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器生产安全法律法规(工厂使用家用电器出安全事故有什么处罚)交通事故

赵律师 2021-12-13 13:50

1.工厂使用家用电器出安全事故有什么处罚

?按照??工厂??安全?组织?部门?对于安全?事故?处罚?条例?的?规章?制度?进行?处罚

?一般?工厂?使用?家用?电器?,?比如?工厂?餐厅?内?使用?的?微波炉、?冰箱、?空调、?电脑??等?电器?在?出现?事故?时?,?要?按照?工厂???安全?部门对于?安全?事故?处罚??条例同时?也要?结合?事故??本身进行?处罚?,?其次?如果?事故?比较?严重?的?也要?在?事故?发生?的?起初??,?工厂?的?安全?组织?部门?也要及时?通?报工厂?所在地?当地?安监局?进行?处理?、处罚?及?自检?。

2.求指导与小家电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产品质量法》

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3.电气安全工作规程对事故处理作了哪些规定

1、为了加强电力生产现场管理,规范各类工作人员的行为,保证(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电力生产实际,制定本规程。

2、经常有人工作的场所及施工车辆上宜配备(急救箱),存放(急救)用品,并应指定专人经常检查、补充或更换。3、各类作业人员应被(告知)其作业现场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紧急处理措施)。

4、工作票一份交(工作负责人),一份留存(工作票签发人)或(工作许可人)处。工作票应提前交给(工作负责人)。

5、一张工作票中,工作票(签发人)和(工作许可人)不的兼任工作负责人。工作负责人可以填写工作票。

6、工作任务单应写明(工作任务)、(停电范围)、(工作地段)及补充的安全错施。工作任务单一式两份,由(工作签发人)或(工作负责人)签发,一份留存,一份交小组负责人执行。

工作结束后,由小组负责人交回工作任务单,向(工作负责人)办理工作结束手续。7、第一种工作票需办理延期手续,应在(有效时间)尚未结束以前由工作负责人向(工作许可人)提出申请,经同意后给予办理。

8、若停电线路还涉及其他单位配合停电的线路时,工作负责人应在得到指定的配合停电运行管理单位联系人通知这些线路已(停电)和(接地),并履行(工作许可)书面手续后,才可开始工作。9、完成工作许可手续后,工作负责人、专责监护人应向工作班成员交待(工作内容)、(人员分工)、(带电部位)和(现场安全措施)、(进行危险点告知),并履行确认手续,工作班方可开始工作。

工作负责人、专职监护人始终在(工作现场),对工作班人员的安全进行认真监护,及时纠正不安全的行为。10、在线路停电时进行工作,(工作负责人)在班组成员确无触电等危险的情况下,可以参加工作班工作。

11、在停电线路工作地段装接地线前,要先验电,验明线路确无电压。验电应使用相应电压等级、合格的(接触式)式验电器。

380V及以下的线路,可使用合格的(绝缘棒)或专用的(绝缘绳)验电。12、线路经验明确无电压后,应立即装设接地线并(三项短路)。

13、同杆塔架设的多层电力线路挂接地线时,应先挂(低压)、后挂(高压)、先挂(下层)、后挂(上层)、先挂(近侧)、后挂(远侧)。拆除时次序相反。

14、装设接地线应先接接地线,后接导线端,接地线应接触良好,连接可靠。拆接地线顺序与此(相反)。

装、拆除接地线均应使用绝缘棒或专用绝缘绳,(人体不得碰触接地线)或未接地的导线。15、工作地段如有(临近)、(平行)、(交叉跨越)及(同杆架设)线路,为了防止停电线路检修线路上感应电压伤人,在需要接触或接近导线工作是应使用(个人保安线)。

16、个人保安线应在杆塔上(接触)或(接近)导线的作业开始前挂接,作业结束脱离导线后拆除,装设时,应先接(接地端),后接(导线端),且接触良好,连接可靠,拆个人保安线的顺序与此相反。17、在一经合闸即可送电到工作地点的断路器(开关)、(隔离开关)刀闸的操作处,均应悬挂“(禁止合闸,线路有人工作!)”或“(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标示牌。

18、雷雨、大风天气或事故巡线,巡视人员应穿(绝缘鞋)或(绝缘靴);暑天、山区巡线应配备必要的防护工具和药品;夜间巡线应携带足够的(照明工具)。19、夜间巡线应沿线路(外侧)进行;大风巡线应沿线路(上凤侧)前进,以免万一出触及断落的导线; 特殊巡视应注意选择路线,防止洪水、塌方、恶劣天气等对人的伤害。

事故巡线应始终认为线路(带电)。即使明知该线路已停电,亦应认为线路有随时有(恢复送电)的可能。

20、巡线人员发现导线、电缆断落地面或悬挂空中,应设法防止行人,靠近断线地点(8)米以内,以免跨步电压伤人,并迅速报告调度和上级,等候处理。21、(事故应急处理)和(拉合断路器(开关))的单一操作可不填操作票。

22、操作票应用钢笔或圆珠笔逐项填写。用(计算机)开出的操作票应与手写格式票面统一。

操作票票面应清楚整洁,不得任意涂改。操作票应填写设备双重名称,即(设备名称)和(编号)。

操作人和监护应根据(模拟图)或(接线图)核对所填写的操作项目,并分别签名。23、倒闸操作应由两人进行,(一人操作),(一人监护),并认真执行(唱票)、(复诵)制。

24、雷电时,严禁(倒闸操作)和(更换熔丝)(保险丝)工作。25、任何人进入现场(办公室、控制室、值班室和检修班组室除外),应戴(安全帽)。

26、电气工具和用具应由专人保管,定期进行检查。使用时,应按有关规定接入(漏电保护装置)、(接地线)。

使用前应检查电线是否完好,有无接地线,不合格的不准使用。27、凡在离地面(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的地点进行的工作,都应视做高处作业。

28、杆塔上有人时,不得调整或拆除(拉线)。29、放线、撤线和紧线工作均应有(专人指挥)、(统一信号),并做到通信畅通、加强监护。

工作前应检查放线、撤线和紧线工具及设备是否良好。30、严禁采用(突然剪断导、地线)。

4.生产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哪些

1我国安全生产法律基本体系 安全生产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建立在各种支持基础之上,而安全生产的法规体系尤为重要。

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法规。据统计,建国50年来,颁布并在用的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主要法律法规约280余项,内容包括综合类、安全卫生类、三同时类、伤亡事故类、女工和未成年工保护类、职业培训考核类、特种设备类、防护用品类和检测检验类。

其中以法的形式出现,对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具有十分重要作用的是《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2002年5月1实施),与此同时,国家还制订和颁布了数百余项安全卫生方面的国家标准。根据我国立法体系的特点,以及安全生产法规调整的范围不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由若干层次构成(如图8.1所示)。

2安全技术法规 安全技术法规是指国家为搞好安全生产,防止和消除生产中的灾害事故,保障职工人身安全而制定的法律规范。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法规,是对一些比较突出或有普遍意义的安全技术问题规定其基本要求,一些比较特殊的安全技术问题,国家有关部门也制定并颁布了专门的安全技术法规。

1.设计、建设工程安全方面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1996年10月,原劳动部颁发的《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监督规定》中明确要求,“在组织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应有职业安全卫生的论证内容,并将论证内容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专门章节编入可行性报告”;“在编制(或审批)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时,应编制(或审批)职业安全卫生设施所需投资,并纳入投资控制数额内”。《矿山安全法》专门设立一章,对矿山的设计、施工中的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提出了具体要求,并规定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按照国家规定经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批准。

2.机器设备安全装置方面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劳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对于机器设备的安全装置,国家职业安全卫生设施标准中有明确要求,如传动带、明齿轮、砂轮、电锯、联轴节、转轴、皮带轮等危险部位和压力机旋转部位有安全防护装置。机器转动部分设自动加油装置。

起重机应标明吨位,使用时不准超速、超负荷,不准斜吊、禁止任何人在吊运物品上或者在下面停留或行走等。3.特种设备安全措施方面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电气设备、锅炉和压力容器等都属于使用普遍且安全问题突出的特种设备。《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对电气设备安全使用作了详细、具体的规定。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暂行条例》规定:“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原材料制度、工艺管理制度和产品质量检验制度,保证产品质量,不合格产品不准出厂”。2003年国务院发布并实施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将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七大类设施规定为特种设备,并明确了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的国家监察范畴。

4.防火防爆安全规则方面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煤矿和其他有瓦斯爆炸可能性的矿井,应当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任何人不得携带烟草和点火用具下并”。《消防法》中规定:“生产、使用、储存、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必须执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关于易燃易爆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定。”

“不了解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性能和安全操作雄的人员,不得从事操作和保管工作”。2002年1月9日国务院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和使用、储存、经营以及运输等过程应采取的安全措施提出了具体要求。

5.工作环境安全条件方面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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