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案件操作指南交通事故

云南律师 2021-12-13 13:50

注意:

1、本指南只为方便读者了解司法途径解决医疗纠纷的大体流程,若实际中遇到法律问题应委托律师处理。有相关问题的朋友可以加Q或电话联系讨论,但未建立正式委托关系之前以网络或电话形式获取的律师解答,均不得作为自行处理实际案件的依据。如需详细方案,请与当地律师面谈。

2、非专业人士严禁擅自以法律条文或者法学专业文章作为实际案件的处理依据。法律是实践的艺术,看过条文就自以为能在诉讼中稳操胜券,就类似于看过手术指南就开始给人开刀做手术一样,结果只会害人害己。

3、如自行处理法律问题,后果自负。

一、诉讼风险

医疗纠纷案件专业性强、涉及多学科知识,诉讼环节多、审理时间长,诉讼结果与文检、医疗过错、因果关系、伤残等级、营养护理休息期限、医疗依赖等多种鉴定相关,因而存在诉讼风险。同时,医疗损害法定赔偿标准较低,诉讼成本相对较高。

二、证据

(一)实物封存与检验程序

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医疗机构应当向患方出具保管证明;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具备资质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或法院指定。

(二)病史资料复印和封存程序

医疗纠纷发生后,为防止医疗机构伪造、涂改、隐匿或销毁病史资料,患方应到医疗机构将可以复制的病历资料予以复制,由医疗机构加盖病史复印专用章;然后再要求予以封存病历;如患者尚在治疗过程中,应要求将未复印部分病史的复印件进行封存。封存后在封条骑缝处签名或盖章并写明封存日期。

(三)尸体解剖程序

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对死因有异议的,当事人应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向可以承担医疗争议的尸检机构提出尸体解剖申请,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尸检申请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四)司法文检鉴定程序

病史资料或其他证据有伪造、涂改、添加或其它违反《病历书写规范》的,当事人可向法院提起司法文检鉴定申请。文检鉴定项目一般包括:签名笔迹鉴定、是否连续书写笔迹鉴定、添加、篡、涂改笔迹鉴定等。

三、证据审核

1.审查病史资料在形式上和内容上是否存在不符合《侵权责任法》及《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等规定的情形,例如:

(1)重要病史记载与事实不符的,或记载内容相互矛盾的;

(2)添加、涂改、伪造的;

(3)病史书写时间或检查报告单时间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4)非经治医生、护士书写或无签名的;

(5)上级医生修改病史未按规定书写的;

(6)重要病史如医嘱、手术记录、麻醉记录、护理记录、检验报告、影像报告缺失或被藏匿或销毁的;

(7)影像资料记载的姓名、摄像时间与患者实际情况不一致的;

(8)病理送检申请单、病理切片、检验报告互相矛盾的。

2.审查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是否存在违反《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况,例如:

(1)是否涉及非法行医:如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医疗机构超越规定的执业范围执业等;

(2)未遵守首诊负责制,推诿患者的;

(3)对急诊患者拒绝治疗的;

(4)对病重、病危患者拒绝治疗的;

(5)对其他正在住院尚未医疗终结的患者拒绝治疗的;

(6)对病情需要转院检查或转诊治疗的患者拒绝转院、转诊的。

3.审查诊断阶段医方是否存在疏于履行法定注意义务及告知义务的违规行为,例如:

(1)未详细询问病史及必要检查就得出诊断的;

(2)未对检验提示的异常情况作病因鉴别检查(包括常规检查和特殊项目检查)就得出诊断的;

(3)患者病情需要留置观察未予留置观察的;

(4)对病情复杂或危重患者未按规定请示上级医生或未及时安排院内院外会诊的;

(5)护理人员没有按照护理规范、常规要求进行护理观察的;

(6)病理穿刺、活检组织未按规定置放或标记的;

(7)医疗机构提供的大型医疗设备不符合法定标准或安全要求的;

(8)使用创伤性或风险性的特殊检查项目而没有告知的;

(9)病情危重或恶化没有及时告知的。

4.审查治疗阶段医方是否存在疏于履行法定注意义务及告知义务的违规行为,例如: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或药品使用说明书规定使用药物的,如没有适应症,或虽有适应症,但同时存在禁忌、慎用症未予注意和及时调整药物仍予使用的;违反药物剂量、维持量、使用期限、输液速度、用药途径、配伍禁忌等规定的;

(2)麻醉不当如麻醉前对病情评估不足影响手术效果的;麻醉前、麻醉期间用药不当的;麻醉方式选择不当的;麻醉苏醒期治疗、护理不当的;

(3)手术不当:如适应症、禁忌症、手术时机掌握不当,手术违反相应手术操作规程的;

(4)术后治疗、护理不当的;

(5)使用有明显副作用的治疗药物未告知的;

(6)未履行术前谈话、签字就施行手术的;

(7)明知医疗技术条件欠缺未建议患者及时转诊的;

(8)虽有手术指征但擅自扩大手术范围的;

(9)未用合理、经济的手段进行治疗的。

(10)使用实验性药物或诊疗方法,而没有告知实验性质的;

(11)病危患者的急救不符合急救原则的;

(12)消毒隔离措施不完善,导致患者医院内感染的。

5.审查是否存在假药、劣药致人损害的可能性;

6.审查医疗行为中使用的医疗器械。

四、专家鉴定

(一)医疗纠纷案件涉及医疗专业知识,当事人可聘请专业人士作为专家辅助人协助解决有关专业问题。当事人要求代为聘请专家辅助人的,律师事务所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可接受委托签订相关合同。

(二)医疗纠纷案件可能会涉及到的鉴定种类很多,如文书鉴定、医疗损害鉴定、伤残等级鉴定、三期(营养、护理、休息期限)鉴定等。

(三)鉴定机构的选择

根据法发〔2010〕2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三条“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鉴定。”的规定,当事人申请或者法院依职权确定鉴定机构。

(四)鉴定专家的构成及抽取

1.专家组的专业构成一般由鉴定机构确定;

2.如鉴定机构对重要的争议要点所需的专家组未考虑,律师应当提出建议;

3.涉及死因、伤残等级鉴定的,律师可提出抽取法医参加专家鉴定组;

4.当事医院、患者的诊疗医院、与当事医院或医生有利害关系的医院或医生等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律师应当提出回避申请。

(五)鉴定会的召开

1.患方当事人陈述诊疗过程;

2.患方代理律师依据事实和规范陈述诊疗过错;

3.医方及代理律师提出答辩;

4.专家提问。

(六)当事人对首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五、诉讼

患方如果提出侵权之诉,应当就存在医患关系、存在人身损害及损害结果涉及经济赔偿范围、数额等承担举证责任,在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及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方面,依据法院的安排决定是否申请医疗损害鉴定。

证据交换

1.如果病史已经封存,应当核对诉前封存的封存袋封面是否系原始封存状态;

2.核对诉前已经复印的病史资料与原件是否一致,有无复印件中不能体现出的笔墨颜色不一致,事后添加等痕迹;

3.要求复印诉前医方未予复印的病史部分,如需复印内容较多,认为无法当庭发表质证意见,可以提出庭后补交书面质证意见。

4.基于病史资料由医方形成并保管,故在双方发生争议后,病史内容易发生伪造或隐匿等情况,故患方应当重视病史资料的质证;

5.质证后,对于重要病史的异议,患方应当请求法庭对异议部分的病史进行认证。

质证司法鉴定书

包括但不限于:

(一)鉴定书依据的检材(主要是病史资料)是否真实、合法;

(二)鉴定程序是否合法(如违反回避规定、鉴定专家组成);

(三)鉴定认定的诊疗事实是否与本案病史资料(包括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是否相矛盾;

(四)鉴定分析意见及结论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药物说明书》、《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病历书写规范》、诊疗常规、护理规范等;

(五)请求鉴定人出庭接受当事人的质询。

当事人在收到首次鉴定报告后,如有异议,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六、赔偿项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至三十条确定赔偿项目:

(一)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康复费等其他后续医疗费,根据医疗证明或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一并主张。

(二)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如果患者有固定收入,除单位出具工资发放证明以外,对于个人收入有纳税记录的,需要提供纳税证明。无固定收入的,按照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或参照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目前四川地区的标准为20元天。

(四)护理费: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标准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的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五)交通费:按照患者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也可以请求法院酌定。

(六)营养费:根据患者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的意见决定。

(七)残疾赔偿金: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八)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九)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六个月总额计算。

(十)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造成残疾和死亡的,可主张。

(十二)住宿费: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三)律师费;

(十四)其他合理、必要费用。

七、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常用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6.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7.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8.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9.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10.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12.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13.护士条例

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9.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20.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21.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

22.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23.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

24.医院药剂工作条例

25.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6.处方管理办法

27.消毒管理办法

28.医院感染管理办法

29.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30.医院工作制度

31.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32.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33.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

34.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35.卫生部关于对执业助理医师行医有关问题的批复

36.卫生部关于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执业注册的人员开展医师执业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

37.卫生部关于医学生毕业后暂未取得医师资格从事诊疗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

38.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

39.医疗机构口腔诊疗器械消毒技术操作规范

40.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延伸阅读
  • 医疗博主发布女性隆胸视频被处罚

    据南国早报报道   近期,医疗博主“隆胸吸脂郭震宇”在平台发布女性医美手术后的效果视频,被质疑暴露女性隐私部位,引发争议。1月30日,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流花派出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对于郭震宇侵犯隐

  • 深圳一医疗公司给员工放假10个月?工作人员最新回应

    近日,深圳华迈兴微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迈兴微)两份《放假通知》在社交平台热传引发关注。有人发帖感叹“合计10个月,到明年的五一节了。这个可能是深圳,乃至全国放假最久的公司了吧”,也有人分析“

  • 医疗纠纷的责任如何认定

    医疗纠纷的责任如何认定对于责任程度的判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卫生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做出了规范,《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专家鉴定组应当综合分析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

您身边的法律专家 快速匹配专业律师,
一对一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已提供49958次咨询
0/500 发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