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屠宰管理法律法规(禽类屠宰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其他

网红律师 2023-01-01 05:49

1.禽类屠宰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禽类屠宰相关的国家级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以下12种,另外各地方也制定有相关的地方性法律法规,我不知道你是哪个地方的,所以我只能提供这些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农业部、卫生部、对外贸易部、商业部1959年联合发文

3.《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9日 国务院令第238号发布

4.《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部令第4号1998年2月13日国内贸易部1998年第3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

5.《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14号2002年5月24日农业部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6.《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13号经2002年5月24日农业部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7.《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96号

8.《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

9.《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GB 16548?1996

10.《生猪屠宰操作规程》 GB/T 17236?1998

11.《畜类屠宰加工通用技术条件》GB/T 17237?1998

12.《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 》GB/T 17996?1999

2.屠宰肉鸭需要的法律法规

关于发布《家畜定点屠宰管理规定》的通知

/ 国内贸易部(1996-4-8)阅869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等畜禽屠宰检疫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 国务院办公厅(1995-12-22)阅882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畜禽屠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务院办公厅(1995-2-20)阅352次

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畜禽屠宰管理完善肉类卫生检疫检验工作的通知

/ 农业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4-9-6)阅570次

3.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 2008 年 第 13 号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已经2008年7月16日商务部第9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实施。

部 长 陈德铭

二??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4.关于牛羊屠宰的管理条列、办法都有哪些

各地的管理条例和办法是不一样的。

第一条 为加强牛羊屠宰管理,保证牛羊产品质量,保障居民身体健康,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省政府授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牛羊屠宰、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牛羊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但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第四条 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牛羊屠宰行业的规划、指导、监督、协调、服务等管理工作。 县(市)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牛羊屠宰的监督管理。

农业、工商、环保、卫生、质监、公安、民族事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牛羊屠宰及牛羊产品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落实相应的监督管理责任。

有关社会团体应当配合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牛羊屠宰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

对举报有功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第六条 牛羊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布局规划,由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国土、农业、工商、环保、卫生、民族事务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昆明市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设置在本市主城规划区、呈贡新区、空港经济区范围内的牛羊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实行规模化、机械化屠宰,其他区域逐步实行。 第八条 牛羊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设置布局规划;(二)选址不得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等保护范围内并远离有毒、有害场所,不得妨碍或者影响周边居民生活和公共场所的活动;(三)有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检验室、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隔离间、吊挂式屠宰设施设备以及运载工具;(四)有必要的检验检疫设备、消毒及防蝇、防鼠设施和无害化处理设施;(五)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给水和排水设施,生产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六)有符合环保要求的污染物处理设施;(七)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八)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设立牛羊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县(市)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会同农业、卫生、环保等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报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由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在15日内进行审查,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项目建成竣工后,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颁发牛羊定点屠宰证书和标志牌。

申请人持定点屠宰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未经定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牛羊屠宰经营活动。

第十条 设置清真牛羊定点屠宰厂(场)时,应当遵守国家、省、市清真食品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清真食品经营许可手续。 清真牛羊定点屠宰厂(场)的屠宰活动应当按照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操作。

第十一条 牛羊定点屠宰厂(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屠宰的牛羊附有产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二)检疫合格的牛羊产品,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加盖验讫印章,并具备检疫合格证,检疫不合格和未经检疫的牛羊产品不得出厂(场);(三)病害肉类在动物卫生检疫员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四)确保无害化、污染物、环保处理设施及设备的正常运转。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牛羊或者牛羊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第十三条 牛羊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对牛羊及其产品的进出厂(场)检疫检验结果和处理情况的登记制度,登记资料应当保存两年以上。 第十四条 批发市场销售的牛羊产品,应当同时具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验讫印章和牛羊定点屠宰凭证。

清真牛羊产品还应当具有清真食品许可证。 第十五条 集贸市场、超市、宾馆、餐饮店、集体伙食单位等销售和加工牛羊产品,应当购进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合格牛羊产品。

销售和加工清真牛羊产品,应当购进清真定点屠宰厂(场)的合格牛羊产品。 第十六条 外埠进入本市销售的鲜牛羊产品,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来自产地设区(县)的市(州)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牛羊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产品;(二)经本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复检合格;(三)使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专用运输工具;(四)每批产品随车附表,标明定点屠宰厂(场)名称、牛羊来源、检疫检验证明、数量、车牌号等产品信息。

第十七条 从事牛羊产品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牛羊产品销售台帐,如实记录批发的产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 销售牛羊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进货台帐,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

5.农业部规定的屠宰场11项管理制度是哪些

生猪屠宰厂(场)监督检查规范 为加强生猪屠宰管理,规范生猪屠宰监督检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规范。

1.适用范围1.1本规范规定了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生猪屠宰厂(场)进行监督检查的内容和要求。1.2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职能,适用本规范对生猪屠宰厂(场)进行监督检查。

2.监督检查事项2.1屠宰资质2.1.1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生猪屠宰标志牌情况。2.1.2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情况。

2.2布局及设施设备2.2.1布局2.2.1.1厂区是否分为生产区和非生产区,生产区是否分为清洁区与非清洁区。2.2.1.2生产区是否设置生猪与废弃物的出入口,是否设置人员和生猪产品出入口。

2.2.1.3是否在场内设置生猪产品与生猪、废弃物通道。2.2.2设施设备2.2.2.1屠宰设施设备能否正常运行。

2.2.2.2检验检疫设施设备能否正常使用。2.2.2.3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能否正常运转。

2.2.2.4是否配备与生产规模和产品种类相适应的冷库,是否配备符合要求的运输车辆,且正常使用。2.2.2.5是否配备与屠宰生产相适应的供排水、照明等设备。

2.2.2.6是否有充足的冷、热水源。2.2.2.7是否对设施设备进行检修、保养。

2.3进场2.3.1是否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2.3.2是否对进场生猪进行临床健康检查、畜禽标识佩戴情况检查。

2.4 待宰2.4.1是否按要求分圈编号。2.4.2是否及时对生猪体表进行清洁。

2.4.3是否达到宰前停食静养的要求。2.4.4是否对临床健康检查状况异常生猪进行隔离观察或者按检验规程急宰。

2.4.5是否按规定进行检疫申报。2.4.6是否如实记录待宰生猪数量、临床健康检查情况、隔离观察情况、停食静养情况,以及货主等信息。

2.5 生猪屠宰2.5.1屠宰生产2.5.1.1 是否按淋浴、致昏、放血、浸烫、脱毛、编号、去头、去蹄、去尾、雕圈、开膛、净膛、劈半(锯半)、整修复验、整理副产品、预冷等工艺流程进行屠宰操作。2.5.1.2是否回收畜禽标识,并按规定保存、销毁。

2.5.2肉品品质检验2.5.2.1是否按照检验规程对头、体表、内脏、胴体进行检验。2.5.2.2是否摘除肾上腺、甲状腺、病变淋巴结,是否对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进行修割。

2.5.2.3 是否对待宰生猪或者在屠宰过程中进行“瘦肉精”等检验。2.5.2.4是否对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出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在胴体上加盖检验合格印章。

2.5.2.5是否如实完整记录肉品品质检验、“瘦肉精”等检验结果。2.6 无害化处理2.6.1是否对待宰死亡生猪、检验检疫不合格生猪或者生猪产品,以及召回生猪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2.6.2是否采用密闭容器运输病害生猪或生猪产品。2.6.3是否如实记录无害化处理病害生猪或生猪产品数量,以及处理时间、处理人员等。

2.7出场生猪产品2.7.1出场生猪产品是否附有《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2.7.2胴体外表面是否加盖检验合格章、动物检疫验讫印章,经包装生猪产品是否附具检验合格标志、加施检疫标志。

2.7.3是否如实记录出场生猪产品规格、数量、肉品品质检验证号、动物检疫证明号、屠宰日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2.8 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和屠宰技术人员条件要求2.8.1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是否经考核合格。

2.8.2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和屠宰技术人员是否持有依法取得的健康证明。2.9 消毒2.9.1是否在运输动物车辆出入口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2.9.2入场动物卸载区域是否有固定的车辆消毒场地,并配有车辆清洗、消毒设备。2.9.3屠宰间出入口是否设置人员更衣消毒室。

2.9.4加工原毛、生皮、绒、骨、角的,是否设置封闭式熏蒸消毒间。2.9.5是否对屠宰车间、屠宰设备、器械及时清洗、消毒。

2.10管理制度是否建立生猪进场检查登记制度、待宰巡查制度、生猪屠宰和肉品品质检验制度、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生猪屠宰场证(章、标志牌)使用管理制度、生猪屠宰统计报表制度、无害化处理制度、消毒制度、检疫申报制度、疫情报告制度、设施设备检验检测保养制度等。2.11信息报送2.11.1是否按要求报告动物疫情信息。

2.11.2是否按照国家《生猪等畜禽屠宰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及时报送屠宰相关信息。2.11.3是否按要求报告安全生产信息。

2.12档案管理是否及时将进场查证验物登记记录、分圈编号记录、待宰记录、肉品品质检验记录、“瘦肉精”等检验记录、无害化处理记录、消毒记录、生猪来源和产品流向记录、设施设备检验检测保养记录等归档,并保存两年以上。3.监督检查要求3.1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认真填写《生猪屠宰厂(场)年度监督检查记录表》(附件1)或者《生猪屠宰厂(场)日常监督检查记录表》(附件2),经生猪屠宰厂(场)负责人或者指定人员签字后将监督检查记录现场交给生猪屠宰厂(场)。

3.2 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提出整改意见,并跟踪整改。3.3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进行调查取证,依法处理。

3.4 对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程序移送司法机关。3.5对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职能范围内的,应当。

6.请教:有谁知道畜禽不能混宰是哪条法律规定的谢谢

一般由商务部根据《畜禽屠宰与检疫检验管理条例》要求全省各商务部门要加大对家禽屠宰厂(场)的监管力度,严把活禽入厂关,加强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的查证和验证;要求家禽屠宰厂(场)对活禽运输工具、装卸器具及废弃物进行强化防疫消毒处理,坚决杜绝疫病通过屠宰环节再次传播;要严格防止家禽屠宰加工、禽肉产品销售流通环节违反动物防疫和肉类食品卫生安全法规的行为;各定点屠宰厂(场)要加强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同时禁止畜禽混宰,避免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操作人员与活禽接触,防止家禽、生猪和人员交叉感染。

7.屠宰稽查涉及的相关法律

禽类屠宰相关的国家级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以下12种,另外各地方也制定有相关的地方性法律法规,我不知道你是哪个地方的,所以我只能提供这些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农业部、卫生部、对外贸易部、商业部1959年联合发文

3.《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9日 国务院令第238号发布

4.《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部令第4号1998年2月13日国内贸易部1998年第3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

5.《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14号2002年5月24日农业部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6.《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13号经2002年5月24日农业部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7.《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96号

8.《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

9.《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GB 16548?1996

10.《生猪屠宰操作规程》 GB/T 17236?1998

11.《畜类屠宰加工通用技术条件》GB/T 17237?1998

12.《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 》GB/T 17996?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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