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商标权需要注意几点其他

民法通 2022-12-18 14:47
商标侵权我们通常理解的行为主要是假冒商标,也就是我们常说的A货或者B货这种。但实际上商标侵权的手段和形式更多样化。我们下面列举几种。

一、组合使用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

这种方式其实早年间就存在,特别是在一些服装批发市场中更是常见。曾经执法部门内部对此也争论激烈,毕竟当时法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这类行为是否构成违法,各方意见严重对立。

这种违法形式表现为,侵权人注册了若干个商标,这些商标单独使用的时候,都不会构成任何侵权。但是一旦这些商标组合起来使用,则与某个名牌商标高度近似。

这种行为在现行的《商标侵权判断标准》中被明确认定为侵权行为。但是在这个规章出台前,这个行为是否构成违法一直都有争议。虽然认定为侵权的意见一直是多数意见,但是在处罚时仍然是有一定风险的。

这种方式在早期被称为“傍名牌”,有打“擦边球”的含义。毕竟对于侵权人来说,每个商标都是合法的注册商标,但是在组合使用时,模仿某个名牌商标的排列方式,当我们眼光扫过时,很容易混淆。因此,危害性是存在的。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致使如何处理这种行为一直都在争论。其实在争论过程中,相当部分这类案件就被放过了。现在有了《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后,这些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二、逆向仿冒行为

逆向仿冒行为在《商标法》中就有很明确的规定。在《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就明确了“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这个如果看着觉得拗口的话,通俗理解就是换商标。在早期的《商标法》中规定,处理假冒商标的物品时,可以采用拆除商标后重新投放市场的方式予以处理。这是因为当时我国不富裕,从本能上认为销毁侵权物品是一种浪费行为。当时我们对知识产权的认知也比较粗浅,认为去除商标后再销售,就不是侵权商品了。这种做法被很多外企诟病,因此在后来《商标法》修改时就取消了,改成了所有侵权商品都必须销毁。

但是,事情并不这么简单。并非所有的侵权商品都会被发现,也不是所有的侵权商品都会被没收。那么那些进货后,自己发现购入的商品有假冒商标嫌疑的商店,自己把商标拆了,换上其他商标销售行不行呢?这要是放在以前,是可以的。但是《商标法》2013年修改后就不允许了。规定改成了现在这样,即便换标也不可以销售,否则也是侵权行为。

为什么会这样呢?我们应该有这样的经验,有时候我们买某个品牌的商品并不是看到商标才确认的,而是看到这个品牌的经典设计和图案就确认了。换标就存在这个问题。很多品牌都有自己独特的设计风格和图案,如果被贴上其他商标,并不能改变这种风格和图案。还是会被误认为是该品牌。因此,从商标法意义上来说,仍然构成侵权。

三、为侵权行为提供便利

有些人可能没有直接参与到侵权商品的生产和销售环节,误认为自己就不是侵权行为了。但是实际并不这样。比如,给侵权商品提供仓储、运输便利的,也可能构成侵权行为。

为侵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是一个比较宽泛的说法,表现形式非常多。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是一种侵权行为。但是这里强调要有主观故意,如果是过失行为,甚至被欺骗、蒙蔽的话,就没有法律责任。

那么,执法部门如何调查主观意图呢?万一被以这个条款认定有侵权嫌疑时,如何自辨呢?这里面涉及到一些基本的办案技巧和答辩技巧,不方便公开教授。实际上都是有办法可以解决这些问题的。在司法实践中也的确有人因为这个条款被判刑的。由此可见,主观故意并非不能调查清楚,不是矢口否认就可以抵赖的。

那么执法部门的调查取证应该如何做,有什么注意事项,这就要从违法行为的四大构成要件中去找答案了。这也是借鉴刑法中的犯罪构成四要件来构建起来的。具体的就不展开了,可以个别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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