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给员工购买工伤保险是否还需承担伤残赔偿劳动纠纷

广州律师 2021-12-13 13:50
原告欧某原系被告某管业公司的员工,于2011年7月1日进入被告处工作,2013 年9月10日20 时许,原告欧某在上班过程中,左眼不慎被模具碎片击伤,后被送往当地医学院附属眼视光医院就诊,经诊断该事故造成欧某左眼球内异物,左眼巩膜穿通伤等眼部创伤,被告公司垫付医药费后,其余费用未予补偿。

因被告公司为原告投保工伤保险,被告配合原告按照工伤赔偿流程处理此事,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原告欧某受伤属工伤,某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欧某伤情进行鉴定后出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评定原告欧某的因工致残等级为八级。原告此后并未依照工伤赔偿流程获取赔偿,而是执意要求被告单位给予赔付,为此向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后再次提起诉讼。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用人单位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给予劳动报酬补偿等,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不予支持,要求原告依照工伤赔偿流程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在《工伤保险条例》修改之前,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修改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本案中,欧某应获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即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因此法院没有支持欧某向用人单位主张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诉讼请求,减轻了用人单位的负担。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像本案的用人单位一样为职工投保了工伤保险,则其将按照工伤赔偿责任标准对员工给予经济补偿。因此用人单位需要具有风险意识,及时给员工缴纳投保,避免出现事故纠纷后对公司造成更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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