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医生职业道德与卫生法规的关系)其他

李律师 2022-12-13 21:55

1.医生职业道德与卫生法规的关系

坚决贯彻执行各项卫生法规,做到秉公执法,并对国家卫生法规的执行起监督作用,这既是卫生机构的职能,也是医务人员应该遵循的一条特殊的道德准则。

人类的卫生活动有两个基本方面:其一是自然方式,就是作为自然科学的医疗卫生技术方面;其二是社会方式,就是卫生活动的社会性质方面。卫生法规和职业道德属于社会方式。

两者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相辅相成,都起着规范人们行为的作用。高尚的医德是贯彻实施卫生法规的基础,正确的卫生法规有利于高尚医德的养成。

卫生法规是在实践中产生的,又反过来为实践服务。严格执行卫生法规,反映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往往会遇到各种各样的矛盾,是秉公执法,还是徇私枉法,是衡量预防人员医德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志。所以,医务人员要不畏权势,不徇私情,不谋取私利,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忠实履行自己的神圣职责。

对违法的单位或个人,要理直气壮地按照卫生法规处理,全心全意维护人民健康的根本利益。

2.医生职业道德与卫生法规的关系

坚决贯彻执行各项卫生法规,做到秉公执法,并对国家卫生法规的执行起监督作用,这既是卫生机构的职能,也是医务人员应该遵循的一条特殊的道德准则。

人类的卫生活动有两个基本方面:其一是自然方式,就是作为自然科学的医疗卫生技术方面;其二是社会方式,就是卫生活动的社会性质方面。 卫生法规和职业道德属于社会方式。

两者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相辅相成,都起着规范人们行为的作用。高尚的医德是贯彻实施卫生法规的基础,正确的卫生法规有利于高尚医德的养成。

卫生法规是在实践中产生的,又反过来为实践服务。严格执行卫生法规,反映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往往会遇到各种各样的矛盾,是秉公执法,还是徇私枉法,是衡量预防人员医德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志。所以,医务人员要不畏权势,不徇私情,不谋取私利,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忠实履行自己的神圣职责。

对违法的单位或个人,要理直气壮地按照卫生法规处理,全心全意维护人民健康的根本利益。

3.医生职业道德与卫生法规的关系

坚决贯彻执行各项卫生法规,做到秉公执法,并对国家卫生法规的执行起监督作用,这既是卫生机构的职能,也是医务人员应该遵循的一条特殊的道德准则。

人类的卫生活动有两个基本方面:其一是自然方式,就是作为自然科学的医疗卫生技术方面;其二是社会方式,就是卫生活动的社会性质方面。卫生法规和职业道德属于社会方式。

两者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相辅相成,都起着规范人们行为的作用。高尚的医德是贯彻实施卫生法规的基础,正确的卫生法规有利于高尚医德的养成。

卫生法规是在实践中产生的,又反过来为实践服务。严格执行卫生法规,反映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往往会遇到各种各样的矛盾,是秉公执法,还是徇私枉法,是衡量预防人员医德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志。所以,医务人员要不畏权势,不徇私情,不谋取私利,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忠实履行自己的神圣职责。

对违法的单位或个人,要理直气壮地按照卫生法规处理,全心全意维护人民健康的根本利益。

4.医护人员的法律法规

医疗卫生法律。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法律文件。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

行政法规。指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有的以国务院名义直接发布,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等。

部门规章。指由卫生部制定颁布或卫生部与有关部、委、办、局联合制定发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这些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效力低于法律、法规,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国医院工作条例》等。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还需遵守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是基于维护公民健康权利的原则,在总结以往科学和技术成果的基础上对医疗过程的定义和所应用技术的规范或指南。通常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还必需恪守职业道德。1988年12月15日发布的《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中对医师的职业道德规范作了规定。1997年1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也提出了医务人员应树立“救死扶伤、忠于职守,爱岗敬业、满腔热忱,开拓进取、精益求精,乐于奉献、文明行医”的行业风尚。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在总则部分开宗明义地提出了“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其实,这一要求不仅适用于医师,所有的医务人员都应当遵循这一原则。

同时,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

5.医务人员应遵循哪些职业道德行为规范

医德规范如下:1、救死扶伤,实行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

时刻为病人着想,千方百计为病人解除病痛。2、尊重病人的人格与权利,对待病人,不分民族、性别、职业、地位、财产状况,都应一视同仁。

3、文明礼貌服务。举止端庄,语言文明,态度和蔼,同情、关心和体贴病人。

4、廉洁奉公。自觉遵纪守法,不以医谋私。

5、为病人保守医密,实行保护性医疗,不泄露病人隐私与秘密。6、互学互尊,团结协作。

正确处理同行、同事间关系。7、严谨求实,奋发进取,钻研医术,精益求精、不断更新知识,提高技术水平。

医务人员可分为医疗机构、预防机构的医务人员(母婴保健法实施细则规定保健机构应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故已不存在保健机构的医务人员)。只有医疗机构或依法处于医疗机构地位的其他机构的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过失致人身体损害的,才可构成医疗事故。

预防机构的医务人员从事本机构业务范围的活动,不是医疗活动,不能成为医疗纠纷的主体。扩展资料医生的特征:全人类性救死扶伤、治病救人是医务工作者的神圣职责,是为人类的健康服务,因此,医务行业职业道德具有全人类性。

这是医务行业职业道德的最基本特征,是人道主义的重要体现。严肃性医生对病人的诊断及药品的质量都关系着人民的健康,因此,医务人员对病人做诊断、开药方,发放、出售药品都必须认真、严肃,否则,将给人民造成难以弥补的后果。

平等性医务人员职业道德要求从业者对患者一律平等,一视同仁,无论患者职务高低,何种身份都必须平等对待。平等性是医务行业职业道德的显著特点。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医务工作者职业道德。

6.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遵守哪些法律法规

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包括以下几个层次:

医疗卫生法律。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法律文件。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

行政法规。指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有的以国务院名义直接发布,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等。

部门规章。指由卫生部制定颁布或卫生部与有关部、委、办、局联合制定发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这些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效力低于法律、法规,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国医院工作条例》等。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还需遵守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是基于维护公民健康权利的原则,在总结以往科学和技术成果的基础上对医疗过程的定义和所应用技术的规范或指南。通常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是指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全国性行业协(学)会针对本行业的特点,制定的各种标准、规程、规范、制度的总称。狭义的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是指医疗机构制定的本机构医务人员进行医疗、护理、检验、医技诊断治疗及医用物品供应等各项工作应遵循的工作方法、步骤。狭义的诊疗护理规范和常规涵盖了临床医学二、三级专业学科和临床诊疗辅助专业,包括从临床的一般性问题到专科性疾病,从病因诊断到护理治疗,从常用的诊疗技术到高新诊疗技术等内容。随着条例的实施,全国性的诊疗护理规范和常规应当陆续制订、修订、公布、实施。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还必需恪守职业道德。1988年12月15日发布的《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中对医师的职业道德规范作了规定。1997年1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也提出了医务人员应树立“救死扶伤、忠于职守,爱岗敬业、满腔热忱,开拓进取、精益求精,乐于奉献、文明行医”的行业风尚。《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在总则部分开宗明义地提出了“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其实,这一要求不仅适用于医师,所有的医务人员都应当遵循这一原则。

由于医学是快速发展的学科,是一个高科技、复杂技术应用最多、应用较快的学科。由于医疗信息的不对等,患者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因此,社会对卫生系统提出的要求高于其他行业,也严于其他行业。医务人员在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的同时,还应树立良好的医德医风,增强责任心,恪守职业道德,这样才能更好地履行救死扶伤的职责,为患者解除病痛,促进身心健康。

同时,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

7.身为医务人员如何遵守职业道德与法律规范

护士即具有一般的护理工作的操作能力,可以独立完成护理任务。

而准护士只能做辅助工作。医生一般是诊断,而护士进行辅助护理治疗工作。

护工是病人家属请来照看病人日常起居的人员。护士在执业中应当正确执行医嘱,观察病人的身心状态,对病人进行科学的护理。

遇紧急情况应及时通知医生并配合抢救,医生不在场时,护士应当采取力所能及的急救措施。护士有承担预防保健工作、宣传防病治病知识、进行康复指导、开展健康教育、提供卫生咨询的义务。

护士执业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和医疗护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及技术规范。护士在执业中得悉就医者的隐私,不得泄露,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8.医师执业有哪些职业道德要求

为弘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履行救死扶伤之天职,规范医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特制订本规范: 一、实行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防病治病,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

二、严格遵守医疗卫生保健法律、法规、规章等法律规范,做到依法履行职责;严格遵守医疗保健科学技术规范,提高医疗执业水平,确保医疗安全。 三、严格遵守医疗卫生保健职业道德,做到诚信服务,保护人民健康。

四、奉行人道、博爱,以救死扶伤为己任,热爱和忠诚医学事业,把维护和增进人民健康作为自己崇高的使命。 五、依法执业,恪尽职守,绝不利用医学知识违背人道和法规。

六、爱岗敬业,勤于实践,乐于奉献,用忘我的工作来救治每一位患者。 七、平等待人,尊重和善待每一位患者,关爱患者,不对患者“生、冷、硬、顶、推”;尊重患者的权利和隐私,让患者享受公平的医疗服务。

八、心系病人,把握医疗质量的每个环节,尽我所能,抢救病人生命,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努力减轻患者医疗费用负担。 九、崇尚科学,努力学习,勇于探索,对技术精益求精,抵制学术腐败,不做假论文、伪科研。

十、尊重同行,共事相容,团结协作,一切以患者利益为重。 十一、自觉抵制商业贿赂,绝不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务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自觉维护医疗行业公信力和医师的公众形象。

十二、发扬“团结紧张、严谨文明”的院风,做到仪容整洁、仪表端庄、文明行医。对待患者主动热情,态度和蔼,赢得患者的信赖。

9.医生应当遵守的使命和职业道德是什么

一、救死扶伤,不辱使命二、尊重患者,一视同仁三、依法执业,质量第一 执业药师应当遵守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依法独立执业,确保药品质量和药学服务质量,科学指导用药,保证公众用药安全、有效、经济、合理。四、进德修业,珍视声誉 执业药师应当不断学习新知识、新技术,加强道德修养,提高专业水平和执业能力;知荣明耻,正直清廉,自觉抵制不道德行为和违法行为,努力维护职业声誉。

五、尊重同仁,密切协作 执业药师应当与同仁和医护人员相互理解,相互信任,以诚相待,密切配合,建立和谐的:工作关系,共同为药学事业的发展和人类的健康奉献力量。

10.我国有没有关于医生行医的法律条文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师队伍的建设,提高医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障医师的合法权益,保护人民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条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适用本法。本法所称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第三条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全社会应当尊重医师。

医师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第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医师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工作。第五条国家对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医师,给予奖励。

第六条医师的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定、聘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七条医师可以依法组织和参加医师协会。

第二章 考试和注册第八条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医师资格统一考试的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师资格考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第十条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第十一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的内容和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四)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二)受刑事处罚的;(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六)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第十八条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消失的,申请重新执业,应当由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机构考核合格,并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注册。

第十九条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经常监督检查,凡发现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准予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予以公告,并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汇总,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第三章 执业规则第二十一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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