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对核污染食品法律法规(我国对不安全食品有何法规)其他

网红律师 2022-12-30 12:02

1.我国对不安全食品有何法规

我国现有的与食品相关的法律有这样一些: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卫生检疫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16、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列

17、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18、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

19、兽药管理条列

20、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2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2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5、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其中等级最高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中国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有多少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食品的贮存和运输;(六)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

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第三条 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 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职责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承担有关食品安全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

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实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第九条 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术等服务,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本法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知识,鼓励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有关食品安全的宣传报道应当真实、公正。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3.我国对不安全食品有何法规

我国现有的与食品相关的法律有这样一些: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9、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卫生检疫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4、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5、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16、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列17、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8、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19、兽药管理条列20、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2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5、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其中等级最高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4.我国有哪些法律法规对食品欺诈进行全面诠释

我国有现有有效法律法规,规章办法中,对食品欺诈(消费欺诈)进行全面诠释的,可能就是《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3号)网页链接了。

一、《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 第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

(二)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

(三)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的商品;

(四)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

(五)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六)销售伪造或者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

(七)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八)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

(九)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

(十)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 第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

(一)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二)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和演示;

(四)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者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

(五)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六)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体验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七)谎称正品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

(八)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

(九)以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

三、《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三条 从事服务业的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从事为消费者提供修理、加工、安装、装饰装修等服务的经营者谎报用工用料,故意损坏、偷换零部件或材料,使用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或者与约定不相符的零部件或材料,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部件,或者偷工减料、加收费用,损害消费者权益的;

(二)从事房屋租赁、家政服务等中介服务的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采取欺骗、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消费者权益的。

四、《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 第十六条 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行为之一且不能证明自己并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属于欺诈行为。

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至第(十)项、第六条和第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属于欺诈行为。

5.我国在食品方面有哪些法律法规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法规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

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粮食收购条例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

食盐专营办法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部门规章

商务部、财政部令2008年第9号《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销程序管理规定》将于3月1日正式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

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进口食品卫生质量管理

出口食品质量管理

兽药注册办法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04)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

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

食盐价格管理办法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

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

6.中国有没有对食品安全保障的相关法律保护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进行第1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10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第2次修正,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09年7月8日国务院第七十三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9年7月20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2012年6月23日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12】16号,2012年6月28日发布。

7.我国食品法律法规存在哪些缺陷

食品安全现状: 食品安全体现的是对食品按其原定用途进行生产或食用时不会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一种担保,这种担保是无须说明也不能附加条件的。

所谓“民以食为天”,消费者对于食品质量的要求和关注应该高于其他商品。从过往的案例查处和实际了解来看,国内食品安全事件确实是进入一个多发期,这与当前的经济、社会发展阶段水平密不可分。

简而言之,居民生活水平提高和收入增长推动了食品生产和加工业快速发展,这与相对滞后的食品安全监管和消费者保护制度之间产生了矛盾,在缺乏有效对冲和缓和机制的情况下,矛盾在媒体和社会大众的镁光灯下被放大,从而引起了民众对食品安全巨大的不满和失望情绪。 2009 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此外,我国还出台了诸如《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侵权责任法》等等一些相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然而恶性食品安全事件依旧层出不穷。如此频发的食品安全事件不得不让我们再次反思我国现有法律制度的缺陷和问题。

: 1.食品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完整。涉及食品监管的法律法规如《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食品卫生行政处罚法》和《食品卫生监督程序》等,仅仅对食品质量作了一些概要性规定,尚未涵盖从农田到餐桌的,从生产到食用的全过程,像种植、养殖等环节的食品安全问题尚没有专门的法律予以调整,但是某些法律规定的环节又存在交叉。

这些都导致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为非作歹者留下作恶空间。 2.食品法律法规的条款笼统,一些法律法规的规定太宽泛,有些条款甚至完全过时,对实际问题约束力较低,操作性不强。

此外,让消费者、生产者、销售者及食品服务组织等参与食品管理活动的力度不够,没有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氛围。 3.食品法律法规的刑罚较轻,法律权威不够。

从打击目前猖獗的食品违法犯罪行为的迫切要求来看,对食品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还缺乏应有的力度,对于违反食品卫生规则而导致食品安全问题的处罚较轻,未能从危害公共安全的立法角度设定食品加工、生产销售等各个环节追究公司法人和责任人的民事和刑事责任,法律的威慑力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 因此,修订我国食品卫生安全法律法规,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显得尤为重要,健全的法律体系是食品安全得以保障的重要手段。

同时,立法机构在制定相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时要注重对消费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保护。鉴于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处罚力度不够,可以适当设定食品加工、生产销售等各个环节公司法人和责任人的民事和刑事责任,以加大生产及销售不合格产品者的处罚力度,充分发挥法律的威慑力,树立法律权威。

在强调法律作用的同时,人们也在呼吁"食品产业是道德产业,产品如人品"。纵然有相当完备的法律制度,监管部门、食品生产者和销售商的道德滑坡仍会让食品安全备受冲击。

道德缺失成了恶性食品安全事件层出不穷的根源。 法律是底线,道德才是上线。

再往深了说,人无德而国家危。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必须从学有所教入手,用道德涵养整个社会,让每一个社会成员都知道,追求利益的底线是不能超越道德的底线。

而这种涵养又需要严格的制度和规则,既约束资本,也约束权力。让市场中的游戏规则起到应有的作用,如果在利益之前,制度和规则表现得弹性十足,处处变通,那就可能引发道德滑坡。

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通过内心信念教化说服和舆论导向来实现对社会成员的影响的。要明确社会价值导向,始终不渝的坚持正面的宣传和教育,树立良好的认同意识。

道德的培养需要自律和他律相结合,道德人的成长过程要经过从他律向自律的转变。 法律与道德都是人类社会特定经济关系的产物,两者都是调控人们行为的重要机制。

法律约束是外力,道德约束是内力。在内容上,它们相互渗透,互相包含;从作用与功能来看,它们又相互补充、相互依托。

要有效地维持社会的正常秩序法律和道德缺一不可,法律是最基本的道德,道德是不成文的法律。如果仅有道德的感化和劝诫,而缺乏法律的强制手段,社会就可能因失去行为规范的威慑力量而达不到惩恶扬善的效果。

同样,如果仅仅依靠严刑峻法而缺少道德手段,人们就会因道德水准的普遍低下而不能自觉地遵守法律。法律和道德作为社会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规范人们行为的重要手段。

法律是外部社会强制性的约束,道德是人们发自内心的自我约束,二者是相互渗透,相互关联的,目的都是达到社会的健康运行。所以,在食品安全事件中,法律和道德都扮演了很重要的角色,我们要把法律和道德相互结合,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发挥道德的基础和导向作用,在道德教育过程中充分运用法律的保障作用。

如果仅有道德的感化和劝诫,而缺乏法律的强制手段,社会就可能因失去行为规范的威慑力量而达不到惩恶扬善的效果。同样,如果仅仅依靠严刑峻法而缺少道德手段,人们就会因道德水准的普遍低下而不能自觉地遵守法律。

只有德法并重。

8.辐照食品的法律保障

可能正因为辐照食品的特殊性,中国对辐照食品一直有严格的规定。早在1986年,中国就出台了《辐照食品卫生管理规定(暂行)》,并陆续发布了粮食、蔬菜、水果、肉及肉制品、干果、调味品等6大类允许辐照食品名录及剂量标准。1996年4月5日又颁布了《辐照食品卫生管理办法》,规定辐照食品必须严格控制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和限定的剂量标准内,如超出允许范围须事先提出申请,批准后方可进行生产。其中第十九条规定,辐照食品在包装上必须贴有卫生部统一制定的辐照食品标识。

强制性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04)中也明确要求,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食品,应在食品名称附近标明“辐照食品”。《辐照香辛料类卫生标准中也列明,辐照香辛料的包装上应注明“辐照香辛料”字样,最小包装上要统一粘贴辐照食品标志。既然法规已经明确可以对食品采用辐照处理,而且做出了要求明确标识的规定,目前国内外对于辐照食品都是认可的,暂时也没出现因食用辐照食品导致人体健康出问题的个案。但毕竟是使用了放射性物质作为食品的加工手段,一般消费者对此可能会心存疑虑,比如担心放射物残留的问题。许多生产辐照食品的企业正是因为害怕会因此影响销售,所以都讳莫如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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