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学生在学校受伤,学校需要承担哪些责任其他

律识 2022-09-07 11:47
甲与乙、丙、丁、戊(五人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均为某学校学生。

2018年10月30日,下午一点四十分之后至上课前,五人在玩班级门,甲胳膊被门夹断。当日即入住省立儿童医院住院治疗,行克氏钉内固定术,2018年11月7日出院。经鉴定受伤构成10级伤残,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对甲受伤原因,2019年12月3日,某学校出具《情况说明》一份,内容是某学校学生甲于下午上课前,同本班同学乙、戊、丁、丙等四同学在一起玩班级的前门,不慎胳膊被门夹断,特此说明。后甲将乙、丙、丁、戊与某学校起诉至法院,要求乙、丙、丁、戊对其行为造成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要求对学校监管职责。

学校在本起事故中没有责任。学校有完整全面的教育安全管理制度,并明确规定不准学生在校里追逐打闹,在每个楼层有安排值班老师。在每周的班级班会上班主任都会强调班级安全不准在教室推搡打闹,学校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规定,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只能承担补充责任。本次事故是学校无法预见,无法避免的。甲诉请费用过高,其自身也应承担相应责任。约应承担一半的责任。赔偿清单中,甲按城镇标准计算,却没有任何城镇居住证明,应按农村户口进行计算。精神抚慰金过高,交通费,无关系发票,应在诉请中扣除。 法院判定:

法院认为,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本案中,甲受伤时不足六周岁,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故其在学校受到伤害,除学校有证据证明自己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该校都应当对其受到的受害承担赔偿责任。学校举证有完整全面的教育安全管理制度,规定不准学生在校园里追逐打闹,在每个楼层有安排值班老师。在每周的班级班会上班主任都会强调班级安全不准在教室推搡打闹,以此为由证明学校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对甲这类未成年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制度约束的对象是管理者,换言之,学校应当督促楼层值班教师在位履行责任。但是,该校未举证这方面的证据事发当天有值班教师在岗,更未举证履行管理职责。据此,甲请求学校对甲受到的损害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乙、戊、丁、丙是否承担责任:乙、戊、丁、丙本身就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虽然他们和甲一起游戏,作为管理者学校对甲的受伤作出的《情况说明》,不能让阅读该说明得出是谁的行为导致甲胳膊被门夹断,反之,可以说明事发时无值班教师在履职。退一步说,即使能明确是某个小孩子的行为致伤甲,也说明学校未尽对四个孩子的管理职责。故乙、戊、丁、丙对甲的受伤,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本案案情,判决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在生活中必须加以特殊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要求学校更多地履行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身心健康的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明确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受到人身损害的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在损害发生后,推定学校存在过错;同时,允许学校举证抗辩。如果学校不能证明已尽相当的注意并实施了合理的行为,就无法达到免责的目的。本案中,某学校举证具备完整全面的教育安全管理制度,但不能举证证明其实际履责以及存在避免危害发生的可能性。

本案中,各当事人员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心智尚不成熟,对事物的认知和判断能力不足的特质,尚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充分理解自己行为的后果,事故缘于甲与乙、丙、丁、戊一起用学校的前门游戏玩耍,系正常的游戏行为,符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特质,不构成侵权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离开法定监护人进入校园后,监护人就失去了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控制,整个学习、生活、休息都是在学校的控制之下,因此,学校更应加重看护管理职责,应该预见学生用学校的前门玩耍可能发生的危害,并应及时制止,否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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