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儿童法律法规宣传讲话稿(关于法律宣传主题的演讲稿)其他

资阳在线 2023-01-20 08:23

1.关于法律宣传主题的演讲稿

每个公民都应该学习社会主义法律知识。

有人认为学法是一件无所谓有也无所谓无的事。其实,这种观念是不正确的。

当今我们的家庭生活,学校生活,以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离不开法。我们身边的学多问题都要依法解决。

所以,一个合格的公民必须是一个知法,懂法,且要守法的公民。要有法制观念,要懂法律知识。

要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 对于香港这个有名的法制社会,大家都不会陌生。

可是大家知道吗?香港的法律是多么的井井有条。无论是在生活中,学习中,还是在工作中,人们都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

所以,香港的经济处于领先地位。人们的文化素质也很高。

可见,法律是多么的重要! 知法,守法是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的需要。我们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人民的希望。

祖国和人民盼望我们健康成长,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为了不辜负党和人民的期望,我们青少年学生不仅要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高尚的道德情操和现代科学文化知识,而且要有法律知识和守法观念,懂得合法与非法,违法与犯罪等道理,自觉依法办事。

这样才能抵制各种不良影响,促进自己健康成长。否则,就会成为法盲,就会自觉的或不自觉的做出损害国家,社会和人民利益的事情。

使自己陷入歧途,甚至走上犯罪道路。 如果社会成员不懂法,不守法,大家都随心所欲,为所欲为。

那社会就会陷入极端混乱之中。那样社会就无法存在和平发展。

人们就无法生活,学习和工作,人民的生命,财产和各种权利就无法得到保护。因此,知法、守法是我们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为了祖国的明天,也为了我们自己,去学法、了解法,让我们每一个人都做一个知法守法的合格公民吧。

2.妇幼保健法律法规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妇幼保健机构的规范化管理,保障妇女儿童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依据《母婴保健法》、《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是由政府举办,不以营利为目的,具有公共卫生性质的公益性事业单位,是为妇女儿童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的专业机构。第三条 妇幼保健机构要遵循“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保健与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的妇幼卫生工作方针,坚持正确的发展方向。

第四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妇幼保健机构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妇幼保健机构的规划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功能与职责第五条 妇幼保健机构应坚持以群体保健工作为基础,面向基层、预防为主,为妇女儿童提供健康教育、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在切实履行公共卫生职责的同时,开展与妇女儿童健康密切相关的基本医疗服务。

第六条 妇幼保健机构提供以下公共卫生服务:(一) 完成各级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下达的指令性任务。(二) 掌握本辖区妇女儿童健康状况及影响因素,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本辖区妇幼卫生工作的相关政策、技术规范及各项规章制度。

(三) 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对本辖区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开展的妇幼卫生服务进行检查、考核与评价。(四) 负责指导和开展本辖区的妇幼保健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组织实施本辖区母婴保健技术培训,对基层医疗保健机构开展业务指导,并提供技术支持。

(五) 负责本辖区孕产妇死亡、婴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出生缺陷监测、妇幼卫生服务及技术管理等信息的收集、统计、分析、质量控制和汇总上报。(六) 开展妇女保健服务,包括青春期保健、婚前和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更年期保健、老年期保健。

重点加强心理卫生咨询、营养指导、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生殖道感染/性传播疾病等妇女常见病防治。(七) 开展儿童保健服务,包括胎儿期、新生儿期、婴幼儿期、学龄前期及学龄期保健,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对托幼园所卫生保健进行管理和业务指导。

重点加强儿童早期综合发展、营养与喂养指导、生长发育监测、心理行为咨询、儿童疾病综合管理等儿童保健服务。(八) 开展妇幼卫生、生殖健康的应用性科学研究并组织推广适宜技术。

第七条 妇幼保健机构提供以下基本医疗服务,包括妇女儿童常见疾病诊治、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产前筛查、新生儿疾病筛查、助产技术服务等,根据需要和条件,开展产前诊断、产科并发症处理、新生儿危重症抢救和治疗等。第三章 机构设置第八条 妇幼保健机构由政府设置,分省、市(地)、县三级。

上级妇幼保健机构应承担对下级机构的技术指导、培训和检查等职责,协助下级机构开展技术服务。设区的市(地)级和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的变动应征求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意见。

不得以租赁、买卖等形式改变妇幼保健机构所有权性质,保持妇幼保健机构的稳定。第九条 妇幼保健机构应根据所承担的任务和职责设置内部科室。

保健科室包括妇女保健科、儿童保健科、生殖健康科、健康教育科、信息管理科等。临床科室包括妇科、产科、儿科、新生儿科、计划生育科等,以及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等医技科室。

各地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增加或细化科室设置,原则上应与其所承担的公共卫生职责和基本医疗服务相适应。第十条 妇幼保健院(所、站)是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的专有名称,原则上不能同时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机构不得使用该名称。

第十一条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具备与其职责任务相适应的基础设施、基本设备和服务能力。第十二条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根据《母婴保健法》、《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

从事婚前保健、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助产技术、终止妊娠和结扎手术的妇幼保健机构要依法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3.妇女及儿童的保护权益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政治权利 第三章 文化教育权益 第四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第五章 财产权益 第六章 人身权利 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 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 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

禁止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妇女。 第三条 国务院制定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妇女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 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保障妇女的权益。 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为妇女依法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条 国家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妇女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第七条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依照法律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利益,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 第八条 对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政治权利 第九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 第十条 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对涉及妇女权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妇女联合会的意见。 妇女和妇女组织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

国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妇女代表的比例。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

第十二条 国家积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必须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并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担任领导成员。

国家重视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女干部。 第十三条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代表妇女积极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各级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会员,可以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推荐女干部。 第十四条 对于有关保障妇女权益的批评或者合理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听取和采纳;对于有关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第三章 文化教育权益 第十五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 第十六条 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根据女性青少年的特点,在教育、管理、设施等方面采取措施,保障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

第十八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履行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除因疾病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对不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

政府、社会、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并创造条件,保证贫困、残疾和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规定把扫除妇女中的文盲、半文盲工作,纳入扫盲和扫盲后继续教育规划,采取符合妇女特点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方法,组织、监督有关部门具体实施。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根据城镇和农村妇女的需要,组织妇女接受职业教育和实用技术培训。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从事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

4.有关群殴妇女跟儿童的法律法规

有关保障妇女儿童权益的法律、法规及文件

(一)全国制定颁发的有关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法规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节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节录)见法规文件蓝皮书P14-17;

3、《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见妇女法规选黄皮书P1-8;

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节录)见法规文件蓝皮书P2-4;

5、《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节录)见法规文件蓝皮书18-24;

6、《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节选)见妇女法规选黄皮书P96-100;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摘录)见妇女法规选黄皮书P79-80;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摘选)见妇女法规选黄皮书P83-84;

9、《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见蓝皮书P25-34;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节选)见妇女法规选黄皮书P85-88;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13、《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见妇女法规选黄皮书P49-51;

14、《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见妇女法规选黄皮书P52-56;

15、《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见妇女法规选黄皮书P57-58;

16、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问题的请示》的复函。见妇女法规

5.农村基层三八妇女节妇女主任该从哪方面宣传教育主持会议

今年是国际妇女运动103周年,为庆祝我们的“三八”妇女节,村两委会组织大家欢聚一堂,在此,我以村妇女主任的身份向与会的姐妹们致以节日的问候和崇高的敬意,并通过你们向全村委的妇女姐妹致以亲切的节日问候。

我叫陈凤文,是上庵村委会的妇女主任,受赵书记的委托和安排,在这里讲几句话,讲得不好,请见谅。

在过去的一年里,我们广大妇女在各级妇联的领导下,在两委会的关怀下,与时俱进,积极参与各项社会活动,在精神和物质文明建设中真是起到“半边天”作用,成为一支不可替代,不可或缺的主力军。

我们的姐妹中,有当保姆的,有做家政的,有入城进厂打工的,有搞建筑的,她们在各行各业中找到适合自己的位置,他们为自己的家庭增加了收入,也为社会创造了财富。

各村都有不少男人外出打工发展,而妇女则留守种田,犁耕播种全包揽,还要肩负起抚养,教育孩子,照顾老人的责任,真很了不起啊!在上庵村委的一千多个家庭里,丈夫经商或从政的不少数,他们事业的成功,生意的兴旺都离不开一个理想和支持自己的贤内助,我觉得我们妇女是最伟大的。

在刚刚过去的2012年,我们紧紧围绕着赵汝祥书记和谢坤副书记五年战略的发展思路,坚持科学发展,坚持实干振兴我们上庵,我们已把上庵小学申请成为规范化小学,上庵幼儿园改名为上庵附属幼儿园。我要积极履行工作职能,努力发挥妇女优势,大力宣传男女平等。在依法维护妇女权益,提高妇女法律法规的思想觉悟,提高妇女的综合素质,推动未成年人家庭教育,关爱儿童等方面,很好地发挥妇女群众桥梁纽带作用。在家庭和谐,社会稳定等因素中起到调味剂作用。

2013年是高歌猛进的一年,我希望妇女姐妹们要发挥好自己的优势,推动我上庵妇女工作向前发展。广大妇女要以自强不息的精神状态,力争一流的工作作风为上庵发展做出新贡献。在此,我提几点希望和要求:

一、要不断加强学习,全面提高自身素质;形势在发展,知识在更新,我们所处的时代,科科技进步日新月异。希望广大妇女们要有增强学习的紧迫感,要认真学习《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为核心的基本法律法规,要通过不断学习,才能使妇女们以积极健康的心态参与社会竞争。

二、把农村妇女工作做好;我们的广大妇女要继续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在家庭里,我们的妇女都是当家人,辛苦持家,发扬不怕苦,不怕累的精神。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妇女在社会地位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提高。但是家庭暴力等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妇女儿童的身心健康。但是,我要倾听妇女群众的心声,切实为妇女儿童办好事、办实事欢迎各位姐妹们随时向妇女组织反映个人实际情况。

三、积极为上庵经济发展作出新的贡献;上庵七千多人,我们的广大妇女是必不可少的一支重要力量。妇女是能撑起“半边天”的栋梁,例如崔惠新女士,她就是成功的“半边天”,她勇于创新,善于创业的精神,她被评为市的优秀妇女工作者。是一个好媳妇,贤内助,好母亲,希望广大妇女们包括我在内以她为榜样,努力向她学习。把我们的妇女工作做好。我们将一如既往地给予妇女们更多的关心和支持,为上庵妇女人才的成长,为妇女地位的提高,为更好地发挥妇女同胞的作用创造良好条件。

姐妹们,在新的一年里,我们面临的工作更加艰苦,我们发挥“半边天”的作用,共同进步,谋求发展,我很希望姐妹们一如既往支持村委会工作,为我们上庵明天的辉煌而努力奋斗!

最后,祝领导们、姐妹们节日愉快,身体健康,光彩靓丽,心想事成,家庭美满幸福!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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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在基层实施妇女儿童新规划有啥好建议

(一)加强领导,认真落实,完善并实施好新一轮妇女儿童发展规划。

要进一步加强对妇女儿童发展工作的领导,进一步认真总结第一个十年规划实施经验,不断完善新一轮规划,使之更具现实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建立健全对成员单位实施规划的量化考核激励机制,明确目标,细化责任,强化督促,抓好落实。

(二)突出重点,创造条件,认真解决好规划实施及妇女儿童事业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要加强对规划中重点、难点指标的督促落实,通过加大宣传、提高服务水平等工作的扎实开展,进一步降低孕产妇死亡率;通过不断加大对高中教育的投入,提高高中阶段毛入学率;通过不断完善分性别统计工作,使指标更加客观全面地反映妇女儿童发展现状。

(三)整合资源,加大投入,健全完善涉及妇女儿童的社会公共基础设施。进一步加大对卫生、教育、计生等惠及妇女儿童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妇女儿童事业发展的投入力度;积极协调整合计生部门资源,不断提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工作;更加重视学前教育(幼儿园)的建设和规范管理。

(四)强化支持,多方争取,进一步加强妇儿工委自身建设。各级各部门及社会各界要继续支持好妇女儿童工作,努力争取增加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

妇儿工委要加强对工作人员及成员单位的教育培训,努力提高干部队伍素质,以更好地发挥妇儿工委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作用。 (五)加强宣传,提高认识,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妇女儿童发展的良好氛围。

多渠道、多形式地加大对“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儿童优先”发展原则、妇女儿童维权法律法规和妇女儿童发展规划各项内容的宣传,不断增强妇女儿童自身维权意识和发展意识,提高社会各界对“两规”的知晓率,强化成员单位职责意识。 积极探索、健全有利于妇女儿童教育、就业、维权等的长效机制,落实好相关政策,不断优化妇女儿童的生存、发展环境。

7.法院如何保护妇女儿童年的合法权益

(一)加强权益保护力度。

妇女在婚姻家庭、财产权益方面受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家庭暴力是危及妇女婚姻家庭权益的主要问题,对家庭暴力引发的离婚案件,承办法官在妥善处理夫妻双方关系的基础上,做好财产、子女的分配工作,并尽可能地照顾女方;对拐卖妇女儿童、强奸、卖淫嫖娼等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犯罪,继续保持严打态势,严厉惩罚犯罪,做好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工作,尽量减少当事人的损失。 (二)设立专门保护机构。

建立专门的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合议庭和少年法庭,实现妇女儿童维权法庭和特邀陪审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增强法官维权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拓宽维权工作领域,强化维权工作手段,动员全社会力量,切实维护好妇女儿童的合法利益,发展壮大行政、司法维权组织,建立维权志愿者队伍,为妇女群众提供切实有效的司法服务。 (三)积极开展普法教育。

深入社区、村组开展法制宣传,将《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落到实处,针对农村出嫁女土地权益维护、婚姻家庭中妇女权益受损的案件,做好普法宣传工作,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妇女利益受损的情况;开展送法进校园活动,用典型案例教育学生,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加强对未成年犯加强教育、感化、挽救工作,确保他们改过自新。 (四)加强维权联盟建设。

法院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基础上,加强与妇联、公安、检察院、司法局等部门的联系沟通,形成相互协作、各司其职的社会化维权网络,实现妇女儿童法律咨询服务与法律援助一体化。 (五)开辟维权绿色通道。

对侵害妇女儿童案件,采取“三优先”,即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依法保障妇女儿童能平等的享受财产权、继承权、抚养权以及获得赔偿的权利,对实施家庭暴力以及虐待、遗弃儿童的违法行为,依法从重从快惩处。

8.急用一篇法制教育演讲稿关于小学生的法制教育演讲稿

首先就是一定要自觉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规范,这是每一个公民的义务,更是我们同学们在自我防范违法犯罪中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作家柳青有这样一句名言:人生的道路虽然漫长,紧要处却常常只有几步。同学们还没有走上社会,前面的道路还很长,一定要走好每一步,学会分析,学会辩别,学会拒绝,才能学会自我保护,否则一旦触犯法律,法律是无情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会造成一失足成千古恨的遗憾,后悔莫及。

最近几年,我县青少年犯罪人数和比重逐年递增,案件性质涉及盗窃、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抢劫、强奸、敲诈勒索等等,而他们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有多方面的,只有针对违法犯罪的原因进行分析,才能采取有效措施,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总结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家庭环境不好,家庭教育扭曲。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第一任教师。现在由于独生子女增多,家庭生活水平提高,不少家庭过分宠爱子女,无原则迁就子女的要求,养成子女唯我独尊,以自我为中心、自私自利、任性、蛮横、粗野、为所欲为等畸型性格,当他们的需要得不到满足,就会不惜采用违法犯罪的手段铤而走险。

也有的父母脾气暴燥,子女一有问题,开口就骂,动手就打,这样久而久之,就会导致子女产生对抗心理,或者造成悲观、自卑心理,失去进取心。还有由于有的家庭父母残缺,有的是去世或者有的是离了婚,缺乏父爱或者母爱,没有健全的家庭教育,失去精神支柱,容易造成情绪低落,从而产生多疑、孤僻等病态心理,形成人格分裂与性格障碍。

也有的虽然父母健在,但是因为教育方法不当,或者父母榜样教育不良,自己整日参与赌博等违法活动,思想不健康或者作风不正派,或者行为不检点,这样时间一长,他们的子女经过耳濡目染,潜移默化,逐步染上恶习,导致有样学样,也走上犯罪道路。据我国某城市对2000名青少年罪犯进行的调查显示,他们中的24%来自父母离异或者父母中有一人去世的家庭,另有20%是家庭其他成员有过犯罪记录的,余下的人是因为缺乏父母管教。

不良的社会影响,引人误入歧途。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各种思潮并存,有些丑恶现象容易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比如说有钱就有一切这种观念,他们作案时心安理得,根本没有一种负罪感,直到事发东窗才追悔莫及。还有就是现在大街上到处是录像网吧,受到录像网吧里非法出版物的影响,从中学到一些作案方法后不惜以身试法,以致走上犯罪道路。

3、放松自己的思想建设,缺乏远大理想和奋斗目标。以为这只是空洞无物的理论,辩别能力和自控能力不够,法制观念淡薄,没有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不求上进。

不懂得自尊自爱,只追求吃喝玩乐,没有心思学习,甚至发展到逃学弃学,过早地步入社会,在不良因素诱惑下,很快走上歧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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