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申请执行书其他

律由 2022-10-12 13:34

一、委托代理

是指代理人的代理权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行为而产生。因委托代理中,被代理人是以意思表示的方法将代理权授予代理人的,故又称“意定代理”或“任意代理”。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二、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一)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三)代理人死亡;(四)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五)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第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一)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二)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四)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五)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三、委托书的相关格式

凡本人无法亲自办理相关手续,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事项的,需制作《委托书》。其格式要求如下:

1、本人亲笔书写或打印委托书,标题:“委托书”;

2、委托书内容包括:

(1)委托人姓名、姓别、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复印件;

(2)被委托人姓名、姓别、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复印件;

(3)具体委托事项、委托授权范围;

(4)上述各项内容,需书写(复印)在同一页纸内;

(5)如《委托书》由二张纸及其以上构成的,属无效委托,不予认可;

3、委托书最后应有委托人、被委托人各自亲笔签名落款(不能打印签名,必须手写);

4、被委托人凭《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证件办理相关手续;

6、相关部门凭《委托书》办理手续,并将留存该《委托书》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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