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借款必要共同诉讼是怎样的其他

律无忧 2022-10-26 08:04

共同借款必要共同诉讼案例

案情:

2006年4月8日,张某向胡某借款12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利息按3分计算,并向胡某出具借条一份,龚某在该借条“今借人:张某”右下方签名。借款到期后,胡某多次要求龚某和张某还款,未果。现胡某起诉要求龚某偿还借款及及其利息。另查明,在胡某起诉前张某已经去世。现龚某主张其只是作为见证人在借条上补充签名,仅凭该借条认定其为债务人与常理不符;本借款是张某与其妻何某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张某去世后其妻何某应对债务承担还款责任,并申请追加何某为被告参加诉讼。

分歧: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对于是否应该追加何某为被告出现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龚某对在张某于2006年4月8日向胡某出具的借条上予以签名认可,该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龚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该知道签名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虽然其签名在“今借人:张某”的右下方,但龚某在借条上没有特别注明其是“保证人”、“见证人”或“居间人”,又未向法院提交足以证明其不是借款人的证据,所以,应认定龚某为共同借款人,对上述借款负有连带清偿义务。因此,在借款期限届满后,胡某有权选择主张权利对象,即在张某去世后胡某既可向张某的义务承受人主张权利,也可向龚某主张权利,或向张某的义务承受人及龚某共同主张权利,张某的继承人不属于必要共同诉讼人。因此,在胡某不同意追加何某为被告人的情况下,不应追加何某为被告,不追加并不违反法定程序。龚某在承担了还款责任后,可以向张某的继承人追偿,也可以起诉张某的继承人,但这应属另案处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龚某为共同借款人,对上述借款负有连带清偿义务。但在2006年4月8日,张某向胡某借款时,张某与何某是合法夫妻关系,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对何某系张某妻子的事实均予以认可,借款人张某去世后作为其妻子何某应当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何某属于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不同意追加何某为被告参加诉讼,违反了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虽然我国现行的共同诉讼规则非常简约,共同诉讼制度在理论认识上也存在较大的模糊性和片面性,但该案龚某作为共同借款人,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何某作为张某的继承人应属于必要共同诉讼人。理由如下,第一,龚某主张“其只是作为见证人在借条上补充签名,仅凭该借条认定其为债务人与常理不符”,不追加何某为被告,客观上无法彻底查清案件事实;第二,本案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是合一确定的,且无法区分债务人的责任大小;第三,张某的义务承受人和龚某对诉讼标的享有共同权利和承担共同义务,其存在共同诉讼的牵连性基础。该案不能采取多次分别诉讼的方式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第四,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和《民诉意见》第五十七条规定了被告可以申请追加第三人为必要共同诉讼人,明确承认了被告和人民法院诉的主观的追加权;第五,何某是否承担偿还借款的义务,属于实体问题,但是否追加其为被告,则属于程序问题。追加必要共同诉讼人不需要征得胡某的同意;第六,具有共同诉讼标的数人是否成为共同诉讼人,并不是当事人个人意志的结果,而是法律意志的结果。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主张权利和放弃权利的自由,但这并不能作为否定法院依职权追加当事人的理由。“放弃权利”是指放弃共同起诉权,而非实体权利。该案胡某主张有权选择主张权利对象,实际上是对其他共同诉讼人行使权利的妨碍,如果依法必须由数人共同对原告承担民事责任,而原告只起诉其中一部分,其结果只能有两种:一是法院判决被诉的人对原告承担民事责任,二是以被告在实体上不适格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前者对被告显然不公,而后者则不利于及时解决纠纷,导致诉累;第七,该案法院同意追加被告并不会使其失去中立地位,同时也并不会因此而增加法院的工作量。且会更加有利于依法正确的、彻底的解决民事纠纷。

综上所述,本案应该同意追加何某为被告参加诉讼。

(作者单位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上述就小编对“共同借款必要共同诉讼案例”问题进行的解答,两个债务人向同一个债权人贷款时,因债务问题提起的诉讼属于必要共同诉讼,两个债务人均按法律要求出席庭审。如果读者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律聊网进行法律咨询。

延伸阅读
  • 民事诉讼立案需要哪些材料

    1、起诉状起诉状的基本要求是: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真实、具体、清楚,诉讼请求明确合法,并应当在起诉状中简明陈述案件事实及起诉理由。如果是公民个人起诉的,应当在起诉状落款处由起诉人签名,如果是由

  • 最高院民二庭:关于债权人主张公司股东承担清算赔偿责任诉讼时效问题请示的答复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债权人主张公司股东承担清算赔偿责任诉讼时效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的规定,作为

  • 我国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担的原则是什么

    我国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担的原则是什么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即原告对自己提出的诉讼以及有关事实负举证责任;被告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反诉也要举证加以证

您身边的法律专家 快速匹配专业律师,
一对一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已提供49958次咨询
0/500 发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