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案件执行难的原因是什么其他

知律 2022-10-05 14:54

金融案件执行难的原因有哪些

(一)金融部门自身的原因。首先,由于金融部门管理不严,信贷人员素质不高,工作不负责任等因素,在贷款前调查时没有对借款人及担保人的还款能力、及财产状况进行认真调查,贷款中审查时没有详细地记录借款人及担保人的基本信息,贷款后也没有及时对金融债权进行跟踪维权,甚至还存在相当数量的“人情贷”、“关系贷”、“指令贷”等情况,以致造成执行时部分被执行人信息难寻、财产难控的局面。

其次,部分金融机构为了提高市场竞争力,曾在上世纪90年代中期进行机构改革,实施精简人员,竞争上岗机制,一大批老信贷员因不适应新的工作环境而被迫买断下岗。而这些老信贷员经办的贷款一旦进入诉讼执行程序,往往执行起来相当困难。本院在执行案件时经常遇到这种情况,新接手的信贷员往往对之前放贷的借款人及担保人了解不多,而那些下岗的老信贷员往往对上述人员的情况比较熟悉。但在实际执行中,这些已下岗的老信贷员却往往不愿意配合原单位及法院的工作:一是对买断自己的原单位抱有怨恨情绪;二是与被执行人大都有特殊的关系,不愿意得罪被执行人;三是配合原单位的执行工作得不到任何回报。在这种情况下,法院的执行难度增加。

三是金融机构诉讼维权方式手段单一。在对执行结果的追求上,往往只愿意接受现金回收,不愿意接受以物抵债、债权转股权等结果,给法院执行工作造成难度。

(二)被执行人方面的原因。首先,被执行人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金融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如果还能够支付利息,也很难进入到诉讼执行这个层面。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大都因为生意经营失败,或家庭出现重大变故如重大疾病、天灾人祸等,导致陷入困境,无力还贷。被执行人为企业等经济组织的,往往处于停产、半停产或临近倒闭、破产的状况,甚至有的企业人去楼空,无现金执行,在执行中就只能对其厂房、土地使用权以及机器设备进行处置,但由于皖北地区公开市场体系不够健全,处置变现相当困难。

其次,被执行人恶意逃避债务。实践中,部分被执行企业千方百计逃债、赖账,采用改制、分立、合并、破产等手段,逃避应承担的银行债务。特别是在企业改制、破产过程中,违规操作、暗箱操作大量存在,导致执行中难以查控被执行人的财产,即便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多方寻找被执行人的财产及线索,也往往收效甚微。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有的为了躲避债务,长年外出,甚至多少年都不回家一次,有的被执行人与其家庭成员或近亲属搞假分家、假赠与、假离婚,致使财产所有权真实归属与表面情况不一致,导致人难找、财难查的局面。

再次,皖北地区尤其阜阳市,是人力资源输出大市,外出务工人员多,人口流动性大,相当一部分被执行人外出居无定所,行踪无法确定,财产难以查询。

最后,社会诚信体系不完善,被执行人诚信意识匮乏,法律意识淡薄。许多被执行人认为金融机构的钱都是国家的,对金融欠款能拖则拖,能躲则躲,不愿自觉履行。甚至有些被执行人认为拖欠金融机构的贷款达到一定的年限,国家就会自动核销,不用再还了。还有一部分被执行人认为虽是以自己的名义贷款,但实际款项是别人用的,法院应该去执行实际用款人,对法院的执行有很强的抵触情绪。这些都给执行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三)法院系统内部的原因。一是部分法院重审判轻执行。认为审判才是法院的主业,所以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对执行工作不够重视,执行力度不够。

二是不重视执行部门队伍建设。有的法院认为法院执行工作只是体力活,没有技术含量,不需要很精的专业知识。在人员配备方面,业务精良的人员往往分配在审判庭,一定程度上造成执行部门人员整体素质不高的结果。

三是金融案件执行激励措施不到位。由于法院重审判轻执行,在办案激励措施上往往向审判岗位倾斜,这一定程度上挫伤了执行人员的办案积极性。

四是少数执行人员工作态度不端正。没有站在切实维护申请执行人利益的角度去想问题,干工作。往往接到金融执行案件后,只是到银行查查是否有存款就完结了事,没有深入地、详尽地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在没有调查到被执行人财产的情况下,又往往草率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五是执行人员不注重业务学习,一味凭经验办案。对新颁布的执行法律法规缺乏学习领悟,针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没有积极探索有效的执行方式及技巧。

(四)社会执法环境的影响。一是地方保护主义严重。有些被执行人特别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与当地政府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在某些方面有着共同的利益,且某些地方或部门领导法制观念淡薄,法律意识不强,滥用权力,非法干预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在这种环境下,对被执行人企业采取强制措施,势必受到当地政府的层层阻挠,执行困难可想而知。

二是人情案、关系案现象依然严重。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若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往往会有几个甚至十几个人打电话求情,这往往也干扰了执行人员的办案进程。

三是公开市场体系不健全。尤其是拍卖市场,正处在逐步建立的过程中,非现金财产变现困难,以致金融机构往往只愿意接受现金,不愿意采取以物抵债或债转股等形式实现债权。

四是社会诚信体系不健全。被执行人缺乏诚信意识,欠债不还在有些被执行人看来,似乎是天经地义的事,是合法、合情、合理的事,“我没有钱还,我就是不还钱,你们法院也不能把我一家老小怎么地”的意识依然存在。

(五)执行法规不健全。目前,涉及执行的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等。虽然上述法律法规对法院执行工作作出规定,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及社会的进步,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上述执行法规已很难适应当前形势下的执行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虽然规定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可以根据情节给予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这种规定实际上是笼统的、空洞的,不具有系统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首先,在实际执行中,十五天的拘留期限往往起不到威慑作用,个别被执行人为了耍赖,甚至主动要求拘留。其次,给予被执行人罚款的决定,往往也很少适用,申请执行人的款项被执行人姑且不愿意还,法院的罚款可想而知往往也很难实现。至于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也往往因为维护社会稳定,缩小矛盾对立而极少适用。由此可知,由于没有一套系统的、具体的强制执行法规,法院在对被执行人适用强制措施时,往往不知其所,瞻前顾后,致使案件执行举步维艰。

(六)联动执行机制不健全。金融案件执行工作是一项系统的、整体的工作,既需要申请执行人积极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更需要公安、房产、土地、银行、新闻媒体、社区等各部门的大力配合。只有这样,才能推动金融案件执行的顺利进行,才能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才能维护司法权威与尊严。但在实际执行中,虽然《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已分别颁布并实施多年,但“协助执行人难求”的现状却一直存在。比如,个别金融部门借领导签批手续、系统升级、要复印执行人员身份证件、等待授权等理由拖延执行时间,不协助法院执行,甚至还出现个别银行帮助被执行人转移资金情况。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给法院的执行工作带来了相当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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