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女童被撞反担责是否属于紧急避险环境保护
救女童被撞反担责是否属于紧急避险
事件回顾:2019年3月9日,4岁女童独自横穿车水马龙的103国道时,开“摩的”的老人候先生见状疾步跑去抱起女童,随后两人被以货车撞倒,老人抢救无效身亡,而女童颅脑损伤并没生命危险。
随后,候先生入选4月份“时代新人?河北好人”,香河县人民政府授予候先生“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县政法委的工作人员送来了证书和五万元奖金和锦旗“奋不顾身、舍己救人;救命之恩,永生不忘”。为什么老人救了女童还要承担责任呢?
责任认定:(1)肇事车辆属重型厢式货车,处于左侧超车道上,按道理应该在右侧的慢车道行驶才合理,当事人史某驾驶重型厢式货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是造成此事故的同等原因,同等过错;
(2)当事人候先生横过道路未确认安全后通过,是造成此事故的同等原因,同等过错;(3)当事人邱某(女童)在道路上通行,其监护人未起到管理保护职责,是造成此事故的同等原因,同等过错。
据了解,候先生65岁曾在某景区当了15年保安,母亲心脏“犯了毛病”,随后靠开“摩的”维持生活。老人的儿子侯-为表示“我爸是为见义勇为没的,见义勇为还要承担责任?我要给他讨一个说法。”
而律师表示,从民法上讲,候先生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行为,他违法的前提是建立在挽救别人生命的前提下。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行为,应当属于法律规定的紧急避险行为,但是在有证据证明候先生的违法行为是救助危难或紧急避险造成时,相关部门应当在核实情况后将该违法行为信息予以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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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主要区别正当防卫是指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同属排除犯罪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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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相关知识点
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刑法关于正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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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异同
两者的相同点在于:第一,目的相同。两者都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第二,前提相同。两者都必须是合法权益正在受到侵害时才能实行。第三,责任相同。两者超过法定的限度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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