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保护在竞争法立法目的中的体现其他
消费者保护在竞争法立法目的中的体现
(一)以消费者保护为终极目标的竞争法
竞争法从诞生至今,其利益保护中心经历了两次历史变迁。现代竞争法发端于19世纪中叶的法国判例法中关于反不正当竞争的裁判。当时将其作为民法典一般条款的新的侵权责任类型,即仿冒行为、商业诋毁、侵犯商业秘密和其他滥用经济自由的行为,开始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但当时仅作为民法的一部分,并没有独立出来。
在竞争法立法目的变迁的同时,一些国家开始以消费者利益为中心,对竞争法与消费者立法进行整合,在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把保护消费者作为直接的和终极的目的,而非附带性的,消费者立法与竞争法有日渐融和、走向统一的趋向。
(二)竞争法把消费者保护作为终极目标的理论基础
消费者并非竞争关系的当事者,但竞争法却将其作为重点保护对象,并且其地位仍在不断攀升,这其中有消费者运动的功劳,但更多的是因为竞争法突出保护消费者有一定的理论合理性。在竞争法立法之初,立法者主要关注的是对同业竞争者的保护,但是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消费者运动的兴起,立法者认识到消费者是转嫁竞争损失的终端,竞争行为表面上看是损害了竞争对手的利益,但竞争对手的损害仍会通过各种途径最终落到消费者身上,竞争行为显现出“外部性”,而且消费者所受到的损害往往比竞争对手更大,受损害的范围也不仅限于财产损害,甚至会受到人身损害。
因此,对于消费者保护在立法目的中体现本文从两个方面的内容来为大家做了详细的介绍,对于我们每一个消费者来说都需要做好相关的了解,才能从法律的角度上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律聊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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