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不能胜任工作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纠纷
案情概况:
王-菲于2009年9月到上海市某酒店做服务员。2009年12月,王-菲发现怀孕后要求单位给予调整工作岗位。经过一段时间的培训,单位安排其从事收银工作。由于王-菲知识水平有限,收款经常出现问题,2010年2月15日,该酒店以王-菲不胜任工作,给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为由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王-菲不服,遂向上海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撤销单位与自己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庭审中,该酒店辩称,王-菲不胜任工作,单位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陈*群律师分析:
王-菲不能胜任工作和怀孕的情况,事实清楚,双方并无争议。鉴于此,根据《劳动法》第26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但是,《劳动法》第29条第3项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陈*群律师认为,《劳动法》第29条规定对怀孕女职工不能依据《劳动法》第26条规定解除合同的规定应当是优先适用的。也就是说,即使王-菲真的不能胜任工作,但因为王-菲怀孕了,单位也是不能解除她的劳动合同的,这是《劳动法》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据此,陈*群律师认为,该酒店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应当予以撤销,依法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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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怎么办
如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那么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此之外,劳动者还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建立劳动关系后的一个月至一年内的双倍工资差额。特别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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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通过人身损害赔偿诉讼维权,收集聊天记录、医疗证明作为证据,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伤残等级后起诉索赔,无法走工伤认定或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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