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分类法律法规缺失(垃圾分类在我国不能有效实行的原因是什么)其他

法闻 2022-12-10 21:52

1.垃圾分类在我国不能有效实行的原因是什么

一是我国人口众来多,垃圾产生量巨大,并且,公众大多缺乏垃圾分类的意识。同时,城市街区和人口密集的特点使得我国现阶段无法实行定点、定时回收垃圾的方法,只能简单依靠分类垃圾筒回收。

二是市场化、社会化运作成本较高。目前,我国的垃圾处置场多为国有化运作,政府对垃圾分类的资金投入较小,在人力物力相对缺乏、资金不足、设备落后的源条件下,缺乏推进垃圾分类全面开展的动力,使其成为了一百些废品处置小作坊的专利。

三是我国公众的环境意识相对淡薄。尽管近年来我国国民素质有了大幅提高,但整体水平相对落后,公民的环境意识相对淡薄,无法从根本上形成自觉进行垃圾分类的意识。

四是垃圾分类缺乏科学有效的运行体系。

1、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没有专门的度法规或制度去管理垃圾分类。

2、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垃圾分类的监管不到位。

2.我国城市居民对垃圾的分类、处理、防治意识不强的现状及解决办法是

垃圾污染及其防治对策 提起垃圾,人们往往认为不会对环境造成污染,很少有人考虑到垃圾存在的危害性,实际上,垃圾不仅是造成空气质量下降,水体污染,资源浪费的主要原因,而且也是经济发展中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问题。

防止和治理垃圾污染,已成为一个新的课题,了解垃圾对环境的影响,首先认识垃圾的产生。 1、垃圾的主要来源 垃圾是作为废物丢弃的物资,他的产生是伴随着生产方式和日常生活工程中带来的问题。

我国每年产生的垃圾30亿吨,而且还呈上升趋势,对环境和资源造成巨大的压力,大大超过了自然的自净能力。这些废弃物主要来源于: (1)工业生产 工厂大量的废水、废气、废渣、有毒、有害物质、化工残余物、未经处理就直接露天堆置,填埋或非法倾倒至河边、水源地居民居住地附近,造成资源污染、生态破坏。

(2)生活垃圾 由于居民环保意识不强,垃圾处理设施跟不上,大量使用一次性制品,随意丢弃废纸、废玻璃、乱倒污水现象极为普遍,造成流动垃圾扬尘污染无法控制的根本原因。 (3)医疗垃圾 具有大量的病原体细菌,及临床诊断留下的特殊物资,主要包括医疗污水、医疗废弃物、一次性输液器具、注射器等,这些物品不经处理或简单处理,直接排向水体或堆置,甚至非法倒卖,致使传染病扩散和流行。

2、垃圾对环境的污染 垃圾对环境的危害有很大的即时性和潜在性,随着数量的增多,对生态对资源存在着毁灭性的破坏,对人体健康构成极大的威胁。垃圾对环境的危害主要有: (1)对水环境的污染 垃圾在堆置或填埋工程中,产生大量酸性、碱性,有毒物资工业、生活排放出来的含汞、铅、镉等废水,渗透到地表水或地下水造成水体黑臭,地下水浅层不能使用、水质恶化,全国60%的河流存在的氨氮、挥发酚、高锰酸盐污染,氟化物严重超标,水体丧失自净功能,影响水生物繁殖和水资源利用。

(2)对大气环境的污染 在垃圾区,由于焚烧或长时间的堆放,垃圾腐烂霉变,释放出大量恶臭、含硫等有毒气体,粉尘和细小颗粒物随风飞扬,致使空气中二氧化硫悬浮颗粒物超标。酸雨现象扬尘污染频频发生。

(3)侵蚀土地 据统计,我国每年产生垃圾30亿吨,约有2万平方米耕地被迫用于堆置存放垃圾。土地退化,荒漠化现象非常严重。

更是由于大量塑料袋、废金属等有毒物质直接填埋或遗留土壤中,难以降解严重腐蚀土地,致使土质硬化、碱化保水保肥能力下降,农作物减产,甚至绝产影响农作物质量。 (4)对人体健康的危害 垃圾中,有毒气体随风飘散,空气中二氧化硫、铅含量升高,使呼吸道疾病发病率升高,对人体构成致癌隐患。

地下水污染物含量超标,引发腹泻、血吸虫、沙眼,例如,贵阳市发生痢疾流行,其原因是地下水被垃圾渗透,大肠杆菌严重超标引起的。 (5)对经济发展的影响 据调查,我国70%的垃圾存在着利用价值,如果全部回收利用,每年可获利160亿元,对于经济发展和增加就业岗位极为有利。

反之,则会造成资源的更大浪费,资源紧张和生态失调局面日趋加重。最终,势必将影响与阻碍经济的顺利发展。

3、防治垃圾污染的对策 防治垃圾污染,关键是从源头抓起,控制垃圾产生量,实施总量控制,遵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利用经济杠杆惩治污染,改善环境。就如何防治垃圾污染提出以下对策: (1)改变生产方式,历行节约资源 引导企业向清洁生产、绿色生产方向发展,改变落后生产方式,变粗放型为节能型、集约型,杜绝高污染、低效能项目建设,对垃圾污染物实行总量控制,特别是对有毒有害物质的处理,要本着安全、慎重、企业回收原则,对有利用价值的废弃物,不允许浪费丢弃,切实做到物尽其用,使废弃物资源化,对确无利用价值的废弃物,必须经过无害化处理,才可进行填埋或焚烧。

(2)加大宣传力度,提倡绿色消费 通过电视、媒体等多种渠道,利用各种形式,宣传垃圾污染危害性,普及环保知识,宣传法律、法规,提高环保意识。居民应当将垃圾分类收集,自觉减少垃圾产生量,积极使用可降解物品,比如纸制品、木制品等,使垃圾减量化方兴未艾。

尽量购买使用绿色认证产品、无公害产品,形成一个绿色进家庭,家庭爱环保的良好氛围。 (3)实行收费政策 近日,国家建设部已颂布相关法律,对垃圾的产生实行一整套收费制度,采取国际通行的管理模式,总量控制与定量控制结合,在限量内低价收费,超量收取高价,使用经济杠杆,建立经济利益机制,真正达到垃圾减量化,改善环境为目的。

(4)鼓励垃圾回收,向产业化、法制化发展 从生产者到使用者明确回收的义务和责任,层层相连、环环相扣制定专门法律、法规,保证和促进垃圾回收和利用制度的推行。奖励回收企业和个人,增加配套设施,增加回收网、站、点,对排放垃圾企业和个人收取处理费,建立回收开发利用一体化的垃圾处理工厂。

防治垃圾污染是一项长期和全面性的工作,涉及面宽,影响因素较多。目前我国对于垃圾防治工作刚刚处于起步阶段,开展与实施需要全社会共同支持和拥护,以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为目地,最终实现经济发展与资源利用良性循环,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双赢。

3.中国关于垃圾分类的法律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是指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的不同性质、不同处置方式的要求,从垃圾产生的源头上将垃圾分类后收集、储存及运输,它是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体系中的一个关键环节。

通过垃圾分类,可有效地实现废弃物的重新利用和最大程度的废品回收,为先进的垃圾处理方式的应用奠定基础,为垃圾处理实现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目标创造良好条件。目前西方发达国家普遍采用垃圾分类的方法,垃圾分类的法律体系相对完善。

而中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于起步阶段,现存的相关法律体系不健全,大部分城市还是实行垃圾混合收集的方式,这些给资源回收及处理带来极大困难,也给环境污染的治理提出了巨大挑战。1中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法律制度现状1.1中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现状 目前,中国大部分城市生活垃圾还是采用混合收集的方法。

在居民区一般都建有专门的垃圾堆放处,居民将家中垃圾装袋后放入其中,每天由环卫工人或垃圾车将这些垃圾运往垃圾中转站;在公共场所或马路两边,分段设置垃圾箱,由专人定时清理。[2]2000年,国家建设部确定北京、上海、广州、南京、深圳、杭州、厦门、桂林八个城市作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试点城市”。

试点城市可以在法规、政策、技术和方法等方面进行探索和总结,并为在全国实行垃圾分类收集创造条件。[3] 然而多数城市经过近八年的多方努力,垃圾分类依然举步维艰。

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市民对垃圾分类的意识不强、积极性不高;管理部门重视程度不够;城市拾荒者问题突出;缺少有力的政策扶持和配套的执行措施;法律体系不够健全等。1.2相关法律制度 中国现行的关于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方面的主要法律法规有以下几部:1.2.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989年12月26日公布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环境保护方面的基本法,其中第四章“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专门规定了防治包括城市垃圾在内的污染物对环境的污染,是城市垃圾管理及污染防治其他立法的基础,但该法中对于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并无具体规定。

1.2.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修订)(以下简称《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是中国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的单行法,该法第三章第三节为“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其中第四十二条中做出了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规定:“对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及时清运,逐步做到分类收集和运输,并积极开展合理利用和实施无害化处置。”1.2.3《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国务院1992年颁布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是系统地对城市固体废物进行管理的法令,其中第二十八条规定:“对城市生活废弃物应当逐步做到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

1.2.4《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 2007年4月建设部颁布了《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随着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新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存在的问题日益突出,迫使相关部门对此做出相应措施,其中对于垃圾分类有了较详细的规定。第三章第十五条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实行分类投放、收集和运输。

具体办法,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标准和本地区实际制定。”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的地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的垃圾袋内,投入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

1.2.5各种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法律性文件 各地区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陆续颁布了一些与垃圾分类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法律性文件。例如深圳市政府于2002年颁布的《深圳市城市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实施方案》、《上海市市容环卫局关于进一步开展本市居住区生活垃圾分类新方式试点工作的通知》(2007年)等。

这些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法律性文件细化了垃圾分类的具体规定,对制定垃圾分类的详细标准、明确相关管理责任等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来源:环境科学与管理)。

4.中国关于垃圾分类的法律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是指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的不同性质、不同处置方式的要求,从垃圾产生的源头上将垃圾分类后收集、储存及运输,它是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体系中的一个关键环节。通过垃圾分类,可有效地实现废弃物的重新利用和最大程度的废品回收,为先进的垃圾处理方式的应用奠定基础,为垃圾处理实现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目标创造良好条件。目前西方发达国家普遍采用垃圾分类的方法,垃圾分类的法律体系相对完善。而中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于起步阶段,现存的相关法律体系不健全,大部分城市还是实行垃圾混合收集的方式,这些给资源回收及处理带来极大困难,也给环境污染的治理提出了巨大挑战。

1中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法律制度现状

1.1中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现状

目前,中国大部分城市生活垃圾还是采用混合收集的方法。在居民区一般都建有专门的垃圾堆放处,居民将家中垃圾装袋后放入其中,每天由环卫工人或垃圾车将这些垃圾运往垃圾中转站;在公共场所或马路两边,分段设置垃圾箱,由专人定时清理。[2]2000年,国家建设部确定北京、上海、广州、南京、深圳、杭州、厦门、桂林八个城市作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试点城市”。试点城市可以在法规、政策、技术和方法等方面进行探索和总结,并为在全国实行垃圾分类收集创造条件。[3]

然而多数城市经过近八年的多方努力,垃圾分类依然举步维艰。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市民对垃圾分类的意识不强、积极性不高;管理部门重视程度不够;城市拾荒者问题突出;缺少有力的政策扶持和配套的执行措施;法律体系不够健全等。

1.2相关法律制度

中国现行的关于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方面的主要法律法规有以下几部:

1.2.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989年12月26日公布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环境保护方面的基本法,其中第四章“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专门规定了防治包括城市垃圾在内的污染物对环境的污染,是城市垃圾管理及污染防治其他立法的基础,但该法中对于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并无具体规定。

1.2.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修订)(以下简称《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是中国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的单行法,该法第三章第三节为“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其中第四十二条中做出了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规定:“对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及时清运,逐步做到分类收集和运输,并积极开展合理利用和实施无害化处置。”

1.2.3《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国务院1992年颁布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是系统地对城市固体废物进行管理的法令,其中第二十八条规定:“对城市生活废弃物应当逐步做到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

1.2.4《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

2007年4月建设部颁布了《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随着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新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存在的问题日益突出,迫使相关部门对此做出相应措施,其中对于垃圾分类有了较详细的规定。第三章第十五条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实行分类投放、收集和运输。具体办法,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标准和本地区实际制定。”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的地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的垃圾袋内,投入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

1.2.5各种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法律性文件

各地区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陆续颁布了一些与垃圾分类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法律性文件。例如深圳市政府于2002年颁布的《深圳市城市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实施方案》、《上海市市容环卫局关于进一步开展本市居住区生活垃圾分类新方式试点工作的通知》(2007年)等。这些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法律性文件细化了垃圾分类的具体规定,对制定垃圾分类的详细标准、明确相关管理责任等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来源:环境科学与管理)

5.参照国内外,解决垃圾分类不足的办法 所提出的解决办法的好处与不足

我国垃圾分类回收的主要问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垃圾回收设施分类过于简单,给人们分类扔垃圾带来不方便。现在街道上随处可见垃圾桶,大多分为两类:可回收物和不可回收物;也有的划分为三类:可回收物、有害垃圾以及其他垃圾。不管是怎样的分类,普遍存在着除了图案基本按照国标执行外,在颜色上可以说是五花八门的问题。而如今随着城市化的加剧,垃圾成分趋于复杂,可回收的垃圾种类也趋于复杂。一般而言,城市垃圾中可回收物主要有:废纸、玻璃、塑料、金属、织物等。如果分类过于简单,垃圾桶上仅有一个可回收的标识,很难引导人们去完全分清垃圾可回收的种类,会给人们对垃圾的分类带来麻烦。

二是居民垃圾分类知识比较缺乏,也是制约垃圾分类回收的重要因素之一。垃圾分类投放需要两方面的因素配合,一方面需要有完善而细致的垃圾回收设施,另一方面需要居民有全面的分类知识,这样才能做到一一对应,真正实现垃圾完全分类回收。很多人只知道一些简单的可回收的垃圾,比如易拉罐、矿泉水瓶等,但是还有很多垃圾应该归于哪一类并不知道,这样便会形成有意识和无意识地乱丢,使分类形同虚设。这样带来的结果就是没有真正做到分类扔垃圾。有调查数据表明:由于没有找到这样的垃圾分类箱,无法分类投放的比例占76.28%,由此可以看出居民的垃圾分类知识是相当不全面的,这是影响垃圾分类投放效果不好的主要因素。

三是生活垃圾分类政策法规不健全,导致垃圾分类投放行为不具很强的约束力。政策法规上的约束力是和居民个人意识联系在一起的。如果将合理的垃圾分类投放制度写进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里,将会使垃圾投放制度具有强大的约束力,个人分类投放的意识也会增强。国内居民的分类投放意识差,不仅仅是道德上的问题,更重要的是法律法规等制度上的问题。目前,国家先后颁布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规条例,但是大部分涉及生活垃圾管理的规定偏重于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管理方面,而极少涉及垃圾的分类回收。国家也颁布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指南》,两者都是从垃圾处理方式角度考虑的,用于给地方各级市政、环保部门的工作提供技术指导,但没有上升到法规上的层次,不能给予垃圾分类行为以法律约束。由此可见,国内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立法工作尚不完善,没有相关法律条文明确规定公民具体相关责任和义务。所以,居民在投放垃圾的时候就会缺乏约束力,而仅仅靠个人意识和道德水平,这样无法保证完全做到对垃圾分类回收。

四是垃圾回收处理还没能实现全面产业化,无法推动整个垃圾分类回收的发展。从垃圾投放到垃圾输送、分类,再到垃圾资源化输出,只有形成一个产业链,才能大大提高垃圾分类回收程度。垃圾处理不能永远作为一种公益性事业,只有政企分开,将垃圾处理形成一种产业化链条才能得到长远的发展。目前,只有城市环卫部门在管理垃圾,他们主要负责将垃圾从社区运送到垃圾处理站。在此过程中,并没有注重垃圾的资源化,垃圾分类回收的程度并不高。另外,现在一些中小城市存在很多靠捡垃圾或收购废品为生的人群,在某种程度上为垃圾资源化作出了贡献。但是,这些只是分散在各个角落,没有形成一个体系,其贡献能力有限。

五是管理体制不能满足目前垃圾分类回收的要求。我国现行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体制,是从20世纪80年代逐渐形成的,垃圾分类回收是在政府主导下由环卫部门主导的事业单位负责。这种体制缺少群众的参与,很难实现大范围的统一行动,也制约了垃圾产业的市场化和产业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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