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水用水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节约用水的相关政策法规有哪些)其他

王律师 2022-12-16 20:31

1.节约用水的相关政策法规有哪些

《水污染防治法》、《水法》、《水土保持法》、《防洪法》等多部法律法规对此有所规定

除此之外,我们中学做过无数次的数学题阶梯收水费制度就是政府为了让人们节约用水做的例子

中国的自来水供给的体系不是一个纯市场机制,应该说根本不是市场机制,甚至可以说就是福利机构,真的不怎么挣钱,跟瓶装水确实成本有差距,但是体现在价格上根本不可能差到几百倍,瓶装水,你花钱了,你怎么浪费,我觉得最后都给这个行业有促进的作用,哪怕你买依云矿泉水冲厕所,那是你的自由。

但是中国的自来水,真的爱惜点用,你不知道中国面临的水资源匮乏有多么严重,中国的自来水管网有多么的年久失修,每年光是管网漏损就有16%,真没那么多钱去全部修一遍,而且每年供水的缺口非常大,400亿立方,而且地下水污染严重,开采过度,严重制约中国的社会经济发展

2.节约用水的相关政策法规有哪些

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水是生命之源,对于我们南方人来说,除了偶尔因为设备检修或者管道安装等情况会造成停水之外,几乎不会发生缺水的情况,所以我们体会不到水对我们的重要性,因此,日常生活中在用水的时候都很随意,水龙头开最大,不用的时候也开着水龙头不管,造成了很多水资源的浪费。

但是水总会有用完的一天,当我们的地球干涸变成沙漠之后,没有了水的我们还能继续存活下去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所以,我们应该未雨绸缪,现在就行动起来节约用水,不仅可以节约水资源,还能给自己节约一点水费。

生活中一些节约用水的方法:

1、洗菜水、洗衣水和洗澡水等可以用桶收集用来冲马桶或是擦洗地板。

2、用洗米水、煮面水来洗碗筷,可节水及减少洗洁精的污染。用养鱼的水浇花,还能促进花木生长。

3、装修或者更换水龙头、花洒的时候可以选购专门的节水龙头和节水花洒,比起简单加装节水阀,其一体化的节水设计能提供更佳的节水效果

4、有些餐具油污很多,可用一张卫生纸先把餐具上的油污擦去,接下来只要用一小滴洗洁精加一点热水洗一遍,最后再用温水或冷水冲洗干净,这样不但节约了用水,也环保。

3.《水法》关于节约用水有哪几个方面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002年8月29日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修订通过 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公布 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五章 水资源配置和节约使用 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宏观调配。

全国的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经国务院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地方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

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应当依据水的供求现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流域规划、区域规划,按照水资源供需协调、综合平衡、保护生态、厉行节约、合理开源的原则制定。 第四十五条 调蓄径流和分配水量,应当依据流域规划和水中长期供求规划,以流域为单元制定水量分配方案。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由流域管理机构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订,报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后执行。其他跨行政区域的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经批准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执行。 在不同行政区域之间的边界河流上建设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符合该流域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批准。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预测来水量,制定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实施水量统一调度;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服从。 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应当纳入国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四十七条 国家对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订本行政区域内行业用水定额,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检验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计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以及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可供本行政区域使用的水量,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 第四十八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九条 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 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第五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行节水灌溉方式和节水技术,对农业蓄水、输水工程采取必要的防渗漏措施,提高农业用水效率。 第五十一条 工业用水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增加循环用水次数,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国家逐步淘汰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具体名录由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生产者、销售者或者生产经营中的使用者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停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列入名录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第五十二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推广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降低城市供水管网漏失率,提高生活用水效率;加强城市污水集中处理,鼓励使用再生水,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 第五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

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供水企业和自建供水设施的单位应当加强供水设施的维护管理,减少水的漏失。

第五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采取措施,改善城乡居民的饮用水条件。 第五十五条 使用水工程供应的水,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供水单位缴纳水费。

供水价格应当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确定。具体办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制定。

4.烟台市城管局烟城【2004】146号转发【烟台市节水办关于节约用水

烟台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适应城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建设部《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第三条 城市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制定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水型工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城市。 第四条 任何用水单位和个人均有节约用水义务。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局是本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市节水主管部门),市城市节约用水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水办)负责本市市区城市节约用水的具体管理工作。 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应确定有关人员负责本行业、本单位的节约用水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城市节水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 (二)负责制定市区年度用水计划,考核计划的执行情况; (三)组织和指导日用水30立方米以上单位的周期性水平衡测试工作; (四)负责新建、扩建、改建项目节水设施的评审工作; (五)负责节水型企业(单位)创建活动的达标评审工作; (六)负责指导城市节水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的研究开发工作,开发利用海水资源,推广中水回用设施与节水型用水器具; (七)负责城市节水的统计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市节水办应根据年度用水计划和省政府公布的用水定额考核确定各行业的月份用水计划,于每月底前下达到供水单位和用水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

第八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市节水办下达的用水计划逐级分解落实到用水单位,并建立计划用水报告制度,每月5日前将计划分解和各用水单位的实耗情况报送市节水办。 第九条 重复利用率、用水单耗达到行业标准的用水单位,因生产发展需要增加用水计划的,应提前向市节水办提出书面申请。

重复利用率达不到40%或者用水单耗达不到行业标准的,不得新增用水计划。 第十条 因建设施工临时用水的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开工许可向市节水办提出申请,并按国家规定缴纳临时供水费用,经批准后方可用水。

第十一条 用水单位不得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水,确需转供的,须报市城市节水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用水单位应当按规定分级装表计量(节水型企业、单位应当设立三级表),其用水量按总水表度数为准。

居民生活用水,不得实行包水费制。 第十三条 用水单位发生分离或兼并等变化,原用水计划失效,应重新向市节水办提出申请。

经市节水办重新核实,确定新的用水计划。 第十四条 用水单位应当按照市节水办下达的用水计划指标用水。

对超计划用水的,由市节水办对超计划部分按以下标准征收超计划加价水费: (一)中小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和社会福利性单位以及公共绿化用水超计划的,按水费一倍征收。 (二)机关、事业单位、团体、部队、医院、大中专院校、科研单位超计划不足百分之二十的,按水费一倍征收;超计划百分之二十以上的,按水费二倍征收。

(三)工商业、宾馆、饭店等生产经营性企业超计划不足百分之二十的,按水费二倍征收;超计划百分之二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三十的,按水费四倍征收;超计划百分之三十以上的,除按水费六倍征收外,市节水办控制其进水能力,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市节水办征收超计划加价水费,应当向用水单位下达书面通知。

用水单位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超计划加价水费。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十五条 因天旱或其它原因致使城市供水能力降低时,应适时调整用水计划。必要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对居民生活用水可采取限制用水措施。

第十六条 超计划加价水费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用于市城市节约用水科技发展、城市供水建设、节约用水管理、节约用水新工艺、新设备、新器具的研制开发、推广应用等。 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节水设施、节水型器具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符合安装中水回用设施条件的,须按《烟台市中水回用设施建设管理规定》执行。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前将节水设施设计方案报经市节水办审核同意。

第十八条 生产用水应不断改进工艺设备,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不得安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设施和器具。

生活用水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采用节水型用水器具。 第十九条 建筑施工、城市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可使用低质水的,应当充分使用干道水、工程排水或经过处理后的中水、废水,确需使用自来水的,必须经市城市节水主管部门批准。

冲洗车辆必须使用节水设施或节水器具。喷泉等水景用水,必须循环使用。

第二十条 用水单位(含自建供水设施的单位)应加强用水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防止水的跑、冒、滴、漏,减少水的漏损量。 第二十一条 日用水30立方米以上的单位或市节水办。

5.关于水资源浪费的法律法规及政策

楼主您好,关于水资源浪费的相关法律法规有:《水法》、《水污染防治法》、《水土保持法》、《防洪法》)、行政法规(20件)、地方性法规(160多件)和水利部等部门规章(90件)、地方政府规章(170多件)和规范性文件组成的水法规体系,为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及水利法制建设提供了良好的基础,使各项水事活动基本实现有法可依。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缓解我国的水资源危机,2008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水污染防治法》进行了再次修订(已于2008年6月1日开始实施),新法在加大政府责任、明确违法界限,强化有关制度、关注农业农村水污染防治、做好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及加大违法排污处罚力度等方面,都有一些新的刚性规定,扩大了处罚对象、提高了处罚标准,赋予了环保部门更多的处罚手段和权力,使我国水资源保护立法工作走上了一个新的高度。

关于政策:

从水资源各地基本情况出发,工农业和社会经济要从根本上摆脱缺水困扰,实现可持续发展,达到人与自然和谐、人水和谐的目的,需要从开发、利用、管理、配置、节约和保护等方面入手

1.加大水资源的开采和利用。2.是提倡节流,3.保护水资源 4.节能降耗,控制水资源污染 5.保护水源,营造绿色水质。

希望可以帮到楼主,嘿嘿

6.水资源保护法的我国现有法律法规

在中国,有关水资源保护的法律和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城市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管理规定》、《城市供水条例》、《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规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是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而制定的法规。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2年8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法规:《城市供水条例》

城市供水条例总共七章共计三十八条,条款详细的介绍了城市供水的内容。对于城市供水水源、城市供水工程建设、城市供水经营、城市供水设施维护,以及违反条例所应受的处罚等都做了详细说明。此条例于1994年7月19日国务院令第158号发布,自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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