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主要采取的限制是怎么样的合同纠纷

兰州律师 2021-12-13 13:50

一、人身保险合同的特点是什么

人身保险有其自身特点:

1.人身保险是一种定额保险。如前所述,因为人的寿命和身体的价值不能用金钱来衡量,因此人身保险合同就无法通过保险标的的价值确定保险金额。一般情况下,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根据被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需要和投保人的缴费能力,在法律允许范围与条件下,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属于定额保险,

2.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是以人与人的关系来确定,而不是以人与物或责任的关系来确定。人身保险合同主要是采取限制家庭成员关系范围并结合被保险人同意的方式对人身保险合同保险利益加以明确。

3.人身保险的长期性。人身保险的保险期间都比较长,特别是人寿保险,其保险期间通常在五年以上,有的险种长达几10年乃至人的一生。

二、人身保险合同主要条款

1.不可抗辩条款。又称不可争议条款,它是指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两年后,除非投保人停止缴纳续期保险费,保险人将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时的误告、漏告和隐瞒事实等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或拒绝给付保险金。合同订立的头两年为可抗辩期。

2.年龄误告条款。该条款规定,投保人在投保时误告被保险人的年龄,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或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缴保险费或向投保人退还多缴的保费,或者根据投保时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予以调整保险金额。如果发现投保时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已超过可以承保的年龄限度,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将已收的保险费扣除手续费后,无息退还给投保人,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两年后发现的除外。

我国《保险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两年的除外。”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3.宽限期条款。宽限期条款是对没有按时缴纳续期保费的投保人给予一定的时间宽限去缴纳续期保费。在宽限期内,即使未缴纳保险费,合同仍然具有效力;超过宽限期,保险合同效力中止。

4.保费自动垫缴条款。该条款规定,投保人按期缴纳保费满一定时期以后,因故未能在宽限期内缴纳保险费时,保险人可以用保单的现金价值自动垫缴投保人所欠保费,使保单继续有效。

5.复效条款。复效条款是指保险单因投保人欠缴保费而失效后,投保人可以在一定时期内申请恢复保险合同的效力。

6.所有权条款。所有权条款规定保单的所有权归属、保单所有人的权利等。

7.不丧失价值条款。该条款通常规定,保单所有人享有保单现金价值的权利,不因保单效力的变化而丧失。

8.保单贷款条款。该条款通常规定:投保人在缴纳保费一定年限后,如有临时性的经济上的需要,可以将保单作为抵押向保险人申请贷款;贷款金额以不超过保险单所具有的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为限。当借款本息等于或者超过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时,保单所有人应在保险人发出通知后的一定期限内还清贷款,否则保险单失效。

9.保单转让条款。一般认为,只要不是处于不道德或非法的考虑,在不侵犯受益人的权利的情况下,保单可以转让。对于不可变更的受益人,未经受益人同意保单不能转让。

10.受益人条款。受益人条款一般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明确规定受益人;二是明确规定受益人是否可以更换。

11.红利任选条款。在分红保险产品中,保单所有人可以享受到红利。红利的领取方式在红利任选条款中规定。

12.保险金给付任选条款。保险金的给付是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向受益人的给付。保险单通常有可供投保人自由选择的给付方式,由投保人根据需要选择。通常有以下几种:一次性给付现金方式、利息收入方式、定期收入方式、定额收入方式、终身收入方式。

13.自杀条款。在以死亡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险合同中,都有属于保险人免责条款的自杀条款。其通常规定:在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及复效后的一段时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对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或所缴保费;而超过这段时问之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

14.战争除外条款。战争除外条款规定将战争和军事行动作为人身保险的除外责任。

15.共同灾难条款。该条款规定,只要第一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同死于一次事故中,如果不能证明谁先死,则推定第一受益人先死。

三、人身保险合同主要采取的限制是怎么样的

根据我国保险法以及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只有以下几种情形的人身保险合同无效:

1、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

2、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5、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6、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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