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品运输涉及的法律法规(关于危险品道路运输法律法规)其他

法小律 2022-12-20 23:28

1.关于危险品道路运输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4、GBl3392?2005《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

5、JT617-2004《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

6、GB 6944--2005《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8、《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JT618-2004)

扩展资料:

管理条例

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必须拥有能保证安全运输危险货物的相应设施设备。

第六条 从事营业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必须具有十辆以上专用车辆的经营规模,五年以上从事运输经营的管理经验,配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并已建立健全安全操作规程、岗位现任制、车辆设备保养维修和安全质量教育等规 制度。

第七条 直接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维修作业和业务管理的人员,必须掌握危险货物运输的有关知识,经当地地(市)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关考核合格,发给《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

第八条 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容器、装卸机械及工属具,必须符合交通部JT3130《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规定的条 件,经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审验合格。

第九条 非营业性运输单位需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须事前向当地道路运政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符合本规定运输基本条 件的报地(市)级运政管理机关批准,发给《道路危险货物非营业运输证》,方可进行运输作业。从事一次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须报以县级运政管理机关审查核准,发给《道路危险货物临时运输证》方可进行运输作业。

第十条 凡申请从事营业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及已取得营业性道路运输经营资格需增加危险货物运输经营项目的单位,均须按规定向当地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地(市)级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审核,发给加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 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营运证》,方可经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危险品运输

2.危险品管理法律法规清单

清单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与集装箱装箱诚信管理办法;

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路公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的通知;

3.危货化学品运输车辆环境法律法规

《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禁止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检测不合格的、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一级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除铰接列车、具有特殊装置的大型物件运输专用车辆外,严禁使用货车列车从事危险货物运输;倾卸式车辆只能运输散装硫磺、萘饼、粗蒽、煤焦沥青等危险货物。

禁止使用移动罐体(罐式集装箱除外)从事危险货物运输。

第二十四条 专用车辆应当到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条件的企业进行维修。

第二十五条 用于装卸危险货物的机械及工、属具的技术状况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规定的技术要求。

第二十六条 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符合《钢制压力容器》(GB150)、《汽车运输液体危险货物常压容器(罐体)通用技术条件》(GB18564)等国家标准规定的技术条件。罐式专用车辆应当在罐体检验合格的有效期内承运危险货物。

第二十八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不得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

严禁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活动。

第二十九条 不得使用罐式专用车辆或者运输有毒、腐蚀、放射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运输普通货物。

其他专用车辆可以从事食品、生活用品、药品、医疗器具以外的普通货物运输活动,但应当对专用车辆进行消除危险处理,确保不对普通货物造成污染、损害。

危险货物不得与普通货物混装。

第三十条 专用车辆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的要求悬挂标志。

第三十一条 专用车辆应当根据所运危险货物的性质配备必需的应急处理器材和安全防护设施设备。

第三十二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得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运、凭证运输货物,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运输手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托运人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危险货物,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查验有关手续齐全有效后方可承运。

4.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应该遵循哪些法律法规

中国民用航空局令 第216号 《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CCAR-276-R1)已经2012年12月24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家祥2013年9月22日 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危险品航空运输管理,促进危险品航空运输发展,保 证航空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内公共航空运输经营人(以下简称国内经营 人)、在外国和中国地点间进行定期航线经营或者不定期飞行的外国公共 航空运输经营人(以下简称外国经营人)以及与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有关 的任何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依据职责对全国危险品 航空运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 区管理局)依据职责对辖区内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除具体条款中另有规定外,含义如下:(一)“危险品”是指列在《技术细则》危险品清单中或者根据该细 则归类的能对健康、安全、财产或者环境构成危险的物品或者物质。

(二)《技术细则》是指根据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制定的程序而定期 批准和公布的《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 Doc9284 号文件)。?2 ? (三)“经营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民用航空器从事旅客、行李、货物、邮件运输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包括国内经营人和外国经营人。

(四)“托运人”是指为货物运输与承运人订立合同,并在航空货运 单或者货物记录上署名的人。(五)“货运销售代理人”是指经经营人授权,代表经营人从事货物 航空运输销售活动的企业。

(六)“地面服务代理人”是指经经营人授权,代表经营人从事各项 航空运输地面服务的企业。(七)“托运物”是经营人一次在一个地址,从一个托运人处接收的,按一批和一个目的地地址的一个收货人出具收据的一个或者多个危险品包 装件。

(八)“机长”是指由经营人指定的在飞行中负有指挥职能并负责飞 行安全操作的驾驶员。(九)“危险品事故”是指与危险品航空运输有关联,造成致命或者 严重人身伤害或者重大财产损坏或者破坏环境的事故。

(十)“危险品事故征候”是指不同于危险品事故,但与危险品航空 运输有关联,不一定发生在航空器上,但造成人员受伤、财产损坏或者破 坏环境、起火、破损、溢出、液体渗漏、放射性渗漏或者包装物未能保持 完整的其他情况。任何与危险品航空运输有关并严重危及航空器或者机上 人员的事件也被认为构成危险品事故征候。

(十一)“例外”是指本规定中免于遵守通常适用于危险品某一具体 项目要求的规定。(十二)“包装件”是指包装作业的完整产品,包括包装物和准备运 输的内装物。

(十三)“集合包装”是指为便于作业和装载,一个托运人用于装入 一个或者多个包装件并组成一个操作单元的一个封闭物,此定义不包括集 装器。(十四)“集装器”是指任何类型的货物集装箱、航空器集装箱、带 网的航空器托盘或者带网集装棚的航空器托盘,此定义不包括集合包装。

(十五)“包装物”是指具有容纳作用的容器和任何其他部件或者材 料。(十六)“始发国”是指在其领土内最初将货物装载于航空器上的国 ?3 ? 家。

(十七)“联合国编号”是指为识别一种物质或者一组特定的物质,而由联合国危险品运输专家委员会所指定的四位数字编码。第五条 经营人和其他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危 险品航空运输活动应当遵守现行有效的《技术细则》及其补充材料和任何 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民航局规范性文件 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的相关单位应当建立自查制度,对 直接关系航空运输安全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管理程序、培训大纲、人 员资质等实施自查,使之保持最新有效,相关规定得到严格执行。第二章 危险品航空运输的限制和豁免 第七条 危险品航空运输应当遵守本规定和《技术细则》规定的详细 规格和程序。

第八条 除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予以豁免或者按照《技术细则》规定经始发国批准可以运输的情况外,禁止下列危险品装上航空器:(一)《技术细则》中规定禁止在正常情况下运输的危险品;(二)受到感染的活动物。第九条 禁止通过航空邮件邮寄危险品或者在航空邮件内夹带危险 品,《技术细则》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禁止将危险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作为航空邮件邮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收寄危险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处罚。

第十条 任何航空器均不得载运《技术细则》中规定的在任何情况下 禁止航空运输的物品和物质。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况的物质和物品,不受本规定的限制:(一)已分类为危险品的物品和物质,根据有关适航要求和运行规定,或者因《技术细则》列明的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装上航空器时。

航空器上载运的上述物品和物质的替换物,或者因替换已被卸下的物 品或者物质,除《技术细则》允许外,应当按本规定进行运输。(二)旅客或者机。

5.我国关于危险化学品的法律法规有哪四个

《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律法规》为“现代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与技术丛书”之一,收录了现行有效的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运、经营、使用各环节安全管理与技术的法律、法规、规程与标准。《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律法规》可作为危险化学品行业管理与技术人员工作参考用书。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1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14

三、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8

四、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42

五、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47

六、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63

七、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66

八、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通则75

九、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103

十、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110

十一、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150

十二、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176

十三、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180

十四、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185

十五、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189

十六、毒害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200

十七、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210

十八、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年版) 215

6.危险品运输规定

我也是苏州的,针对建坤的老兄我来补充两句:

1. 不得使用罐式专用车辆或者运输有毒、腐蚀、放射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运输普通货物。集装箱属于专用车辆,受本条限制。

2. 其他专用车辆可以从事食品、生活用品、药品、医疗器具以外的普通货物运输活动,但应当对专用车辆进行消除危险处理,确保不对普通货物造成污染、损害。

对于楼主的提问,是可以运输的。没有集装箱专用运输经营范围的车辆拉集装箱受处罚,同时拥有集装箱专用经营范围及相应危险货物运输范围的,不使用集装箱运输时,不受处罚,因为不超出许可范围。你主要是想用车头拖带其他栏板挂车吧?

7.危险品运输违法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1.首先要看有没有运输危险品的资质问题?还要看有没有造成危险的后果?以及造成什么样的后果?

2.一般损害情节由民事法律调整.适用侵权责任法.

第六十九条 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十二条 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第七十三条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第七十四条 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十五条 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3,若造成严重后果如造成重大财产损害或人员伤亡的,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可能为重大责任事故罪或危险物品肇事罪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就要看具体的行为\情节\程度等.

8.危险品运输车辆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 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 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危险品运输车辆未悬挂或者喷涂警示标志,或者悬挂或者 喷涂的警示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2)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品,不配备押运人员的。

(3)运输剧毒危险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品途中需要较长时间停 车,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4)剧毒危险品、易制爆危险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流散、泄漏等情况,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采取必要 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或者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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