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合同后当场撕毁合同的行为怎么认定?合同纠纷

山东高法 2022-11-10 14:11

2022年6月4日中午12时左右,杨某为短期合租房屋事宜与某某公司业务员王某某取得联系,杨某要求所租房屋内必须有1-2位女性租客,某某公司查看其房屋租赁信息并对杨某作出承诺。同日,王某某告知杨某交纳定金700元以锁定房源,但并未告知杨某其公司还收取中介费。杨某在王某某催促下交纳定金700元,某某公司为杨某出具电子版收条,该收条内容为:今收到杨某交来租赁某某房屋,定金700元,约定该房屋租金700元/月,保证金700元,按二月付交纳房租,提前30天支付下一期房租,租期为2个月,合同开始时间2022年6月4日。并约定2022年6月4日之前签订正式租赁合同(合同由收款方提供)。若杨某因自身原因放弃承租或逾期未来签订正式租赁合同,定金不退。(除房租外还需每月支付物业费、预存水费30元,以上费用跟随房租支付)。

备注:请将定金支付到上述指定账号,不能支付现金给业务员,如出现问题,自行负责(合租)。某某公司在甲方处加盖公章,杨某在乙方处签字确认。杨某交纳定金后,在某某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上签字。签订合同后,王某某向杨某收取中介费700元,杨某发现合同格式条款在不明显位置写明中介费及各种杂费,便以王某某在签订合同前未向其告知收取中介费为由拒不交付中介费,双方为此发生矛盾,后双方将该租赁合同当场撕毁。杨某未支付房租费亦未租用该房屋。

杨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杨某与某某公司的租房合同,并要求某某公司向其退还租房定金700元,某某公司认可双方一起撕毁该租赁合同,但表示其对合同内容不清楚。某某公司认为白天双方撕毁合同,晚上见面再要签订合同时,杨某拒绝签订合同,合同中有关于物业费及水电费、中介费的明确约定,杨某不接受合同条款,签订合同但不交纳房租视为违约,遂不同意退还杨某交纳的定金。

法院认为

杨某为租赁房屋于2022年6月4日向某某公司交纳定金700元后在某某公司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上签字,某某公司出具的定金收条中没有中介费,但该租赁合同上载明中介费,双方对中介费并未协商一致,为此杨某与王某某二人发生矛盾并将该房屋租赁合同撕碎,双方并未实际履行该租赁合同,法院认定双方撕毁该书面租赁合同的行为视为该租赁合同并未成立及生效。因某某公司未告知杨某收取中介费,致使双方未能签订正式租赁合同,不是杨某自身原因放弃承租,某某公司应当退还杨某交纳的定金700元,法院对杨某要求某某公司退还定金7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该房屋租赁合同并未成立及生效,法院对杨某要求撤销该租赁合同的请求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 钱虎

生活中经常发生签订合同后又撕毁的行为,这种撕毁合同的行为如何认定呢?这要根据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以及具体情况来认定,如果双方分别持有的合同都被撕毁,如未履行且一方拒不承认的,视为未签署过生效合同;双方分别持有的合同都被撕毁,如果已经实际履行,视为事实合同关系,有效;如果单方撕毁合同,合同依然有效,双方一样要承担合同约定的各自义务,撕毁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另一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主张其违约责任。订立合同时,当事人不仅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更要讲诚信和平等,只有当事人对合同内容协商一致,且经双方签订捺印后合同才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杨某在与某某公司签订正式租赁合同前并不知道还有额外的中介费用,双方就租赁合同中的中介费并未协商一致,杨某与某某公司签字捺印时因对租赁合同的内容有争议而撕毁合同,故该租赁合同未能成立及生效,该租赁合同既未成立生效,杨某要求撤销该租赁合同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故杨某要求某某公司返还定金700元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法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订立合同时,一定要认真审查合同内容,尤其是规定己方权利义务的条款,慎重签名盖章。合同一经成立生效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未经双方同意就把合同撕毁,或者无故不履行合同,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来源:历城区人民法院

编辑:傅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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