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见未及时清障的道路,出事故谁赔?交通事故

上海律师 2022-02-24 05:57

【案情概要】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根据《国务院道路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以及东海县人民政府东政发(2008)147号文《关于印发东海县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结合现查明的事实,东海县城市管理局负有对事发路段管理养护及保洁的职责,无论该石子是他人故意堆放还是其他原因所致,作为城市道路的管理养护及保洁部门均应对此及时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道路上堆放物品等妨碍通行行为应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被告东海县城市管理局未能证明其管理无过错,结合案情,酌定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因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通行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道路管理者不能证明已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事故的发生地属城管局养护范围,城管局在诉讼中不能证明已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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