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如何执行法律法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如何理解和执行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六)其他

佳木斯律师 2023-01-02 13:31

1.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如何理解和执行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六)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如何理解和执行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六)

1.市人大代表在被监视居住期间可否参加人大会议

问:我省益阳市一人大代表因受贿罪被省人民检察院益阳地区分院立案侦查,后又被监视居住。益阳市即将召开第三次人代会,这位被监视居住的人大代表能否出席人大会议?(湖南省人大常委会,1992年1月14日)

答:市人大代表经市人大常委会许可被监视居住,在此期间,可以参加市人大会议;也可以采取由本人请假的办法。(1992年1月31日)

2.原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犯罪被判刑8年,开除公职手续应由谁办理

问:原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韩福才被判刑8年,按国务院规定应当开除公职,手续应由谁办理?省人大常委会的意见是:此人在判刑前已被罢免了副主任职务,可否按一般干部开除公职?(人事部,1992年1月23日)

答:1982年10月29日,劳动人事部《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中几个问题的解答》中答复:“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缓刑除外),即办理开除手续。”原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韩福才犯罪被罢免后,又被判刑8年,可参照劳动人事部的以上答复,由其行政关系所在的机关办理开除手续。(1992年4月13日)

3.一直从事审判工作的工人能否被任命为审判员

问:我市某区人大常委会拟任命一助理审判员为审判员,该助理审判员一直在矿山法院从事审判工作,但至今未转为干部,还是工人,他能否被任命为审判员?(张家口市人大常委会,1992年5月4日)

答:法院组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二十三岁的公民,可以被选举为人民法院院长,或者被任命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但是被剥夺过政治权利的人除外。”“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必须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你们所提的那位助理审判员能否被任命为审判员,可由区人大常委会根据以上规定审议决定。(1992年6月15日)

4.县人大常委会撤换法院院长应如何报批

问: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撤换县人民法院院长要报请上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具体报批程序如何?(宁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1992年6月5日)

答: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如果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人民法院院长需要撤换,须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报经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根据这一规定,撤换县人民法院院长须由县人大常委会报请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报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1992年7月2日)

5.人民法院宣告缓刑的未成年人可否参加高考

问:我省永安市一中学生因合伙盗窃于1990年6月2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半。该中学生今年参加高考。省教委提出,根据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条例》规定,有刑事犯罪行为的,要经过两年考察,方可决定是否能参加高考。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宣告缓刑的未成年人升学不受歧视。根据这一规定,该中学生今年是否可以参加高考?(福建省人大常委会,1992年7月2日)

答: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人民法院免除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教养或者服刑期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因此,被人民法院宣告缓刑的未成年人,可以参加高考。(1992年7月6日)

2.人大应怎样切实行使监督权

一是依法监督的原则。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离开了宪法和法律的监督就失去了法律依据。人大监督的对象、内容、范围和方式都要严格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的程序,对法定的对象进行监督。是否需要行使监督权,如何行使监督权都要以法律为准绳。只有坚持依法监督,监督才能有权威性和法律效力。

二是职权分工的原则,或者说是不包办代替的原则。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要做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就必须遵循宪法规定的国家机关职权分工的原则。宪法和有关法律在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统一行使国家最高权力的前提下,明确划分国家的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并规定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这样规定既可避免权力过分集中,又能使国家机关各项工作有序有效地进行。因此,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权,不允许侵犯和代替其他国家机关的职权,不能包办代替“一府两院”的工作。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责成“一府两院”予以处理解决,人大常委会不直接处理或办案。

三是监督大事的原则。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主要应是涉及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重大问题。人大监督的内容应该是国家和地方事务中那些带有根本性、长远性的重大事项。即工作监督要抓大事,法律监督要抓典型。如果事无巨细,样样都管,就容易干扰“一府两院”的正常工作。

四是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显著特点,是集体行使监督权。即监督意向的确定,监督行为的实施,监督结论的形成,都要按照法定程序,经过集体讨论,通过会议表决来决定。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委员个人视察、调查只能提出意见和建议,或为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权提供信息和建议。主任会议和常委会的工作机构也主要是为常委会的监督做必要的准备和组织协调、了解督办等工作,不能直接做出决定和进行处理,任何处理决定都由人大及其常委会集体做出。

五是坚持党的领导的原则。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和它的工作人员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必须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进行。重大问题,必须及时向党委请示报告,这也是一项重要的政治原则,必须坚决执行。

3.如何用法治思维统领人大工作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十八届四中全会又把依法治国作为会议主题,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目标。

地方人大常委会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理当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高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做法律法规的信仰者、坚守者,做依法治国的维护者、推动者。强化法律至上意识 推进民主法制建设是人大义不容辞的职责,人大工作应始终坚持法律至上理念,善于运用法治思维,从法律的角度思考问题,时时处处遵从法律,做到不唯上、不唯权、只唯法。

要把牢固树立法治意识当做立身之本,强化法律知识的学习运用,使人大法律学习经常化、制度化。湖南省冷水江市人大常委会组织代表和人大工作者参加上级组织的各类培训与学习,举办代表履职培训班,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工作者、乡镇人大主席赴全国人大培训基地参加专题培训,使这些参训人员在培训中增长法律知识、强化法制观念、增强应用法律本领。

人大代表应当熟悉和掌握开展人大工作、履行代表职责必备的法律和专业知识,要乐当法制宣传员和监督员,把宣传法律法规作为代表履职和联系群众的重要内容,同一切违法行为作斗争;要在实际工作中养成法治习惯,做“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的表率。人大机关应把法治意识贯穿于人大工作实践中,体现在行权履职的全过程。

人们常说“人大是个讲法的地方”,这就要求人大工作要习惯于用法治思维来思考问题、分析问题,用法治方式来解决问题、落实问题,让法治精神根植于心中。市人大常委会根据监督法的要求,对所有的工作规则和管理制度进行了一次大修订和清理,实现了人大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所谓正人先正已,衡阳人大特大贿选案殷鉴不远,如果不依法办事,地方人大也可能犯大错误。人大开展工作要依法,人大代表及人大机构的产生更要依法。

在各级人大代表选举和人大常委会的选举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精心组织好选举宣传、代表候选人提名与确定、投票选举等各项工作。加强选举监督,对选举的各个环节进行全程监督,注重发挥党组织,监察、审计等部门以及新闻媒体、人民群众在选举监督中的作用。

确保选举工作依法开展,各项程序公开公正。维护法律实施权威 宪法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

因此,社会大众法律意识的强弱、法律贯彻执行情况的好坏,都与地方人大有着莫大的关系。法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地方人大应视推进法治建设为已任,通过执法检查、专题询问、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等方式,加强对各项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通过执法检查,坚决纠正法律在执行过程中的变形走样,对执法部门选择性执法或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行为要督促“一府两院”进行严厉查处,对法律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其他问题,要向“一府两院”提出执法检查建议,监督其予以改正,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对于法律与现实脱节,有待改进和完善的地方,要如实向上级人大提出修改建议,以利于法律得到更好的贯彻实施,为促进地方立法民主化、科学化、提高立法质量做出贡献。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地方人大进行法律监督的一项重要职能,要依照法律规定,把握标准、细化程序,加大审查监督力度,凡不符合法律要求的,要严肃指出,限期改正,或者废止,坚决防止红头文件与法律相冲突的情况发生,从源头上保证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有效。对于某些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但群众反映较大、带有一定区域特征的法律问题,要协调有关部门按照法定原则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确保法治精神与工作实践相统一。

我市注重充分发挥备案审查职能,通过定期召开座谈会、讨论会等形式,加强与政府法制部门的沟通联系,通过严格把关,对部分有违法律、有违群众利益的文件条款及时提出修改建议,较好地发挥了备案审查的法律监督作用。依法开展工作监督 对“一府两院”进行工作监督是法律赋予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

要抓住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且反应强烈的热点问题、“一府两院”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作出监督计划。要加强调查研究,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实效性。

把视察、调研及开展各项监督工作中了解到的信息、掌握的情况应用到决策中去,善于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人民意愿。冷水江市人大常委会2013年出台的《关于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监督的决定》《财政预算审查监督暂行办法》做到了党的主张与人民意愿的有机结合,体现了人大对社会热点问题的密切关注和强力监督。

坚持党的领导与人大依法任免相统一,努力做好人事任免工作,不断完善被任命人员的任前法律培训与考试、任前考察、履职承诺、民主审议及任后履职承诺测评等制度,加强对被任命人员的任前、任中、任后监督。强化被任命人员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人大意识,监督其依法用权,公正用权。

防止权力被滥用,制止权力乱作为,确保权力。

4.如果人大代表犯法,要走怎样的法律程序

人大代表犯法,要走的法律程序是:

1、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需申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申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得到允许后才可以逮捕或者刑事审判。

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对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

2、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如果被逮捕、受刑事审判、载者被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执行机关应当立即报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

补充: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人大代表也不例外,人大代表与普通公民违法后,其法律后果是平等的。

人大代表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

5.人大颁布的是法律,那法规,准则算不算法律规定,要不要实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决定具有法律效力,其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四)解释法律;

(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八)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十)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十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十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查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十三)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十四)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十五)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

(十六)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十七)决定特赦;

(十八)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十九)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二十)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二十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6.请问,人大常委会对涉嫌刑事犯罪的人大代表,许可采取强制措施的具

1.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

如果人大代表因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或者人大常委会报告。对县以上各级人大代表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或者人大常委会许可。

法律还规定,对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采取逮捕、拘留等法律规定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或者进行刑事审判的,执行机关应当立即报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对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代表人身权利的行为要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法律责任。

7.人大代表在执行职务时有哪些法律上的保障

人大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一条 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对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受理有关机关依照本条规定提请许可的申请,应当审查是否存在对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进行法律追究,或者对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等其他执行职务行为打击报复的情形,并据此作出决定。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被逮捕、受刑事审判、或者被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执行机关应当立即报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第三十三条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参加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安排的代表活动,代表所在单位必须给予时间保障。

第三十四条 代表按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执行代表职务,其所在单位按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和其他待遇。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根据实际情况由本级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第三十五条 代表的活动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专款专用。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保持联系,扩大代表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活动的参与。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为本行政区域内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必要的条件。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工作情况,提供信息资料,保障代表的知情权。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有计划地组织代表参加履职学习,协助代表全面熟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掌握履行代表职务所需的法律知识和其他专业知识。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参加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的代表履职学习。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是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集体服务机构,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服务保障。第四十一条 为了便于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制发代表证。

第四十二条 有关机关、组织应当认真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答复。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自交办之日起六个月内答复。

有关机关、组织在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过程中,应当与代表联系沟通,充分听取意见。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并印发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四十三条 少数民族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时,有关部门应当在语言文字、生活习惯等方面给予必要的帮助和照顾。第四十四条 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代表的权利,支持代表执行代表职务。

有义务协助代表执行代表职务而拒绝履行义务的,有关单位应当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给予行政处分。阻碍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根据情节,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或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处罚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进行打击报复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党、全国人大、政府怎样依法治国

一是立法机关加强立法工作,使社会生活各方面有法可依。

有法可依,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前提。近年来,我国各地频繁发生强拆强征、肆意破坏环境等现象,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我国在这些方面法律缺失,所以我国的立法工作面临着十分繁重的任务。

要进一步增强国家立法工作的计划性和针对性,认真研究社会发展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继续加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产品质量和安全、规范政府行为方面的立法;高度重视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社会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的立法;特别要注意加强改善民生、推进社会建设、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方面的立法。 加强立法工作重在提高立法质量。

要创新立法工作的方法和机制,扩大立法工作的公众参与。在法律法规起草、修改过程中,要通过组织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原则上要公布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二是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努力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各级政府部门要加快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进程,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政府的组织、政府的权力、政府的运行的行政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文件,必须与宪法和法律保持统一和协调。

坚持以人为本,树立以尊重和保障人权为核心的现代行政执法观念,形成职责权限明确、执法主体合格、适用法律有据、问责监督有方的政府工作机制。合理界定和调整行政执法权限,明确执法责任,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进一步健全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制度。加强对行政收费的规范管理,改革和完善司法、执法财政保障机制。

健全行政复议体制,完善行政补偿和行政赔偿制度。认真做好法律援助工作,帮助困难群众实现诉讼权利,使人人都能享受到平等法律保护。

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增强服务意识,改进工作作风,保持清正廉洁,促进行政执法水平的不断提高。 三是司法部门要严格执法。

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必然要求国家司法和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将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服务,确保权力正确行使,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要完善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综合运用各种监督形式,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真正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

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要自觉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主动接受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

大力推进司法公开,提高司法工作的透明度,加大人民群众的监督力度。改善和加强新闻舆论对执法的有效监督。

9.人大代表在人大会议期间依法执行代表职务

代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了暂停执行代表职务的情形,分别包括两种:一是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二是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这两种情形之一在代表任期内消失的,恢复其执行代表职务,当然其代表资格终止者除外。作这样规定,是为了解决代表遇到人身自由严重受限但同时又仍然有代表资格的矛盾,因为这一方面事实上该代表不可能进行代表工作或者代表活动,另一方面如果该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又有损国家权力机关的形象和代表职务的严肃性。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该代表不被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罢免或者辞职,根据代表法这条的规定,就暂时停止其执行代表职务。

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受法律保护,非经法定事由、法定程序不受限制。代表出了问题,需要限制其人身自由,首先采取代表法规定的许可或者报告的制度。如果出现了所列上述两种情形之一时,则暂时停止其执行代表职务。最后,才是代表法规定的代表资格终止的情形。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不是代表资格终止,但意味着代表职务中止。需要依法处理好代表的人身自由受限的许可与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以及与代表资格终止的关系。

代表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代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了暂停执行代表职务的情形,分别包括两种:一是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二是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这两种情形之一在代表任期内消失的,恢复其执行代表职务,当然其代表资格终止者除外。作这样规定,是为了解决代表遇到人身自由严重受限但同时又仍然有代表资格的矛盾,因为这一方面事实上该代表不可能进行代表工作或者代表活动,另一方面如果该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又有损国家权力机关的形象和代表职务的严肃性。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该代表不被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罢免或者辞职,根据代表法这条的规定,就暂时停止其执行代表职务。

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受法律保护,非经法定事由、法定程序不受限制。代表出了问题,需要限制其人身自由,首先采取代表法规定的许可或者报告的制度。如果出现了所列上述两种情形之一时,则暂时停止其执行代表职务。最后,才是代表法规定的代表资格终止的情形。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不是代表资格终止,但意味着代表职务中止。需要依法处理好代表的人身自由受限的许可与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以及与代表资格终止的关系。

代表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这就是说,修改后的代表法赋予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一项新的职责,就是对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乡镇人大报告。如果说原来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对选举或者补选的代表资格的审查和对代表资格终止情况的报告,都是由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导致的,那么暂时停止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则是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根据法定情形的事实提起的,成为一项新的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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