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离婚时说“还房贷的钱都是我妈给的!”法院这样判婚姻家庭
案情回顾
2017年,小张和小丽结婚,婚前小张以小丽的名义在广东买了一套房,用作婚房。该房产总价约200万。婚后两人一起还房贷。
然而圆满的婚姻生活没过多久,两人之间的矛盾越来越多,感情变淡。
2019年10月,小丽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要求小张补偿两人共同还贷金额的一半约13万,以及房产增值部分。
小张表示同意离婚,但是不同意赔偿诉求。
小张表示,两人的房贷还款账户有自己的婚前财产2万余元,且在婚后,其母亲先向小张的银行账户转入10万元、又陆续向还贷账户转账13.5万元用于还贷。
小张认为,还房贷的钱是母亲资助,并非夫妻二人共同还贷,因此该房产为个人财产,小丽无权要求补偿。
法院审理
经法院审理,2018年2月前,房贷由小张的婚前财产2万元用于还贷,该款项应从共同财产中扣除。
2018年2月27日至2020年3月前,大部分由小张还贷;2018年5月,小丽亦转账5000元至还贷账户用于还贷。
关于小张提到其母亲给他打款用于还贷的10万元、13.5万元。
小张的母亲在2017年12月15日向他另一银行账户转入10万元,不能证明是用于还贷。
2020年3月后小张的母亲陆续每月转账的13.5万元,法院认为发生在小丽提起离婚诉讼之后。
因此法院没有采纳小张的说法。
经查明,两人共偿还贷款本息26万余元,目前该房屋已增值百万余元。
最终法院判决:准许小张和小丽解除婚姻关系,小张向小丽补偿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房子共同还贷部分的一半12万余元及还贷增值部分的一半约19万元。 以案说法
近年来,婚前买房,婚后父母出资还贷是很多人选择。在此案件之中,虽然小张的母亲给小张转账用于还贷,但无法证明该账款用于还贷。小丽虽然没有出钱用于买房,但是可以申请分割共同还贷部分以及房产增值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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