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病人坠楼 医院过错赔偿11万交通事故

石家庄律师 2021-12-13 13:50

2004年2月18日,义乌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医院赔偿受害者张*玉残疾人补助费、护理费等共计116605.72元。而作为医院一方,对一审判决中的认定事实、认定医院方有过错的理由、本案中所适用的法律以及对残疾补助费等赔偿金额的计算方式等四个方面提出异议,于3月1日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4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6月7日作出终审判决。

二审经审理认定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对双方存在较大争议的四方面焦点问题,终审判决中一一进行了阐述:

焦点一:张*玉从四楼病房抢救室坠楼,是否故意跳楼自杀行为?

法院审理认为,张*玉为了能休息好,在服用安眠药时误服农药敌敌畏而中毒。据首次就诊的义乌市江湾卫生院病历记载,张*玉口服敌敌畏一口余,约10ml,尔后自行到卫生院就诊。而上诉人某医院方则认为张*玉不是误服,主要依据是某医院的住院病程记录,“患者自服甲胺磷50ml,同时服安定数十片。”张*玉当时是否属故意服农药自杀?初诊时张*玉本人的陈述对于判断其行为的主观原因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本案中,结合张*玉最初就诊的卫生院病历记载中提到的当时系“自行到该院治疗,并由卫生院对其进行清水洗胃处理”等事实,分析认定“张*玉当时系误服农药”较为可信。而上诉人某医院仅依据其单方面的病程记载,即认定张*玉是故意服农药自杀,法庭认为依据不足。

对于张*玉从四楼病房抢救室坠楼致残是否是其故意自杀所致这一问题,法院也作为认定。虽然从病历记载的情况看,张*玉坠楼当日的用药量是减少了,记载中还有“神志清、较安静”字样。但必须注意到以下事实,张*玉于2003年3月28日下午到该医院门诊后即连续使用阿*品进行对症治疗。根据阿*品的说明书记载,该药的副作用和毒性为:瞳孔散大,皮肤潮红而干燥,精神异常,甚至抽搐高热,心率紊乱甚至死亡。且人类个体对阿*品的差异很大。根据某医院的病历记载,张*玉在3月29日、30日、31日一直存在颜面潮红、皮肤干燥、燥动不安、胡言乱语的情况。虽然医院病历记载4月1日张*玉神志清、较安静,但不能排除阿*品的毒副作用导致其行为失控坠楼的可能性。因此法院认定,医院方提出的张*玉系跳楼自杀致残依据不足,一审认定的坠楼致残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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