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调解有哪些制度其他
一、行政复议调解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990年12月24日国务院发布《行政复议条例》明确规定行政复议案件不适用调解,1999年4月29日公布的《行政复议法》虽然取消了不适用调解的规定,但也未明确规定行政复议中可以适用调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
行政复议不适用调解。
一度是行政复议案件审查的一项基本原则,就其理由为:行政机关作出的是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的具体体现,行政权力是国家通过法律赋予的,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无论是否与管理相对人发生争议,都无权按照自己的意志自由处置手中的权力,只能遵从国家的意志依法行事。这样就使得复议机关处理因行使行政权力引起的争议失去了可以进行调解的基础。但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分为两种,一种是羁束的具体行政行为,一种是自由裁量的行政行为。羁束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在法律对行为适用条件有明确而详细规定的条件下,行政主体严格依照法律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自由裁量的具体行政行为则是指法律对行政行为只是规定了一种行为原则或者行为幅度,行政主体有一定的裁量余地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羁束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得进行调解,是因为行政机关在作出这类行为时没有自由裁量的余地,也就是不能与行政复议申请人通过协商达成调解协议。而行政机关行使法定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即自由裁量的具体行政行为则不同,行政机关在作出这类行为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所以,可以接受行政复议机关的调解,在法律规定的的行为原则和行为幅度内与行政复议申请人达成调解协议。而且在行政复议实践中调解也被大量地运用于处理行政争议的过程之中,并且对化解矛盾、平息纷争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在有的省份的行政复议工作中,以调解方式结案已经成为一项特色制度。既然行政复议实践对调解有需要,法律就应当对这种需要予以回应。2007年5月29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终于打破了行政复议不适用调解的立法坚冰,赋予了行政复议具有法律效力,从而畅通了构建官民和谐关系的渠道,为行政司法救济开创了先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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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申请人主体是否合格的案件分析
吴某不服县政府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案:,某县A镇供销社始建于1956年,当时为了方便经营,建在吴-氏宗族祠堂前面的部分空地上。2005年某县A镇供销社改制后,经批准由县国土资源局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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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劳动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其委托组织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管理机构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有劳动行政复议管辖权的机关申请行政复议。1、对罚款、吊销证照、责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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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
(第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六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了《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现予发布施行。部长张左已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第一条为了防止和纠正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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