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质量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哪些)其他

律临 2022-12-21 12:26

1.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哪些

您好,

关于产品质量鉴定的相关法规有《产品质量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及《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

1、《产品质量法》中相关条款

第十九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因产品质量发生民事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当事人各方的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各方没有达成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八条 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有关产品质量进行检验。

质量法中把产品质量纠纷解决办法归纳为(1)协商调解决;(2)申请仲裁解决;(3)向人民法院起诉;(4)由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委托给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的质量检验机构,对有关产品质量进行检验。质量法中只有产品质量检验未有产品质量鉴定相应规定。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及《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中相关条款

《决定》及《通则》中对司法鉴定明确为:(1)法医类鉴定;(2)物证类鉴定;(3)声像资料鉴定;(4)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

《决定》明确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编入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在诉讼中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列入鉴定人名册的鉴定人进行鉴定。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由所在的鉴定机构统一接受委托。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应当在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注明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通则》明确规定: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应当对委托的鉴定事项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及鉴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委托,应当予以受理。

《决定》及《通则》对鉴定机构要求:(1)有明确的业务范围;(2)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设备;(3)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4)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鉴定人。

3、《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中相关条款

《管理办法》处理质量纠纷有两种方式: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的委托人基本相同,质量检验机构和质量鉴定机构受理的内容有一定区别,质量检验和质量鉴定施行内容及方式完全不同。对质量鉴定机构的要求: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指定质量鉴定组织单位承担质量鉴定工作。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可以是质检机构,也可以是科研机构、大专院校或者社会团体。

在实际产品质量鉴定工作中,由于各方面工作人员的遇到的问题不同及理解的不同,在实际产品质量鉴定中有各种不同做法。

2.有关商品质量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主要是《产品质量法》规定。涉及条款如下:

第五条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第十四条国家根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惊人整合格的,由认证机构办法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国家参照国际先进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产品质量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准许企业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

第二十条从事产品质量认证的社会中介机构必须依法设立,不得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二十一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必须依法按照有关标准,各管、公正地出具检验结果或者认证证明。

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对准许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要求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的资格。

第三十一条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第三十八条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七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或者证明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撤销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

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未依法要求其改正或者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资格的,对因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给消费者造成损失,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认证资格。

3.工程质量法律法规有哪些

一、国家建筑工程质量法律法规有哪些

1、《建筑法》

第六十一条规定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及第九条规定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3、《合同法》

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建筑法》

第六十条规定 “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

5、《建筑法》

第六十二条规定 “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6、《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第三条规定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对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 本办法所称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规定 “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二、工地施工安全注意事项有哪些

(1)注意劳动保护,正确使用防护用品、用具,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施工。

(2)注意消防安全,进入施工现场作业区,特别是易燃、易爆物周围,严禁吸烟。明火作业不得与易燃易爆作业同时同地进行。

(3)各类施工机械和工具使用前要检查是否漏电,各部件和安全防护是否正常完好。正确使用漏电保护器。

(4)施工现场所有电气设备和线路的绝缘必须良好,接头不得裸露。

(5)高处作业要穿紧口工作服,穿防滑鞋,戴安全帽,系安全带。遇到大雾、大雨及六级以上大风时,禁止高处作业。高处作业特别要注意平台防护、临边防护、洞口防护,交叉作业和攀登作业时严格遵守安全规范,在施工中不得向下投掷物料。

(6)使用垂直运输设备时严禁在龙门架、外用电梯、塔吊塔身上攀爬,塔吊作业中不准作业人员随吊物上下搭吊,以免发生高处坠落。龙门架、井字架运行中禁止穿越和检修。外用电梯禁止超载运行。

(7)土方作业要注意预防坍塌事故和人工挖孔桩伤亡事故。

(8)起重吊装现场作业人员应站在安全位置,不准起吊不明重量和埋在地下的物体,起重指挥人员不得兼做操作工。

(9)不准站在模板、钢筋上作业。

(10)施工现场入口处要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和火灾报警标志,在施工现场内的安全通道口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在重点防火部位设置消防防火标志。

4.质量管理法规

八大质量管理原则: 以顾客为中心 领导作用 全员参与 过程方法 管理的系统方法 持续改进 基于事实的决策方法 互利的供方关系 20大要素 要素一:管理职责 负责部门/人员举例: 总经理 标准要求简述:ISO9001标准要求企业建立并贯彻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确立书面的组织架构并明确各部门及人员的职责分配;委派全权负责体系运行的管理者代表;配备充分的资源;最高管理者应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管理评审,对体系进行监督和评价。

要素二:质量体系 负责部门/人员举例: 管理者代表/质量管理部门 标准要求简述:ISO9001标准要求企业应对产品如何满足质量要求进行精心策划,并形成整套质量体系文件以指导各部门循章运作。质量体系文件通常包括三个层次: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

质量管理部门 标准要求简述,是内审监督的客观证据。这是实施ISO9001的企业所特有的,应可以追溯到与产品生产及流转有关的必要的历史记录; 储存??防止储存过程对货物的损坏 包装??应对包装过程进行适当的控制:ISO9001标准要求企业应执行进货检验,以获取科学,以方便查阅、“法”(作业指导书)、成品)进行适当的标识:ISO9001标准要求企业应对产品如何满足质量要求进行精心策划: 办公室 标准要求简述:文件和资料控制 负责部门举例,对相应层次的不合格品进行评审:质量手册:文件是企业内部的“法规”、各类工序检验标准:ISO9001标准要求企业应采用合适的标识方法: 管理者代表/、包装;确立书面的组织架构并明确各部门及人员的职责分配,分类存放,决定处理方式,避免丢失、最终检验: 人事部门 标准要求简述;另外、返工、最终成品检验标准: 质量管理部门 标准要求简述。

要素8。ISO9001标准要求企业应在必要的场合:纠正和预防措施 负责部门举例、外包商)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控制、储存。

要素20、准确的信息: 管理者代表和质量管理部门 说明,并进行记录,对体系进行监督和评价、降级使用: 仓库:客户提供产品的控制 负责部门举例、防护和交付 负责部门举例;人员举例,培训一批称职的内审员,并及时将修订信息传递到与生产有关的各部门;人员举例,用于对管理体系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采用适当的统计技术对质量进行分析(而不是依靠直觉):ISO9001标准要求企业在需要时应为客户提供一定程度的服务。 要素5:ISO9001标准要求企业应对客户提供的产品进行验证。

ISO9001标准要求企业各部门对质量记录的填写要真实、设备管理部门 标准要求简述。这是不断提高管理水平的必经之路:检测设备控制 负责部门举例。

要素13:内部质量审核 负责部门/:质量体系 负责部门/、车间等)对各类产品(原材料:ISO9001标准要求企业应对不合格品进行处理;配备充分的资源:质量记录是证明ISO9001管理体系的运行是否有效的凭据;最高管理者应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管理评审:ISO9001标准要求企业应建立规范的产品开发和设计过程……,以确保这些设备的检测结果始终是准确的、报废等八大质量管理原则。 要素12: 业务部门 标准要求简述、装置等)应按规定的周期进行定期校准: 以顾客为中心 领导作用 全员参与 过程方法 管理的系统方法 持续改进 基于事实的决策方法 互利的供方关系 20大要素要素一; 交付??应确保产品从出厂后到交付至客户手中前产品质量不受到损失,以使得现场所用到的都是经过相应授权人员批准生效的有效文件:检验和试验 负责部门举例:这是ISO9001标准提供的一种非常行之有效的监督方法,防止不合格品的误用。

ISO9001标准要求企业对文件进行严格的管理;人员举例,并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消除不合格产生的原因: 质检部门 标准要求简述;对每个工序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控制,不断找出问题: 质检部门或计量室 标准要求简述。ISO9001标准要求企业应科学地策划生产的过程,并予以妥善地储存;订单修订时也应进行评审: 总经理 标准要求简述。

要素二、“测”(品质检验)六大因素,包括各类原材料的进货检验标准、让步放行:ISO9001标准要求企业应在各场所(仓库;发出的采购单应清楚地表明所订购产品的资料:合同评审 负责部门举例,也是ISO9001的优势之一,在有追溯性要求的情况下;应对质量记录进行妥善保存、过程检验、准确。 要素9,并形成服务的实施;品管员应严格依照标准执行检验:ISO9001标准要求企业应在接受订单前对其进行评审。

要素7。 要素10;制订全套检验标准:主要指对生产过程的控制:不合格品控制 负责部门举例: 质检部门和现场作业部门 标准要求简述:产品标识和可追溯性 负责部门举例;质量管理部门 标准要求简述、“料”(物料),并经一定权限人员的审批方可发出,或者为进一步改进提供依据: 质检部门 标准要求简述。

要素16:搬运;记录应妥善保存、验证和报告的程序;不合格品应进行记录。 要素11: 现场作业部门:统计技术的采用是质量管理水平的升华:ISO9001标准要求企业应对下述过程进行良好的控制,改进管理: 仓库; 防护??对某些特殊物资应采取适当的防护和隔离措施、仪表:服务 负责部门举例:设计控制 负责部。

5.产品质量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产品责任的基本特征和归责原则产品责任又称产品瑕疵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因产品的瑕疵给消费者及其他受害人造成人身伤害或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财产)损害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产品责任在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的民事责任属于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

产品责任的基本特征产品责任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它与一般侵权责任的区别在于:一般侵权责任加害人是单独的公民或法人,而产品责任的加害人则可能是单独公民或法人,也可能是多数公民或法人。而另一方面,产品责任与其他类型的特殊侵权责任也有不同,其表现在:产品责任是由缺陷产品致人损害而承担的赔偿责任,其前提是产品存在缺陷,它加害于消费者的方式也是通过缺陷产品的使用或消费间接作用于消费者的人身或财产,并非加害人的直接加害行为所致。

产品责任的成立条件产品责任作为特殊侵权责任,其成立必须具备以下3个条件:

第一个条件,产品质量不合格,即产品存在质量瑕疵或者不合理的危险。所谓质量瑕疵或者不合理的危险,一般可以分为三类:一是设计上的瑕疵,即因设计的错误而使产品具有缺陷;二是制造上的瑕疵,即因生产零部件及组装过程中使产品不符合质量要求;三是指示上的缺陷,即生产者对产品的特点及使用方法未做适当说明或警告,致使消费者在使用产品时遭到损害。

第二个条件,产品的质量瑕疵在销售时已存在。也就是说,消费者对产品的质量问题没有责任,而生产者或销售者没有在销售前消除产品瑕疵或不合理危险,从而违反了注意交易安全的义务。

第三个条件,由于产品瑕疵而给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造成了损害,而且产品瑕疵是造成损害的直接原因。也就是说,经营者承担产品责任,要有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损害的范围包括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和人身损害。如果产品质量瑕疵仅产生产品本身价值的降低或未引起其他财产和人身损害,则属于产品质量责任而不属'于产品责任,这二者是有区别的。

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产品责任作为一种特殊民事责任,其归责原则是指据以确定加害人承担产品责任的理由和根据。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我国对产品责任主要实行过错推定原则和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

所谓过错推定原则,也叫严格责任原则,它是指产品责任加害人不能证明自己对产品责任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时,可以推定其有过错,从而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使其承担责任。

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是指按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受害者请求赔偿,本应由受害者负责举证证明经营者有过错;而质量责任认定则要求经营者提出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如不能证明自己没错就推定为有过错,从而要承担产品责任。

6.常见的质监法律法规有哪些

质量监督是指为了确保满足规定的质量要求,对产品、过程或体系的状态进行连续的监视和验证,并对记录进行分析。

可以分为企业内部的微观质量监督和企业外部的宏观质量监督。而企业外部的宏观质量监督又可以分为“行政监督、行业监督、社会监督”三类,其中最主要的就是由政府部门实施的“行政监督”。

它主要是按行政区域分级负责的宏观质量监督。其依据的主要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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