便利。

3、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定期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防止重、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发生。 4、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时,立即组织抢救,并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不得隐瞒不报。

5、组织对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防范措施。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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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哪位知道,公路工程安全方面有哪些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啊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公路管理常用法律法规手册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公路规划

第三章公路建设

第四章公路养护

第五章路政管理

第六章收费公路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二篇公路建设管理相关法规

(一)公路施工企业资质管理相关法规

(二)公路建设市场管理相关法规

(三)公路建设勘察设计管理相关法规

(四)公路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相关法规

(五)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相关法规

(六)公路建设招投标管理相关法规

(七)公路建设监督检查相关法规

(八)公路工程竣工验收相关法规

(九)公路两侧建设管理相关法规

(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相关法规

(十一)收费公路建设管理相关法规

(十二)其他相关法规

第三篇公路路政管理相关法规

(一)路政管理综合法规

(二)路政巡查管理相关法规

(三)超限运输管理相关法规

(四)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管理相关法规

(五)公路养护管理相关法规

(六)公路路产路权管理相关法规

第四篇收费公路管理相关法规

(一)收费公路管理综合法规

(二)收费公路收费项目审批相关法规

(三)收费公路收费站管理相关法规

(四)收费公路收费管理相关法规

(五)收费公路路政管理相关法规

(六)收费公路权益管理相关法规

(七)收费公路免费通行车辆管理相关法规

(八)收费公路管理相关法规

第五篇高速公路管理

(一)高速公路管理综合法规

(二)高速公路收费管理相关法规

(三)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相关法规

(四)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相关法规

(五)其他相关法规

第六篇公路规费征收管理相关法规

(一)公路规费征收综合性法规

(二)养路费征收管理相关法规

(三)公路运输管理费征收管理相关法规

第七篇公路交通管理相关法规

(一)公路交通管理综合性法规

(二)公路交通安全管理相关法规

(三)公路事故处理相关法规

(四)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法规

(五)交通运输管理相关法规

(六)交通通信管理相关法规

第八篇公路管理综合性法规

(一)公路管理相关法规

(二)车辆管理相关法规

(三)公路环境管理相关法规

(四)公路建设税务管理相关法规

(五)县乡公路管理相关法规

4.高速公路管理条例规定

原发布者:王晓宁

高速公路管理条例规定

高速公路管理条例规定一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完好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路路政管理,是指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公路主管部门的授权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设施(以下简称“路产”),维护公路合法权益和为发展公路事业所进行的行政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的路政管理

专用公路路政管理,可以参照本规定办理。

第四条公路路政管理工作遵循“管养一体、综合治理、预防为主、依法治路”的原则。

第二章路政管理

第五条公路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检查。省、地(市)、县(市)级公路管理机构可分别设立相应的路政管理部门,配备相应的路政管理人员,具体实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公路养护道班和养护人员对所辖路段应依法保护路产,制止毁坏路产行为,并及时向公路管理机构和路政人员报告有关情况。

第六条路政管理人员分为专职路政管理人员、兼职路政管理人员和义务路政管理人员。兼职、义务路政管理人员由县(市)级公路管理机构聘用。

第七条公路管理机构及专职路政管理人员行使下列职权((

5.关于高速公路质量法律法规有哪些

公路项质量管理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有以下几种: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办法》

《交通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工作管理办法》

《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制办法》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办法》

《公路工程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等。

6.高速公路安全专职部门成立是根据什么规定

安全专职部门成立肯定是为了保障安全,高速公路方面的话,在经济发展和方便大众上都担负着重要作用。成立部门是为了为了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得到落实,对高速公路各方面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进行处理以及出现安全事故时候,专门负责等等。

从企业法律责任角度来分析:《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重大责任事故追究条例》等若干法律都对企业安全生产的法律责任由明确要求:安全生产法规定是“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所以无论是从法律还是从自身来看,都是需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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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寻公路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一、总则 1、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各级领导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2、、为加强施工过程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施工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3、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论处。

二、机构与职责 1、成立由项目经理为组长,项目总工为副组长,各相关职能部门、工程技术人员为骨干成员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本标段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事故等工作。 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 2、各级工程师和技术人员在审核、批准技术计划、方案、图纸及其他各种技术文件时,必须保证安全技术和劳动卫生技术运用的准确性。

3、各级工程师和技术人员必须在本职业务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 4、现场施工人员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发现不安全情况,及时报告领导,迅速予以排除。

三、安全教育与培训 1、对新职工、临时工、民工、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的三级教育才能准其进入工作岗位。对改变工种的工人,必需重新进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岗。

2、施工单位应保证所有参加工程项目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其生产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应记入个人工作档案。

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3、定期组织项目人员学习、交流,分析工程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安全隐患。

每次会议都需有相关书面记录并由参加人员签字后归档。 4、工程项目施工必须实行安全技术逐级交底制度,纵向延伸到全体作业人员。

安全技术交底必须具体明确,应将工程概况、施工方法、施工程序、安全技术措施等向施工队长、班组长、作业人员进行详细交底,并书面记录。交底记录应按要求归档。

四、安全生产要求及规范 ? 施工现场安全 1、施工作业区内严禁一切非工作人员进入。严禁非作业人员接近和触碰正在施工运行中的各种机具与设施。

2、在城镇和居民区内施工使用发电机、空压机、吹缆机、电锤、电锯、破碎锤(炮)等有噪声扰民时,应采取防止和减轻噪声扰民措施,并按照在相关部门规定时间内施工。需要在夜间施工的或在禁止时间内施工的,应报请有关单位和部门同意、批准。

3、施工现场有两个以上施工单位交叉作业时,建设单位应明确各方的安全职责,对施工现场实行统一管理。 4、遇有强风、暴雨、大雾、雷电、冰雹、沙尘暴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露天作业。

雷雨天不得在电杆、铁塔、大树、广告牌下躲避。 5、在炎热或寒冷、冰雪天气施工作业时应采取防暑或防寒、防冻、防滑措施。

6、严禁在有塌方、山洪、泥石流危害的地方和高压输电线路下面架设帐篷及搭建简易住房。 7、消防器材设置地点应便于取用,分布位置合理。

使用方法必须明示,必要时进行示范,做到人人会用。消防设施不得被遮挡,消防通道不得堵塞。

8、施工现场有两个以上施工单位交叉作业时,建设单位应明确各方的安全职责,对施工现场实行统一管理。 9、施工人员、车辆进入高速公路施工时,应在距离作业地点的来车方向按相关部门的要求分别设置明显的交通警示标志和导向箭头指示标志,按指定位置停放施工车辆,并有专人维护交通。

10、施工安全警示标志应根据施工作业点“滚动前移”。收工时,安全警示标志的回收顺序必须与摆放顺序相反。

安全警示标志的摆放、回收及看守应由专人负责。 ? 施工驻地安全 1、施工驻地临时搭建的员工宿舍、办公室、仓库必须安全、牢固、美观,符合消防安全规定,不得使用易燃材料搭设。

临时搭建的生活设施不得靠近电力设施,应保证与高压架空电线的水平距离大于6m。施工驻地应按规定配备消防设施。

员工不得在宿舍擅自安装电源线和使用违规电器。 2、宿舍内应设置生活用品专柜,生活用品摆放整齐。

宿舍必须设置可开启式窗户,保持室内通风。宿舍夏季应有防暑降温措施,冬季应有取暖和防煤气中毒的措施。

生活区必须保持清洁卫生,定期清扫和消毒。 3、应定期对住宿人员进行安全、治安、消防、卫生防疫、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教育。

4、施工驻地临时食堂应有独立的制作间,配备必要的排风和消毒设施。施工驻地临时食堂应严格执行食品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炊事人员应有身体健康证,上岗应穿戴洁净的工作服、工作帽,并保持个人卫生。

? 施工交通安全 1、必须建立、健全车辆、驾驶员管理制度和档案。选聘施工车辆驾驶员,应严格考察其素质,必须具有熟练的驾驶技术。

2、驾驶员必须遵守交通法规。驾驶车辆应注意交通标志、标线,保持安全行车距。

8.交通安全相关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

第七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非机动车 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

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九条 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

第十条 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接受对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

但是,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 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一条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一) 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二) 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 (三) 机动车用作抵押的; (四) 机动车报废的。 第十三条 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地方,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

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第十五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

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

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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