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环境方面法律法规(海南近年来颁布保护环境卫生的法律)其他

律见 2022-12-02 23:11

1.海南近年来颁布保护环境卫生的法律

与环保相关的法律包括:

1.《宪法》中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九条、第十条、滴二十二条)。

2.环境保护综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3..环境保护单行法可分为三类:

(1)自然资源保护法,如《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矿产资源法》、《水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水土保持法》、《气象法》等;

(2)污染防治法,如《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

(3)其他类的法律,如《环境影响评价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

具体国家颁布的环境保护主要及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989年12月26日颁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2001年8月31日颁布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1996年5月15日颁布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000年4月29日颁布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1991年颁布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004年12月29日修订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002年8月29日颁布

8.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2002年12月28日颁布

9.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1984年9月20日颁布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2000年1月29日颁布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12.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1997年3月25日颁布

13.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1997年颁布

1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1996年10月29日颁布

1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1982年8月23日颁布

16.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 1992年8月14日颁布

17.征收超标准排污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办法 1984年5月13日颁布

18.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 1999年11月1日颁布

19.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制标准

2.海南环境治理保护过程以及主要政策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护矿山地质环境,预防和治理矿山地质灾害,促进矿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海南省地质环境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矿山地质环境,是指因开采矿产资源所涉及的地质构造、岩石、土壤、地下水、地形地貌等要素的总体。 第三条 采矿权人在开采矿产资源过程中,应当依法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防治地质灾害、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按照边开采边治理的原则,负责治理因开采矿产资源所造成的地质环境的破坏。

第四条 采矿权人在开采矿产资源过程中,发现具有科研和利用价值的地质遗迹、地质地貌景观以及文物古迹,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向矿山所在地市、县国土环境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条 采矿权申请人在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同时,应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中涉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的内容,按照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委托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单独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以下简称治理方案)。

治理方案应当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同时设计、同时审查,同时审批。 第六条 采矿权申请人应与矿山所在地的市、县国土环境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落实相关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凭保证金缴存凭据办理采矿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

保证金额度与缴存方式、期限由矿山所在地的市、县国土环境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批的治理方案确定。 第七条 保证金是采矿权人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义务而缴存的保证资金,其本金及利息均属于采矿权人所有,由采矿权人在指定的银行设立账户存储,由银行托管,专款专用。

第八条 保证金缴存分一次性缴存和分期缴存。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5年以下(包括5年)的,应当一次性全额缴存;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为5-10年的,首次应当缴存保证金总额的30%;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为10-20年的,首次应当缴存保证金总额的20%;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为20年以上的,首次应当缴存保证金总额的10%。

采矿权人在首次缴交保证金后的余额部分,可分年度缴存,但应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或闭坑前一年全部缴清。 分期缴存的,采矿权人应当分年度,在当年的12月31日前将应缴纳的保证金缴存,凭缴存凭据办理矿山年检。

第九条 在本规定施行之前已经取得采矿许可证的矿山,其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中关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内容和治理经费预算不明确的,应重新单独编制治理方案,并与矿山所在地的市、县国土环境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落实相关责任,缴存保证金。采矿权人不按照要求重新单独编制治理方案的,其矿山年检不予通过。

第十条 申请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开采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矿权人要按照有关规定重新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治理方案。 第十一条 采矿权人应当根据治理方案的要求,按照边开采边治理或分阶段治理的原则,对遭受破坏的矿山地质环境进行治理,治理费用列入生产成本。

矿山被批准关闭或者闭坑前,采矿权人应当全面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义务。 第十二条 采矿权人露天开采矿产资源的,应当根据地质条件,选择合适的开采方法,避免滑坡、崩塌、泥石流、水土流失、土地沙漠化和盐碱化等。

地下开采矿产资源的,应当预置矿山安全矿柱、人工预防设施或者采用充填开采法将固体废渣及时回填,防止地面塌陷、地面沉降或地面开裂。 第十三条 采矿权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开采活动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废石和尾矿等废弃物。

减少对地表水和地下水水质、水量的影响,防止水污染与水源枯竭,防止引发地质灾害。 第十四条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应当按照治理方案的要求和国家有关标准、技术规范和当地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进行,达到以下标准: 1、对破坏或废弃的土地已进行回填、平整或改造整理等复垦工作,至适宜耕作、林木、植物生长、水产养殖等可供利用的状态; 2、采矿活动中遗留的探槽、探井、钻孔等不能作其它利用的,已进行封闭或者回填; 3、已采区域各类岩土体边坡小于允许坡度值,危岩体、不稳定边坡和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沉降、地面塌陷或地面开裂等地质灾害得到有效治理,消除了地质灾害的隐患; 4、依法处置矿山开采活动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如尾矿、废石、废渣、剥离表土等;固体废弃物堆放场选择合理,安全稳定,无滥占耕地、污染环境和引发地质灾害隐患; 5、采场边坡、固体废弃物堆放场等经治理后种草植树进行生态修复。

第十五条 采矿权人按照治理方案进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后,向矿山所在地的市、县国土环境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市、县国土环境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退还保证金;经验收未达到治理标准的,责令限期治理;逾期未组织治理或。

3.环保法律法规有哪些

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法规主要有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宪法》中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九条、第十条、滴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的国家法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4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拓展资料:

2014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环保法修订案》,被称为“史上最严厉”的新法将于2015年1月1日施行。

成都已完成对8727家违法排污企业的整治,前三季度PM2.5浓度较2013年同期下降10%。大庆市也已责令33家存在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不正常和超标排放的各类工业企业限期整改,关停取缔国家明令淘汰的小造纸厂8家。此外,2014年苏州的各级环保部门出动执法人员12万人次,其中9件环境违法案件移送公安机关,20多名犯罪嫌疑人被行政拘留。

为配合“史上最严”的新环保法“动真格”,环保部2014年10月发布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信息公开的4套具体办法,并在中国环境网上公开征集意见。8种环境违法行为纳入按日计罚,按日计罚的最大处罚期限为30天。

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是当前环境问题难以解决的一个重要原因。而“按日计罚”的最大特点,就在于重罚。业内人士算过一笔账,2005年松花江水污染事故造成严重损害,根据原来处罚的办法最多罚100万元,九牛一毛。新环保法实施后,启动按日计罚,那可能就是每天罚900多万元。这恐怕没有哪家企业能够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百度百科

4.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有哪些

环境保护法律中华人们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晌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地方环保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黑龙江省环境保护条例湖北省环境保护条例吉林省环境保护条例江苏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陕西省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天津市环境保护条例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取《天津市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相关规章文件环境信息公开办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口管理条例对外贸易部关于珍贵动物出口问题的指未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和大中型划分标准的规定爱护树木花草公约公约设立幼鱼保护区的决定关于重申利用各种工业应渣不得收费的筒子冶金工业环境管理若干规定地方环境标准上海市地方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上海市工业废水排放试行标准上海市工业废气排放试行标准上海市工业废气排放补充标准上海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北京市废气排放标准(试行〉北京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试行)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6297-1996污水综合排放败走GB 8978-1996火电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危险废物见表标准一席蚀性鉴表GB5085。

1-1996 危险废物见表标准一急性毒性鉴表Gb5085。2一1996 危险废物见表标准一浸出毒性鉴表Gb5085。

3-1996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上海垃坡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环境质量标准大气环境质量标准GB 3095-8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一1996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88农业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92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85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 15618一1995保护农作物的大区污染最高允许浓度GB 9137一一88 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 10070-88国家经济政策国家防治改革委关于减低小火电机组上网电价促进小火电机组关停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财政部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购实施的意见关于排污费收缴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5.关于气候变化的法律法规

中国国已在2007年正式发布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2008年出台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和行动》(白皮书),上述措施以及一些已经制定实施的,如有关可再生能源利用以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等,为制定应对气候变化法提供了法律基础。

在2009年春召开的全国政协会议上,全国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副主任、中科院院士、原中国气象局局长秦大河曾提案建议,研究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对气候变化法》。两年前,中国颁布实施了《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成为第一个制定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的发展中国家。

不过,这个方案仅制定了到2010年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目标,而且,限于方案的执行效力及经济局势的变化,其全面实现仍面临压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陕西省气象条例》 《气象行政复议办法》 《气象行政处罚办法》 中国气象局第6号令《气象预报发布和刊播管理办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环境保护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三、环境保护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 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 关于调整超标污水和统一超标噪声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国务院批准,国家环保局等部门发布) 关于开展征收工业燃煤二氧化硫排污费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务院批准,国家环保局等部门发布) 国务院关于二氧化硫排污收费扩大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征收煤炭城市建设附加费的批复 对外经济开放地区环境管理暂行规定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 国务院关于结合技术改造防治工业污染的几项规定 国务院关于加强乡镇、街道企业环境管理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在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开展加强环境保护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违法活动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控制境外废物向我国转移的紧急通知(根据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发布) 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 国家环保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经国务院同意,国家环保局发布)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指导委员会有关问题的复函(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办公厅函复)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环境法规和规章 中国人民解放军环境保护条例 关于进一步加强军队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军队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军队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 军队企业负责人环保责任制办法 军队监侧系统承担军队单位污染源监测任务的实施办法(试行) 五、环境保护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一号局令) 国家环境保护局法规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二号局令) 放射环境管理办法(第三号局令) 环境保护信访管理办法(第四号局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五号局令) 国家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第六号局令) 国家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办法(第七号局令)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八号局令) 环境监理执法标志管理办法(第九号局令)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号局令) 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第十一号局令) 国家环境保护最佳实用技术推广管理办法(第十二号局令)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三号局令)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第十四号局令) 环境工程设计证书管理办法(第十五号局令) 环境监理人员行为规范(第十六号局令) 环境统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号局令)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十八号局令) 环境信访办法(第十九号局令)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程序 (2)关于建设项目环境管理问题的若干意见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 (4)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管理办法 (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标准的原则与方法(试行) (7)关于加强外商投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通知 (8)关于加强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9)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几点意见 (10)关。

6.环境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989年12月26日颁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2001年8月31日颁布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1996年5月15日颁布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000年4月29日颁布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1991年颁布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004年12月29日修订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002年8月29日颁布 8.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2002年12月28日颁布 9.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1984年9月20日颁布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2000年1月29日颁布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12.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1997年3月25日颁布 13.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1997年颁布 1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1996年10月29日颁布 1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1982年8月23日颁布 16.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 1992年8月14日颁布 17.征收超标准排污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办法 1984年5月13日颁布 18.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 1999年11月1日颁布 19.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制标准 20.环境标准管理办法 1999年1月5日颁布 21.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 1999年7月8日颁布 22.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2001年10月10日颁布 23.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2002年9月9日颁布 24.环保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实施细则 2001年7月30日颁布 25.关于公布《环境保护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1年12月25日颁布 26.关于发布《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的通知 2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2002年7月19日颁布 2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29.环境保护法规解释管理办法 1998年12月3日颁布 30.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办法 2001年颁布 31.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2002年1月30日颁布 32.退耕还林条例 2002年12月6日颁布 33.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34.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2001年3月20日颁布 35.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2002年6月29日颁布 36.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 37.环境保护设施运营资质认可管理办法(试行) 38.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1996年8月29日颁布 39.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1996年8月29日颁布 40.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1994年颁布 4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 1979年2月10日颁布 4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1988年11月8日颁布 43.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2001年12月28日颁布 44.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1987年2月17日颁布 4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002年颁布 46.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2003年5月13日颁布 4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003年6月28日颁布 48.水功能区管理办法 2003年5月30日颁布 49.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 50.林业标准化管理办法 2003年颁布 5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002年10月28日颁布 52.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53.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2001年12月28日颁布 54.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1999年5月31日颁布 55.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001年颁布 56.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 2003年4月1日颁布 57.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直属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 2003年9月22日颁布 58.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办法 2003年10月8日颁布 59.倾倒区管理暂行规定 2003年11月14日颁布 60.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 2003年11月26日颁布 61.渤海生物资源养护规定 2004年1月15日颁布 62.国家林业局印发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 2004年6月25日颁布 63.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 2004年6月17日颁布 64.林业科技重奖工作暂行办法 2004年6月2日颁布 65.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 2004年8月9日颁布 66.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 2004年8月13日颁布 67.国家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2004年9月30日颁布 68.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 2004年11月8日颁布 69.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 2004年11月11日颁布 70.黄河河口管理办法 2004年11月30日颁布 71.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2004年11月30日颁布 72.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2004年12月1日颁布 73.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 2004年12月14日颁布 74.草畜平衡管理办法 2005年1月19日颁布 75.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评选和管理办法 2005年1月7日颁布 76.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2005年2月23日颁布 77.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2005年2月28日颁布 78.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法 2005年4月18日颁布 79.环境保护法规制定程序办法 2005年4月25日颁布 80.城市湿地公园规划设计导则(试行) 2005年6月24日颁布 81.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程序的规定 2005年8月31日颁布 82.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2005年9月19日颁布 8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2005年8月20日颁布 84.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2006年1月27日颁布 85.草种管理办法 2006年1月12日颁布 86.国家核应急预案 。

7.环保法法律法规有哪些

环保法法律法规如下: 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 第二十九条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严禁破坏。 第三十条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应当合理开发,保护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依法制定有关生态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并予以实施。

引进外来物种以及研究、开发和利用生物技术,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对生物多样性的破坏。 第三十一条国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国家加大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生态保护补偿。

国家指导受益地区和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生态保护补偿。 第三十二条国家加强对大气、水、土壤等的保护,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调查、监测、评估和修复制度。

第三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促进农业环境保护新技术的使用,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统筹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防治土壤污染和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石漠化、地面沉降以及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体富营养化、水源枯竭、种源灭绝等生态失调现象,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 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第三十四条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进行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建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标准,防止和减少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三十五条城乡建设应当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的特点,保护植被、水域和自然景观,加强城市园林、绿地和风景名胜区的建设与管理。 第三十六条国家鼓励和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和再生产品,减少废弃物的产生。

国家机关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组织应当优先采购和使用节能、节水、节材等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 第三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对生活废弃物的分类处置、回收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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