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人员应掌握哪些法律法规(招标人进行招标应当遵循哪些法律规定)其他

法见 2022-12-15 18:35

1.招标人进行招标应当遵循哪些法律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太多,需要根据项目情况考虑。举例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其他:

1-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

2-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招投标工作职责的复函(中央办函[2003]82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

4-国务院关于批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批复(国函[2000]27号)

5-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2000年第4号)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的通知(计政策[2000]868号)

6-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2000年第5号)

7-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2001年第9号)

8-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通知(计政策[2001]1400号)

9-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2002年第18号)

10-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04年第11号)

11-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发改法规[2008]153l号)

1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关于我委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时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05]824号)

13-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2001年第12号)

14-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2003年第29号)

15-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综合评价法实施规范(试行)(商产发[2008]311号)

16-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

17-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财库[2007]30号)

等等

2.招标人进行招标应当遵循哪些法律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太多,需要根据项目情况考虑。

举例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其他:1-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 2-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招投标工作职责的复函(中央办函[2003]82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 4-国务院关于批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批复(国函[2000]27号) 5-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2000年第4号)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的通知(计政策[2000]868号) 6-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2000年第5号) 7-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2001年第9号) 8-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通知(计政策[2001]1400号) 9-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2002年第18号) 10-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04年第11号) 11-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发改法规[2008]153l号) 1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关于我委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时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05]824号) 13-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2001年第12号) 14-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2003年第29号) 15-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综合评价法实施规范(试行)(商产发[2008]311号) 16-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 17-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财库[2007]30号) 等等。

3.参加招投标师考试应掌握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第一个,就是要重新研究招标师考试的内容。

我们经过研究发现,招标师那些条例也好,或者法规文件也好他的秩序都有一个之的原则。所以我们在学习的时候要首先要把握这个原则,比如说招标投标法,这是招标师考试的基本制度,它的原则是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

那么把原则理解了,把法律法规立法的原则理解了,它的条文也好,法律文件也好都是顺其自然能够顺出来的。因为我们知道考试都是客观题为主,尤其是法律法规权利都是客观题,也就是全部是选择题,不需要你完全背出来。

所以你理解这个原则之后,很多的法律大部分的法律条文,按照我们的理解,就可以顺出来了,所以一定要理解为主。 比如说我们在以前在建造师的时候,有关招标投标法当中,有一条规定,就是在“开调”的时候,要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性,从出题到底谁不能去检查这个文件的密封性,投标文件的密封性,如果上大家记的话就很难了,所以要理解,你要看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性的作用是什么?我们怎么理解呢? 这个投标文件由投标单位交给招标单位了,交给招标单位也好,以后他来保管了,等到开标那天,他拿出来,把东西开封出来。

那么这中间如果招标单位偷偷的打开看了,怎么办呢?我们就是为了防止这种现象,要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性,所以谁可以检查呢?投标人可以检查,投标人的代理可以检查,我们公认的公正人员他也可以检查,但唯独招标人自己不可以检查,如果让招标人自己检查的话就失去了这个作用,这个里面有一个理解特别强调一下。 第二,在考试当中也存在着一些数字性考点。

比如说需要我们记忆的,当然在记忆的时候需要找一些敲门。比如说招标投标法里面还有相关政策里面,国家哪些项目必须进行招标,它的规模标准是什么? 大家都知道有四个标准:第一个是施工单项工程,在200万人民币需要进行招标;材料货物的采购,单项在100万以上也需要进行招标;像咨询服务性的采购,在50万人民币以上的也需要招标;综合项目包括这些小项,单项就是在限额以下,综合全部加起来费用总部超过三千万人民币的也要进行招标;这几个数字相信大家不会记措,关键是前面三个,一个是200万,一个是100万,一个是50万。

大家注意他的规律,他是成倍的关系。比如说50,它的两倍100万,100 万的两倍是200万。

然后再看一下不要搞混淆了,那么就考虑一下在这个项目招标当中,哪些项目花费是最多的,在施工整个过程当中占有重要的职位,所以它的限额是最大的,是最高的200万。 然后是一些咨询、服务类的项目的单价的价值相对来说比较低,所以它是最低的50万,中间剩下的就是材料货物的采购100 万,所以我们掌握这个规律之后,掌握敲门之后记忆起来就比较容易,所以给大家提这么两个建议。

4.招标人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招标人的法律责任,是指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对其所实施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按照招标人承担责任的不同法律性质,其法律责任分为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 (1) 招标人的民事法律责任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中,对招标人的行为规范及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均有所规定,主要体现在《民法通则》、《合同法》、《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规范中。

1) 招标人需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根据《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招标人需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主要可以分为导致招标无效、中标无效和其他违法行为。

其中,招标人的下列违法行为将导致中标无效: ①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且前述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 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且前述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 ③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 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根据《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除导致中标无效的违法行为,招标人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违法行为还包括: ① 招标人超过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 ② 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 ③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④ 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⑤ 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⑥ 招标人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⑦ 招标人不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 ⑧ 招标人与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书; ⑨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2) 招标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相关规定,招标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包括: ① 采取补救措施。

补救方式主要有招标人重新组织评标、招标人重新招标、招标人与中标人重新订立合同、招标人有权在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等。 ② 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中标无效的招标人已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回的,合同无效,应当恢复原状,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承担各自相应的责任。

(2) 招标人的行政法律责任 招标人的行政法律责任是指招标人因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而依法应当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目前,我国对于招标人的行为规范及行政责任主要体现在《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一些部门规章之中。

1) 招标人需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根据《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招标人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主要可以分为导致招标无效、中标无效和其他违法行为。

其中,招标人的下列违法行为将导致中标无效: ①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且前述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 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且前述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 ③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 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根据《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除导致中标无效的违法行为,招标人应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其他违法行为还包括: ① 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或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的,或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② 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 ③ 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 ④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 ⑤ 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对异议作出答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 ⑥ 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⑦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招标人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 ⑧ 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的,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的; ⑨ 招标人超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 ⑩ 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或招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

5.招标与投标法律哪些法规

《招标投标法》共分六章,六十八条。

第一章为总则,有立法宗旨、适用范围、强制招标范围、招投标活动基本原则及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

第二章至第四章,规定了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和签订合同各阶段的行为规则;

第五章规定了违反上述规则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为附则。

1.2.3 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制度(熟悉)

(1)招标代理机构的性质: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2)招标代理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2)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3)有符合规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3)招标代理机构类别与资格认定

6.招标人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①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招标投标法》49条);

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招标投标法》51条);

③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招标投标法》52条);

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招标投标法》55条);

⑤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招标投标法》57条);

⑥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招标投标法》59条)。

有上述违法行为,招标人将承担中标无效的民事责任与责令改正、警告和罚款的行政责任,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将承担处分责任。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的个人适用本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条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三十一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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